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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皆“罪”:17歲學徒工殺人疑雲

文章來源: 南方周末 於 2025-10-09 22:52:27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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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皆“罪”:17歲學徒工殺人疑雲

2025年9月1日,“於新建案”申訴階段的代理律師陳光武與薑玉清走訪案發現場。(南方周末記者韓謙|圖)

連片的玉米比人高出了一大截,葉子開始發黃;大豆田裏,豆杆和豆莢已成黃褐色。22年前的秋天,地處河南省東部的鄲城縣,到了收獲季。

於新建的講述中,2003年9月30日早上天剛蒙蒙亮,他就下地幹活了。他是鄲城縣宜路鎮於莊村人,平日在臨縣沈丘一家汽修廠當學徒,兩天前向老板請假,回家收秋。

沒等到母親侯桂蘭喊他回家吃早飯,鎮上派出所的人先到一步,把他帶走。17歲的於新建,成了一起14歲少女被殺事件的犯罪嫌疑人。

2004年12月22日,案件一審宣判,於新建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侯桂蘭則因堅稱案發時兒子不在家,被判犯包庇罪,獲刑兩年。

二審維持原判,母子倆當時沒有申訴。隨著在電視節目上不斷看到有冤案平反,他們決定申訴,聘請參與過聶樹斌案申訴階段的律師陳光武代理。

案發21年後,2024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複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玉米地裏的凶案

2003年9月22日早晨大約6點40分,宜路鎮供銷社職工單芳華騎上電動三輪車,從鎮上的新華書店出發,去嶽莊中學賣書。

道路逐漸變得顛簸。他先從柏油路鋪就的鄉道往東走,然後向南,進入鄉間的磚渣路,最後拐進田間一米多寬的土路。

在案筆錄顯示,距離嶽莊約六百米處,單芳華注意到一個穿著粉色毛衣、格子褲的女孩趴在路旁,身上背著黑色書包,腿下邊還有輛自行車。走近時,他發現女孩胸下有血跡,嘴唇發紫,已經沒了呼吸。

單芳華掏出手機撥打120。不過,由於此地與安徽接壤,電話撥到了安徽省界首市急救中心,聯係不上鄲城縣120。之後,他翻看死者書包,確認是嶽莊中學的學生後,開著三輪車到學校,通知了老師。

死者於夢(化名),14歲,初一學生。她家住在宜路鎮北邊的於大美莊,離學校約三四裏地。家中四姐妹裏,她是最小的那個。案發時,於夢的父母在洛陽收破爛,二姐也外出打工,留下22歲的大姐在家,照顧還在上學的於夢和三姐。

於夢的母親已年逾七十。出事後,她和丈夫回到村裏,不再外出打工。之後好幾年,她哭得“腦子疼得沒有法,眼睛也睜不開”。她還記得,小女兒“就願意上學”,自己沒給她買過書,但她帶回不少獎狀。

上學路上,一下雨,鞋子上就沾滿了泥巴。於夢和母親說過,等長大上班了,要把村裏坑坑窪窪的土路都給澆成平坦的柏油路。

於夢沒能實現這個願望。屍檢報告顯示,她被人用銳性器械(如單刃刀)刺中左胸部致心髒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

案發當天下午,農民郭紹成在案發地往西三百多米的玉米地割草,撿到一把刀。“很亮,看著刀子很鋒利”,刀頭大約有4寸長,木質刀把約3寸長。

據他在案卷裏的描述,發現刀子後,他隨手撿起,抹了抹刀刃上的土,扔到草筐裏,就回家了。夜裏躺在床上,他想到這把刀可能和凶案有關。次日一早,他到撿到刀子的地方,把刀交給了於夢舅舅。

路上,於夢舅舅遇到一嶽莊中學學生,便讓這個小孩通知校長取刀子。後來,學校的一名老師取走刀子,交給了宜路鎮派出所。

勘查現場時,辦案人員發現,在郭紹成撿到刀的位置向西30米,有一串自東向西較新鮮的赤足足印,於是選取其中6枚用石膏灌注提取。

之後,鄲城縣公安局在周圍村莊收集年輕男性的腳印,範圍是14-25周歲。



母兩年,兒無期

一位於莊村村民至今仍記得采集腳印時的場景。2025年9月,他再次回憶起當時的過程。

案發時他16歲,有一天從鎮上學校騎自行車回家的路上,注意到路邊有公安在收集腳印。出於好奇,他們一行三人停下車觀看。後來,他們也被警察要求,把腳按在類似於黑色印泥的板子上,再按到一張A4紙上,留下左右腳的印記。

