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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頭部身亡,誰燃放了那支奪命“狼嚎”?

文章來源: 新京報 於 2025-10-09 22:51:36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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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14周歲的劉小宇(化名),被警方認定為燃放“狼嚎”煙花致人死亡案的嫌疑人。

據警方調查:2024年2月12日晚8點18分,劉小宇在河南省尉氏縣彩虹橋東南角的草地上燃放“狼嚎”,煙花隔河斜飛,竄至90米外的人群中爆炸,導致一名10歲男孩死亡。

這起發生於大年初三晚上的悲劇,曾隨著受害者家屬發出“尋找目擊證人”的求助信息而引發廣泛關注。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4年3月18日,警方以嫌疑人未滿14周歲,不予立案。今年7月31日,尉氏縣法院曆時1年零3個月的審理,最終判處劉小宇及其監護人,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

劉小宇父親稱,被訴後,他委托律師從公安機關調取的案卷材料中發現,證據不能證實劉小宇曾燃放“狼嚎”,而且劉小宇自身的證據存在矛盾,證人之間的口供也不能相互印證。

9月25日,尉氏縣法院參與審理該案的工作人員回應新京報記者稱,不同於刑事判決,民事判決考慮高度“蓋然性”,判處劉小宇擔責,是合議庭根據在卷的相關材料綜合評判,認為劉小宇是侵權人的可能性,要大於他不是侵權人的可能性。

尉氏縣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確定劉小宇為燃放“狼嚎”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嫌疑人,證據具有唯一性。

目前,劉小宇家屬已提起上訴,二審暫未開庭。

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頭部身亡,誰燃放了那支奪命“狼嚎”?

▲2024年2月,受害人家屬發布的“尋找目擊證人”的求助信息。受訪者供圖

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後腦死亡

這起燃放煙花致人死亡案,發生在尉氏縣北郊的彩虹橋。

公開報道顯示,開封市政府宣布2024年2月9日(除夕)至14日(正月初五),市民可在空曠區域燃放煙花。當時尉氏縣剛通車不久的彩虹橋,因為夜間亮燈且地處郊區,成了當地人在新年期間燃放煙花的聚集地。

事發當晚,王先生驅車帶家人到此遊玩,在彩虹橋東北角的攤販處購買小吃期間,兒子被煙花擊中後昏迷。在向警方描述事發時的情況時,王先生稱,他看到有火花蹦出來,就抱著女兒躲了一下。之後聽到妻子喊叫後,發現兒子仰麵躺在地上,後腦勺部位插了一根大“啟貨”(類似竄天猴的煙花,點燃後升空爆炸)塑料頭。

因現場人多,而且四周都在燃放煙花爆竹,很多人根本都沒意識到有孩子被煙花擊中受傷。

在事發的時間段內,同樣在彩虹橋的東北角觀看煙花的一位女士稱,她並未看到或聽說有人被煙花炸傷的消息,“當時人太多了,到處都是鞭炮聲,說話都聽不清。”

據尉氏縣警方相關人員介紹,案發時,以彩虹橋為核心的周邊區域,估算超過5000人,“人挨人,人擠人”。

附近邢莊村的一位老人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當晚,他撿拾的炮紙,用電動三輪車裝滿來回拉了四趟。“像我一樣,撿炮紙的,得有五六個人,你算算,當天有多少人放花炮吧。”

“最占地兒的炮紙是加特林,放完後就剩下一個空的長筒了。”老人稱,當晚放狼嚎煙花的,也有不少,不過那個炮撿不到紙,飛天上炸了,隻剩下一根小木棍。

王先生稱,當天彩虹橋上放煙花、賞煙花的、擺小吃攤的,聚集的人很多。兒子受傷後,他喊“報警”,但旁邊的人說救護車過不來,最終現場執勤的交警開警車拉響警笛,把他們一家緊急送往醫院。

相關病曆信息顯示:傷者枕骨中斷、凹陷約14mm,被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重型。當晚轉院至開封市淮河醫院救治。

不幸的是,由於傷勢過重,王先生10歲的兒子,在5天後離世。



▲“彩虹橋”東北角的案發地,圖中斑馬線為“狼嚎煙花致人死亡案”的中心現場,此前地上有大片血跡。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

“狼嚎”在90米外河對岸點燃

當時到處都是燃放煙花的人,肇事煙花究竟是誰放的?

