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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首次大修:一場現實問題倒逼的改革

文章來源: 水瓶紀元 於 2025-12-02 18:43:40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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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首次大修:一場現實問題倒逼的改革

《監獄法》草案目前已進入三審專家谘詢階段。修法帶來希望,但草案中仍存在許多模糊地帶。對監獄體係而言,法條從紙麵落地,仍須跨越更深層的結構性障礙。

去年9月,程東平迎來了“出監教育”。那天,監區獄警告訴他:“出去後不要再參與敏感活動,好好工作,聽從安排。”

他點點頭,沒有多說。

41歲的程東平曾係獄近2年。2022年8月,河南村鎮銀行暴雷,他和其他受害者到鄭州上街維權,之後被判“尋釁滋事罪”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出獄前的最後一個晚上,程東平在昏暗的監室裏坐了很久。高牆改變了他,讓他看清了一些原本模糊的東西——規則的另一麵,以及“權力”在封閉空間裏如何被無限放大。

程東平出獄1年多後,2025年9月,《監獄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_(以下簡稱“草案”)_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

這是這部自1994年施行以來的法律,第一次被係統性修訂:條款從78條擴至118條,新增“申訴”“罪犯基本醫療”“通信與會見權”“社會保險接續”“犯罪記錄封存”等內容。

據最高檢消息,今年1月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推動修改包括《監獄法》在內的多部法律,稱“法因時而立,因時而進”。

參與《監獄法》修訂建言的法學專家詹華說,這次修法的核心是讓“監獄更規範、服刑者更順利回歸社會”。



2025年9月8日,《監獄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圖_網絡)

但他也坦言,這次修法不是主動改革,而是被現實問題逼出來的。目前草案進入三審專家谘詢階段,即將表決,他對未來持積極的態度。

隻是,這份“積極”仍在等待落實。多名律師、社工、刑滿回歸社會人員提及,草案中仍有許多模糊地帶;而服刑者的權利要從紙麵落地,仍須跨越更深層的結構性障礙。

板藍根不再“包治百病”

在當下的監獄體係裏,許多問題被以“製度”的名義隱藏。在草案被列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之前,監獄係統其實已在著手改變。

羅惘是華東地區一所中型監獄的獄警。那是一座剛重修過的現代化監獄,關押著超過千名服刑人員,工廠、操場、醫療室一應俱全。

兩年前,監區連續發生了幾起死亡事件:有的因自殘,有的因醫療延誤。羅惘記得最清楚的是2022年冬天,一個中年犯人突發腦溢血,審批救治的手續一路上報,但批下來時,人已經沒了。幾個月後,又有服刑人員因慢病惡化去世。

這在監獄裏算是大事。自上而下的問責接連不斷,會議一場接一場。會上傳達的核心要求隻有一句——不能再出事。

從那之後,獄內醫療的處理邏輯不再“一刀切”。過去服刑人員喊身體不舒服,獄警往往憑經驗判斷,“小毛病”就扔出板藍根或藿香正氣水。“在裏麵,板藍根和藿香正氣水‘包治百病’。獄警甩出來的時候,從不會關心它有沒有用。”在西南地區從事法律援助的魏敬律師說。

而現在,為了規避風險,獄警們幾乎有求必應。羅惘說,這樣做是“為了不讓事出在自己頭上”。



2023年4月18日,四川漢王山監獄為服刑人員提供健康體檢和慢性病篩查。(圖_澎湃新聞)

對患病的服刑者,《監獄法》修訂草案新增了26條內容,明確提出“要給予及時治療”。其中第七十五條還稱:“國家保障罪犯基本醫療。罪犯基本醫療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耗材目錄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換言之,未來服刑者不僅可以得到醫療保障,還享有一定比例的醫療報銷。

羅惘說,在監獄製度裏,“多做多錯”有時是個通用俗語。獄警上報服刑者的健康問題,有時會被領導打回來——“這點小問題,讓他熬一熬。”此外,監獄這種微型社會裏等級森嚴,老獄警一句話足以定調,年輕獄警無法越級決策。久而久之,不論大病小病,不到危機時刻大家索性一刀切。

魏敬接觸過的服刑人員中,有人患精神類疾病,申請就醫遲遲未批。還有人因慢性病被拖延治療,直到出現貧血、腎功能損傷的症狀後才被送往醫院。

河北一名出獄人員回憶,自己因急性胃出血求醫時,獄警以為他裝病,兩人起了爭執。送醫途中,手銬被鎖得太緊,手腕磨出了血。返回監倉後,他的複查被耽擱,駐監醫生隻是例行問詢,沒有任何檢查。藥物往往是分裝的小袋——吃完拉肚子,反映上去,隻換來一句“要吃就吃,別廢話”。

然而,在服刑者身心健康方麵,明確的基本醫療保障隻是草案的一部分。有研究者指出,草案的另一麵是強化思想教育。

比如,草案新增“監獄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以及堅持未明確定義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羅惘的感受是,這些原則不僅針對服刑者,也約束著獄警。

去年起,羅惘所在的監獄每周都要組織至少3次針對於服刑者的思想學習,課程涵蓋政治、黨建、法製和愛國主義教育。法製的內容,會請相熟的公安係統指導員來講課;愛國主義教育則讓監舍的班長先行學習報紙上的革命故事,再同其他人在課室內進行分享。

監獄的勞動場所內還配置了電子屏,滾動播放各種黨代會的視頻素材。就在前段時間,針對八項規定,監獄還在大禮堂連開了幾天分享會,要求所有服刑者全部參與,後續還得提交參會筆記。