於新建是在事發6天後,也就是9月28日被叫去采集腳印的。

按他的說法,當天下午兩三點左右,他從汽修廠請假回家,在地裏幹了會兒活後,上村裏供銷社代銷點玩。公安局的人到那問他是不是於新建?他給出肯定回答後,工作人員采集了他的腳印。

2003年9月30日,鄲城縣公安局得出鑒定結論:現場足印是於新建所留,當天上午,於新建被帶走。

在於新建的有罪供述裏,是他殺死了於夢——

事發當天早上,他從家出來,遇見她。此前他就見過於夢兩次,覺得她長得漂亮,想和她發生性關係。他抓住於夢的車後架說,“走,上那邊說說話”。

於夢下了自行車,回了句“不中,我上學哩”。他便拽住自行車後架,猛一使勁就把車奪了過來,推著上了小路。走到一處玉米地間的三岔路口,於新建停下。於夢追上來要車子。

“我在車旁就拉她的手,並對她說‘我喜歡你’,她說‘我不喜歡你’,接著我猛地一下摟住她,她一邊掙紮一邊喊‘救命’。”

之後,於新建用右手從褲兜掏出刀子,從背後傳到左手,朝她上身捅了一刀。於夢倒地後,於新建將自行車放到她身上,試圖讓人以為她是被撞的。

他順著小路向西跑,跑了四五米遠後,脫掉鞋和襪子,把襪子裝進鞋裏,一手拿刀,一手提鞋,向西跑了三五百米,將刀子扔到玉米地裏的一個土堆旁。然後,他繼續向西跑。最後回到柏油路,攔下一輛公交車到鄲城縣城,再坐車去沈丘縣。

早上9點半,他回到修車廠,開始幹活。

於新建被帶走的那天下午,母親侯桂蘭也到鎮派出所接受詢問。2023年11月7日,二人被批準逮捕,侯桂蘭被認為涉嫌包庇。

彼時,於新建的父親於子連和兩個姐姐都在外地打工,隻有母親在家務農。有罪供述中,於新建提到,案發前一日下午,他從修車廠回家。母親給他做了飯,有南瓜菜、米茶和饃饃。

而侯桂蘭則始終堅稱於新建當時沒有回家。在案材料中,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案發當天及前兩日有人在村裏見過於新建。

警方詢問過修理廠老板王文明的妻子。被問及案發當日什麽時間見到於新建時,她答,“詳細時間記不清了,但是早飯是在這裏吃了。”

2025年9月2日上午,南方周末記者見到王文明。他說,修理廠早上8點開工,7點半左右就會吃早飯。這與於新建有罪供述中9點回到修理廠的說法不符。

對於案發時自己是否回了家,於新建的在案供述多次反複:先說沒回家,後又承認回了家,是他殺的人,再到推翻自己的有罪供述。

一審庭審記錄中,於新建當庭說有罪供述“不是我說的”,“公安機關對我刑訊逼供、誘供”。

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偵查人員曾威脅他,“要是我不認罪,就一直把我媽關裏麵。”

鄲城隸屬周口市。2004年12月22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於新建犯故意殺人罪。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於新建被判處無期徒刑;侯桂蘭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05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決定申訴

在於夢父母眼裏,於新建是不務正業的“社會人”。一審判決書也認為,“於新建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識淡薄,剛剛進入青春期,愛情觀念扭曲”,這導致了案件發生。

念完初一,於新建便輟學了。剛輟學那會兒,他去山東威海投奔大舅侯得臣,在一個海帶加工廠打工。他負責把成捆的新鮮海帶搬進機器,用熱水燙熟。幹了四個多月,家裏人商量,還是得讓他學門技術。之後,他回到河南,在三舅介紹下,到沈丘縣運輸公司後院的汽車修理廠當學徒。