案件相關信息顯示,彩虹橋所屬轄區的邢莊鄉派出所民警,在案發次日,對當晚在彩虹橋執勤的多位交警和邢莊鄉政府執法隊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問詢。但無人看到這支最終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煙花是從哪個方向飛進人群的。

新京報記者走訪了解到,由於當時彩虹橋剛通車不久,案發時橋上還未安裝監控設施。

人員密集加之無監控設施,這無疑給警方偵破案件,增加了難度。

尉氏縣公安局一位副局長向新京報記者介紹,案發後,警方調取了以彩虹橋為中心形成的“工”字路上,在案發時間段內,經過的所有車輛信息,並一一與車主聯係。

“轉機”,出現在事發一周後的2月19日。

這天,一位12歲的男孩,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局配合調查,詳述了他在彩虹橋東南角看到的情況。

當晚8點多,他在彩虹橋南側的糖葫蘆攤位前看到,橋東南角的草地上,有兩個約十五六歲的男孩,在放“狼嚎火箭”。一人把“狼嚎火箭”斜插在草地上燃放,一人持手機站在其身後拍攝,然後“狼嚎”飛到河對麵的人群中炸了。過了一會兒救護車趕來,放“狼嚎火箭”的兩個男孩聽到救護車的聲音跑了。

2月20日晚,14歲的劉小宇,被警方帶至尉氏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

在筆錄中,劉小宇稱,事發當晚,他在彩虹橋西北角燃放了加特林後,又回到炮攤購買了一支“狼嚎火箭”,斜插在彩虹橋東南角的地上,對著河北側點燃了。“我看見‘狼嚎火箭’飛到河對麵人群炸了,並且還有人喊,沒聽清喊什麽。”

尉氏縣警方於2024年5月30日做出的“偵查實驗筆錄”顯示,彩虹橋東南角到對岸受害人被炸傷的事發地點直線距離為90米。

彩虹橋東南角至東北角,直線距離約90米,加之有拱形弧度的彩虹橋及橋身人行道旁的護欄遮擋視線,能看清煙花竄進人群嗎?

2025年9月24日,這位男孩的母親告訴記者,在配合警方調查前,她就聽兒子說,看到有人燃放的“狼嚎火箭”竄進人群了,但孩子小,她也沒當回事兒。在兒子做筆錄期間,她發現兒子描述得非常詳細,之後還到現場指出了燃放位置和看到煙花爆炸的位置。她曾詢問民警,兒子指的爆炸地點對不對,得到“肯定”的答複。

她稱,由於事發晚上,兒子並沒有看清燃放者、拍攝者的長相,事後也未進行涉案人員指認。隻是在筆錄中,描述了兩人的身高、胖瘦及穿著的衣服顏色。



▲河岸邊的草地上,為嫌疑人燃放狼嚎的位置。有人指證,狼嚎煙花斜飛至河對岸北三環的人行道爆炸,兩者直線距離為90米。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

嫌疑人未滿14周歲被判擔責40%

2024年3月15日,邢莊鄉派出所以“案情重大,移交刑偵大隊辦理更為合適”為由,向刑偵大隊移交該案。該移送通知書中提到,該案為:“2024.02.12”尉氏縣方旭(化名)、劉小宇過失致人死亡案。

方旭係警方認定的“狼嚎火箭”售賣者,26歲。

3天後,尉氏縣刑偵大隊做出的“呈報不予立案報告書”提到,該案嫌疑人係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經尉氏縣委政法委集體研究決定,對此案不予立案。當天,尉氏縣公安局蓋章批準。

2024年4月2日,邢莊鄉政府向尉氏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小宇及其監護人,支付鄉政府此前墊付給受害者家屬的賠償款60萬元。受害者家屬申請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7月1日,劉小宇家屬申請追加方旭為被告,獲法院準許。

庭前會議、開庭審理、補充問詢、新證據質證,曆時1年零3個月,尉氏縣法院於2025年7月31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劉小宇在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承認其購買燃放“狼嚎煙花”炸到人了。劉小宇兩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均是在其父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劉小宇父母提交的錄音、照片等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不足以認定劉小宇的供述係受到脅迫而作出的。結合其他訊問筆錄及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可以認定劉小宇係本案的侵權行為人,劉小宇及其監護人應對本案中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第三人的損失為95萬元。法院判處劉小宇及其家屬承擔40%的賠償責任,邢莊鄉政府因未全麵履行管理職責,承擔50%的賠償責任,受害者監護人未謹慎履行監護責任承責10%。邢莊鄉政府、劉小宇及其監護人分別承擔4萬元、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賠償。

9月25日,尉氏縣法院參與審理該案的相關工作人員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事案件考慮到高度蓋然性,該判決最終的結果是合議庭根據目前在卷的所有證據,綜合評判的,認為劉小宇是侵權人的可能性,要大於他不是侵權人的可能性。

肇事煙花從何而來?

