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女子孫某因犯罪獲刑後,疑似“掐點”懷孕生子規避收監,這一事件近日經媒體報道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中國新聞周刊從相關人士處了解,孫某此前因犯虛開發票罪、職務侵占罪,於2023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但自2021年該案立案以來,因孫某多次懷孕,其收押和收監執行始終未能落實。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女性罪犯,若存在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情形,可依法暫予監外執行。這一人道主義規定,卻在實踐中出現了爭議。
不少網友擔憂,這一製度可能存在被鑽空子的“空白”,讓“以孕避刑”有機可乘。有檢察官撰文稱,連續生育在部分案例中已異化為“免刑金牌”;對此,有法學界人士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懷孕本身具有較強的偶然性,目前很難通過製定具體規定完全防範此類情況”。

圖/圖蟲創意
“掐點”懷孕
案件資料顯示,孫某出生於1987年,原出任江蘇某公司財務經理,因涉嫌職務侵占罪,於2021年9月3日被揚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7日被該局解除取保候審,同年10月1日被鎮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據同案人朱某某家屬介紹,孫某取保候審的理由即有孕在身。朱某某係上述公司實際經營人。
2023年2月,孫某因犯虛開發票罪、職務侵占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人民幣;朱某某因犯虛開發票罪、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480萬元人民幣。庭審記錄顯示,針對虛開發票這一涉案事實,二人均稱係對方所為。2024年5月,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原判。
朱某某被收監後,其家屬發現孫某並未被收監,因此開始向有關部門問詢和反映情況。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此情形的,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期間通常會計入刑期。
據上遊新聞報道,在被立案前,孫某已育有一子。2021年9月案發時,孫某因懷孕被取保候審,3個月後孫某生產,哺乳期到2022年12月5日結束。因當時案件仍在審理期間,司法機關並未對孫某變更強製措施;2023年1月,司法機關發現孫某再次懷孕,2023年2月24日一審宣判,2023年10月5日孫某再次生產,哺乳期至2024年10月4日。
報道中提到,距離其哺乳期結束還剩一周左右時的2024年9月27日,孫某第三次以查出懷孕為由,申請監外執行,此時二審判決已生效。2025年5月27日,孫某生下被立案後的第三個孩子,出生證明上父親空白,隨母姓。
朱某某妻子的助理苟先生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在不考慮減刑的情況下,孫某的刑期到2026年8月3日結束。以還有一年哺乳期的時間計算,孫某在2026年5月之前不會被收監。
朱某某家屬因此認為,孫某存在“惡意懷孕”嫌疑。
就上述問題,中國新聞周刊多次撥打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及新聞辦電話,但未獲回應。據苟先生介紹,法院在向家屬解釋對孫某作出監外執行決定的具體情況時,強調該決定是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
“免刑金牌”?
多名法律界人士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從實踐情況來看,隻要案件涉及女性罪犯懷孕或哺乳嬰兒,其提出的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幾乎“逢申必準”。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姚西翠、趙蘊璞、陳繼娟撰寫的《“以孕避刑”司法規製困境及出路》中提到,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中,懷孕哺乳人員占據很大比例。在140例調研樣本中,連續懷孕的比例達32.9%,其中連續兩次及三次以上懷孕的分別占52.2%、30.4%。而真正能按期收監執行餘刑的,僅占全部懷孕哺乳女性罪犯的22.2%。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文濤、崔唯發表的《女犯故意懷孕逃避刑罰執行法律問題研究》則指出,連續生育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免刑金牌”。
據譚敏濤介紹,目前,我國法律層麵沒有對“惡意懷孕”或“以孕避刑”作出明確的、統一的定義和認定標準。從結果導向上看,關鍵在於如何防止服刑人員在監外執行期間通過懷孕規避刑罰執行。
根據社區矯正法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具體執行機關是各地的司法所。
某地司法所所長林海(化名)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根據社區矯正法規定,社區矯正為刑事執行的方式之一,主要適用管製、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刑犯罪人員。