收到判決書後,他和母親都沒有申訴。

於新建說,自己那時不懂法,以為判決後再申訴,沒用,“申不贏”。監獄裏的管教也告訴他,他還年輕,不如好好表現,爭取減刑,早點出獄。

父母都是文盲,母親至今還不會寫自己的名字。“俺啥都不懂,又不識字,也不認識人,能找誰去?”於新建父親於子連說。

妻兒出事後,於子連從外地趕回,打理家中土地。等侯桂蘭出獄,兩人把當年收成的小麥賣了一千多元錢,攢足路費,便離開鄲城,去溫州打工。之後有事返鄉,夫妻倆都借住在親戚家,或是住二三十元一晚的廉價旅館,再沒回過自己的家。

2016年1月23日,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欄目播出了錢仁鳳投毒案被糾正的新聞。這是2002年發生在雲南省昭通市一家幼兒園裏的刑事案件。幼兒園保育員錢仁鳳被指控投放農藥“毒鼠強”致一名2歲男童死亡、兩名兒童中毒,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5年12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錢仁鳳無罪。

在豫東監獄服刑的於新建看到了這期節目,他決定申訴,此時他已失去自由13年。

家族裏唯一有些文化的是大舅侯得臣,初中畢業,還當過兵。於新建打電話向他求助。侯得臣從網上找到了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之一陳光武所在律所的地址。1994年,石家莊西郊一處玉米地發現一名女性屍體。不滿21歲的聶樹斌被認定是強奸殺人犯,在次年被執行死刑。10年後,一個叫王書金的人供認,自己才是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案的凶手。

彼時,聶案尚未平反。因為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間的誹謗案糾紛,陳光武成了熱點人物。

陳光武記得,2016年4月23日,他在山東臨沂的律所裏見到了侯得臣,從侯得臣手裏接過了一份捏得皺巴巴的一審判決書——薄薄的3頁紙,對定案證據的采納沒有充分說理。

他覺得,於新建案與聶樹斌案作案動機、情節都相似,兩起案件幾乎都靠口供定案。也因此,陳光武與同所另一位律師薑玉清決定代理於新建的申訴。



2025年9月2日,於新建來到沈丘縣運輸公司後院,曾經的修理廠已經了無痕跡。(南方周末記者韓謙|圖)

足跡鑒定,多重矛盾

代理於新建案後,陳光武將關注點集中到了足印鑒定。在他看來,能將案件與於新建關聯的,除他的有罪供述,隻有這份客觀證據。

鄲城縣公安局在2003年9月30日作出的《足印鑒定書》中,對比了現場提取足印與於新建右足印的第一蹠骨處乳突花紋。鑒定結論顯示,兩者花紋的具體形態和紋線流向相一致,有20個細節特征的形態、方向、布局均相符合。至於有的特征間隔距離和相互位置存在差異,鑒定人認為,“這是由於立體足印和平麵足跡不同,在拍照過程中形成,這是可以解釋的。”

陳光武重新找鑒定機構對案卷材料中的兩份足印做了鑒定。2017年6月,廣東傑思特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是:不是同一人所留。

北京雲智科鑒谘詢服務中心對《足印鑒定書》進行專業技術論證審查後也認為,鄲城縣公安局的鑒定結論是“誤鑒”,“通過鑒定書檢驗圖片可以觀察到,檢材各區域紋線不連貫,這些特征顯然是拚湊出來的。特征間沒有關聯性,不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獨立的紋線區域。”

2017年8月7日,將重新鑒定的意見作為新證據,於新建與侯桂蘭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一年後,2018年8月13日,河南省高院駁回申訴,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至於廣東傑思特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法院認為,在製作格式、法律依據、檢驗論證等方麵均存在問題,不予采納。

2019年6月,不甘心的於新建與侯桂蘭又陸續向設在鄭州的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遞交刑事申訴狀。

河南省檢受理申訴沒多久,新冠疫情暴發。此後,審查兩次因疫情中止。

“上次跟你見麵,快3年了。”2022年3月10日,律師薑玉清收到了於新建的獄中來信。“我現在壓力很大,”於新建提起家中變故,母親出了車禍,腿腳也不好,“晚上睡也睡不好,頭發也掉了很多。”

信裏,於新建寫到,2021年12月,鄲城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到監獄提取了他的足印。案件總算有了進展。

此後他的信件裏又提到,2023年2月,鄲城縣公安局再次到監獄提取足印。

4個月後,薑玉清接到了檢察官杜習峰的電話。杜習峰是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負責辦理此案。

