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說的是,別把同居關係的男女比照成家人了,我更希望把家人比照成陌生人,陌生人之間的犯罪怎麽處理,家人之間就怎麽處理。
11月26日,微博話題“婚前同居認定屬於家庭成員”衝上熱搜榜首,引起網友熱議。這是最高檢在新聞發布會上公布的新聞。
新聞裏稱,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並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麵。
但是,網友們似乎不大領情,很多人留言表示反對,瞬間評論達到幾千條。
為什麽大家的反響這麽大,而且與上麵的期待完全不一樣呢?
01
大家怕的就是,一旦同居,就等同於婚姻了。
現在結婚率這麽低,不就是因為都不想結婚、害怕結婚嗎?一旦政策有變,宣稱戀愛同居等同家人,那會不會嚇得大家連戀愛同居也不敢了?
要知道,自2013年達到最高峰後,國內結婚人數連續11年下降。2024年結婚對數更是創近47年來的新低,結婚率為4.3‰。
與此同時,未婚比例增加,2023年中國30—34歲男性未婚比例為26.8%,女性未婚比例為12.1%,分別較2019年升高了8.6、3.4個百分點。
為什麽大家不想結婚了?
除去生育外,最重要的三個原因:一是,結婚和共同生活太費錢了;二是,離婚太難;三是,女性在婚姻當中如果遭遇到家暴的話,法律很難保障,怕了怕了。
大家不結婚,是因為出不起那9塊錢的登記費用嗎?顯然不是啊。顯然這種貼心的舉措,並沒有貼到心,更可能把那些原本就不想結婚的情侶們嚇跑。
男性網友擔心的是:我還沒有結婚的打算,難道同居了就要平分財產嗎?如果同居後我想分手跟別人結婚,莫非算重婚?所以,不少男性網友不支持“同居即等同於家人”。
對這一點,根據媒體解讀,最高檢這一認定_僅適用於_懲治家庭暴力犯罪領域,並_不涉及_其他民事權益:同居期間工資、投資等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購置財產按出資比例分割,無自動繼承權;結婚證仍是夫妻共同財產製、法定繼承權的唯一依據。
一句話概括:不涉及財產權。

圖/圖蟲創意
但是女性擔心的問題,嚴重程度就大多了。
最高檢的出發點當然是好的:當同居中的男人毆打女人的時候(極個別可能是女人毆打男人,但數量太少,沒有統計學意義,不再贅述),過去未婚關係不知道套用什麽法律,現在變成是“家暴”或“虐待”,就可以適用於家庭關係來處理了。
但隻要稍微對社會新聞有點關注的人都會納悶:這不是搞反了嗎?
如果是按照兩個普通公民的身份,那麽,暴力毆打,非常容易就能找到故意傷害罪等等刑法條件來應對,行凶者難逃法網。而一旦是按照夫妻、家庭內部關係處理,那麽,最大可能就是和稀泥。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變成內部爭吵,那豈不是意味著刑事追責的門檻提高了?
我不想列出一個又一個家暴中多次報警最後還是被活活打死的女性,具體的案例實在是太多了。而且這些案子當中,加害方極少會被判死刑和無期,會因為是感情關係,而從輕判決。
許多類似犯罪在審判時的法律指導思想是這樣的:凶手隻傷害特定的家人,不會在社會當中傷害別人,不會引起社會恐慌,算“社會危害較小”。
也不問問無數在婚姻中的女性,恐不恐慌。
02
就在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剛刷到一個視頻。一個房間裏,男人把老婆踹到地板上,狠命地踢,用盡全身力氣地踢;女鍾點工衝進來,命令他住手。但是,男人居然聽了。
你知道我感慨的是什麽?這個鍾點工也是女人,而且個子小,但這個男人敢打她嗎?不敢。他甚至還有點怕她。但是自己的老婆他就敢打,而且能下死手。就是因為,男人如果打一個沒有關係的女人,一個大耳光就能行政拘留、下死手的話能讓他把牢底坐穿。而打老婆,打住院了,隻要老婆還活著,警方也會勸兩人好好過日子,更不可能有刑事處罰。
正常的理解是,如果法律保護的是家庭受害者的話,比起毆打和淩虐陌生人,施害者應該判得更重。因為這種行為更殘忍,而且因為雙方親密關係而更難閃避。
但是,現在的法律執行上,好像完全搞反了。如果毆打和淩虐家人,那就隻算家人之間溝通不夠,互相體諒就好了。這算是保護受害人嗎?
我相信,上麵也是想解決問題的。最高檢表示,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屬於刑法意義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員關係,行為人持續對被害人實施精神摧殘、折磨,導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殺的,應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訴。

圖/圖蟲創意
最高檢舉例當中一個很典型的案例就是:牟林翰淩辱同居女友致其自殺,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確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須以家庭成員承擔刑事責任的司法規則。
由於這個案例我一直有關注,也寫過不少稿子,我認為這個判決是恰當的,也算是開了一個好頭。能夠把沒有行動暴力,僅是語言暴力和控製行為的虐待,也入刑,是件好事。
但我認為,恰恰因為兩人並不是真正的夫妻關係,這種虐待才會被外界視為不能容忍,法律才從重判決。真正的夫妻關係當中,丈夫對妻子種種語言嘲弄,監視偷聽,壓榨財產,妻子自殺,有幾個判決了?
牟林翰一案之所以能得到較為公正的判決,恰恰因為他們不是夫妻關係、不是家人關係。
03
我想說的是,別把同居關係的男女比照成家人了,我更希望在犯罪的法律處理當中,把家人比照成陌生人,陌生人之間的犯罪怎麽處理,家人之間就怎麽處理,不要再把“家人關係”當作犯罪的擋箭牌。
現在的結婚率低、生育率低,是事實,可是某些部門太著相了,催婚催育已經催到發昏了。
先是離婚冷靜期,想盡辦法減少離婚、不讓離婚。同時,結婚手續大大放寬,不要戶口本,不要9塊錢;接著可以在任意地方登記,甚至在年輕人多的、容易衝動的音樂節、酒吧,都設立了結婚登記處。現在又搞出這種,“同居就算家人關係”的“半事實婚姻”。
這也太著急了吧。
隻進不出的地方,能是什麽好東西呢。

▲電影《落跑新娘》劇照(圖/網絡)
我看到過一幅漫畫。一匹馬拉著一輛車,車上有個人,陷在泥濘裏出不去了。正確的做法是,用三匹馬合力把這輛車拉出去。而現在中國社會催婚的辦法是,這輛馬車上有三個人,一起來鞭打唯一的那一匹馬。
不去找正確的方法,再怎麽鞭,也走不出低結婚率低生育率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