2022年國慶期間,四川監獄開展愛國主義主題教育活動。(圖_網絡)

對於這些課程,監獄給的口號是“讓刑期變成學期”。對服刑人員來說,學習的一個好處是可以拿到積分或工分,用於減刑。

羅惘記得有次學習《新聞聯播》,主題是“中美貿易戰”。一個服刑人員在本子上寫下“美國垃圾”。羅惘問他為什麽這麽寫,對方一本正經地說:“美國就知道欺負人,要是打仗,我一定站在黨這邊。”羅惘哭笑不得。

有時候,羅惘想,對服刑者而言,不僅身體疾病在監獄中得不到保障,心理上留下的烙印或許會更深。

他深知這些“正能量”課程對於人的改造毫無用處。過去雖然也有類似的學習課程,但一個月不會超過2次,也很少會和減刑掛鉤。他覺得,如果草案順利落地的話,類似的學習可能會更多。

羅惘還覺得,筆記和心得也會帶來一定的灰色地帶,“現在還好,但以後如果減刑和學習評比掛鉤的比例越大,那獄警主觀決策權也就大了,自然有人會以此做些手腳。”

舊法漏洞

在服刑人員的權利體係中,申訴、控告與辯護權早被寫入法律,但在實際執行中往往被層層限製。相比現行《監獄法》,此次修訂草案中對該部分的調整,顯得尤為關鍵。

草案明確規定:

“監獄收到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後,需要轉送其他機關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遞,不得扣壓。”

“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將罪犯提出申訴、控告、檢舉,作為認定其不服從管教、沒有悔罪表現的依據。”

“監獄轉遞申訴、控告、檢舉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罪犯;如有特殊情況,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在詹華看來,這三條新增條款實質是對舊法漏洞的修補。過去,許多監獄往往將“申訴”視為服刑人員“不認罪悔罪”的表現,直接影響其減刑、假釋等權利。服刑人員因此身處“想申訴卻不敢申訴”的困境。



2004年12月10日,湖北洪山監獄,服刑人員正在參加減刑宣判。(圖_網絡)

一名曾因參與維權運動而被判“尋釁滋事罪”的刑滿出獄人員告訴水瓶紀元,他曾幾次試圖申訴,卻被獄警警告:“要是還不認罪、不認罰,就讓你牢底坐穿。”他明知那是威脅,卻無力反抗。他還發現,不認罪的服刑人員往往會被“特殊對待”,管理強度更高,處境更難。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屈振紅則表示,不少申訴材料在監獄內部被無理由扣壓,甚至服刑人員給律師寄送文件也常遭遇查扣。在她代理過的案件中,有服刑者甚至因堅持申訴而被認定為“不服管教”,隨後被異地關押。

北京澤博律師王飛也坦言,即便舊法早已明確“監獄應當及時轉遞申訴材料、不得扣壓”,但各地在執行中仍存在“變形”做法。

“監獄方往往將認罪、悔罪作為減刑前提,這與申訴權本身是相衝突的。”他解釋道,一旦申訴,就意味著“不認罪”,即便表現良好,也難獲減刑。很多冤案中的申訴者,就是在這種環境裏被壓抑。

曾代理過刑事申訴案件的徐凱律師指出,草案雖然已明確禁止這種綁定,但最高法現行司法解釋中仍保留了模糊表述——“對罪犯正當申訴,不得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徐凱認為,這種“不得不加分析”的措辭,給了執行端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也讓新法的落實存在不確定性。

“這是理念問題,”王飛總結道,“很多監獄仍然把‘認罪’當作管理目標,但認罪不是服從,認罪也不該成為改造的唯一標準。”

除了申訴層麵,對與申訴權密切相關的“會見製度”,《監獄法》草案也作出了調整。

草案中規定,服刑者有權“與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會見”。與此同時,會見、通話的範圍被擴大至經監獄長批準的“有利於罪犯改造的其他人員”。



北京西城區一所看守所內,一名在押人員正在與律師會麵。無論是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許多律師都曾經曆“會見難”的情況。(圖_網絡)

許多律師都曾經曆會見被延擱的情況。魏敬說,按司法部規定,隻要律師提供三項材料——律師證、律所證明、委托書,監獄就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實際上,48小時隻是訂立在紙上的參考而已,“拖上個幾天很正常,更多的幾個月也有可能。”

魏敬私下了解過原因,一方麵是監獄人手不夠;另一方麵可能是當事人涉及敏感案件,比如有過上訪、維權的經曆,或是在獄中持續不斷申訴,被判定為“不服從管教”,獄方就會變相延遲審核會見的周期。

王飛則告訴水瓶紀元,他會見在西藏某監獄服刑的當事人的申請,曾被整整拖了八個月。而有時即便會見得以實現,對話的過程會被層層加碼,有一次會見前他曾被獄方要求提供“會見提綱”。

王飛認為,草案的出現是積極信號,但“修法之後,如何落實執行,才是最難的一步。”

新的模糊邊界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監獄法》修訂草案的一個令人爭議之處,在於生成了新的模糊邊界。

現行《監獄法》第47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然而,“有礙改造”該如何理解,具體內容又該如何劃定,現行法律並未明確劃定。

以羅惘的實操經驗來看,雖然沒有具體規定,但“有礙改造”是一分為二的。

明麵上指的是“不服罪”。他和同事們的操作是,如果信件中有寫到讓家屬幫忙找律師辯護,則會直接劃叉,再統一交到負責收寄信的辦公處。大部分情況下,這些信件會被投入垃圾桶中。