電話裏,杜習峰告訴了薑玉清兩個相反的鑒定結果:河南省公安廳的鑒定中,對案發現場提取的足印與於新建的足印沒有作出同一性認定,“原來的有誤”;但鄲城縣公安局也聯係中國刑警學院重新鑒定,“和原案結論一樣”。

時間又過去半年,2023年12月18日,薑玉清從杜習峰處獲悉,已找公安部重新鑒定,得出的意見與河南省公安廳一致。再之後,杜習峰反饋,由於公安部與中國刑警學院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已經把不同的鑒定文書提交給最高人民檢察院,聽取意見。



2025年9月3日上午,陳光武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詢問案件進展。法院回複稱,目前仍在內部審查,尚未決定是否立案。(南方周末記者韓謙|圖)

是否再審?還在等待

除足印鑒定不一致與作案時間存疑外,在陳光武看來,此案還有很多疑點未解,例如,被認為是作案工具的刀子,是從哪兒來的?

於新建供述稱,這是在沈丘縣商貿城買的,用來切西瓜。不過他的工友們在接受警方詢問時都說沒有見過於新建有這把刀,公安機關也沒有找到賣刀的商販。

有罪供述裏,於新建是左手拿刀,朝於夢身上刺了一刀。而於新建說自己並非左撇子。他回憶,河南省檢受理申訴後,監獄管教曾問過他,幹活用左手還是右手。

在陳光武看來,這把刀與案件是否有關也存疑。能證明兩者間關聯的,隻有於新建的口供。

一審階段,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曾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其中一條,便是要求對刀上的指紋進行鑒定。之後,鄲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技術中隊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刀子上未能發現和提取指紋。

補充偵查中的另一條,是要求“除宮某龍外,對於新建進行獄內偵查”。

宮某龍,14歲,同於新建一起關押在鄲城縣看守所。他告訴鄲城縣公安局偵查人員,於新建被關進來後,向號裏的人介紹,他攔路調戲一個女孩,去摟人家,女孩一喊救命,他就用刀子把她紮死了。

接到補充偵查的要求後,鄲城縣看守所提交了一份說明,稱與於新建的同監室人員進行座談後,未獲得任何與於新建殺人案有關的情況。

等待申訴結果的過程中,2023年12月20日,於新建刑滿釋放。服刑期間,於新建的刑期減過3次,最後一次是在2015年。自他開始申訴,由於不“認罪悔罪”,便沒再獲得減刑。

於新建出獄1年後,2024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複查終於有了結論。

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寫明: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足印、作案工具尖刀都不能確認與於新建關聯,且於新建有罪供述不穩定,認定他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足。據此,河南省檢決定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距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已過去十個多月,河南省高院是否決定再審,於新建還在等待。

於新建問陳光武,自己的案子什麽時候才能像聶樹斌案一樣,等到一個結果?

陳光武“寬慰”他,“有什麽好羨慕的?你還得慶幸晚生了幾個月。要是早生幾個月,哪還有機會喊冤?”

其實,陳光武也在等待。“以為兩三年了結,結果案子到我手裏,已經過去9年”。他73歲了,孫女“取笑”他,“這麽大年紀了,耳朵也背,腦子也不靈光了,還辦什麽案子?”

隨著年歲上漲,近些年,陳光武代理的案件基本都在臨沂本地,不再全國各地跑。於新建的案子,大概是他代理的最後一個外地案件了。

陳光武查閱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其中有關於時限的規定: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當要求被建議單位自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相應處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上述規定中的時限,是檢察係統的規定,嚴格來說對法院也有強製力,但實踐中,由於是不同係統,有些地方的法院存在消極應對的情況。

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期間,2025年9月3日,陳光武到河南省高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詢問案件進展。

在河南省檢,陳光武見到了檢察官杜習峰。杜習峰告訴他,據其了解,省高院對案件很重視,走訪了案發現場,還就足印鑒定問題專門同最高法的技術人員進行座談,“不是隨隨便便給個答複就算了”。

河南省高院相關人員告訴他,此案由少年審判庭副庭長董玉紅承辦,目前仍在內部審查,尚未決定是否立案。

案發至今,於新建從17歲的少年,變成一個中年人,即將步入不惑之年。

出獄後,他應聘過兩家快遞公司,都過了試用期,但辦理正式入職手續時,因有案底被勸退,他隻好跟著親戚,到三門峽市沿街收破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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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皆“罪”:17歲學徒工殺人疑雲

