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山東臨沂,一場秋雨過後,空氣裏透著北方初秋的涼意。23歲的馬琳琳收到了不予起訴的通知書。回想起過去一年,她對南風窗說,這場從“賣藥”開始的噩夢,終於醒了。
一年前,剛畢業的她從未想過,自己藥箱裏那幾板沒吃完的安眠藥,會讓她站上被告席,麵臨“販毒”的指控。那時,她剛從係統性紅斑狼瘡的折磨中緩過來,整理藥品時看到滿抽屜的閑置藥,萌生了“回點本”的念頭,便在社交平台上發帖轉售。
這條隨手發出的信息,將她卷入一場橫跨三省的司法糾紛,在醫院、法院和律師事務所之間來回奔波。
“我賣的是自己吃剩的藥,怎麽就成了販毒?”2024年7月初,五六名便衣民警持搜查證敲開她在上海的出租屋門時,馬琳琳一臉錯愕。
幾個月後,在浙江海鹽縣法院的被告席上,因販賣二手藥,她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
01
安眠藥引發的“販毒案”
馬琳琳的人生轉折,源於一場病痛。
2023年11月,剛大學畢業實習一個月的她,突然無法行走。輾轉上海多家醫院仍未確診,回到老家後,病情惡化至“連翻身都困難”。
次年1月,她再次赴滬就醫,被確診為係統性紅斑狼瘡與狼瘡性腦病。在上海精神衛生中心,醫生為她開了8盒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用於助眠。
2024年6月病情穩定後,馬琳琳整理藥品,發現不少沒吃完。她在社交平台上發了多條轉售帖,唯獨“思諾思”引來問詢。最終,她以120元將2板(14顆)賣給一位廣東買家,又以180元將3板(21粒)寄往浙江的董某。

“廣東買家說太忙沒空去醫院開藥,浙江的董某說話有點語無倫次,還提到‘上癮’等字眼,但我沒多想,這藥我自己也吃過,覺得安全。”馬琳琳回憶道。
她不知道的是,有吸毒史的董某在收到快遞後,直接帶著藥和聊天記錄去派出所報案。這才有了2024年7月初民警登門搜查的那一幕。
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海鹽縣檢察院,檢察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對她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1個月,沒收違法所得300元。
拿到一審判決書時,馬琳琳的第一感受是憋屈。她回想那段時間,自己睡醒一睜眼就想這件事,“如果不上訴,覺得我這輩子都憋火”。
馬琳琳四處尋求律師幫助。法院門口一整條街都是律所,她挨個敲門谘詢,卻屢屢被拒,甚至有律師勸她認罪,認為她沒有多少經濟損失。隻有一位律師同情她,“讓我別太在意這件事,塞給我500塊錢讓我去吃頓飯,但我沒收。”
回家兩公裏,馬琳琳哭了一路,她覺得“人生無望”。
無奈之下,馬琳琳開始上網搜索類似案件選擇“自救”,她發現了和自己經曆類似的“廖華案”。
2023年,廖華因轉賣父親去世後留下的鎮痛處方藥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氨酚羥考酮片,被山東警方跨省抓捕,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兩個月,上訴後,二審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撤訴。

廖華轉賣的父母去世後留下的藥品
“我們的經曆太像了。”馬琳琳聯係上代理該案的廖建勳律師,並在其幫助下提起上訴。
廖建勳還記得初見馬琳琳的場景:她穿著寬大外套,因激素治療臉部浮腫,手裏緊攥一疊聊天記錄,聲音發抖。梳理案卷時,廖建勳團隊發現,馬琳琳的筆錄沒有如實記錄,已非其表述原意;“聊天記錄顯示買家有明顯的誘導情形”。
“她根本沒有販毒故意,既不知思諾思可以作為毒品替代品,也不知對方是吸毒人員,怎能認定為毒販?”
2025年3月31日,二審開庭,焦點在於馬琳琳是否具有販賣、運輸毒品的主觀故意。7月25日,嘉興中院以“原判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9月24日,海鹽縣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審裁定書
馬琳琳的遭遇並非孤例。在江蘇,一位男子轉賣妻子生前未用完的止痛藥,獲利220元,換來六個月有期徒刑,公職不保,甚至影響了兒子的前程。
廖建勳向南風窗表示,“這些當事人都無涉毒前科,他們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治病藥’,可能被當作毒品替代品”。
當事人們都與毒品世界毫無瓜葛,他們隻是普通百姓,麵對“放著浪費、扔了可惜”的藥品,本能地選擇了看似“物盡其用”的處理方式。
然而,他們手中的尋常藥片,在法律意義上,一旦脫離正規醫療用途流入灰色市場,便可能被定義為“毒品”。
公眾樸素的認知與嚴謹甚至嚴苛的法律條文之間,存在一道巨大的、卻未被充分告知的鴻溝。
02
模糊邊界
在“放著浪費、扔了可惜”的心態下,網絡平台上悄然滋生著二手藥轉賣。南風窗在社交平台搜索“閑置藥轉賣”“出備用藥”等關鍵詞,發現不少出售二手藥的帖子,從降壓藥、降糖藥到管製類精神藥品均有出現,例如:
“阿戈美拉汀和地達西尼開多了,能出掉嗎?”
“低價出布地奈德、司魯司特鈉片”
“停藥了,需要的便宜出。”
“出必妥維”
“阿伐美拉汀和地達西尼開多了,能出掉嗎?”
……
轉賣藥品的行為不少見,而在法律層麵,其中許多已構成違法。我國對藥品流通管製嚴格,但公眾認知缺失成為違法風險的主要來源。
“售賣非管製類藥物,也可能觸碰法律紅線。”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嶽向南風窗記者表示,藥物若使用不當均可能造成傷害,為保障用藥安全,所有藥品銷售必須取得行政許可。
“杜冷丁、嗎啡,既是藥又是毒。”王嶽解釋道,管製藥品具“雙重屬性”:在合法醫療途徑中是治病良藥;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就可能成為吸毒者的替代品。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屬第二類精神藥品,受到嚴格管控,“哪怕一支、一片,都不能私賣”。

