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甘肅慶陽市寧縣盤克鎮36歲男子鄧建國因在網上反映兒子校服存在質量問題,校服廠商報案後,遭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監察大隊以尋釁滋事為由行政拘留7天。
寧縣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澎湃新聞記者謝寅宗攝)
被拘留後,鄧建國精神狀態急劇惡化,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解體,還被工作單位辭退,更被診斷出患有抑鬱症。2024年1月10日,鄧建國向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卻收到維持原處罰的決定;他隨後向慶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寧縣政府、寧縣公安局告上法庭,2024年7月11日其訴訟請求被駁回。不服一審判決的鄧建國繼續向慶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寧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但因案涉拘留決定已執行完畢,已無撤銷必要,警方需承擔7天拘留的國家賠償3237.08元。(據8月12日澎湃新聞)
二審判決書(澎湃新聞記者謝寅宗攝)
當下,上網發視頻曝光已成為常見維權方式。鄧建國或許從未想到,自己僅因質疑校服質量,就被拘留,並從此墜入人生低穀——妻離子散、失業患病,生活徹底陷入混亂。這場或許不夠理性的維權,最終付出的代價實在過於沉重。
鄧建國人生的劇變,源於寧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在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寧縣相關部門給出的結果和決定,存在諸多可疑之處,甚至前後矛盾,讓人對執法公正性產生嚴重質疑。
首先,寧縣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為由拘留鄧建國,但尋釁滋事的定義是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實施毆打、辱罵、強占財物或擾亂秩序等行為,破壞社會公共秩序。鄧建國在多方溝通未果、維權無門後才上網發視頻,且其對校服質量的質疑有一定事實基礎,何來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即便他的維權方式有過激、不當之處,視頻中含部分未經證實的信息,也與尋釁滋事毫不相幹,慶陽市中院的判決已印證這一點。那麽,寧縣公安局究竟依據什麽作出如此處罰?作出決定的人,是不懂法還是“歪屁股”?
其二,據鄧建國所述,警方明知他要申請行政複議,卻未告知其可申請暫緩執行,而讓他簽了相關文書後直接投入拘留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時,應明確告知被處罰人享有申請暫緩執行的權利及具體流程。若未履行告知義務,可能導致被處罰人錯過申請時限,損害其合法權益。顯然,寧縣公安局的做法不符合法定流程。如此急切地控製其人身自由,不禁讓人懷疑:這是不是為了“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是否存在濫用執法權?
其三,校服質量是否有問題,直接關係到鄧建國維權行為的正當性。慶陽市質量計量檢驗檢測中心對涉事廠家生產的夏季校服抽樣檢測發現,其棉含量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慶陽市市場監管局官網消息也顯示,在後續專項行動中,包括兆春服裝廠在內的校服供應商被查出多項問題。但寧縣市場監管局此前的檢測結果卻稱校服符合要求,這是為何?是寧縣市監局檢測部門技術落後、標準滯後,還是背後另有隱情?
尤為關鍵的是,慶陽市中院已認定寧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事實證據不足,可為何僅由寧縣公安局賠償鄧建國3237.08元,卻看不到任何相關責任人為此擔責?鄧建國隻因關心孩子健康、對校服質量疑點提出質疑,就無端失去7天自由,背負沉重心理枷鎖,家庭和事業毀於一旦。這樣的判決結果,與其遭受的損失相比,實在不相稱。
鄧建國的遭遇,暴露出部分基層執法機關在處理民眾維權訴求時的傲慢與偏見。為消除影響、捂住輿論,他們似乎更傾向於用執法權打壓維權者,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的企業卻偏聽偏信、極力維護。這很難不讓人懷疑,背後是否存在利益鏈條,是否涉及以權謀私。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當執法者自身淩駕於法律之上,用權力隨意碾壓民意訴求,損害的不僅是個體權益,更是公眾對司法體係的信任。唯有讓每一次執法都嚴守程序、錨定事實,讓違法執法者付出應有代價,才能築牢法治防線,讓民眾在遭遇不公時敢發聲、信法律。
因此,對於執法者的違法行為,處理絕不能輕描淡寫、“罰酒三杯”,必須徹查違法處罰的原因,將責任追究落實到人,給蒙冤者和公眾一個交代,維護法律的公正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