南方周末 2025-10-09 22:52:27



母子皆“罪”:17歲學徒工殺人疑雲

2025年9月1日,“於新建案”申訴階段的代理律師陳光武與薑玉清走訪案發現場。(南方周末記者韓謙|圖)

連片的玉米比人高出了一大截,葉子開始發黃;大豆田裏,豆杆和豆莢已成黃褐色。22年前的秋天,地處河南省東部的鄲城縣,到了收獲季。

於新建的講述中,2003年9月30日早上天剛蒙蒙亮,他就下地幹活了。他是鄲城縣宜路鎮於莊村人,平日在臨縣沈丘一家汽修廠當學徒,兩天前向老板請假,回家收秋。

沒等到母親侯桂蘭喊他回家吃早飯,鎮上派出所的人先到一步,把他帶走。17歲的於新建,成了一起14歲少女被殺事件的犯罪嫌疑人。

2004年12月22日,案件一審宣判,於新建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侯桂蘭則因堅稱案發時兒子不在家,被判犯包庇罪,獲刑兩年。

二審維持原判,母子倆當時沒有申訴。隨著在電視節目上不斷看到有冤案平反,他們決定申訴,聘請參與過聶樹斌案申訴階段的律師陳光武代理。

案發21年後,2024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複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玉米地裏的凶案

2003年9月22日早晨大約6點40分,宜路鎮供銷社職工單芳華騎上電動三輪車,從鎮上的新華書店出發,去嶽莊中學賣書。

道路逐漸變得顛簸。他先從柏油路鋪就的鄉道往東走,然後向南,進入鄉間的磚渣路,最後拐進田間一米多寬的土路。

在案筆錄顯示,距離嶽莊約六百米處,單芳華注意到一個穿著粉色毛衣、格子褲的女孩趴在路旁,身上背著黑色書包,腿下邊還有輛自行車。走近時,他發現女孩胸下有血跡,嘴唇發紫,已經沒了呼吸。

單芳華掏出手機撥打120。不過,由於此地與安徽接壤,電話撥到了安徽省界首市急救中心,聯係不上鄲城縣120。之後,他翻看死者書包,確認是嶽莊中學的學生後,開著三輪車到學校,通知了老師。

死者於夢(化名),14歲,初一學生。她家住在宜路鎮北邊的於大美莊,離學校約三四裏地。家中四姐妹裏,她是最小的那個。案發時,於夢的父母在洛陽收破爛,二姐也外出打工,留下22歲的大姐在家,照顧還在上學的於夢和三姐。

於夢的母親已年逾七十。出事後,她和丈夫回到村裏,不再外出打工。之後好幾年,她哭得“腦子疼得沒有法,眼睛也睜不開”。她還記得,小女兒“就願意上學”,自己沒給她買過書,但她帶回不少獎狀。

上學路上,一下雨,鞋子上就沾滿了泥巴。於夢和母親說過,等長大上班了,要把村裏坑坑窪窪的土路都給澆成平坦的柏油路。

於夢沒能實現這個願望。屍檢報告顯示,她被人用銳性器械(如單刃刀)刺中左胸部致心髒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

案發當天下午,農民郭紹成在案發地往西三百多米的玉米地割草,撿到一把刀。“很亮,看著刀子很鋒利”,刀頭大約有4寸長,木質刀把約3寸長。

據他在案卷裏的描述,發現刀子後,他隨手撿起,抹了抹刀刃上的土,扔到草筐裏,就回家了。夜裏躺在床上,他想到這把刀可能和凶案有關。次日一早,他到撿到刀子的地方,把刀交給了於夢舅舅。

路上,於夢舅舅遇到一嶽莊中學學生,便讓這個小孩通知校長取刀子。後來,學校的一名老師取走刀子,交給了宜路鎮派出所。

勘查現場時,辦案人員發現,在郭紹成撿到刀的位置向西30米,有一串自東向西較新鮮的赤足足印,於是選取其中6枚用石膏灌注提取。

之後,鄲城縣公安局在周圍村莊收集年輕男性的腳印,範圍是14-25周歲。



母兩年,兒無期

一位於莊村村民至今仍記得采集腳印時的場景。2025年9月,他再次回憶起當時的過程。

案發時他16歲,有一天從鎮上學校騎自行車回家的路上,注意到路邊有公安在收集腳印。出於好奇,他們一行三人停下車觀看。後來,他們也被警察要求,把腳按在類似於黑色印泥的板子上,再按到一張A4紙上,留下左右腳的印記。