同樣被列為該案被告的方旭,未被法院判處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提到,公安機關在情況說明中認定劉小宇在方旭處現金購買的“狼嚎 ”煙花,劉小宇與方旭均不予認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致害的煙花爆竹係方旭出售給劉小宇; 因各方均不能提供致害煙花爆竹的留存物 ,對其生產廠家、 生產批次、質量情況均無從認定;因此,對原告和第三人要求方旭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案發後,警方也從方旭處查扣了未售完的“狼嚎火箭”,但因為“致害煙花留存物”遺失,無法進一步比對。

“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沒有注意留存證物。”9月24日,受害者父親王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孩子受傷後,他第一個念頭就是送孩子去醫院,那個煙花頭不記得丟在哪兒了。

劉小宇父親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稱,“狼嚎”煙花的來源被法院否定,判決書中也明確提到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提取物也沒有,那怎麽能證明就是小宇放的“狼嚎”致人死亡了呢?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劉小宇兩次被警方訊問時,均表示他購買的是一根狼嚎。方旭在兩次被訊問時,也表示初三晚上賣了兩根狼嚎,其中一根賣給了一個10多歲的男孩,另一隻記不清楚了。但在尉氏縣法院下達該案判決前,警方向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中稱:劉小宇用現金買的是一把狼嚎,價格在35元至40元不等。

“不僅購買的‘狼嚎’數量、來源,不能印證。劉小宇自己的兩次筆錄,以及證人描述當時的情況,也無法相互印證。”劉小宇的父親稱,小宇在第一次筆錄中描述“狼嚎”說的是:一米左右長,直徑10厘米左右。第二次筆錄中,雖然沒有再描述過“狼嚎”的外形及特征,但是在做筆錄前,民警和劉小宇也談到了“狼嚎”,小宇說的是:頂上麵帶個圓錐,把那摳掉,裏麵有好幾個圓的炮筒;間隔一兩秒發射,然後繼續崩;主炮管不飛,就裏麵的炸藥飛。

“這說的不都是加特林的特征嗎?”劉小宇父親認為,目前證據不能證明劉小宇燃放了致人死亡的“狼嚎”。



▲劉小宇父親購買的加特林及狼嚎。他稱兒子接受調查時,向警方描述自己所放煙花均是加特林的特征。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

警方:確定嫌疑人因證據具有唯一性

劉小宇的父親稱,他之所以兩次在兒子的筆錄上簽字,第一次是因為到公安局時,自己什麽情況都不了解。兒子在被訊問前,被帶到警方的一間辦公室內,詢問了一個多小時,他始終未能進入。

其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2024年2月22日第二次被警方傳喚時的全程錄音中,劉小宇剛開始未承認自己放了狼嚎,之後經過父親同意,劉小宇再次配合警方做訊問。“我後來之所以讓小宇繼續配合警方做詢問筆錄,是因為民警告訴我,那個事兒(狼嚎致人死亡)已經解決了,他們隻是為了給公眾一個交代。”劉小宇父親稱,讓他沒想到的是,一個多月後,他們被邢莊鄉政府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鄉政府此前墊付給受害者的賠償。

尉氏縣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解釋稱,劉小宇父親及其律師可能是看到目前的案卷信息,覺得公安機關的證據不足以確定劉小宇是嫌疑人。其實,因為涉及未成年人,而且案件屬於刑事案件,律師從公安機關調取的用於民事訴訟的資料,隻是整個案卷的一部分,不到五分之一。按照相關規定,警方無法把更多的案卷,提供給律師用於此次民事訴訟。

該工作人員稱,2024年6月份,劉小宇的父親,就曾經向河南省、開封市的政法部門舉報,警方也都一一做過解釋,聽取報告的還有檢察院的人,如果案件有問題的話,早都處理了,“確定劉小宇為該案的嫌疑人,證據具有唯一性。”

新京報記者從多方確認,該案除劉小宇及其家屬上訴外,受害者家屬也提起了上訴。一審判決中,受害者家屬因未謹慎履行監護責任,被判擔責10%。

2025年10月13日,該案二審將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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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頭部身亡,誰燃放了那支奪命“狼嚎”?

