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4歲中學生趙某留下遺書後從位於10層的家中跳下,後被小區保安在樓下的草坪上發現,但保安以為還有意識的趙某隻是“醉酒”,並未報警及撥打120,而是將趙某架至4層“醒酒”。4個小時後,趙某的母親才找到趙某並撥打120,後趙某不治身亡。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近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民事二審判決,物業公司一方被判賠趙某家屬各類賠償金近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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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2010年出生的男生趙某在寫下遺書後,於2024年11月17日下午從其10樓家中墜樓,後在當天18時許,被小區保安發現。經簡單詢問,小區保安孫某和李某將趙某架至樓上4層一戶人家放下,當時趙某的身體已不能自立,但孫某、李某把趙某放下即離開。
保安孫某在公安機關所做的詢問筆錄中曾表示,自己當時打開閃光燈看了小孩的情況,看孩子有意識,詢問其是幾號樓幾單元的。趙某回應是5號樓2單元的。“我問是幾樓,他說是401。我問小孩要不要給他打110、120,小孩都說不需要。之後我感覺這個小孩像是喝多了,於是就想著把他送樓上。”
據男生趙某父母的分析,當時應該是孩子口齒已經不清,實際想說“1001”戶,但是被保安聽成了“401”戶。
直到當晚約9點30分許,趙某母親才找到了兒子,隨後在9點50分許,120救護車把趙某拉走,10點54分醫院宣布趙某搶救無效死亡。
男孩家屬認為,從保安發現趙某至趙某母親趕到,保安將男生趙某放置在4樓達3個多小時,這期間物業公司未按工作要求采取有效協助措施,如報警、撥打120急救、聯係家屬等,具有放任和貽誤搶救的事實存在。物業方麵、保安方麵均具有明顯的失職失責,沒有盡到妥善協助和保安責任,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鑒於趙某從10樓墜樓致自身損害係其輕生自殺行為所致,趙某家屬拒絕解剖檢驗具體死亡原因,未經鑒定確定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或主因。同時,也不能證明趙某家長盡到了充分的監護責任,趙某家屬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物業方具有履行協助救助職責不力而貽誤搶救的行為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由於無證據確認物業的過錯行為係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或主因,綜合案情,一審法院酌定由被告方麵承擔相關損失的30%為宜。
此後物業方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結合本案各方的過錯行為,判決物業方賠償金並無不當。二審法院判決物業方賠償男生趙某家屬損失254027.4元和精神撫慰金15000元,合計269027.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