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雲“父債子還”,那麽,子女放棄繼承已故父母遺產後,是否還需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債務是否會因繼承人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而“一筆勾銷”?9月17日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
老歐與原告趙某係朋友關係。2018年,老歐因資金周轉向趙某借款5萬元。後經雙方核算債務,老歐尚欠借款4萬元,承諾於2023年年底前清償所有款項,並簽訂《還款協議書》。
後來,老歐因病死亡,借款未能清償。
據了解,老歐父母已過世多年,老歐與其妻子也離婚多年,兒子小歐是老歐唯一法定繼承人。趙某多次與小歐溝通協商其父親生前所欠借款事宜,小歐均不予理睬。無奈之下,趙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小歐提交書麵聲明,明確表示放棄對老歐遺產的繼承。
利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趙某與老歐之間的借貸關係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小歐提交書麵證明,明確其放棄對老歐遺產的繼承。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老歐有其他合法遺產,故暫無理由確定小歐為老歐遺產的實際管理人。
因此,雖原告與老歐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但小歐無需對其父生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趙某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此類案件中,對於出借人而言,在借貸關係中,要明確留存借條、轉款憑證、還款協議等完整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有效證明借貸關係,維護自身債權;而站在繼承人角度,若選擇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麵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