而藏在暗處的辨別方式是:“我覺得這裏不好”。羅惘記得,有服刑者在一封信裏寫了很多自己在監獄吃的苦,被關禁閉,為了減刑不停加班換工時積分,還提到在監獄被獄警欺負。

“這樣的內容肯定不能出去。”羅惘說,萬一惹了事,家屬舉報,大家都麻煩。

《監獄法》修訂草案針對上述現實問題作出了調整。第六十七條明確指出:“監獄應當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權利。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安全檢查。發現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動的信件,應當扣留並依法作出處理。”

但魏敬的疑問是,和“有礙改造”類似,“危害國家安全”這一表述該由誰來定義,是否有明確的內容邊界?他擔憂,如果沒有外部監管和公開機製,模糊表述可能成為新的“口袋罪”,讓通信權在現實中形同虛設。



一名服刑人員從獄警手中接過信件。(圖_網絡)

通信的限製並不止於服刑者寫出的信件,還涉及收信問題。徐凱曾給一名服刑人員寄信,係統顯示“已簽收”,但當事人從未收到。

徐凱多次追問,卻無人告訴他信被攔在哪個環節、出於何種理由被攔截。即便家屬或律師發現信件被扣留,也無法獲得解釋或申訴通道。通信權成了形式上的權利,缺乏實際保障。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涉及草案修訂的另一核心爭議,即監獄權力邊界被擴大。

詹華表示,監獄係統運行著兩套規則——一套是對外公開的《監獄法》;另一套是內部的執法手冊。

內部手冊不對外公開,卻在實際操作中發揮著決定性作用。監獄可以依據它進行內部監督、執行規範與權力自律。詹華認為,這種機製在某種程度上確實能防止權力濫用,但也意味著外界無法真正了解監獄的運行邏輯與決策過程。

“外界對監獄權力擴張的擔憂是有道理的,”他說,“但從內部看,係統也存在自我約束的能力,尤其是最近一年來,司法係統已啟動一係列自上而下的監督行為。”



2025年1月,廣西西江監獄,兩名獄警正在進行巡邏工作。(圖_網絡)

這在草案中也有體現。修訂的法律首次提及,監獄實行獄務公開,依法及時準確公開執行刑罰中的法律依據、程序、結果,主動接受監督。不過,草案同樣點明:“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監獄秩序的信息,不予公開。”

詹華說,獄務公開給家屬、媒體與公眾,能夠盡可能地避免外界的誤解以及內部各種亂象的滋生,並以此推動法治。

但他也強調,獄務公開其實是一個中國式概念。在西方國家,獄務公開歸屬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監獄“執法公開”的內容裏。在我國,監獄管理局雖然隸屬於司法部,是政府的一部分,但其信息公開不屬於政務公開的範疇。

勞動與規訓

盡管草案首次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法律,但想起過去的遭遇,程東平仍感後脊發涼。在他看來,權利寫在紙上,但現實的牆太厚。

除了製度設計與執法實踐,中國監獄內部的勞動與生活條件也曾長期受國際輿論關注。程東平說,在監獄裏提勞動環境和權利隻會給自己帶來風險。在監獄裏,一切都在強調“服從”和“紀律”。

夏天的日子,車間悶熱得讓人喘不過氣,但空調不開,因為監區規定“節能”。金屬粉塵落在皮膚上,久了會刺痛。他曾提出能否開空調或是想辦法吸取粉塵,卻被告知:“這些事我們會處理,你不要多想。”但第二天,他的勞動指標就被悄悄提高。

程東平還記得有一天,車間有位年輕人因為頭暈而倒下,獄警卻先質問他是不是“故意逃避勞動”。年輕人不敢說話,隻說自己會繼續幹。

他回憶,大部分情況下,每日工作8小時,旺季可能到12小時,而報酬寥寥——大部分人一個月拿不到200元。但勞動本身不是最累的,真正令人難以忍受的是“達標考核”。

每個工作都有產量指標,達不到就會影響“表現分”,表現分關係到電話、會見次數和減刑機會。

“在這裏,勞動不是勞動,權利也不是權利,是秩序的一部分。”程東平說。

關於監獄內勞動時間和勞動報酬等,《監獄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勞動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但魏敬說,從既往經驗看,首先勞動報酬很難執行。監獄內部的勞動,男監有不少體力活,女監相對輕鬆,做些製衣工作,但工資收入都低得“可憐”且和刑期相關。比如,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刑期,一個月的收入大約是幾百元。刑期3年至5年的,一個月收入隻有100元左右。

同樣,在勞動休息和勞動時間方麵,魏敬說,多數監獄中,服刑人員的勞動任務往往與減刑或權利獲取掛鉤。例如,盜竊罪犯即便判了十年,若想獲得減刑,就必須態度良好並積極退贓。但現實是,許多服刑人員根本無力退賠,隻能通過服從管教、超額勞動來爭取積分或減刑。這種製度安排在無形中增加了壓力,也讓勞動成為他們“唯一能掌控的事”。



2008年3月7日,重慶一所監獄中,服刑人員正在使用縫紉機工作。(圖_網絡)

以魏敬熟悉的西南地區監獄為例,服刑人員每月隻能購買三至四次生活用品,每次上限500元,且種類有限。零食、調料等日常食品受到嚴格管控,生活樂趣被壓縮到最低。

他還記得有服刑者向他形容,“吃火鍋”是在監獄內部最幸福的時刻,但那不過是一根火腿腸,用冷水泡開,加上方便麵調料和豌豆碎末,這種拙劣的“儀式感”,是他們能擁有的少數生活慰藉。

