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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被舉報“帶病提拔”,曾10年間向上級送現金30次

文章來源: 新黃河 於 2025-06-13 20:06:57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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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湖南省永州市道縣白馬渡鎮村民熊某等人向新黃河客戶端爆料,稱原湖南道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辦主任施某太,為謀求職務晉升,10年時間先後30次向原湘西自治州委副書記唐湘林送現金,累計金額19.6萬元。以上事實在唐湘林“落馬”後的刑事判決書中有所體現。唐湘林被判刑後,施某太不僅沒有受到處罰,反而在案件審理期間及判決後,連續“帶病提拔”,現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成員、秘書長。今年5月,熊某等人向永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了舉報。



舉報人熊某

6月13日下午,永州市紀委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表示,針對舉報的施某太行賄一事,經紀委核實,證據不足,不構成行賄。

為謀求晉升,向上級送錢共計19.6萬元

據熊某等人反映,施某太向上級送錢的行為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在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5刑初5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中有據可查。唐湘林曾任永州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政法委書記等職務,2019年6月被免職,10月被“雙開”。官方通報稱他在擔任永州市委常委、副書記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上述判決書還顯示,被告人唐湘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落款時間為2021年5月。“判決書中明確寫到,從2007年—2017年間,施某太為謀求職務調整和晉升,通過節日拜年、生日祝賀等名義給唐湘林送錢,每次金額從1000—22000元不等,前後共計30次,累計金額19.6萬元。”

根據熊某提供的涉及施某太有關部分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唐湘林供述證明,他和施某太的交往過程中,施某太為和他搞好關係,謀求職務上的提拔和調整,以及為了感謝他對施某太的支持和關照,多次利用中秋節、春節以及他過生日等時機送錢給他,每次現金在1000—22000元不等,這些現金均被唐湘林收下。

唐湘林還供述,2007年下半年,在調整人事時,他考慮到施某太比較能幹,人也相對年輕,會協調關係,加上他們私交也不錯,他就支持推薦施某太擔任了道縣工業園管委會主任,解決了副處級。2010年,他擔任道縣縣委書記後,施某太主動找他,提出想擔任縣委常委,要他支持,他考慮到對方做得確實不錯,且私交不錯,在2010年重用施某太。2013年之後,施某太先後擔任道縣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永州市委副秘書長以及永州市冷水灘區委副書記等職務,唐湘林都給予了施某太支持。

在判決書中,認定唐湘林利用職務便利為施某太在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麵提供幫助的證據一欄中顯示,施某太作為證人的證言顯示,他為了和唐湘林搞好關係,能在工作上和個人進步上得到關心幫助,先後30次送錢給唐湘林,這些錢都是麵額百元的人民幣,來自他自己工資和獎金收入。施某太還表示,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在給唐湘林匯報工作時,唐湘林表示,道縣空缺了3個副縣長的位置,唐湘林要他也爭取一下,他便跟唐湘林說“請書記(當時唐湘林任道縣縣委書記)多關心、支持一下”,唐湘林當時也答應了,後他順利擔任道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直到2018年,唐湘林調到他處任職,他便和對方沒有經濟交往了。

判決書顯示,2007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唐湘林接受施某太的請托,利用自己“擔任中共道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施某太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在此過程中,唐湘林先後收受施某太錢款共計人民幣19.6萬元。

事發後施某太仍被“帶病提拔”

“讓我們不解的是,施某太長期向國家公職人員輸送錢財,通過金錢交易實現職務晉升,為何仍能被‘帶病提拔’?”熊某表示。

公開信息資料顯示,施某太,男,漢族,湖南省道縣人,1975年6月出生,1995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法律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函授本科學曆。2016年8月,施某太任永州市冷水灘區委副書記;2021年7月,任永州經濟開發區黨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2022年1月,任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2024年12月,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信訪辦公室)主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現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成員、秘書長。

“今年4月,我已向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湖南省監察委員會進行實名舉報。”熊某介紹道。

針對熊某定的舉報,5月30日,永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舉報材料已經收到,已展開調查。“我們會依法依規調查核實,有結果會給舉報人反饋。”工作人員表示。

6月13日下午,新黃河記者致電永州市紀委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表示,施某太主要是涉及唐湘林案子的定性問題,他們已經形成報告報領導在批,準備下一步處置。“他們舉報的施某太行賄、受賄,但我們核實的是構不成”。至於為何不構成行賄,該工作人員稱:“我們通過研判,證據還是不足。”

針對施某太被舉報“帶病提拔”一事,記者又致電永州市委組織部,工作人員稱,關於幹部提拔、任用有關違規的問題,需要找紀委舉報,紀委核實的時候會詢問組織部。

施某太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分析稱,根據《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施某太為謀求職務晉升,向其上級輸送錢財,其主觀上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累計金額19.6萬元,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涉嫌構成行賄罪。

“此外,官員在涉案後,通常應處於被調查或審查階段,其職務晉升會受到嚴格限製。”付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施某太符合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且犯罪較輕,或對偵破唐湘林受賄這一案件起關鍵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等條件,存在被免除處罰的可能。不過,免除處罰並不意味著不構成刑事犯罪,即使施某太免於刑事處罰,但犯罪行為本身已經觸犯了刑法,其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性是客觀存在的,在法律記錄和相關檔案中,其行為仍然屬於嚴重違反了廉潔紀律和幹部選拔任用的相關規定,其品行和廉潔性存在嚴重問題,一般不應被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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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被舉報“帶病提拔”,曾10年間向上級送現金30次