新京報 2025-10-09 22:51:36

不滿14周歲的劉小宇(化名),被警方認定為燃放“狼嚎”煙花致人死亡案的嫌疑人。

據警方調查:2024年2月12日晚8點18分,劉小宇在河南省尉氏縣彩虹橋東南角的草地上燃放“狼嚎”,煙花隔河斜飛,竄至90米外的人群中爆炸,導致一名10歲男孩死亡。

這起發生於大年初三晚上的悲劇,曾隨著受害者家屬發出“尋找目擊證人”的求助信息而引發廣泛關注。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4年3月18日,警方以嫌疑人未滿14周歲,不予立案。今年7月31日,尉氏縣法院曆時1年零3個月的審理,最終判處劉小宇及其監護人,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

劉小宇父親稱,被訴後,他委托律師從公安機關調取的案卷材料中發現,證據不能證實劉小宇曾燃放“狼嚎”,而且劉小宇自身的證據存在矛盾,證人之間的口供也不能相互印證。

9月25日,尉氏縣法院參與審理該案的工作人員回應新京報記者稱,不同於刑事判決,民事判決考慮高度“蓋然性”,判處劉小宇擔責,是合議庭根據在卷的相關材料綜合評判,認為劉小宇是侵權人的可能性,要大於他不是侵權人的可能性。

尉氏縣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確定劉小宇為燃放“狼嚎”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嫌疑人,證據具有唯一性。

目前,劉小宇家屬已提起上訴,二審暫未開庭。

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頭部身亡,誰燃放了那支奪命“狼嚎”?

▲2024年2月,受害人家屬發布的“尋找目擊證人”的求助信息。受訪者供圖

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後腦死亡

這起燃放煙花致人死亡案,發生在尉氏縣北郊的彩虹橋。

公開報道顯示,開封市政府宣布2024年2月9日(除夕)至14日(正月初五),市民可在空曠區域燃放煙花。當時尉氏縣剛通車不久的彩虹橋,因為夜間亮燈且地處郊區,成了當地人在新年期間燃放煙花的聚集地。

事發當晚,王先生驅車帶家人到此遊玩,在彩虹橋東北角的攤販處購買小吃期間,兒子被煙花擊中後昏迷。在向警方描述事發時的情況時,王先生稱,他看到有火花蹦出來,就抱著女兒躲了一下。之後聽到妻子喊叫後,發現兒子仰麵躺在地上,後腦勺部位插了一根大“啟貨”(類似竄天猴的煙花,點燃後升空爆炸)塑料頭。

因現場人多,而且四周都在燃放煙花爆竹,很多人根本都沒意識到有孩子被煙花擊中受傷。

在事發的時間段內,同樣在彩虹橋的東北角觀看煙花的一位女士稱,她並未看到或聽說有人被煙花炸傷的消息,“當時人太多了,到處都是鞭炮聲,說話都聽不清。”

據尉氏縣警方相關人員介紹,案發時,以彩虹橋為核心的周邊區域,估算超過5000人,“人挨人,人擠人”。

附近邢莊村的一位老人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當晚,他撿拾的炮紙,用電動三輪車裝滿來回拉了四趟。“像我一樣,撿炮紙的,得有五六個人,你算算,當天有多少人放花炮吧。”

“最占地兒的炮紙是加特林,放完後就剩下一個空的長筒了。”老人稱,當晚放狼嚎煙花的,也有不少,不過那個炮撿不到紙,飛天上炸了,隻剩下一根小木棍。

王先生稱,當天彩虹橋上放煙花、賞煙花的、擺小吃攤的,聚集的人很多。兒子受傷後,他喊“報警”,但旁邊的人說救護車過不來,最終現場執勤的交警開警車拉響警笛,把他們一家緊急送往醫院。

相關病曆信息顯示:傷者枕骨中斷、凹陷約14mm,被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重型。當晚轉院至開封市淮河醫院救治。

不幸的是,由於傷勢過重,王先生10歲的兒子,在5天後離世。



▲“彩虹橋”東北角的案發地,圖中斑馬線為“狼嚎煙花致人死亡案”的中心現場,此前地上有大片血跡。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

“狼嚎”在90米外河對岸點燃

當時到處都是燃放煙花的人,肇事煙花究竟是誰放的?