《中外法學》雜誌在《現代西方國家監獄製度比較》中指出,歐美國家的監獄在設計之時,勞動與教育就被視為改造核心。

從製度上看,美國提供職業訓練和監獄工業機會;法國實行政府管理勞動和特許製勞動,收入部分自由支配、部分用於司法或儲蓄;德國尤其關注青少年教育和職業訓練,強調社會接觸和改造。假釋和監外執行製度普遍存在,表現良好的服刑人員可申請提前釋放或臨時外出,由專門委員會審核。

詹華解釋,草案提出的核心是希望通過更規範的製度,一方麵讓監獄方麵有法可依,有了具體的執行抓手,避免執法過程當中的權利濫用;另一麵是更好地保障服刑者的權利。

但詹華也指出,監獄隻是冰山一角,看守所與留置場所的權力運行同樣需要關注。在全球視野下,監獄內部的細節不僅是管理問題,更涉及司法文明、權力邊界以及服刑人員改造和社會重返的核心議題。當權力的邊界重新劃定,真正的司法文明才有可能在高牆之內萌芽。

王飛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不論草案修訂還是近年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口供依賴”的討論,本質上都指向同一個問題——效率與公正的權衡。

斷層的接續

監獄學者芮佳瑞在《監獄法論》中指出,監獄應承擔讓人回歸社會軌道的功能。這亦是此次《監獄法》係統性大修的題中之意。

相比以往版本,草案第60條提出了“符合條件的犯罪記錄封存”,第79條涉及出獄後社會保險的“接續與保障”。

2024年出獄後,孔熙在一家玻璃工廠找到臨時工作。幾天後,同事發現他用著一部蘋果第四代手機,他因盜竊入獄的過往因此被揭開。老板沒細問,第二天就讓他走人,工資也沒結。

孔熙承認自己犯過錯,但覺得,“進去一趟,人就髒了,怎麽洗都洗不掉。”

後來,他試過不下20份工作,最短的隻幹了十幾天。不是工資低得活不下去,就是對方一查犯罪記錄就趕人。想要開滴滴也隻能借別人賬號,根本幹不長久。

有參與公共事件後入獄的刑滿出獄人員也表示,求職時稍具規模的企業都要無犯罪記錄證明,這成為他無法翻越的高牆,無奈之下隻能改名換姓。

程東平說,外麵有句俗話叫“案底帶一輩子”。一旦留下案底,很難正常就業。擺到現實當中,連保安、網約車司機都需要“無犯罪證明”。



當下,許多企業要求應聘者提供無犯罪證明,這成為許多輕罪刑釋人員回歸社會一道跨不過去的坎。(圖_極目新聞)

律師金宏偉一向關注“輕罪前科”的問題。他曾撰文表示,“案底帶一輩子”已經實質化為一種附加刑。我國40多部法律,如《公務員法》、《教師法》等,都規定剝奪受過刑事處罰者的從業資格。

《罪犯矯正學概論》一書中有數據顯示,在重新犯罪的人員當中,因為釋放後無法就業的占到60%以上。

詹華認為,犯罪記錄封存的核心在於保護個人權利,即便曾經犯罪,也不應因記錄被無限製使用而剝奪其社會權益。相關機關在處理個人事務時,應盡量將其視作“無犯罪記錄”的狀態。例如,在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時,即便有輕微犯罪,也應允許封存。

他還表示,德國和北歐國家的實踐也以寬容和權益保護為主,但國內製度尚未全麵出台。目前,對輕微犯罪(如三年以下或最高刑為六個月的案件),正在探索開具封存證明的方式,封存期限仍存在爭議,一年以下被認為更為合理。由於立法主題的限製,監獄法本身無法直接解決犯罪記錄封存問題。

《財新》雜誌也在近期的報道《輕微犯罪記錄封存怎麽做?調研建議以危險駕駛罪進行試點》中提及,最高法院谘詢委調研組認為,刑釋人員長期遭受歧視,部分永久性犯罪附隨後果等於宣告“社會性死亡”。該調研組建議先選取部分罪名開展試點,後總結實踐經驗,完善立法;並建議優先考慮案件量大、社會影響麵廣的危險駕駛罪等罪名。

屈振紅指出,一些涉及職務犯罪的公務員或國企人員服刑後社保被停,出獄後再就業和就醫都受影響。如果司法部和人社部能通過配套規定解決社保銜接問題,對他們的社會重建具有關鍵作用。

李建此前曾是處級幹部,因職務犯罪入獄七年,後減刑兩年。出獄後,社保、醫保全無,為了重獲退休保障,他隻能重新補繳近20萬元的保險金。

草案還提及司法矯正和幫教,增加了心理輔導、社會適應教育等條款,要求監獄關注服刑人員心理健康,幫助他們恢複社會功能,降低重犯風險。但在長沙市地衣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的創始人朱聰看來,對刑滿出獄者而言重新開始不是一句口號,而是一場漫長的重建。

這家社工服務中心主要救助和幫扶街頭的流浪者。據她統計,流浪者中至少一半有案底。過去數年,她和同事通過長期個案陪伴——補證件、找棲身地、重建生活節奏——協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詹華還表示,建言的專家團中,亦有學者指出,國務院早在相關公告中提出將“刑滿釋放人員”稱為“回歸社會人員”。他說,在名稱上消除烙印,或許也是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的重要一步。

程東平說,有些問題不是靠人和法律就能改變的。不過,講述本身或許就是一種抵抗,或許能帶來改變。

(文中程東平、李建、羅惘、魏敬、孔熙、詹華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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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首次大修:一場現實問題倒逼的改革