新黃河 2025-06-13 20:06:57

近日,有湖南省永州市道縣白馬渡鎮村民熊某等人向新黃河客戶端爆料,稱原湖南道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辦主任施某太,為謀求職務晉升,10年時間先後30次向原湘西自治州委副書記唐湘林送現金,累計金額19.6萬元。以上事實在唐湘林“落馬”後的刑事判決書中有所體現。唐湘林被判刑後,施某太不僅沒有受到處罰,反而在案件審理期間及判決後,連續“帶病提拔”,現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成員、秘書長。今年5月,熊某等人向永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了舉報。



舉報人熊某

6月13日下午,永州市紀委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表示,針對舉報的施某太行賄一事,經紀委核實,證據不足,不構成行賄。

為謀求晉升,向上級送錢共計19.6萬元

據熊某等人反映,施某太向上級送錢的行為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在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5刑初5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中有據可查。唐湘林曾任永州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政法委書記等職務,2019年6月被免職,10月被“雙開”。官方通報稱他在擔任永州市委常委、副書記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上述判決書還顯示,被告人唐湘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落款時間為2021年5月。“判決書中明確寫到,從2007年—2017年間,施某太為謀求職務調整和晉升,通過節日拜年、生日祝賀等名義給唐湘林送錢,每次金額從1000—22000元不等,前後共計30次,累計金額19.6萬元。”

根據熊某提供的涉及施某太有關部分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唐湘林供述證明,他和施某太的交往過程中,施某太為和他搞好關係,謀求職務上的提拔和調整,以及為了感謝他對施某太的支持和關照,多次利用中秋節、春節以及他過生日等時機送錢給他,每次現金在1000—22000元不等,這些現金均被唐湘林收下。

唐湘林還供述,2007年下半年,在調整人事時,他考慮到施某太比較能幹,人也相對年輕,會協調關係,加上他們私交也不錯,他就支持推薦施某太擔任了道縣工業園管委會主任,解決了副處級。2010年,他擔任道縣縣委書記後,施某太主動找他,提出想擔任縣委常委,要他支持,他考慮到對方做得確實不錯,且私交不錯,在2010年重用施某太。2013年之後,施某太先後擔任道縣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永州市委副秘書長以及永州市冷水灘區委副書記等職務,唐湘林都給予了施某太支持。

在判決書中,認定唐湘林利用職務便利為施某太在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麵提供幫助的證據一欄中顯示,施某太作為證人的證言顯示,他為了和唐湘林搞好關係,能在工作上和個人進步上得到關心幫助,先後30次送錢給唐湘林,這些錢都是麵額百元的人民幣,來自他自己工資和獎金收入。施某太還表示,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在給唐湘林匯報工作時,唐湘林表示,道縣空缺了3個副縣長的位置,唐湘林要他也爭取一下,他便跟唐湘林說“請書記(當時唐湘林任道縣縣委書記)多關心、支持一下”,唐湘林當時也答應了,後他順利擔任道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直到2018年,唐湘林調到他處任職,他便和對方沒有經濟交往了。

判決書顯示,2007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唐湘林接受施某太的請托,利用自己“擔任中共道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施某太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在此過程中,唐湘林先後收受施某太錢款共計人民幣1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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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不解的是,施某太長期向國家公職人員輸送錢財,通過金錢交易實現職務晉升,為何仍能被‘帶病提拔’?”熊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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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我已向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湖南省監察委員會進行實名舉報。”熊某介紹道。

針對熊某定的舉報,5月30日,永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舉報材料已經收到,已展開調查。“我們會依法依規調查核實,有結果會給舉報人反饋。”工作人員表示。

6月13日下午,新黃河記者致電永州市紀委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表示,施某太主要是涉及唐湘林案子的定性問題,他們已經形成報告報領導在批,準備下一步處置。“他們舉報的施某太行賄、受賄,但我們核實的是構不成”。至於為何不構成行賄,該工作人員稱:“我們通過研判,證據還是不足。”

針對施某太被舉報“帶病提拔”一事,記者又致電永州市委組織部,工作人員稱,關於幹部提拔、任用有關違規的問題,需要找紀委舉報,紀委核實的時候會詢問組織部。

施某太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分析稱,根據《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施某太為謀求職務晉升,向其上級輸送錢財,其主觀上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累計金額19.6萬元,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涉嫌構成行賄罪。

“此外,官員在涉案後,通常應處於被調查或審查階段,其職務晉升會受到嚴格限製。”付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施某太符合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且犯罪較輕,或對偵破唐湘林受賄這一案件起關鍵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等條件,存在被免除處罰的可能。不過,免除處罰並不意味著不構成刑事犯罪,即使施某太免於刑事處罰,但犯罪行為本身已經觸犯了刑法,其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性是客觀存在的,在法律記錄和相關檔案中,其行為仍然屬於嚴重違反了廉潔紀律和幹部選拔任用的相關規定,其品行和廉潔性存在嚴重問題,一般不應被提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