“服刑人員需遵守區域活動限製,活動範圍通常以區或縣為單位,不得擅自離開規定區域。在允許的活動範圍內,他們享有一定的行動自由,但需嚴格履行監管義務:一方麵要定期參與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公益服務活動,另一方麵需按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匯報服刑期間的思想動態與日常情況。”林海說。
林海表示,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和矯正對象見麵,了解其思想動態。但其強調,社區矯正機構係一個執行機構,核心是預防再犯罪,關注思想動態、工作及生活狀態,排查危險性或再犯罪苗頭,“我們不可能管人家的夫妻生活”。
在林海看來,防止“以孕避刑”重在“上遊”,核心在於法院和監獄在作出監外執行決定時,是否需進一步細化審查標準、嚴格把關流程,從源頭避免製度被不當利用。
就這一問題,上述《女犯故意懷孕逃避刑罰執行法律問題研究》中提到,現行法律對於懷孕哺乳的婦女“可以”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並不是“應當”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看守所對於“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押。這也就造成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懷孕、哺乳期的女犯盡管被法院判處實刑也無法被看守所收監,懷孕、哺乳成為女犯逃避刑罰處罰的手段之一。
文章中稱,對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曾向最高檢進行請示。最高檢答複稱:“對於故意再次甚至多次懷孕逃避刑罰執行的,為維護刑法嚴肅性,應當采取相應的對策,但須與有關部門達成共識後,修改法律或作出司法解釋。”
難以製定具體規定
法學教授、中國社會學學會犯罪社會學專業委員會副會長張荊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當前針對“以孕避刑”現象,學術界主要形成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於通過連續懷孕或“掐點”懷孕規避收監的人員,應依法強製收監並執行刑罰;另一種意見是暫停計算刑期,但程序必須是合法的,需由社區矯正的管理機構提出。
張荊表示,從法律關係與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以孕避刑” 問題確實存在權益博弈:一方麵是胎兒與嬰兒的合法權益需要保護、孕婦的正當權益需要兼顧;另一方麵是司法的尊嚴與嚴肅性如何維護。
張荊認為,胎兒權益與孕婦權益應優先於“司法震懾”。其強調,監外執行雖體現人道主義關懷,但本質仍屬於服刑範疇,並非對刑罰的免除。
上述《女犯故意懷孕逃避刑罰執行法律問題研究》同樣提及了這一悖論:因連續生育而暫予監外執行的女犯大多家庭破碎、生活艱難,涉毒涉盜、身心俱病,缺乏撫育能力和責任意識。其子女多為非婚生,有的先天羸弱多病、心智不全,有的從小欠缺家庭與社會教育,成為“問題”孩子,強行收監無益兒童健康成長。
另一不願具名的法學專家則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現實中類似的案例並不多,不具有代表性。
張荊也認為,“主觀惡意懷孕”這一提法在法律上並不嚴謹,懷孕受生理、偶然因素影響,非完全主觀可控。“若涉及‘通過多次懷孕規避刑罰’,需結合是否存在再犯罪或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而非單純以“懷孕次數”為由收監。”
“實踐中確實存在極端個案,但從法律製度構建的角度來看,很難為此製定出具體統一的規定,” 張荊解釋道,“畢竟懷孕本身具有極強的偶然性,難以通過標準化條款完全界定和規範。”
近年來,也有多起識破服刑人員“掐點”懷孕規避刑罰的典型案例被公開披露。據山西晚報報道,今年8月,山西省晉城市檢察機關通過精準監督,將一名利用連續懷孕、惡意規避刑罰的罪犯陳紅(化名)收監執行。
該案例中提到,2020年12月,陳紅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但判決生效後,鑒於陳紅當時有孕在身,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沒想到此後的時間裏,陳紅卻打起“以孕避刑”的主意,4年時間裏,她一胎接著一胎,連續懷孕共先後生育三子,導致收監期限一再延後。
2025年5月,檢察官在社區矯正專項檢察中發現了異常情況,那就是不久前生完第三子的陳紅家中卻毫無嬰幼兒生活痕跡。檢察官進一步調查發現,陳紅的第三子戶籍信息竟變更為其夫姐之子。發現這一線索後,晉城市城區檢察院聯合司法局進行了進一步實地查訪和約談。在大量證據麵前,陳紅最終承認自己早已離婚,目前,老大、老二兩個孩子由前夫撫養,老三則被送養,其未實際履行哺乳義務。
前檢察官、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龔華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陳紅因處於哺乳期未被收監,因此,上述案例的關鍵切入點在於“哺乳義務”,而這一義務本身,事實上也為檢察機關拓展監管範圍、強化監管力度提供了可行空間。
“夫妻生活很難監管,但不好好當媽媽是可以管的。” 龔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