水瓶紀元 2025-12-02 18:43:40



《監獄法》首次大修:一場現實問題倒逼的改革

《監獄法》草案目前已進入三審專家谘詢階段。修法帶來希望,但草案中仍存在許多模糊地帶。對監獄體係而言,法條從紙麵落地,仍須跨越更深層的結構性障礙。

去年9月,程東平迎來了“出監教育”。那天,監區獄警告訴他:“出去後不要再參與敏感活動,好好工作,聽從安排。”

他點點頭,沒有多說。

41歲的程東平曾係獄近2年。2022年8月,河南村鎮銀行暴雷,他和其他受害者到鄭州上街維權,之後被判“尋釁滋事罪”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出獄前的最後一個晚上,程東平在昏暗的監室裏坐了很久。高牆改變了他,讓他看清了一些原本模糊的東西——規則的另一麵,以及“權力”在封閉空間裏如何被無限放大。

程東平出獄1年多後,2025年9月,《監獄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_(以下簡稱“草案”)_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

這是這部自1994年施行以來的法律,第一次被係統性修訂:條款從78條擴至118條,新增“申訴”“罪犯基本醫療”“通信與會見權”“社會保險接續”“犯罪記錄封存”等內容。

據最高檢消息,今年1月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推動修改包括《監獄法》在內的多部法律,稱“法因時而立,因時而進”。

參與《監獄法》修訂建言的法學專家詹華說,這次修法的核心是讓“監獄更規範、服刑者更順利回歸社會”。



2025年9月8日,《監獄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圖_網絡)

但他也坦言,這次修法不是主動改革,而是被現實問題逼出來的。目前草案進入三審專家谘詢階段,即將表決,他對未來持積極的態度。

隻是,這份“積極”仍在等待落實。多名律師、社工、刑滿回歸社會人員提及,草案中仍有許多模糊地帶;而服刑者的權利要從紙麵落地,仍須跨越更深層的結構性障礙。

板藍根不再“包治百病”

在當下的監獄體係裏,許多問題被以“製度”的名義隱藏。在草案被列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之前,監獄係統其實已在著手改變。

羅惘是華東地區一所中型監獄的獄警。那是一座剛重修過的現代化監獄,關押著超過千名服刑人員,工廠、操場、醫療室一應俱全。

兩年前,監區連續發生了幾起死亡事件:有的因自殘,有的因醫療延誤。羅惘記得最清楚的是2022年冬天,一個中年犯人突發腦溢血,審批救治的手續一路上報,但批下來時,人已經沒了。幾個月後,又有服刑人員因慢病惡化去世。

這在監獄裏算是大事。自上而下的問責接連不斷,會議一場接一場。會上傳達的核心要求隻有一句——不能再出事。

從那之後,獄內醫療的處理邏輯不再“一刀切”。過去服刑人員喊身體不舒服,獄警往往憑經驗判斷,“小毛病”就扔出板藍根或藿香正氣水。“在裏麵,板藍根和藿香正氣水‘包治百病’。獄警甩出來的時候,從不會關心它有沒有用。”在西南地區從事法律援助的魏敬律師說。

而現在,為了規避風險,獄警們幾乎有求必應。羅惘說,這樣做是“為了不讓事出在自己頭上”。



2023年4月18日,四川漢王山監獄為服刑人員提供健康體檢和慢性病篩查。(圖_澎湃新聞)

對患病的服刑者,《監獄法》修訂草案新增了26條內容,明確提出“要給予及時治療”。其中第七十五條還稱:“國家保障罪犯基本醫療。罪犯基本醫療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耗材目錄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換言之,未來服刑者不僅可以得到醫療保障,還享有一定比例的醫療報銷。

羅惘說,在監獄製度裏,“多做多錯”有時是個通用俗語。獄警上報服刑者的健康問題,有時會被領導打回來——“這點小問題,讓他熬一熬。”此外,監獄這種微型社會裏等級森嚴,老獄警一句話足以定調,年輕獄警無法越級決策。久而久之,不論大病小病,不到危機時刻大家索性一刀切。

魏敬接觸過的服刑人員中,有人患精神類疾病,申請就醫遲遲未批。還有人因慢性病被拖延治療,直到出現貧血、腎功能損傷的症狀後才被送往醫院。

河北一名出獄人員回憶,自己因急性胃出血求醫時,獄警以為他裝病,兩人起了爭執。送醫途中,手銬被鎖得太緊,手腕磨出了血。返回監倉後,他的複查被耽擱,駐監醫生隻是例行問詢,沒有任何檢查。藥物往往是分裝的小袋——吃完拉肚子,反映上去,隻換來一句“要吃就吃,別廢話”。

然而,在服刑者身心健康方麵,明確的基本醫療保障隻是草案的一部分。有研究者指出,草案的另一麵是強化思想教育。

比如,草案新增“監獄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以及堅持未明確定義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羅惘的感受是,這些原則不僅針對服刑者,也約束著獄警。

去年起,羅惘所在的監獄每周都要組織至少3次針對於服刑者的思想學習,課程涵蓋政治、黨建、法製和愛國主義教育。法製的內容,會請相熟的公安係統指導員來講課;愛國主義教育則讓監舍的班長先行學習報紙上的革命故事,再同其他人在課室內進行分享。

監獄的勞動場所內還配置了電子屏,滾動播放各種黨代會的視頻素材。就在前段時間,針對八項規定,監獄還在大禮堂連開了幾天分享會,要求所有服刑者全部參與,後續還得提交參會筆記。