截圖自《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明確定義,毒品包括“國家規定管製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這意味著,此類藥物即便本是醫生所開處方藥,一旦脫離醫療用途,被個人轉讓,就有被認定為販毒的可能。
然而,在普通人眼中,安眠藥、止痛藥隻是“藥箱裏的常備品”,與“毒品”相去甚遠。馬琳琳直到被訴,才知道思諾思是管製藥;廖華以為轉賣父親剩藥是幫忙。
“公眾認知與法律規定之間存在巨大鴻溝。”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鄧利強表示,他接觸的類似案件當事人多數“不知法,不知這是違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者提供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即構成犯罪。
除此之外,個人轉賣二手處方藥,本身也已涉嫌違法。鄧利強進一步強調,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需資質,個人無證銷售無論是否牟利,均屬非法經營。而對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等管製類,法律懲戒更嚴。
“很多人覺得賣盒止痛藥就被定販毒,罰太重了,可以理解,但法律底線不能突破。”
鄧利強向南風窗表示,止痛類藥物成癮性強,非法流通危害極大。以笑氣為例,雖為醫療麻醉劑,具有嚴格的管控,但有時病人用不了完整的一瓶,多個病人囤積之後,轉手售賣,這種行為也會構成販毒的可能。

在廖建勳看來,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在於“主觀故意”和是否存在犯意引誘。馬琳琳案之所以不起訴,正因她確實不知是管製藥,也不知對方是吸毒人員。如若構成“販賣毒品罪”,需行為人明知是管製藥且明知對方是吸毒或販毒人員。但若僅出於“處理閑置”的主觀意願,且確實不知購買方是涉毒人員,則不應認定為犯罪。
廖建勳希望能提醒公眾,絕不可轉賣管製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哪怕是互助,你永遠不知對方是用來治病,還是用來自殺或吸毒。”
幸運的是,二審後檢察院對馬琳琳做出不起訴決定,但很多當事人連“辯解的機會”都難獲得。馬琳琳記得一審時,法援律師勸她認罪,說“當地都這麽判,認了吧”。
“有些律師經驗不足或不願較真,當事人因而錯失維權良機。”廖建勳說,這也是他堅持公益代理此類案件的原因。
03
係統性難題
藥品閑置與浪費,是一個隱匿在千家萬戶藥箱中的普遍難題。
王嶽對此直言不諱:“國內藥物浪費現象非常嚴重,家家幾乎都存著一堆藥,從醫院開具的藥品,很少能完全吃完。”
這背後,是一個由醫療製度、藥品包裝、患者行為共同導致的係統性難題,慢性病患者群體更是其中的“重災區”
一位慢性病患者的自述頗具代表性:
“我從透析後開始用的醋酸鈣膠囊,一瓶12粒,一天一粒的話一個月要開3瓶,就會多出半瓶出來。再加上有時候忘記吃了,剩的就更多。如果不計算剩餘的量按照每個月都正常開3瓶,慢慢的就會多很多存貨了。”
在醫保規則下,為滿足報銷條件,許多藥品通常一次開具一個月用量。然而,藥品的包裝規格與臨床所需劑量往往存在錯配。
這種“包裝不匹配”與“療程動態調整”的矛盾,使得藥品閑置從個體偶然現象演變為結構性頑疾。