案件相關信息顯示,彩虹橋所屬轄區的邢莊鄉派出所民警,在案發次日,對當晚在彩虹橋執勤的多位交警和邢莊鄉政府執法隊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問詢。但無人看到這支最終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煙花是從哪個方向飛進人群的。

新京報記者走訪了解到,由於當時彩虹橋剛通車不久,案發時橋上還未安裝監控設施。

人員密集加之無監控設施,這無疑給警方偵破案件,增加了難度。

尉氏縣公安局一位副局長向新京報記者介紹,案發後,警方調取了以彩虹橋為中心形成的“工”字路上,在案發時間段內,經過的所有車輛信息,並一一與車主聯係。

“轉機”,出現在事發一周後的2月19日。

這天,一位12歲的男孩,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局配合調查,詳述了他在彩虹橋東南角看到的情況。

當晚8點多,他在彩虹橋南側的糖葫蘆攤位前看到,橋東南角的草地上,有兩個約十五六歲的男孩,在放“狼嚎火箭”。一人把“狼嚎火箭”斜插在草地上燃放,一人持手機站在其身後拍攝,然後“狼嚎”飛到河對麵的人群中炸了。過了一會兒救護車趕來,放“狼嚎火箭”的兩個男孩聽到救護車的聲音跑了。

2月20日晚,14歲的劉小宇,被警方帶至尉氏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

在筆錄中,劉小宇稱,事發當晚,他在彩虹橋西北角燃放了加特林後,又回到炮攤購買了一支“狼嚎火箭”,斜插在彩虹橋東南角的地上,對著河北側點燃了。“我看見‘狼嚎火箭’飛到河對麵人群炸了,並且還有人喊,沒聽清喊什麽。”

尉氏縣警方於2024年5月30日做出的“偵查實驗筆錄”顯示,彩虹橋東南角到對岸受害人被炸傷的事發地點直線距離為90米。

彩虹橋東南角至東北角,直線距離約90米,加之有拱形弧度的彩虹橋及橋身人行道旁的護欄遮擋視線,能看清煙花竄進人群嗎?

2025年9月24日,這位男孩的母親告訴記者,在配合警方調查前,她就聽兒子說,看到有人燃放的“狼嚎火箭”竄進人群了,但孩子小,她也沒當回事兒。在兒子做筆錄期間,她發現兒子描述得非常詳細,之後還到現場指出了燃放位置和看到煙花爆炸的位置。她曾詢問民警,兒子指的爆炸地點對不對,得到“肯定”的答複。

她稱,由於事發晚上,兒子並沒有看清燃放者、拍攝者的長相,事後也未進行涉案人員指認。隻是在筆錄中,描述了兩人的身高、胖瘦及穿著的衣服顏色。



▲河岸邊的草地上,為嫌疑人燃放狼嚎的位置。有人指證,狼嚎煙花斜飛至河對岸北三環的人行道爆炸,兩者直線距離為90米。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

嫌疑人未滿14周歲被判擔責40%

2024年3月15日,邢莊鄉派出所以“案情重大,移交刑偵大隊辦理更為合適”為由,向刑偵大隊移交該案。該移送通知書中提到,該案為:“2024.02.12”尉氏縣方旭(化名)、劉小宇過失致人死亡案。

方旭係警方認定的“狼嚎火箭”售賣者,26歲。

3天後,尉氏縣刑偵大隊做出的“呈報不予立案報告書”提到,該案嫌疑人係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經尉氏縣委政法委集體研究決定,對此案不予立案。當天,尉氏縣公安局蓋章批準。

2024年4月2日,邢莊鄉政府向尉氏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小宇及其監護人,支付鄉政府此前墊付給受害者家屬的賠償款60萬元。受害者家屬申請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7月1日,劉小宇家屬申請追加方旭為被告,獲法院準許。

庭前會議、開庭審理、補充問詢、新證據質證,曆時1年零3個月,尉氏縣法院於2025年7月31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劉小宇在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承認其購買燃放“狼嚎煙花”炸到人了。劉小宇兩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均是在其父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劉小宇父母提交的錄音、照片等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不足以認定劉小宇的供述係受到脅迫而作出的。結合其他訊問筆錄及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可以認定劉小宇係本案的侵權行為人,劉小宇及其監護人應對本案中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第三人的損失為95萬元。法院判處劉小宇及其家屬承擔40%的賠償責任,邢莊鄉政府因未全麵履行管理職責,承擔50%的賠償責任,受害者監護人未謹慎履行監護責任承責10%。邢莊鄉政府、劉小宇及其監護人分別承擔4萬元、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賠償。

9月25日,尉氏縣法院參與審理該案的相關工作人員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事案件考慮到高度蓋然性,該判決最終的結果是合議庭根據目前在卷的所有證據,綜合評判的,認為劉小宇是侵權人的可能性,要大於他不是侵權人的可能性。

肇事煙花從何而來?

