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的一天,年近六旬的男子趙某進入上海軌道交通地鐵3號線,企圖自殺,獲救後右手前臂截肢,經鑒定為六級傷殘。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趙某事後將地鐵公司告上法庭,稱當時“因頭暈而滑倒後跌入軌道”,要求地鐵公司賠償其各類損失超百萬元。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原告趙某受傷結果係其自身原因所致,而被告地鐵公司工作人員在發現原告受傷後積極進行救助、報警、撥打120送醫急救,已經依法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原告的受傷結果並無過錯。故一審駁回原告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資料圖)上海軌道交通3號線圖據IC photo/中新社記者 殷立勤 攝
紅星新聞記者從一審判決書中了解到,原告趙某1967年出生,其表示,事發當天,自己在上海地鐵3號線上海火車站站因頭暈而滑倒後跌入軌道,被地鐵碾壓後送醫治療,經鑒定為六級傷殘。被告作為地鐵運營的主體單位,應確保原告在地鐵站的人身安全。在原告滑倒後,被告不僅沒有及時發現,更沒有及時履行救助義務,未盡到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原告的損傷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地鐵公司則表示,原告的損害結果係其故意自殺行為所致,並出示多條證據。例如在事發後,執法警察多次問詢趙某當時情況,趙某一再表示自己不想活了,自認其自行翻越站台屏蔽門後進入軌行區臥軌自殺。此外,趙某家人與其失聯後,曾撥打110報警,其女兒女婿趕往上海尋找他。
地鐵公司還還原了事發時的詳細經過:事發當晚列車進站後,列車員未發現軌行區有異樣,站務員正常接發列車,後有一名女乘客向站務員反映上行列車後方的軌道上有一人,站務員立即進行瞭望並確認情況,隨後激活緊急關閉按鈕並報告車控室和值班站長,後又將趙某從軌行區抬至站台管理用房,事發不到20分鍾,趙某被抬上救護車,隨後地鐵公司工作人員又將趙某的斷肢送至醫院,但醫生診斷無法接續,趙某右手前臂截肢。
此外,地鐵公司表示,原告身高1.6米,此身高要從1.5米高度的屏蔽門(牆)直接滑倒跌入軌行區顯然不可能。
一審法院還查明,事發後,經到場民警詢問,趙某回答“不要救我”,民警問“你是怎麽進的地鐵站?”,趙某答“手機掃碼進站,你們救了我,叫我以後怎麽活”“到火車站想臥軌自殺,沒成功,就壓到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右手係因臥於地鐵軌道中間被列車碾壓受傷,而地鐵站台兩側均有1.5米高度的玻璃門(牆)或帶鎖柵欄金屬門與軌行區隔離,非經故意攀爬翻越難以進入;即便如原告所述係因“頭暈跌入”,亦不會恰好落入軌道中間,且事發當晚的就醫記錄反映,趙某僅右上肢外傷出血,無其餘外傷表現,無頭、胸、腹痛,無意識喪失等症狀。結合原告女婿於事發當日報警時陳述的“趙某有焦慮症,因工作不順有輕生念頭”等情況,法院確認原告受傷結果係其自身原因所致。
法院稱,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於原告的個人行為無法預測和預防,被告工作人員在發現原告受傷後積極進行救助、報警、撥打120送醫急救,已經依法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原告的受傷結果並無過錯。故原告主張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