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的朱女士因“拉人進微信群”遭湖南石門警方跨省傳喚,原因是她涉嫌“侮辱的行為”。朱女士就“被跨省傳喚”一事向石門縣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11月16日,她收到了石門縣公安局的不予處罰決定書,被認定違法事實不成立。
據南國早報報道,9月28日上午,正在開會的朱女士被傳喚。她看到有8人站在工作單位門口,其中5人來自石門縣公安局。一名民警稱,她被傳喚的理由是涉嫌侮辱的行為,並給了她一份石門縣公安局傳喚證。

朱女士稱,她自認為沒有侮辱過他人,當時民警也未告知具體的侮辱行為,所以她拒絕在傳喚證上簽字。
隨後,她被強製傳喚,帶到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風景名勝旅遊區分局。在該局的辦案中心,對方對她進行了搜身,將她隨身攜帶的手機、記錄儀和錄音筆放進儲物櫃,並讓她換上了一件橙色的馬甲和拖鞋。
朱女士說,民警稱她拉高某入群後,對方轉發了一篇涉嫌侮辱他人的文章。
“我問他們,我哪個行為涉嫌侮辱,對方沒有回答。”朱女士說,自己並不認識高某,事後她查詢發現,這篇文章涉及湖南省石門縣紀委副書記吳某軍,在被舉報後文章已刪除。
朱女士還表示,有一名劉姓博主一直在舉報吳某軍,並在網上征集對方的違法違紀線索,自己並不認識劉某,“我之前維權的事也被劉某寫進了微博,所以他們懷疑是我指使劉某寫的文章。”朱女士說,她被警方跨省傳喚,或許和她之前的維權經曆有關。
當天下午,警方結束詢問後將朱女士送回單位。
“他們讓我坐在審訊椅上,限製我的肢體動作,甚至連喝水都要請示。”朱女士說,如果自己或群友涉嫌違法,她有義務配合警方調查,但民警在傳喚過程中的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10月10日,她向石門縣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石門縣公安局曾於10月17日回複稱,警方是接到群眾報警後依法開展工作,已接到朱女士的行政複議申請,會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回複。

11月16日,朱女士稱收到了石門縣公安局寄來的不予處罰決定書。
該決定書顯示,2025年9月18日、20日,吳某軍、孫某英分別向公安機關控告:其被網絡侮辱誹謗。經查,有證據證明高某被朱女士實名注冊的微信號拉進石門縣多個微信群後,轉發了侮辱、誹謗孫某英、吳某軍名譽、人格的博文。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高某所轉發的博文係朱女士要求轉發,故違法事實不成立。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對朱女士不予處罰。

關於此事,有網友表示“公民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義務,但警察也不能濫用職權”。
那麽,朱女士的行為是否涉嫌“侮辱他人”呢?
北京執諾律師事務所行政法律事務部主任朱久林律師向“法度law”分析認為,侮辱是以暴力或者辱罵等行為方式,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或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根據目前的新聞報道,朱女士隻是將他人拉進群聊,並不構成侮辱。
朱久林律師說,警方是否涉嫌濫用職權,還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判斷。“但本案在辦理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首先,警方在受案時,朱女士沒有任何初步的違法事實,所以警方不應該作為行政案件來受案。其次就是在傳喚的過程當中,警方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此外,被傳喚人到辦案中心後,警方采取的一係列措施都與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相悖。”
朱久林律師表示,對於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追究相應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