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稱,自己參與某寶平台拍賣,花8001元拍下價值7萬元的二手勞力士黑水鬼手表,因商家拒不發貨,網友起訴法院後獲7萬元賠償。
意外撿漏——
8001元拍下二手勞力士黑水鬼
拍賣平台起拍價超5萬元
網友發文稱,2023年4月,他在某寶拍賣平台上,看到一家1元起拍二手勞力士黑水鬼手表的競拍活動。“我抱著參與的心理隨意加價,沒想到競拍到8000元時,竟然沒有人再跟拍。最終,我以8001元的價格意外撿漏成功。”
根據其交易記錄顯示,創建時間為2023年4月11日下午2時,付款時間為下午2時04分,發貨時間為2024年5月10日。實付金額顯示為8001元。
華商報大風新聞查詢拍賣平台顯示,二手勞力士黑水鬼手表的起拍價在5.6萬至7萬元左右。
拒不發貨——
商家稱沒現貨,該價格也調不到貨
“平台稱隻能退1000元保證金”
“興奮還沒在心裏捂熱,商家就給我潑了一盆冷水。”網友無奈道。
根據聊天顯示,2023年4月11日下午2時24分前後,商家稱“這個表不在了。”網友詢問,“是因為我拍的價格太低了是吧?”商家說,“兩方麵,主要是店裏沒現貨,這個價格我們調不到貨。”網友認為,商家應該遵守契約精神發貨。
“我找平台投訴,客服說商家在平台僅繳納了1000元保證金,平台隻能扣除這些保證金。”他無奈道,“這是商家算準了平台的規則漏洞?”
根據商家截圖顯示,開店時間為2018年8月29日。
消費投訴——
商家稱轉1000元作為補償
他要求兌現競拍的手表
求助平台無果後,網友向“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反映,不久,他收到了商家的回複。
聊天記錄顯示,2023年4月20日上午11時,商家稱,“你好,有工商部門聯係到我了。我這邊還是無法給您發貨。實在抱歉,公司這邊為了表達歉意,會給您轉賬1000元作為補償。”該網友不同意。
“家裏人勸我1000元也不少了,讓我算了。我認為,競拍成功的那一刻,買賣合同已經生效了,我的要求是兌現合法權益。”該網友說,他拒絕了補償,商家便不再回複。由此,他決定通過司法渠道維護自己權益。
選擇起訴——
法院立案後商家寄紅腸打感情牌
無果後向法院提交管轄區異議
“為了打官司,我學習了消費者保護法相關的規定,並查閱了相關案例,認為勝訴幾率很大。”網友說,擔心自己證據收集存在紕漏,他請了一位律師,得以順利立案,“立案不久後,我就收到了哈爾濱發來的物流信息。”
根據物流信息顯示,寄件時間為2023年5月11日。開箱視頻顯示,快遞內有幾袋紅腸。網友說,不久,他就收到了陌生短信,對方稱這塊二手勞力士黑水鬼手表的價格是他半年的工資,請求諒解,“他自稱是公司的實習生。”
“我差點心軟,但考慮到自己沒做錯任何事,不應為商家的違約買單,因此拒絕。”網友稱,他後來了解到,發短信是老板本人演的“苦肉計”。商家見打感情牌沒用,就采取了拖延戰術,“5月底,律師說,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要移交至沈陽某區法院。”
獲賠7萬——
一審勝訴獲賠7.3萬餘元
二審雙方以7萬元達成和解
根據《沈陽市某區法院訴訟費預繳通知單》顯示,10月16日,通知該網友預交訴訟費1543元。
2023年11月29日,法院第一次開庭。他回憶,“律師告訴我,開庭很順利。庭上,對方律師的辯護稱,按照平台規則,商家僅需賠償1000元保證金。”“我原本想讓對方按照略低於市場價的6.97萬元賠償,但看對方仍在狡辯,決定按照當時的市場價7.8萬元索賠。”
2024年2月,沈陽市某區法院一審判決該網友勝訴,賠償其損失73161元。
“一審結束後,商家主動聯係到我,稱願意發貨。”網友說,案件已拉扯近1年時間,他擔心商家在表上動手腳,選擇拒絕。後商家選擇上訴,“我決定奉陪到底。”2024年4月26日,律師說,商家表示願意賠償7萬元和解,“我答應了。”
5月11日的轉賬記錄顯示,該網友收到了7萬元。
當事人回應——
律師費花費1萬多,希望分享維權經曆
判決書還原庭審情況
2025年9月1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到該網友,他說,“案件雖然在2024年已經有了結論,但我最近準備將自己這些年的經曆分享給大家,因此發到了網上。”“為了打該官司,我自己承擔了1萬餘元的律師費,好在獲得了勝訴。”
“我希望用自己的經曆,提醒大家在維權過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該網友說。
根據其提供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在審理認定事實中除提及糾紛客觀經過外,還提及庭審情況。其中,就無法履行交付義務的原因,商家當庭表示為已在線下銷售給他人,具體售出時間無法確定。
此外,商家當庭提交的競拍規則中的“成交不成的違規影響”部分的相關規定一份,其中規定特殊類手表訂單按訂單金額的2%,最低300元,最高1000元的標準賠償。對此,該網友稱該規則不屬於自己的訂單。法庭責令商家庭後合理期限內提交完整的競拍服務協議或競拍規則,但商家未提交。庭後,通過拍賣App的人工客服,谘詢競拍成功的手表訂單,如商家不能發貨的平台規則時,對方回複:商品不同、商家不同、處理規則都是不同的。
判決文書——
法院認為商家存在主觀過錯等
依據同期同類型拍品確定賠償金額
對此,法院認為,雙方形成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故商家確認無法交付買賣標的物的前提下,原告主張賠償損失,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關於賠償金額。案涉標的物並非特定物,而是種類物。商家具有主觀過錯,商家係因競拍成交價格過低而拒絕向原告交付商品;其作為平台注冊商家,相較原告而言,對競拍規則的掌握、對可能形成的最終成交價格的預判更具優勢,且其享有自主權限定起拍價,故應對其發起並確認的競拍交易流程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商家將案涉訂單信息交易頁麵關閉後,無法確定平台的交易規則,包括商家違約的平台規則。商家無法在合理期限內提供上述規則或協議,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其關於應適用平台賠償規則的抗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按同時期同類型拍品的成交價認定案涉商品市場價值有合理依據,酌定商家按照與案涉交易最近的一筆成交價格73161元對原告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