2022年國慶期間,四川監獄開展愛國主義主題教育活動。(圖_網絡)

對於這些課程,監獄給的口號是“讓刑期變成學期”。對服刑人員來說,學習的一個好處是可以拿到積分或工分,用於減刑。

羅惘記得有次學習《新聞聯播》,主題是“中美貿易戰”。一個服刑人員在本子上寫下“美國垃圾”。羅惘問他為什麽這麽寫,對方一本正經地說:“美國就知道欺負人,要是打仗,我一定站在黨這邊。”羅惘哭笑不得。

有時候,羅惘想,對服刑者而言,不僅身體疾病在監獄中得不到保障,心理上留下的烙印或許會更深。

他深知這些“正能量”課程對於人的改造毫無用處。過去雖然也有類似的學習課程,但一個月不會超過2次,也很少會和減刑掛鉤。他覺得,如果草案順利落地的話,類似的學習可能會更多。

羅惘還覺得,筆記和心得也會帶來一定的灰色地帶,“現在還好,但以後如果減刑和學習評比掛鉤的比例越大,那獄警主觀決策權也就大了,自然有人會以此做些手腳。”

舊法漏洞

在服刑人員的權利體係中,申訴、控告與辯護權早被寫入法律,但在實際執行中往往被層層限製。相比現行《監獄法》,此次修訂草案中對該部分的調整,顯得尤為關鍵。

草案明確規定:

“監獄收到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後,需要轉送其他機關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遞,不得扣壓。”

“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將罪犯提出申訴、控告、檢舉,作為認定其不服從管教、沒有悔罪表現的依據。”

“監獄轉遞申訴、控告、檢舉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罪犯;如有特殊情況,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在詹華看來,這三條新增條款實質是對舊法漏洞的修補。過去,許多監獄往往將“申訴”視為服刑人員“不認罪悔罪”的表現,直接影響其減刑、假釋等權利。服刑人員因此身處“想申訴卻不敢申訴”的困境。



2004年12月10日,湖北洪山監獄,服刑人員正在參加減刑宣判。(圖_網絡)

一名曾因參與維權運動而被判“尋釁滋事罪”的刑滿出獄人員告訴水瓶紀元,他曾幾次試圖申訴,卻被獄警警告:“要是還不認罪、不認罰,就讓你牢底坐穿。”他明知那是威脅,卻無力反抗。他還發現,不認罪的服刑人員往往會被“特殊對待”,管理強度更高,處境更難。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屈振紅則表示,不少申訴材料在監獄內部被無理由扣壓,甚至服刑人員給律師寄送文件也常遭遇查扣。在她代理過的案件中,有服刑者甚至因堅持申訴而被認定為“不服管教”,隨後被異地關押。

北京澤博律師王飛也坦言,即便舊法早已明確“監獄應當及時轉遞申訴材料、不得扣壓”,但各地在執行中仍存在“變形”做法。

“監獄方往往將認罪、悔罪作為減刑前提,這與申訴權本身是相衝突的。”他解釋道,一旦申訴,就意味著“不認罪”,即便表現良好,也難獲減刑。很多冤案中的申訴者,就是在這種環境裏被壓抑。

曾代理過刑事申訴案件的徐凱律師指出,草案雖然已明確禁止這種綁定,但最高法現行司法解釋中仍保留了模糊表述——“對罪犯正當申訴,不得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徐凱認為,這種“不得不加分析”的措辭,給了執行端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也讓新法的落實存在不確定性。

“這是理念問題,”王飛總結道,“很多監獄仍然把‘認罪’當作管理目標,但認罪不是服從,認罪也不該成為改造的唯一標準。”

除了申訴層麵,對與申訴權密切相關的“會見製度”,《監獄法》草案也作出了調整。

草案中規定,服刑者有權“與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會見”。與此同時,會見、通話的範圍被擴大至經監獄長批準的“有利於罪犯改造的其他人員”。



北京西城區一所看守所內,一名在押人員正在與律師會麵。無論是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許多律師都曾經曆“會見難”的情況。(圖_網絡)

許多律師都曾經曆會見被延擱的情況。魏敬說,按司法部規定,隻要律師提供三項材料——律師證、律所證明、委托書,監獄就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實際上,48小時隻是訂立在紙上的參考而已,“拖上個幾天很正常,更多的幾個月也有可能。”

魏敬私下了解過原因,一方麵是監獄人手不夠;另一方麵可能是當事人涉及敏感案件,比如有過上訪、維權的經曆,或是在獄中持續不斷申訴,被判定為“不服從管教”,獄方就會變相延遲審核會見的周期。

王飛則告訴水瓶紀元,他會見在西藏某監獄服刑的當事人的申請,曾被整整拖了八個月。而有時即便會見得以實現,對話的過程會被層層加碼,有一次會見前他曾被獄方要求提供“會見提綱”。

王飛認為,草案的出現是積極信號,但“修法之後,如何落實執行,才是最難的一步。”

新的模糊邊界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監獄法》修訂草案的一個令人爭議之處,在於生成了新的模糊邊界。

現行《監獄法》第47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然而,“有礙改造”該如何理解,具體內容又該如何劃定,現行法律並未明確劃定。

以羅惘的實操經驗來看,雖然沒有具體規定,但“有礙改造”是一分為二的。

明麵上指的是“不服罪”。他和同事們的操作是,如果信件中有寫到讓家屬幫忙找律師辯護,則會直接劃叉,再統一交到負責收寄信的辦公處。大部分情況下,這些信件會被投入垃圾桶中。

