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長期處於恐懼和痛苦當中,陳某某(佛山順德人)曾經轉發過一條丈夫殺妻的新聞,並表示“我不想上新聞”。沒想到,一語成讖。
長期遭“精神控製”讓她決心離婚
“我女兒之所以要和他離婚,是因為難以忍受他近乎變態的占有欲和控製欲。”陳某某的父親陳自成告訴記者。
陳自成表示,陳某某與楊某東是在2019年認識。兩人均是同一所大學2016年級的學生。在一次校園活動中,楊某東對正在台上表演的陳某某“一見鍾情”,之後便展開了瘋狂的追求,兩人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2020年畢業後,兩人曾在廣州居住。2023年陳某某在佛山禪城一家公司擔任文員工作,雙方又搬到當地一出租屋生活。
陳某某
兩人相處久了後,楊某東的性格缺陷便慢慢顯現。陳某某的妹妹表示,楊某東一直以來在精神上控製她姐姐。楊某東不允許陳某某與異性接觸,一旦她與朋友外出,他便會瘋狂打電話甚至報警、跟蹤。到了後來,他幹脆就強逼陳某某帶他一並外出。“我姐姐與朋友出去吃飯,他就會在旁邊另開一桌,監視著姐姐的一舉一動。”
3月1日這天,長期受到精神迫害的陳某某下定決心離婚,她於是回到佛山順德的老家,將自己的遭遇悉數告訴父母。她的父母才知道女兒這些年來受到的委屈。
從佛山被劫持至東莞後被殘忍殺害
2024年3月4日,在陳某某父母的召集下,楊某東當著雙方家長的麵,表示同意一個月的“冷靜期”;3月7日晚上,陳某某父親還接到了楊某東電話,電話中他表示自己一定會妥善處理好雙方關係。楊某東的一切表現,也讓包括陳某某在內的所有人,有了出現轉機的錯覺。
楊某東
3月8日13時許,楊某東來到了陳某某的公司。當時,楊某東以自殺相威脅,要求陳某某與其溝通離婚問題。一時心軟的陳某某隨後上了他的車,直到車輛駛上了高速後,陳某某才發現事情慢慢變得不可控,她於是趕緊給堂姐發去了微信求救。而據其堂姐的證言,陳某某當時已經發現楊某東的車上有刀。14時許,陳某某說她已經勸住楊某東,雙方還打算回禪城,其堂姐才放下心來。不過事實上,後來楊某東並沒有折返,而是一路駕車來到了東莞市大嶺山鎮新塘村。
據法院審理查明,當日16時30分,楊某東與陳某某在車內因離婚問題發生爭吵,楊某東毆打陳某某,陳某某掙脫後下車,楊某東撿起路麵磚頭拍打陳某某的頭部多下,致陳某某頭部受傷流血,並強行將陳某某抱回車輛後排。陳某某趁楊某東返回駕駛位間隙下車求救,楊某東見狀遂駕車三次撞擊陳某某。陳某某被撞後逃跑並躲藏在附近廢品收購站一板房內,楊某東追入板房內,拿起茶幾上的水果刀捅刺陳某某的頸部、胸腹部和四肢多刀。經法醫鑒定:陳某某符合被銳器刺切傷致軀體多處創口及左側頸內靜脈斷裂、心髒、肝髒、右腎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決書中並未明確楊某東具體捅刺陳某某多少刀,但屍檢報告顯示,陳某某身上的創口有136個之多,其中刀傷有86處,基本位於胸腹、頸脖的致命部位。而從視頻證據可得知,從16時49分楊某東下車,至16時53分離開廢品站上車,僅僅過了4分鍾。
民警接到附近群眾報案趕到後,將駕車逃跑的楊某東當場抓獲。
作案前曾谘詢“精神失常是否需擔責”
在楊某東被抓獲後,更多的細節被曝光。
根據楊某東的手機購物記錄顯示,在案發前他一直購買了4把刀,其中3把還是作案前一天購買。楊某東的平板上,還發現了他曾搜索過關於心髒位置、動脈位置、刀插心髒、扭斷脖子、割破喉嚨、格鬥殺招等殺人的方法,以及“丈夫殺害妻子後自殺後果”“刀穿過心髒會死嗎”等搜索記錄,他還曾通過網絡谘詢精神病醫生關於“精神失常的人犯法需要承擔責任嗎”的問題。
楊某平板電腦裏的搜索記錄
楊某東作案前曾通過網絡谘詢精神失常是否需要擔責的問題
警方在抓獲楊某東後,發現其語言表述不清,表現異常,車上留有其遺書,但未見其有任何自殘、自殺的行為。由於楊某東不能配合問答,公安遂於3月10日將其送至東莞市第七人民醫院檢查,診斷其存在精神障礙。
後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楊某東患抑鬱發作(F32),作案期間處於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根據該中心進一步解釋,其作案期間實質性辨認能力及控製能力削弱。
陳自成看著女兒的照片難掩悲痛
2025年7月30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楊某東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應處極刑,但考慮到本案係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楊某東在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不必立即執行。據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8月15日,陳某某父母及代理律師收到法院一審判決書。8月18日,陳某某父母委托律師向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8月22日,檢察官電話告知陳某某父母不予抗訴。