然而,一邊是藥品的無效囤積,另一邊卻是部分人群的用藥可及性困境。一些患者因行動不便、異地就醫或經濟壓力等原因,難以通過正規渠道持續獲得所需藥品。這種供需之間的縫隙,為隱秘的二手藥交易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在許多轉藥者看來,自己的行為初衷是“善意”的——“並非想賺錢,隻是覺得棄之可惜,若能幫到他人則更好”。但他們未曾意識到,這份源於樸素的節儉與互助之心,其背後潛藏著巨大的法律與健康風險。
民間自發的藥品互助,與非法經營犯罪之間應有明確界限。
鄧利強律師對此指出,關鍵在於行為的性質與尺度。若非以牟利為目的,未向吸毒人員提供管製藥,偶爾轉讓非管製藥,不構成犯罪;但若頻繁、大量轉讓,則可能擾亂藥品流通秩序,麵臨行政處罰。

更危險的是,若轉讓的藥品過期、變質,導致用藥者健康受損,轉讓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他強調,核心界限在於“藥品經營”與“個人轉讓”的本質區別。如若個人經醫院開具的非管製閑置藥,不以牟利為目的進行互助式轉讓,不認定為非法經營。
代理過多起類似案件的廖建勳律師,對此補充說明了一條清晰的紅線。“對於非管製藥品,在‘非管製、無牟利、偶爾為之’三個前提下的互助式轉讓,一般不會認定為犯罪。但一旦涉及思諾思、曲馬多等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性質就完全不同了,即便是免費贈送,也可能構成違法乃至犯罪。”
這直接點明了公眾認知中最致命的盲區——許多藥品具有“雙重屬性”,在醫生手中是治病的良藥,一旦脫離監管流入非法渠道,即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毒品”。
04
閑置藥的歸宿
閑置藥處置問題,也暴露了國內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漏洞。破解這一困局,需從源頭到末端的係統治理。專家們認為,堵疏結合是關鍵。
源頭減量是治本之策。王嶽建議,可借鑒日本、美國的先進經驗,改革藥品包裝模式,由醫院藥房將大包裝藥品按患者實際療程需要(如3天、7天量)進行分裝發放,實現“按需分配”,從根上減少浪費。他舉例日本用藥袋、歐美用藥瓶分裝短期藥量的方式,“既能避免閑置,也降低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風險”。
鄧利強律師則從臨床實踐角度建議,醫生開具處方時應更精細化,尤其是對慢性病患者,可采取“先開小劑量觀察,再根據療效調整”的策略,避免一次開藥太多。
強化風險告知,是阻斷僥幸心理的關鍵一環。廖建勳律師特別強調了醫護人員的告知義務:“像馬琳琳這樣的當事人,直至案發都不知道自己服用的是管製藥品。因此,醫院在開具處方和發放藥品時,醫護人員必須履行明確的告知義務,主動、醒目地提示患者‘此藥不可轉賣、不可隨意丟棄’,並將此作為用藥指導的第一步。”

完善回收體係是構建安全閉環的最終保障。除了源頭減量和風險提示,建立便捷、規範的藥品回收渠道,為閑置藥提供一個安全合法的“歸宿”,是解決難題的最後一公裏。
然而,公眾普遍對正規的藥品回收渠道感到陌生甚至無知。當正規回收渠道缺位,非法的灰色交易便有了可乘之機。
這需要政策、社區、企業等多方協同,打通藥品回收的“毛細血管”,從根本上壓縮灰色交易的空間,讓每一片藥都能善始善終。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附錄規定,家庭產生的廢藥品屬於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
目前,社區回收是最貼近居民的解決方案,北京、杭州、重慶等地已實踐:社區設專門回收點,居民將閑置藥投入專用箱,由市場監管局定期集中無害化處理,既避免汙染,也阻斷藥品流入灰色市場。

如何借助回收體係來平衡“藥品浪費”與“安全管控”?德澳等國通過長期探索,構建了體係化、規範化的藥品回收模式。
澳大利亞自1998年啟動“國家廢棄藥物退回和處置計劃(NatRUM)”,由衛生部門牽頭、非營利組織運營,2023-2026年投入約1246萬美元專項資金。全國5700家社區藥房作為回收點,覆蓋90%以上居民,居民可將口服藥、眼藥等(含寵物藥)送任意參與藥房,無需回原購藥點。藥房將回收藥分類存入專用“RUM回收箱”,對嗎啡等管製藥額外記錄並碾碎存放,至今已回收超1300萬公斤廢棄藥品。
德國推行“企業回收責任製”,藥企承擔處理成本,政府給稅收減免;社區、藥店設回收點,以“積分兌換”鼓勵參與。如埃爾蘭根市區分“普通舊藥”與“危險藥品”處置路徑,禁止藥品流入廢水係統,同時探索二手藥循環,醫療機構未用藥經檢驗可複用,舊藥活性成分可提取用於科研。
閑置藥處置難題,並非“照搬國外模式”即可解決,更需立足本土構建製度體係。
曾有聲音呼籲,完善過期藥品回收管理法律製度,設專項資金,借“互聯網+”提升管理。當閑置藥有了規範處置渠道,公眾對管製藥有了明確認知,類似的“意外”才會越來越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