於新建是在事發6天後,也就是9月28日被叫去采集腳印的。

按他的說法,當天下午兩三點左右,他從汽修廠請假回家,在地裏幹了會兒活後,上村裏供銷社代銷點玩。公安局的人到那問他是不是於新建?他給出肯定回答後,工作人員采集了他的腳印。

2003年9月30日,鄲城縣公安局得出鑒定結論:現場足印是於新建所留,當天上午,於新建被帶走。

在於新建的有罪供述裏,是他殺死了於夢——

事發當天早上,他從家出來,遇見她。此前他就見過於夢兩次,覺得她長得漂亮,想和她發生性關係。他抓住於夢的車後架說,“走,上那邊說說話”。

於夢下了自行車,回了句“不中,我上學哩”。他便拽住自行車後架,猛一使勁就把車奪了過來,推著上了小路。走到一處玉米地間的三岔路口,於新建停下。於夢追上來要車子。

“我在車旁就拉她的手,並對她說‘我喜歡你’,她說‘我不喜歡你’,接著我猛地一下摟住她,她一邊掙紮一邊喊‘救命’。”

之後,於新建用右手從褲兜掏出刀子,從背後傳到左手,朝她上身捅了一刀。於夢倒地後,於新建將自行車放到她身上,試圖讓人以為她是被撞的。

他順著小路向西跑,跑了四五米遠後,脫掉鞋和襪子,把襪子裝進鞋裏,一手拿刀,一手提鞋,向西跑了三五百米,將刀子扔到玉米地裏的一個土堆旁。然後,他繼續向西跑。最後回到柏油路,攔下一輛公交車到鄲城縣城,再坐車去沈丘縣。

早上9點半,他回到修車廠,開始幹活。

於新建被帶走的那天下午,母親侯桂蘭也到鎮派出所接受詢問。2023年11月7日,二人被批準逮捕,侯桂蘭被認為涉嫌包庇。

彼時,於新建的父親於子連和兩個姐姐都在外地打工,隻有母親在家務農。有罪供述中,於新建提到,案發前一日下午,他從修車廠回家。母親給他做了飯,有南瓜菜、米茶和饃饃。

而侯桂蘭則始終堅稱於新建當時沒有回家。在案材料中,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案發當天及前兩日有人在村裏見過於新建。

警方詢問過修理廠老板王文明的妻子。被問及案發當日什麽時間見到於新建時,她答,“詳細時間記不清了,但是早飯是在這裏吃了。”

2025年9月2日上午,南方周末記者見到王文明。他說,修理廠早上8點開工,7點半左右就會吃早飯。這與於新建有罪供述中9點回到修理廠的說法不符。

對於案發時自己是否回了家,於新建的在案供述多次反複:先說沒回家,後又承認回了家,是他殺的人,再到推翻自己的有罪供述。

一審庭審記錄中,於新建當庭說有罪供述“不是我說的”,“公安機關對我刑訊逼供、誘供”。

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偵查人員曾威脅他,“要是我不認罪,就一直把我媽關裏麵。”

鄲城隸屬周口市。2004年12月22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於新建犯故意殺人罪。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於新建被判處無期徒刑;侯桂蘭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05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決定申訴

在於夢父母眼裏,於新建是不務正業的“社會人”。一審判決書也認為,“於新建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識淡薄,剛剛進入青春期,愛情觀念扭曲”,這導致了案件發生。

念完初一,於新建便輟學了。剛輟學那會兒,他去山東威海投奔大舅侯得臣,在一個海帶加工廠打工。他負責把成捆的新鮮海帶搬進機器,用熱水燙熟。幹了四個多月,家裏人商量,還是得讓他學門技術。之後,他回到河南,在三舅介紹下,到沈丘縣運輸公司後院的汽車修理廠當學徒。