陳某某母親近日因車禍入院,想起女兒泣不成聲
東莞市檢察院詳解為何不抗訴
8月27日下午,澎湃新聞從被害人家屬處了解到,目前,他們已經收到東莞市檢察院發來的《抗訴請求答複書》及《不抗訴理由說明書》。
據《不抗訴理由說明書》顯示,楊某東故意殺⼈⼀案,經東莞市檢察院審查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於8月22日作出不抗訴決定。為提高刑事抗訴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權威性,現將本案不抗訴理由說明如下:
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某東因被害人欲與其離婚,遂預謀殺人並準備作案工具,采用磚頭拍頭、駕⻋撞擊、水果刀捅刺等手段殺害被害人,判決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並在判決書中闡明,被告人事前有預謀、事中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
,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極大,進行全麵否定評價。
二 、鑒定意⻅合法、客觀、可靠,依法可作為定案證據
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學,鑒定意見依據充分,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均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鑒定意見明確,並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經庭審質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可作為定案的根據。
關於申訴人對該鑒定意見的三方麵質疑,經審查:1.申訴人提出案發前楊某東無抑鬱症,與在案證據不符。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與母親的微信聊天記錄,楊某東母親的證言,均反映楊某東與妻子、母親對話涉及楊某東患抑鬱症、楊某東讓母親為其郵寄抗抑鬱藥馬來酸氟伏沙明片等內容。2
.申訴人提出案發期間楊某東並非處於抑鬱發作的發病期,在案證據中已有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此進行專門論證,依據充分、論證嚴密,具有專業性和說服力。3
.申訴人提出楊某東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理據不足。中⼭⼤學法醫鑒定中心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等規定,對被告人的精神狀態進行評定,對其辨認和控製能力受損程度進行考察,再評定其責任能力等級,得出結論為:被告人作案期間實質性辨認能力及控製能力削弱,但未達完全喪失的程度。鑒定意見對作出判斷的過程和依據進行了充分闡釋,具有專業性、科學性,應予采信。
三 、⼀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審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
、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也屬死刑;對被告人判處故意殺人罪的最高法定刑,給予最嚴厲的刑罰,體現了從嚴懲處。
被告人楊某東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係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根據有關刑事政策,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被告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親屬自願簽署代為賠償確認書,並已繳納20萬元賠償款,存於⼀審法院代管款賬戶中,同意案件生效後全額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的父母共計73382元,在判決生效後可直接執行。
東莞市檢察院表示,結合上述三方麵事實和情況,⼀審判決量刑適當,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綜上所述,⼀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