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在醫院手術過程中,體內被植入了兩個心髒瓣膜,第一個失敗後再植入一個,其中一個被收取28萬元費用,事先沒告知我們費用;另一個,我們卻不知情,而且還沒出現在病曆裏,連從哪來的都查不到!”
11月19日、20日,浪潮新聞連續報道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被舉報涉嫌醫保和治療違規事件後,再次爆出“心髒瓣膜”謎團。
到底是醫療操作失誤?還是另有隱情?11月21日,浪潮新聞記者就此再展開調查。
第一個失敗又植入第二個
其中一個“查無來源”
2020年11月,李女士的父親在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檢查身體。醫生告知,通過B超發現李女士父親主動脈瓣中度狹窄,建議進行微創介入治療手術。“術前醫院告知書明確為經股動脈TAVR備開胸手術,但病曆卻記載實施了經心尖TAVR術,醫生擅自使用28萬元自費瓣膜,總花費達61萬多元。”

李女士提供的出院結算單和移植登記卡顯示,其父親使用的介入人工生物心髒瓣膜由經心尖介入器(型號規格為:TAV21-27)和自膨脹介入瓣膜(型號規格為:CVM-AV25))組成;價格分別為2萬和26萬,合計28萬。
“醫院解釋說這是一套心髒瓣膜的兩個組件,可事後查看片子和病曆才發現,實際被植入了兩個心髒瓣膜,第一個放置失敗後沒告訴我們,也沒取出來,之後又植了第二個,而病曆上記載隻有一個瓣膜標簽,全程我們都被蒙在鼓裏。”李女士稱,事後醫院竟以“未收費就無需張貼標簽”為由,剝奪患者與家屬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因此她無法接受這一解釋。

據李女士提供的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原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西安交大一附院在給患者植入第一個心髒瓣膜時,未在病曆中張貼標簽,不符合上述規定,導致手術過程中交大一附院的具體行為無法確定,被告交大一附院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心髒瓣膜醫院收費28萬
出廠價才3萬多?
讓李女士難以接受的是,醫院事前根本沒告知他們,一個心髒瓣膜要28萬元,而且要全額自費。醫保局明確表示該耗材不在報銷範圍內。

李女士向記者提供了一份《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發票由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在對該案件調查過程中從經銷商處調取。醫院使用的心髒瓣膜廠家為“蘇州傑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發票記載顯示,供應商為“陝西某商貿有限公司”。2020年11月,“陝西某商貿有限公司”從銷售方“蘇州傑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采購7套瓣膜器械,合計26萬多元。其中包括醫院為李女士父親做手術使用的瓣膜產品,當中,經心尖介入器,型號規格TAV21-27,單價為2528元;自膨脹介入瓣膜,型號規格CVM-AV25,單價為35398元。
“用在我爸體內的心髒瓣膜進貨價3萬多,但醫院連說都沒和我們說,就直接賣給我們28萬元!”李女士說,“要是事先告訴我們這麽個價格,我們肯定不會選擇。”
來源不明鑒定受阻
法院推定“醫院過錯”
“查無來源”的第二個植入心髒瓣膜,也直接讓後續的醫療鑒定卡了殼。李女士表示,法院先後委托了三家鑒定機構,全都拒絕鑒定。李女士說,鑒定機構的一名法醫告訴她,人體心髒是核心部位,來源不明的心髒瓣膜可能和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沒法單獨鑒定診療責任。
雖然鑒定遇挫,但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在原一審判決中,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推定醫院存在過錯。
“醫院共給患者植入兩個心髒瓣膜,卻未在病曆張貼其中一個心髒瓣膜標簽,無法證明該心髒瓣膜係合格產品,也無法溯源,我們認為這違反了《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李女士的委托律師、山東港達律師事務所康律師如是說。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臨床使用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應當將醫療器械的名稱、關鍵性技術參數等信息以及與使用質量安全密切相關的必要信息記載到病曆等相關記錄中。
康律師表示,將已植入人體的醫療器械信息如實記載於病曆中是法律強製性規定,與是否收費無關。而且,法律也規定了,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手術治療前都應當取得患者方麵同意後才能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