收到判決書後,他和母親都沒有申訴。

於新建說,自己那時不懂法,以為判決後再申訴,沒用,“申不贏”。監獄裏的管教也告訴他,他還年輕,不如好好表現,爭取減刑,早點出獄。

父母都是文盲,母親至今還不會寫自己的名字。“俺啥都不懂,又不識字,也不認識人,能找誰去?”於新建父親於子連說。

妻兒出事後,於子連從外地趕回,打理家中土地。等侯桂蘭出獄,兩人把當年收成的小麥賣了一千多元錢,攢足路費,便離開鄲城,去溫州打工。之後有事返鄉,夫妻倆都借住在親戚家,或是住二三十元一晚的廉價旅館,再沒回過自己的家。

2016年1月23日,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欄目播出了錢仁鳳投毒案被糾正的新聞。這是2002年發生在雲南省昭通市一家幼兒園裏的刑事案件。幼兒園保育員錢仁鳳被指控投放農藥“毒鼠強”致一名2歲男童死亡、兩名兒童中毒,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5年12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錢仁鳳無罪。

在豫東監獄服刑的於新建看到了這期節目,他決定申訴,此時他已失去自由13年。

家族裏唯一有些文化的是大舅侯得臣,初中畢業,還當過兵。於新建打電話向他求助。侯得臣從網上找到了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之一陳光武所在律所的地址。1994年,石家莊西郊一處玉米地發現一名女性屍體。不滿21歲的聶樹斌被認定是強奸殺人犯,在次年被執行死刑。10年後,一個叫王書金的人供認,自己才是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案的凶手。

彼時,聶案尚未平反。因為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間的誹謗案糾紛,陳光武成了熱點人物。

陳光武記得,2016年4月23日,他在山東臨沂的律所裏見到了侯得臣,從侯得臣手裏接過了一份捏得皺巴巴的一審判決書——薄薄的3頁紙,對定案證據的采納沒有充分說理。

他覺得,於新建案與聶樹斌案作案動機、情節都相似,兩起案件幾乎都靠口供定案。也因此,陳光武與同所另一位律師薑玉清決定代理於新建的申訴。



2025年9月2日,於新建來到沈丘縣運輸公司後院,曾經的修理廠已經了無痕跡。(南方周末記者韓謙|圖)

足跡鑒定,多重矛盾

代理於新建案後,陳光武將關注點集中到了足印鑒定。在他看來,能將案件與於新建關聯的,除他的有罪供述,隻有這份客觀證據。

鄲城縣公安局在2003年9月30日作出的《足印鑒定書》中,對比了現場提取足印與於新建右足印的第一蹠骨處乳突花紋。鑒定結論顯示,兩者花紋的具體形態和紋線流向相一致,有20個細節特征的形態、方向、布局均相符合。至於有的特征間隔距離和相互位置存在差異,鑒定人認為,“這是由於立體足印和平麵足跡不同,在拍照過程中形成,這是可以解釋的。”

陳光武重新找鑒定機構對案卷材料中的兩份足印做了鑒定。2017年6月,廣東傑思特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是:不是同一人所留。

北京雲智科鑒谘詢服務中心對《足印鑒定書》進行專業技術論證審查後也認為,鄲城縣公安局的鑒定結論是“誤鑒”,“通過鑒定書檢驗圖片可以觀察到,檢材各區域紋線不連貫,這些特征顯然是拚湊出來的。特征間沒有關聯性,不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獨立的紋線區域。”

2017年8月7日,將重新鑒定的意見作為新證據,於新建與侯桂蘭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一年後,2018年8月13日,河南省高院駁回申訴,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至於廣東傑思特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法院認為,在製作格式、法律依據、檢驗論證等方麵均存在問題,不予采納。

2019年6月,不甘心的於新建與侯桂蘭又陸續向設在鄭州的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遞交刑事申訴狀。

河南省檢受理申訴沒多久,新冠疫情暴發。此後,審查兩次因疫情中止。

“上次跟你見麵,快3年了。”2022年3月10日,律師薑玉清收到了於新建的獄中來信。“我現在壓力很大,”於新建提起家中變故,母親出了車禍,腿腳也不好,“晚上睡也睡不好,頭發也掉了很多。”

信裏,於新建寫到,2021年12月,鄲城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到監獄提取了他的足印。案件總算有了進展。

此後他的信件裏又提到,2023年2月,鄲城縣公安局再次到監獄提取足印。

4個月後,薑玉清接到了檢察官杜習峰的電話。杜習峰是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負責辦理此案。