而藏在暗處的辨別方式是:“我覺得這裏不好”。羅惘記得,有服刑者在一封信裏寫了很多自己在監獄吃的苦,被關禁閉,為了減刑不停加班換工時積分,還提到在監獄被獄警欺負。

“這樣的內容肯定不能出去。”羅惘說,萬一惹了事,家屬舉報,大家都麻煩。

《監獄法》修訂草案針對上述現實問題作出了調整。第六十七條明確指出:“監獄應當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權利。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安全檢查。發現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動的信件,應當扣留並依法作出處理。”

但魏敬的疑問是,和“有礙改造”類似,“危害國家安全”這一表述該由誰來定義,是否有明確的內容邊界?他擔憂,如果沒有外部監管和公開機製,模糊表述可能成為新的“口袋罪”,讓通信權在現實中形同虛設。



一名服刑人員從獄警手中接過信件。(圖_網絡)

通信的限製並不止於服刑者寫出的信件,還涉及收信問題。徐凱曾給一名服刑人員寄信,係統顯示“已簽收”,但當事人從未收到。

徐凱多次追問,卻無人告訴他信被攔在哪個環節、出於何種理由被攔截。即便家屬或律師發現信件被扣留,也無法獲得解釋或申訴通道。通信權成了形式上的權利,缺乏實際保障。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涉及草案修訂的另一核心爭議,即監獄權力邊界被擴大。

詹華表示,監獄係統運行著兩套規則——一套是對外公開的《監獄法》;另一套是內部的執法手冊。

內部手冊不對外公開,卻在實際操作中發揮著決定性作用。監獄可以依據它進行內部監督、執行規範與權力自律。詹華認為,這種機製在某種程度上確實能防止權力濫用,但也意味著外界無法真正了解監獄的運行邏輯與決策過程。

“外界對監獄權力擴張的擔憂是有道理的,”他說,“但從內部看,係統也存在自我約束的能力,尤其是最近一年來,司法係統已啟動一係列自上而下的監督行為。”



2025年1月,廣西西江監獄,兩名獄警正在進行巡邏工作。(圖_網絡)

這在草案中也有體現。修訂的法律首次提及,監獄實行獄務公開,依法及時準確公開執行刑罰中的法律依據、程序、結果,主動接受監督。不過,草案同樣點明:“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監獄秩序的信息,不予公開。”

詹華說,獄務公開給家屬、媒體與公眾,能夠盡可能地避免外界的誤解以及內部各種亂象的滋生,並以此推動法治。

但他也強調,獄務公開其實是一個中國式概念。在西方國家,獄務公開歸屬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監獄“執法公開”的內容裏。在我國,監獄管理局雖然隸屬於司法部,是政府的一部分,但其信息公開不屬於政務公開的範疇。

勞動與規訓

盡管草案首次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法律,但想起過去的遭遇,程東平仍感後脊發涼。在他看來,權利寫在紙上,但現實的牆太厚。

除了製度設計與執法實踐,中國監獄內部的勞動與生活條件也曾長期受國際輿論關注。程東平說,在監獄裏提勞動環境和權利隻會給自己帶來風險。在監獄裏,一切都在強調“服從”和“紀律”。

夏天的日子,車間悶熱得讓人喘不過氣,但空調不開,因為監區規定“節能”。金屬粉塵落在皮膚上,久了會刺痛。他曾提出能否開空調或是想辦法吸取粉塵,卻被告知:“這些事我們會處理,你不要多想。”但第二天,他的勞動指標就被悄悄提高。

程東平還記得有一天,車間有位年輕人因為頭暈而倒下,獄警卻先質問他是不是“故意逃避勞動”。年輕人不敢說話,隻說自己會繼續幹。

他回憶,大部分情況下,每日工作8小時,旺季可能到12小時,而報酬寥寥——大部分人一個月拿不到200元。但勞動本身不是最累的,真正令人難以忍受的是“達標考核”。

每個工作都有產量指標,達不到就會影響“表現分”,表現分關係到電話、會見次數和減刑機會。

“在這裏,勞動不是勞動,權利也不是權利,是秩序的一部分。”程東平說。

關於監獄內勞動時間和勞動報酬等,《監獄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勞動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但魏敬說,從既往經驗看,首先勞動報酬很難執行。監獄內部的勞動,男監有不少體力活,女監相對輕鬆,做些製衣工作,但工資收入都低得“可憐”且和刑期相關。比如,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刑期,一個月的收入大約是幾百元。刑期3年至5年的,一個月收入隻有100元左右。

同樣,在勞動休息和勞動時間方麵,魏敬說,多數監獄中,服刑人員的勞動任務往往與減刑或權利獲取掛鉤。例如,盜竊罪犯即便判了十年,若想獲得減刑,就必須態度良好並積極退贓。但現實是,許多服刑人員根本無力退賠,隻能通過服從管教、超額勞動來爭取積分或減刑。這種製度安排在無形中增加了壓力,也讓勞動成為他們“唯一能掌控的事”。



2008年3月7日,重慶一所監獄中,服刑人員正在使用縫紉機工作。(圖_網絡)

以魏敬熟悉的西南地區監獄為例,服刑人員每月隻能購買三至四次生活用品,每次上限500元,且種類有限。零食、調料等日常食品受到嚴格管控,生活樂趣被壓縮到最低。

他還記得有服刑者向他形容,“吃火鍋”是在監獄內部最幸福的時刻,但那不過是一根火腿腸,用冷水泡開,加上方便麵調料和豌豆碎末,這種拙劣的“儀式感”,是他們能擁有的少數生活慰藉。

