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法院對藍山縣“90後”鄉鎮醫生劉某贇涉嫌強奸兩未滿14歲幼女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強奸罪定罪,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
這一結果較一審的八年刑期減少了兩年。判決書指出,改判的理由是“劉某贇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亦未造成嚴重後果”。根據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刑期的變化,疊加被告父親的檢察官身份,使案件迅速成為輿論焦點。劉某贇的父親劉誌軍曾任藍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他全程以近親屬身份擔任兒子的辯護人。
這是繼河南南陽市鎮平縣法院法官畢祺祺為其母“涉黑”案辯護後又一起近親屬擔任辯護人的案例。刑事訴訟法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而“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輿論關注的另一焦點,是被害人索賠訴求與判決的巨大落差。作為被害人之一的來某某經診斷為“抑鬱狀態”,曾出現自傷自殺行為,並因此次事件被迫轉校。她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某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等共計215.2萬元。
一審法院判賠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286.24元,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八年
劉某贇是藍山縣某鎮衛生院編製內職工。而與他通過社交軟件結識的中學生來某某,生於2009年10月。
2023年9月21日,他與來某某相約於江華瑤族自治縣酒店見麵,共處一室至次日早晨。
當晚,來某某母親發現女兒徹夜未歸,隨後登錄其手機QQ發現,劉某贇向女兒發送酒店定位及不雅圖片和視頻,她便模仿女兒打字用詞“套話”。
劉某贇與來某某母親的聊天記錄。圖/受訪者提供
聊天記錄顯示,在來某某母親詢問發生性關係次數時,劉某贇回複,“我記得,但是你肯定記不得了”。
當來某某母親發送“你告訴我,不然我不約”後,又發送了數字“6”。劉某贇回複數字“1”。
來某某母親視此為劉某贇承認一次性關係;劉某贇則堅稱,與“6”一樣,“1”也是網絡用語,是對對方“不然我不約”的回應,意為“你愛約不約”。
9月27日,來某某向母親承認在9月21日晚與網聊男子發生了性關係。翌日,母女二人前往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報案。來某某陳述稱,在酒店時對方脫她的褲子,並大聲說道:“你不給我脫,我就打你!”她很害怕就沒有繼續反抗了,該男子套上避孕套跟她發生了性關係。
劉某贇供述稱,他和來某某分別在房間的兩張床上和衣而睡,均未解衣褲,沒有發生關係。
在來某某母親報案當日,書證顯示,經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醫院婦科診斷,來某某處女膜陳舊性裂傷。
在二人共宿酒店的18天後,即2023年10月9日,永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接受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委托,對送檢的檢材和樣本進行DNA檢驗。鑒定書結果顯示,來某某陰道中段拭子(沉澱)未檢出人精子DNA。
至於檢方指控被劉某贇強奸的另一名中學生廖某某,她出生於2010年2月。廖某某稱,她與一名微信昵稱為“何哥兒”,自稱真實姓名為“何某贇”的男子於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間,在永州市冷水灘區某酒店共發生了三次性關係。
劉某贇供稱,他對廖某某微信昵稱的好友沒有印象,並否認自己在微信自稱過“何某贇”。不過,一審庭審時劉某贇承認與廖某某多次見麵。消費明細賬單等記錄顯示,劉某贇曾在上述同樣日期入住了相關酒店。
庭審中,劉某贇否認與兩幼女發生過性關係。劉誌軍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劉某贇犯強奸罪。
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劉某贇奸淫兩名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劉某贇有期徒刑八年,並判其賠償來某某醫療費等損失286.24元。
劉某贇不服,上訴至永州市中級法院。2024年10月、2025年1月,永州市中級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本案。
劉某贇 圖/受訪者提供
口供無聲引爭議
多位法學專家曾撰文指出,在強奸案件中,往往缺乏第三方證明,在司法實踐中高度依賴“口供”。
