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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父母上門取女兒物品 被“親家”5人毆打 警稱“入室搶劫”

父母上門取女兒物品 被“親家”5人毆打 警稱“入室搶劫”

文章來源: 華商報 於 2025-06-12 08:53:06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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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我父母被我前夫一家及幫凶暴力毆打,踢、擰、咬或抓傷,導致骨折,事後警方卻認定我父母是犯罪嫌疑人。8年前,此案經多方申訴後才改變認定。3年前,我們在警方係統裏發現,我父母因此案又成了犯罪嫌疑人。”



近日,曾在山東威海高校當老師的39歲張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稱,此案一波三折,他們作為受害方多年維權,5名被告人中僅2人被判緩刑,目前檢察機關已正式提出抗訴。

重男輕女?——

自稱“因沒生男孩被婆婆嫌棄”

提出離婚後被扣押私人物品

張女士1986年出生,山東威海人,2008年畢業後進入當地一所高校當老師,2012年她經人介紹,與在某單位任文員的劉某相識,2013年9月結婚。

2016年,張女士誕下一女,本該幸福的一家三口,據其稱因婆婆“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出現了裂痕,張女士便提出離婚。

張女士稱,其前婆婆在得知她提出離婚後,便扣押了她工作證、資質證在內的私人物品,後來甚至給婚房換了鎖。

2016年12月25日晚,她向前夫一家索要私人物品,經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民警調解,讓前夫家找齊東西送派出所,張女士可來派出所取回。次日前夫家僅將張女士的教師資格證和相關證件歸還,雙方在派出所協商,約定3天後由張女士一家前往其前婆婆家拿回個人物品。

入室搶劫?——

父母找“親家”取東西時被打傷,

民警告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

約定日期到後,張女士因在家帶孩子,便讓父母幫忙到其前婆婆家拿東西,隨後發生的事令她萬萬沒料到。

“我父母當天早上6點多出的門,上午9點左右,我突然接到陌生來電,對方稱我母親在醫院。”張女士說,她趕到醫院後,發現父母身上有很多血。

威海衛人民醫院2016年12月29日的住院病曆顯示,張女士母親出現腦震蕩;頭皮擦傷並挫裂傷;左足第五蹠骨骨折;右手第一指骨骨折;右下肋骨骨折可能;全身多發、麵部軟組織挫傷。張女士父親出現腦震蕩;頭皮挫傷;多發腦缺血灶;右肩胛骨骨折(骨挫傷);右肩關節積液(創傷性)多發;頭、右肩、腰及髖周軟組織損傷。二人的受傷原因均顯示:被別人毆打、踢、擰、咬或抓傷。後經鑒定,張女士母親右手及右胸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左足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其父未做鑒定)。

傷口縫合後,張女士父母被叫去派出所做筆錄,張女士於當晚向辦案民警孫某詢問情況,雙方的錄音顯示:2016年12月29日,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辦案民警孫某告知張女士,其父母的傷情,係其前婆婆一家正當防衛所致,而張女士父母的行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或搶劫罪。

投訴反轉?——

女子稱投訴至市長信箱後,

父母“入室搶劫”變為“被害人”

“我父母是按照在派出所和前夫一家約定的時間,去約定地點取回我的個人物品,警方不應將被害人認定成犯罪嫌疑人。”

2017年1月初,張女士將相關情況反映至威海市市長信箱後,1月23日,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刑事立案,將張女士母親定性為“被故意傷害的被害人”,將其父親認定為“報案人”。而2016年12月29日將其父母認定為“入室搶劫嫌疑人”的說法,也不了了之。

張女士說,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立案後,遲遲未對涉案的5人進行調查。為此,她又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最終,警方於立案的7個月後,對涉事的5人進行了調查。

私下撤案?——

女子稱打人者承認設局陷害“親家”,

警方催促簽協議並“私下撤案”

2017年8月,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對2016年12月29日當天涉嫌傷害他人的5人(張女士的前夫、前婆婆、前公公、前夫大堂兄、前夫二堂兄的司機)進行調查詢問,僅對張女士的前夫進行了拘留。法院出具的一審判決書顯示:5人均承認在涉事當天,張女士前夫和前公公主要對張女士父母進行了毆打,並將現場偽裝成被入室搶劫的假象。

張女士稱,環翠分局督察大隊相關負責人約談他們一家,“經過警方多次調解,最終於2017年8月29日讓我們一家簽協議書”。

張女士回憶,警方拿來的協議裏寫著‘簽字即諒解’的字樣,他們一家本來不願簽,但因警方多次調解再加上父母治療需要費用,便簽字接受了19萬元賠償。

2017年9月27日,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依據協議書,做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此後的法院一審判決書表明,撤案材料“原案件被害人”處無簽名及手印,即該起刑事案件在“原被害人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撤銷了。

又成疑犯?——

“父親去開無犯罪證明,

意外發現成了‘犯罪嫌疑人’”

2022年5月初,在學校餐廳從事管理工作的張女士父親,按規定被要求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備查,前往高區田和派出所開證明時卻被告知:係統顯示張女士父母均是2016年12月29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無法開具“無犯罪證明”。

