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拿走公司兩瓶洗手液用於清洗自家小車,廣西玉林一名入職4年的收費員小林被公司開除。
近日,大象新聞·大象幫接到小林及其律師的求助電話,稱公司因兩瓶價值不足10元的洗手液將其認定為嚴重違紀並據此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明顯欠妥。此外已扣發當月績效工資後,仍對該行為施加重複乃至加重的處罰,顯屬不當。
據了解,小林於2020年10月10日入職廣西某投資集團玉林公司(以下簡稱玉林公司)擔任收費員。2024年6月,公司發現放置在本部食堂門口洗手台的洗手液多次丟失,經調查發現,6
月 21 日和 6 月 30 日,小林兩次私拿洗手液清洗自己的小車,並將用剩的洗手液留在自己的車裏,未放回原處或者歸還給公司。
玉林公司隨後約談小林,小林承認了私拿行為並歸還剩餘洗手液,但拒絕在《談話筆錄》上簽字。小林稱“拒絕簽字是怕加快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024年7月,玉林公司取消了小林當月的月度績效工資。同年11月起,公司多次通知小林補簽《談話記錄》和《談話錄音音頻》,但小林都拒絕簽字。後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為由,於同年12月18日向小林發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並於當日解除勞動合同。
2025年1月,小林向玉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賠償其經濟賠償金
3.75萬餘元,並索賠2024年年終績效工資2.17萬餘元及2024年12月工資2500元。仲裁委經審理後駁回了全部仲裁請求。
隨後,小林上訴至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也被駁回所有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小林私拿公司的兩瓶洗手液價值雖小但其性質仍為公司財物,其行為既違背了廉潔自律的職業道德又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
7月17日,大象新聞記者聯係上玉林公司人事負責人,對方表示法院已有一審判決。
目前,小林的代理律師稱正在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