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壓力大,男子謝某走上修行道路,後與妻子離婚,並將一套住宅和50萬元贈予女兒。四處輾轉修行10年後,謝某稱自己因收入微薄、戒律森嚴而精神崩潰選擇還俗,起訴女兒索要贍養費20萬元。
8月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這起案件,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今年4月一審判決,駁回謝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中,原告謝某(1971年生)訴稱,2010年2月,他因工作導致精神壓力過大,從原工作單位某某院停薪留職,前往某某山修佛。2014年6月,謝某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專心修佛。妻子對自己的決定感到不解,遂提出離婚,雙方於同月辦理離婚登記。在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他將本應分得的一套99平方米住宅(約225萬元)和50萬元現金贈予當時17歲的婚生女小謝,作為撫養費和補償,還額外贈與前妻15萬元作為補償,僅留少許財產前往某某山。
謝某表示,之後10年間,他輾轉多地、四處流浪,財產幾乎用盡,最後被迫在山洞內修佛,生活十分艱苦。他因年邁,已無勞動能力和工作技術,無法賺錢生活困難,需要女兒給予贍養費,而女兒曾被自己贈與價值上百萬元的巨額財產,如今也有了正式工作,具備支付贍養費的經濟能力。
謝某稱,離婚時他曾獲得50萬餘元的錢款,但十年間在多地輾轉修行時已消耗殆盡。之前一直在寺廟裏修行,雖然寺廟包食宿,但並無收入。在浙江寧波出家半年期間有每月2000元的收入,在山西大同出家三個月並無收入。他因收入微薄、戒律森嚴導致精神崩潰,後選擇還俗。
謝某還稱,2023年6月,他因生活窘迫向女兒索要每個月1000元的贍養費,但女兒在一年半時間內對其不聞不問。2024年11月,謝某從父母和姐姐處獲得了64萬元,後用於投資股票,截至目前市值還剩55萬元左右。
謝某表示,目前,他在廣州租房生活,每月房租1500元,生活支出約2000元,並無工作和收入,現有存款能基本覆蓋生活開支,並無重大疾病和重大開銷。考慮到與前妻、女兒關係較差,無法保持日常聯係,每月催促贍養費確有不便,所以期望女兒一次性支付20萬元贍養費,並自願放棄請求女兒支付其他贍養費的權利,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小謝辯稱,不同意原告謝某的訴訟請求。
小謝表示,首先,父母離婚時處理的財產分割等事項與本案無關,屬於父母之間協商財產處理的法律關係,同時是謝某作為父親應當對自己履行的相應撫養義務,和本案無關。其次,贍養費支付的前提條件是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本案中,謝某並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僅是因為其所謂的需要修行,所以未再繼續工作。第三,自己於2021年開始工作,目前在上海的工作僅能維持基本生活,稅前工資約一萬元,去掉房租、生活費、衣食住行後所剩無幾,不具備一次性支付20萬元的能力。但考慮到原告係自己的父親,雖然自己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被告要求的贍養費,但願意在能力範圍內每月給謝某一點生活補貼。
本案庭審後,小謝又提交書麵情況說明,表示因謝某庭前庭後的惡語相向,自己不願再按照調解階段給出的方案按月支付贍養費,希望法院判決駁回謝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表示,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謝某是否有權要求小謝支付贍養費。一方麵,關於勞動能力,結合謝某辭職前二十年的工作經曆和辭職後的收入來源情況,謝某目前並不缺乏勞動能力,故謝某已無勞動能力和工作技術的主張,法院難以采信;另一方麵,關於生活困難,在謝某並無重大疾病和大額開支的情況下,其主張離婚時分得的存款已花費完畢的情況不符合生活常理。另外,結合謝某的生活現狀,其存款狀況尚能夠滿足其日常生活所需開支,謝某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如今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故對於謝某的主張,法院難以支持。
綜上所述,謝某目前的經濟能力、生活水平和身體狀況並不存在確需接受贍養的實際需求,另考慮到小謝的贍養能力,故對於謝某要求一次性支付20萬元的贍養費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謝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由謝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