《中外法學》雜誌在《現代西方國家監獄製度比較》中指出,歐美國家的監獄在設計之時,勞動與教育就被視為改造核心。

從製度上看,美國提供職業訓練和監獄工業機會;法國實行政府管理勞動和特許製勞動,收入部分自由支配、部分用於司法或儲蓄;德國尤其關注青少年教育和職業訓練,強調社會接觸和改造。假釋和監外執行製度普遍存在,表現良好的服刑人員可申請提前釋放或臨時外出,由專門委員會審核。

詹華解釋,草案提出的核心是希望通過更規範的製度,一方麵讓監獄方麵有法可依,有了具體的執行抓手,避免執法過程當中的權利濫用;另一麵是更好地保障服刑者的權利。

但詹華也指出,監獄隻是冰山一角,看守所與留置場所的權力運行同樣需要關注。在全球視野下,監獄內部的細節不僅是管理問題,更涉及司法文明、權力邊界以及服刑人員改造和社會重返的核心議題。當權力的邊界重新劃定,真正的司法文明才有可能在高牆之內萌芽。

王飛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不論草案修訂還是近年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口供依賴”的討論,本質上都指向同一個問題——效率與公正的權衡。

斷層的接續

監獄學者芮佳瑞在《監獄法論》中指出,監獄應承擔讓人回歸社會軌道的功能。這亦是此次《監獄法》係統性大修的題中之意。

相比以往版本,草案第60條提出了“符合條件的犯罪記錄封存”,第79條涉及出獄後社會保險的“接續與保障”。

2024年出獄後,孔熙在一家玻璃工廠找到臨時工作。幾天後,同事發現他用著一部蘋果第四代手機,他因盜竊入獄的過往因此被揭開。老板沒細問,第二天就讓他走人,工資也沒結。

孔熙承認自己犯過錯,但覺得,“進去一趟,人就髒了,怎麽洗都洗不掉。”

後來,他試過不下20份工作,最短的隻幹了十幾天。不是工資低得活不下去,就是對方一查犯罪記錄就趕人。想要開滴滴也隻能借別人賬號,根本幹不長久。

有參與公共事件後入獄的刑滿出獄人員也表示,求職時稍具規模的企業都要無犯罪記錄證明,這成為他無法翻越的高牆,無奈之下隻能改名換姓。

程東平說,外麵有句俗話叫“案底帶一輩子”。一旦留下案底,很難正常就業。擺到現實當中,連保安、網約車司機都需要“無犯罪證明”。



當下,許多企業要求應聘者提供無犯罪證明,這成為許多輕罪刑釋人員回歸社會一道跨不過去的坎。(圖_極目新聞)

律師金宏偉一向關注“輕罪前科”的問題。他曾撰文表示,“案底帶一輩子”已經實質化為一種附加刑。我國40多部法律,如《公務員法》、《教師法》等,都規定剝奪受過刑事處罰者的從業資格。

《罪犯矯正學概論》一書中有數據顯示,在重新犯罪的人員當中,因為釋放後無法就業的占到60%以上。

詹華認為,犯罪記錄封存的核心在於保護個人權利,即便曾經犯罪,也不應因記錄被無限製使用而剝奪其社會權益。相關機關在處理個人事務時,應盡量將其視作“無犯罪記錄”的狀態。例如,在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時,即便有輕微犯罪,也應允許封存。

他還表示,德國和北歐國家的實踐也以寬容和權益保護為主,但國內製度尚未全麵出台。目前,對輕微犯罪(如三年以下或最高刑為六個月的案件),正在探索開具封存證明的方式,封存期限仍存在爭議,一年以下被認為更為合理。由於立法主題的限製,監獄法本身無法直接解決犯罪記錄封存問題。

《財新》雜誌也在近期的報道《輕微犯罪記錄封存怎麽做?調研建議以危險駕駛罪進行試點》中提及,最高法院谘詢委調研組認為,刑釋人員長期遭受歧視,部分永久性犯罪附隨後果等於宣告“社會性死亡”。該調研組建議先選取部分罪名開展試點,後總結實踐經驗,完善立法;並建議優先考慮案件量大、社會影響麵廣的危險駕駛罪等罪名。

屈振紅指出,一些涉及職務犯罪的公務員或國企人員服刑後社保被停,出獄後再就業和就醫都受影響。如果司法部和人社部能通過配套規定解決社保銜接問題,對他們的社會重建具有關鍵作用。

李建此前曾是處級幹部,因職務犯罪入獄七年,後減刑兩年。出獄後,社保、醫保全無,為了重獲退休保障,他隻能重新補繳近20萬元的保險金。

草案還提及司法矯正和幫教,增加了心理輔導、社會適應教育等條款,要求監獄關注服刑人員心理健康,幫助他們恢複社會功能,降低重犯風險。但在長沙市地衣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的創始人朱聰看來,對刑滿出獄者而言重新開始不是一句口號,而是一場漫長的重建。

這家社工服務中心主要救助和幫扶街頭的流浪者。據她統計,流浪者中至少一半有案底。過去數年,她和同事通過長期個案陪伴——補證件、找棲身地、重建生活節奏——協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詹華還表示,建言的專家團中,亦有學者指出,國務院早在相關公告中提出將“刑滿釋放人員”稱為“回歸社會人員”。他說,在名稱上消除烙印,或許也是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的重要一步。

程東平說,有些問題不是靠人和法律就能改變的。不過,講述本身或許就是一種抵抗,或許能帶來改變。

(文中程東平、李建、羅惘、魏敬、孔熙、詹華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