吃驚之餘,張女士將此情況反饋至“威海市12345”,當晚,張女士又聯係環翠分局督察大隊相關負責人,最終才為其父親開出了無犯罪證明。

“我父母本來是被害人,結果先變成犯罪嫌疑人,又變成被害人,再變成犯罪嫌疑人,然後在申訴下又開出了無犯罪證明,這樣反反複複至少說明警方工作存在疏漏。”張女士說。

為何涉案人身份多次轉變?2025年6月10日上午9時許,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環翠公安分局詢問此事,但未得到明確回複。聯係檢察院詢問此事,同樣未獲回複。

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男方5人同謀,

2人被判緩刑一年 其他3人無罪

2022年5月,張女士重新整理當年案情,拿著公安後補的案件文書前往環翠區檢察院控申部門申訴,並到該院案管處查閱案件,結果顯示:公安機關未將該案移交檢察院。公安係統也未能查詢到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於2017年8月29日對張女士前公公在該案中的處罰記錄。張女士說,發現疑點後她便向有關部門多次反映。2022年7月7日,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對張女士前夫等5人,以“涉嫌故意傷害罪”重新立案。

2024年2月,檢察院向環翠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5年3月27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2016年12月29日當天,張女士父母符合被害人身份,而張女士前夫等5人在警方介入後,存在“串供逃避偵查行為”。2017年9月27日撤銷案件後,撤銷案件決定書上沒有被害人簽字。

依據公安案卷及各方證據,法院認定張女士前夫和前公公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因2017年8月29日簽訂的“協議書”及賠付19萬元的事實,可對二人從輕處罰。而張女士前婆婆、前夫大堂兄、前夫二堂兄的司機三人,不足以認定其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最終判決張女士前夫、前公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其他三人無罪。

不服判決——

受害者認為法院判罰不公,

檢察院提出抗訴

“我們一家均對此判決不服,既然已經認定這5人均參與了暴力的實施,並在警方審訊中存在串供等行為,為何僅對其中兩人實施輕判,而其餘三人無罪?”2025年3月31日,張女士父母書麵向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反映。

2025年4月7日,威海市環翠區檢察院出具《刑事抗訴書》,其中指出:

①法院認為張女士前夫二堂兄的司機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係認定事實錯誤。

②法院判決認定張女士前婆婆、張女士前夫大堂兄係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係適用法律錯誤。

③判決判定張女士前夫、張女士前公公適用緩刑,係量刑不當。

涉案5人係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均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二審尚未開庭。張女士認為此案中公安及有關部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她將依法向上級申訴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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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上門取女兒物品 被“親家”5人毆打 警稱“入室搶劫”

華商報 2025-06-12 08:53:06

“9年前,我父母被我前夫一家及幫凶暴力毆打,踢、擰、咬或抓傷,導致骨折,事後警方卻認定我父母是犯罪嫌疑人。8年前,此案經多方申訴後才改變認定。3年前,我們在警方係統裏發現,我父母因此案又成了犯罪嫌疑人。”



近日,曾在山東威海高校當老師的39歲張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稱,此案一波三折,他們作為受害方多年維權,5名被告人中僅2人被判緩刑,目前檢察機關已正式提出抗訴。

重男輕女?——

自稱“因沒生男孩被婆婆嫌棄”

提出離婚後被扣押私人物品

張女士1986年出生,山東威海人,2008年畢業後進入當地一所高校當老師,2012年她經人介紹,與在某單位任文員的劉某相識,2013年9月結婚。

2016年,張女士誕下一女,本該幸福的一家三口,據其稱因婆婆“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出現了裂痕,張女士便提出離婚。

張女士稱,其前婆婆在得知她提出離婚後,便扣押了她工作證、資質證在內的私人物品,後來甚至給婚房換了鎖。

2016年12月25日晚,她向前夫一家索要私人物品,經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民警調解,讓前夫家找齊東西送派出所,張女士可來派出所取回。次日前夫家僅將張女士的教師資格證和相關證件歸還,雙方在派出所協商,約定3天後由張女士一家前往其前婆婆家拿回個人物品。

入室搶劫?——

父母找“親家”取東西時被打傷,

民警告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

約定日期到後,張女士因在家帶孩子,便讓父母幫忙到其前婆婆家拿東西,隨後發生的事令她萬萬沒料到。

“我父母當天早上6點多出的門,上午9點左右,我突然接到陌生來電,對方稱我母親在醫院。”張女士說,她趕到醫院後,發現父母身上有很多血。

威海衛人民醫院2016年12月29日的住院病曆顯示,張女士母親出現腦震蕩;頭皮擦傷並挫裂傷;左足第五蹠骨骨折;右手第一指骨骨折;右下肋骨骨折可能;全身多發、麵部軟組織挫傷。張女士父親出現腦震蕩;頭皮挫傷;多發腦缺血灶;右肩胛骨骨折(骨挫傷);右肩關節積液(創傷性)多發;頭、右肩、腰及髖周軟組織損傷。二人的受傷原因均顯示:被別人毆打、踢、擰、咬或抓傷。後經鑒定,張女士母親右手及右胸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左足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其父未做鑒定)。