同樣被列為該案被告的方旭,未被法院判處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提到,公安機關在情況說明中認定劉小宇在方旭處現金購買的“狼嚎 ”煙花,劉小宇與方旭均不予認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致害的煙花爆竹係方旭出售給劉小宇; 因各方均不能提供致害煙花爆竹的留存物 ,對其生產廠家、 生產批次、質量情況均無從認定;因此,對原告和第三人要求方旭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案發後,警方也從方旭處查扣了未售完的“狼嚎火箭”,但因為“致害煙花留存物”遺失,無法進一步比對。

“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沒有注意留存證物。”9月24日,受害者父親王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孩子受傷後,他第一個念頭就是送孩子去醫院,那個煙花頭不記得丟在哪兒了。

劉小宇父親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稱,“狼嚎”煙花的來源被法院否定,判決書中也明確提到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提取物也沒有,那怎麽能證明就是小宇放的“狼嚎”致人死亡了呢?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劉小宇兩次被警方訊問時,均表示他購買的是一根狼嚎。方旭在兩次被訊問時,也表示初三晚上賣了兩根狼嚎,其中一根賣給了一個10多歲的男孩,另一隻記不清楚了。但在尉氏縣法院下達該案判決前,警方向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中稱:劉小宇用現金買的是一把狼嚎,價格在35元至40元不等。

“不僅購買的‘狼嚎’數量、來源,不能印證。劉小宇自己的兩次筆錄,以及證人描述當時的情況,也無法相互印證。”劉小宇的父親稱,小宇在第一次筆錄中描述“狼嚎”說的是:一米左右長,直徑10厘米左右。第二次筆錄中,雖然沒有再描述過“狼嚎”的外形及特征,但是在做筆錄前,民警和劉小宇也談到了“狼嚎”,小宇說的是:頂上麵帶個圓錐,把那摳掉,裏麵有好幾個圓的炮筒;間隔一兩秒發射,然後繼續崩;主炮管不飛,就裏麵的炸藥飛。

“這說的不都是加特林的特征嗎?”劉小宇父親認為,目前證據不能證明劉小宇燃放了致人死亡的“狼嚎”。



▲劉小宇父親購買的加特林及狼嚎。他稱兒子接受調查時,向警方描述自己所放煙花均是加特林的特征。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

警方:確定嫌疑人因證據具有唯一性

劉小宇的父親稱,他之所以兩次在兒子的筆錄上簽字,第一次是因為到公安局時,自己什麽情況都不了解。兒子在被訊問前,被帶到警方的一間辦公室內,詢問了一個多小時,他始終未能進入。

其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2024年2月22日第二次被警方傳喚時的全程錄音中,劉小宇剛開始未承認自己放了狼嚎,之後經過父親同意,劉小宇再次配合警方做訊問。“我後來之所以讓小宇繼續配合警方做詢問筆錄,是因為民警告訴我,那個事兒(狼嚎致人死亡)已經解決了,他們隻是為了給公眾一個交代。”劉小宇父親稱,讓他沒想到的是,一個多月後,他們被邢莊鄉政府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鄉政府此前墊付給受害者的賠償。

尉氏縣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解釋稱,劉小宇父親及其律師可能是看到目前的案卷信息,覺得公安機關的證據不足以確定劉小宇是嫌疑人。其實,因為涉及未成年人,而且案件屬於刑事案件,律師從公安機關調取的用於民事訴訟的資料,隻是整個案卷的一部分,不到五分之一。按照相關規定,警方無法把更多的案卷,提供給律師用於此次民事訴訟。

該工作人員稱,2024年6月份,劉小宇的父親,就曾經向河南省、開封市的政法部門舉報,警方也都一一做過解釋,聽取報告的還有檢察院的人,如果案件有問題的話,早都處理了,“確定劉小宇為該案的嫌疑人,證據具有唯一性。”

新京報記者從多方確認,該案除劉小宇及其家屬上訴外,受害者家屬也提起了上訴。一審判決中,受害者家屬因未謹慎履行監護責任,被判擔責10%。

2025年10月13日,該案二審將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