電話裏,杜習峰告訴了薑玉清兩個相反的鑒定結果:河南省公安廳的鑒定中,對案發現場提取的足印與於新建的足印沒有作出同一性認定,“原來的有誤”;但鄲城縣公安局也聯係中國刑警學院重新鑒定,“和原案結論一樣”。

時間又過去半年,2023年12月18日,薑玉清從杜習峰處獲悉,已找公安部重新鑒定,得出的意見與河南省公安廳一致。再之後,杜習峰反饋,由於公安部與中國刑警學院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已經把不同的鑒定文書提交給最高人民檢察院,聽取意見。



2025年9月3日上午,陳光武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詢問案件進展。法院回複稱,目前仍在內部審查,尚未決定是否立案。(南方周末記者韓謙|圖)

是否再審?還在等待

除足印鑒定不一致與作案時間存疑外,在陳光武看來,此案還有很多疑點未解,例如,被認為是作案工具的刀子,是從哪兒來的?

於新建供述稱,這是在沈丘縣商貿城買的,用來切西瓜。不過他的工友們在接受警方詢問時都說沒有見過於新建有這把刀,公安機關也沒有找到賣刀的商販。

有罪供述裏,於新建是左手拿刀,朝於夢身上刺了一刀。而於新建說自己並非左撇子。他回憶,河南省檢受理申訴後,監獄管教曾問過他,幹活用左手還是右手。

在陳光武看來,這把刀與案件是否有關也存疑。能證明兩者間關聯的,隻有於新建的口供。

一審階段,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曾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其中一條,便是要求對刀上的指紋進行鑒定。之後,鄲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技術中隊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刀子上未能發現和提取指紋。

補充偵查中的另一條,是要求“除宮某龍外,對於新建進行獄內偵查”。

宮某龍,14歲,同於新建一起關押在鄲城縣看守所。他告訴鄲城縣公安局偵查人員,於新建被關進來後,向號裏的人介紹,他攔路調戲一個女孩,去摟人家,女孩一喊救命,他就用刀子把她紮死了。

接到補充偵查的要求後,鄲城縣看守所提交了一份說明,稱與於新建的同監室人員進行座談後,未獲得任何與於新建殺人案有關的情況。

等待申訴結果的過程中,2023年12月20日,於新建刑滿釋放。服刑期間,於新建的刑期減過3次,最後一次是在2015年。自他開始申訴,由於不“認罪悔罪”,便沒再獲得減刑。

於新建出獄1年後,2024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複查終於有了結論。

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寫明: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足印、作案工具尖刀都不能確認與於新建關聯,且於新建有罪供述不穩定,認定他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足。據此,河南省檢決定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距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已過去十個多月,河南省高院是否決定再審,於新建還在等待。

於新建問陳光武,自己的案子什麽時候才能像聶樹斌案一樣,等到一個結果?

陳光武“寬慰”他,“有什麽好羨慕的?你還得慶幸晚生了幾個月。要是早生幾個月,哪還有機會喊冤?”

其實,陳光武也在等待。“以為兩三年了結,結果案子到我手裏,已經過去9年”。他73歲了,孫女“取笑”他,“這麽大年紀了,耳朵也背,腦子也不靈光了,還辦什麽案子?”

隨著年歲上漲,近些年,陳光武代理的案件基本都在臨沂本地,不再全國各地跑。於新建的案子,大概是他代理的最後一個外地案件了。

陳光武查閱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其中有關於時限的規定: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當要求被建議單位自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相應處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上述規定中的時限,是檢察係統的規定,嚴格來說對法院也有強製力,但實踐中,由於是不同係統,有些地方的法院存在消極應對的情況。

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期間,2025年9月3日,陳光武到河南省高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詢問案件進展。

在河南省檢,陳光武見到了檢察官杜習峰。杜習峰告訴他,據其了解,省高院對案件很重視,走訪了案發現場,還就足印鑒定問題專門同最高法的技術人員進行座談,“不是隨隨便便給個答複就算了”。

河南省高院相關人員告訴他,此案由少年審判庭副庭長董玉紅承辦,目前仍在內部審查,尚未決定是否立案。

案發至今,於新建從17歲的少年,變成一個中年人,即將步入不惑之年。

出獄後,他應聘過兩家快遞公司,都過了試用期,但辦理正式入職手續時,因有案底被勸退,他隻好跟著親戚,到三門峽市沿街收破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