傷口縫合後,張女士父母被叫去派出所做筆錄,張女士於當晚向辦案民警孫某詢問情況,雙方的錄音顯示:2016年12月29日,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辦案民警孫某告知張女士,其父母的傷情,係其前婆婆一家正當防衛所致,而張女士父母的行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或搶劫罪。

投訴反轉?——

女子稱投訴至市長信箱後,

父母“入室搶劫”變為“被害人”

“我父母是按照在派出所和前夫一家約定的時間,去約定地點取回我的個人物品,警方不應將被害人認定成犯罪嫌疑人。”

2017年1月初,張女士將相關情況反映至威海市市長信箱後,1月23日,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刑事立案,將張女士母親定性為“被故意傷害的被害人”,將其父親認定為“報案人”。而2016年12月29日將其父母認定為“入室搶劫嫌疑人”的說法,也不了了之。

張女士說,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立案後,遲遲未對涉案的5人進行調查。為此,她又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最終,警方於立案的7個月後,對涉事的5人進行了調查。

私下撤案?——

女子稱打人者承認設局陷害“親家”,

警方催促簽協議並“私下撤案”

2017年8月,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對2016年12月29日當天涉嫌傷害他人的5人(張女士的前夫、前婆婆、前公公、前夫大堂兄、前夫二堂兄的司機)進行調查詢問,僅對張女士的前夫進行了拘留。法院出具的一審判決書顯示:5人均承認在涉事當天,張女士前夫和前公公主要對張女士父母進行了毆打,並將現場偽裝成被入室搶劫的假象。

張女士稱,環翠分局督察大隊相關負責人約談他們一家,“經過警方多次調解,最終於2017年8月29日讓我們一家簽協議書”。

張女士回憶,警方拿來的協議裏寫著‘簽字即諒解’的字樣,他們一家本來不願簽,但因警方多次調解再加上父母治療需要費用,便簽字接受了19萬元賠償。

2017年9月27日,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依據協議書,做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此後的法院一審判決書表明,撤案材料“原案件被害人”處無簽名及手印,即該起刑事案件在“原被害人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撤銷了。

又成疑犯?——

“父親去開無犯罪證明,

意外發現成了‘犯罪嫌疑人’”

2022年5月初,在學校餐廳從事管理工作的張女士父親,按規定被要求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備查,前往高區田和派出所開證明時卻被告知:係統顯示張女士父母均是2016年12月29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無法開具“無犯罪證明”。

吃驚之餘,張女士將此情況反饋至“威海市12345”,當晚,張女士又聯係環翠分局督察大隊相關負責人,最終才為其父親開出了無犯罪證明。

“我父母本來是被害人,結果先變成犯罪嫌疑人,又變成被害人,再變成犯罪嫌疑人,然後在申訴下又開出了無犯罪證明,這樣反反複複至少說明警方工作存在疏漏。”張女士說。

為何涉案人身份多次轉變?2025年6月10日上午9時許,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環翠公安分局詢問此事,但未得到明確回複。聯係檢察院詢問此事,同樣未獲回複。

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男方5人同謀,

2人被判緩刑一年 其他3人無罪

2022年5月,張女士重新整理當年案情,拿著公安後補的案件文書前往環翠區檢察院控申部門申訴,並到該院案管處查閱案件,結果顯示:公安機關未將該案移交檢察院。公安係統也未能查詢到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於2017年8月29日對張女士前公公在該案中的處罰記錄。張女士說,發現疑點後她便向有關部門多次反映。2022年7月7日,環翠分局竹島派出所對張女士前夫等5人,以“涉嫌故意傷害罪”重新立案。

2024年2月,檢察院向環翠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5年3月27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2016年12月29日當天,張女士父母符合被害人身份,而張女士前夫等5人在警方介入後,存在“串供逃避偵查行為”。2017年9月27日撤銷案件後,撤銷案件決定書上沒有被害人簽字。

依據公安案卷及各方證據,法院認定張女士前夫和前公公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因2017年8月29日簽訂的“協議書”及賠付19萬元的事實,可對二人從輕處罰。而張女士前婆婆、前夫大堂兄、前夫二堂兄的司機三人,不足以認定其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最終判決張女士前夫、前公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其他三人無罪。

不服判決——

受害者認為法院判罰不公,

檢察院提出抗訴

“我們一家均對此判決不服,既然已經認定這5人均參與了暴力的實施,並在警方審訊中存在串供等行為,為何僅對其中兩人實施輕判,而其餘三人無罪?”2025年3月31日,張女士父母書麵向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反映。

2025年4月7日,威海市環翠區檢察院出具《刑事抗訴書》,其中指出:

①法院認為張女士前夫二堂兄的司機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係認定事實錯誤。

②法院判決認定張女士前婆婆、張女士前夫大堂兄係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係適用法律錯誤。

③判決判定張女士前夫、張女士前公公適用緩刑,係量刑不當。

涉案5人係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均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二審尚未開庭。張女士認為此案中公安及有關部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她將依法向上級申訴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