需要提出的是,劉某贇始終否認與上述兩幼女發生性關係。而本案的最大爭議之一,正是兩幼女的口供證據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23年5月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全程不間斷進行,不得選擇性錄製,不得剪接、刪改。錄音錄像聲音、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被詢問人麵部應當清楚可辨,能夠真實反映未成年被害人回答詢問的狀態。
劉誌軍提出,來某某的四次詢問中都沒有聲音,在首次詢問中她還佩戴了口罩,認為不符合《意見》規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來某某母親解釋女兒戴口罩是因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讓太多人知道長相”。二審法院則回應稱,四次詢問來某某的同步錄音錄像隻有圖像而無聲音,係設備故障所導致,公安機關已作出合理解釋;首次詢問中來某某雖戴口罩,但可從發型、行走姿態及其母親在旁全程陪同等細節確定係來某某本人;其餘三次無聲音的影像中可看到來某某麵部清晰,舉止正常,能夠證明偵查人員在詢問時未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
廖某某的詢問也出現類似問題。二審判決書顯示,廖某某的四次詢問中,三次是應廖某某及其家屬要求,在廖某某家中進行,未同步錄音錄像,餘下一次全程錄音錄像。
劉誌軍說,在警方的一次詢問中,廖某某描述“何某贇”是“黑發寸頭、戴眼鏡、圓臉、身高170厘米”。除戴眼鏡外,其他三個特征都不符合,“我兒子的發型不是寸頭,臉型是瘦長臉、馬臉,身高是180厘米”。
二審法院認為,廖某某對劉某贇身高的描述與其實際身高存在差異,與其係未成年人且距離事發時已有七個多月,存在記憶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認知特點。
除了同步錄音錄像外,非親曆不可知的細節是強奸罪認定的另一個重要證據。
案中,兩幼女均指出了劉某贇下身體毛特征。來某某及廖某某的筆錄中分別提到,“陰毛多長到了肚臍眼位置”和該男子下半身隱私部位“毛發比較旺盛,都長到肚子上去了”。
2023年10月12日,江華瑤族自治縣看守所拍攝了劉某贇肚臍至下體部位毛發旺盛的體貌特征。
劉誌軍認為,上述“陰毛多長到了肚臍眼位置”的細節是來某某在2023年10月8日的筆錄當中才出現的描述。這是因為五天前,劉某贇自述了其身體
“體毛多,陰毛多長到了肚臍眼位置”的特征,“違反了‘先供後證’的證據采信規則,明顯是公安辦案人員指證的結果”。
二審法院指出,該內容為來某某在校對筆錄時自行增加的內容,供證順序不影響描述的真實性,且沒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存在指證的行為。
此外,劉誌軍還提到,二審時,劉某贇脫掉上衣,展示了胸骨凹陷、肋骨外翻這一異於常人的特征,但筆錄中兩名被害人均未提及。而來某某筆錄中在賓館房間桌子上拿避孕套也無證據證實,在案證據表明劉某贇住宿賓館時沒有避孕套的結賬清單。
不過,有轉賬交易記錄截圖證明,劉某贇在酒店在入住當晚支付了200元押金,次日中午退還的押金為182元,當中有18元的差額。但對於差額的用途,判決書中均未作說明。
表親曾出麵談“改口供”
在劉某贇被捕後,其表哥曾兩次去找來某某母親的朋友蔣某某。劉某贇表哥說,蔣某某表示可以改口供,但要錢打點關係,金額從30萬元一直加到41萬元,他覺得不可信,最終未再談下去。
來某某母親也表示,劉某贇方曾有人找她,並且拿了黑色包包,對方稱裏麵是錢,但她沒有去看。
關於親屬與來某某方見麵協商,劉誌軍稱,起初他們夫妻二人並不知情,後知道後“堅決反對”。劉某贇的表哥聽到來某某方“放風要錢”,“他認為社會上常發生誣告、搞鬼的事,可能有點著急”,出於要救老表的想法與他們見麵。但其後對方一直加價,並提到需要“打發公安”等說辭令劉某贇的表哥感到不誠信而終止。
劉誌軍還稱,來某某母親及蔣某某在藍山縣的密友,正是他在2017年批準逮捕的對象。因此他懷疑,這是一種“報複”。他還稱多次向組織上匯報過該情況,僅得到回複
“這是巧合”,推測未做過相關調查。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沒有證據證明本案存在誣告陷害”。
公眾關注的另一焦點是身為檢察官的父親為兒子辯護。劉誌軍說:“我作為父親,也是檢察官,法律規定我可以作為辯護人,所以這是法律賦予我為兒子辯護的權利。”
2025年7月24日,永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贇奸淫幼女來某某、廖某某2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中,奸淫來某某1次,奸淫廖某某3次,綜合全案的事實和情節,原判對其量刑偏重,二審改判為六年。
需要提出的是,2024年11月,劉誌軍曾實名在社交媒體控告兒子是被誣告陷害,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隨後回應稱,已成立工作專班調查處理。
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劉誌軍堅持這是“冤假錯案”,表示將會提起申訴。他承認兒子跟中學生聊天不妥,“或者說不應該、不道德,關鍵它是不是一種犯罪,一定要從法律層麵來評判”。
中國新聞周刊嚐試多次聯係兩幼女家屬及其友人,截至發稿,均未獲得回應。來某某的一審律師表示,二審判決結果已定,不便置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