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鹹陽市禮泉縣叱幹鎮郭村村民李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了44.9萬元,貸款協議上的簽名經鑒定係偽造。
李平(化名)近日向澎湃公眾互動平台“服務湃”反映稱,2017年,其在扶貧駐村幹部胡某的擔保下,為通過建設蔬菜大棚脫貧,與胡某推薦的朋友陳某某共同向禮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裴寨信用社(以下簡稱禮泉農信聯社)貸款45萬元,並約定自己隻用其中的3萬元。
但2018年,李平名下又多了一筆不知情的44.9萬元的貸款,貸款協議上簽有其姓名。李平發現異常後將胡某、陳某某等起訴至法院,經司法機關鑒定,簽名係偽造。
2024年4月28日,禮泉農信聯社書麵回複李平稱,將停止對其的貸款催收工作,暫緩對該筆貸款的相關起訴流程,與李平一起向陳某某施壓,要求他盡快歸還貸款。
李平告訴澎湃新聞,目前因貸款而產生的二十多萬元的利息仍在他名下,他希望陳某某能盡快還清貸款。
2017年8月3日,李平稱在扶貧幹部的擔保下,他進行貸款並和另一人簽訂《用款協議》。
駐村幹部擔保貸款
2017年,一直在外靠打零工為生的李平回村後,趕上了村裏精準扶貧的政策。
他稱,時任扶貧駐村幹部的胡某告訴他,可以通過建設扶貧項目蔬菜大棚脫貧,但至少需要3萬元的啟動資金,可以向銀行貸款。
胡某告知李平,該筆款項隻能一次性貸款45萬元,但李平自己又沒有這麽高的還款能力,可以向他推薦自己的朋友陳某某,表示陳某某也需用錢並且有能力償還。
“我當時也猶豫,但胡某說他可以給此事作擔保。”出於對胡某身份的信任,李平答應了此事。
李平發來的一份落款為2017年8月3日的《用款協議》顯示,“陳某某作為甲方用款42萬元,李平用款3萬元,45萬元的利息全部由陳某某承擔;雙方約定到2018年8月1日,各自還清自己所承擔貸款本金”,該協議擔保人為胡某。
當天,禮泉農信聯社向李平發放45萬元貸款後,李平向陳某某的弟弟賬戶轉賬45萬元,陳某某則給他現金3萬元。
李平稱,後續他多次找其餘二人償還貸款,但均遭到拒絕。
2020年左右,李平收到禮泉農信聯社的催貸電話才發現,自己名下又多出了不知情的第二筆44.9萬元的新貸款。經他了解得知,這筆錢仍是以他的名義向禮泉農信聯社貸的,且有他的簽名,用於償還第一筆貸款,“第二筆貸款出來,償還了前次的45萬元貸款。”
他認為自己被“坑”,將陳某某和胡某起訴至陝西省禮泉縣人民法院。
經鑒定,貸款材料中的簽名並非李平所寫。
貸款簽名為偽造,材料多處與事實不符
2025年3月31日,禮泉縣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李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還本金42萬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返還原告借款利息365058.13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鑒定費由禮泉農信聯社承擔。
這份民事裁定書顯示,被告陳某某承認了第二次貸款是他所為。
陳某某辯稱,2017年原告李平在農信社處貸款
45萬元,胡某則為該筆貸款提供了擔保,李平用了3萬元,他用了42萬元。他與李平簽訂的用款協議屬實。
陳某某承認,原告李平名下第二次貸款449000元用於償還第一次的貸款45萬元,當時貸款449000元時李平本人並未去農信社,449000元借款合同不是李平所簽。
被告胡某辯稱,2017年8月3日的45萬元貸款向原告李平發放後,他為陳某某使用的42萬元提供了擔保,2018年12月30日原告名下借新還舊所做的44.9萬元貸款他不是擔保人,他的擔保責任已經滅失,依法應駁回原告要求他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禮泉農信聯社辯稱,2017年8月3日該社和李平簽訂45萬元的借款合同,2018年12月30日因借新還舊李平在該社貸款44.9萬元並簽訂了借款合同。第二次44.9萬元貸款的擔保人是胡小剛,不是被告胡某,三方之間借款協議及借款的用途禮泉農信聯社不知情。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禮泉農信聯社提交了第二次貸款的借款合同等相關證據。而李平對此予以否認,並申請對2018年第二次借款申請書、個人借款合同、承諾書(借款人使用)中的借款人處署名“李平”簽字捺印是否為其本人所簽進行鑒定。
經陝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檢材中的“李平”簽名字跡與樣本中的李平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且“李平”簽名處指印不是本人手指所留。
澎湃新聞注意到,除了簽名不是本人所簽,李平的貸款申請書所寫內容也與其彼時貧困戶的身份明顯不符,如自述“家有果園15畝,從事大棚養殖,現有大棚9座,年收入30餘萬元等。”
貸款材料中,還出現了一份裴寨村委會為其開具的《證明》,稱李平長期在裴寨村經營蔬菜大棚。李平說,自己是郭村人,該證明不屬實。
“我沒到場、也沒簽字的情況下,禮泉農信聯社違規發放了貸款。”李平說,他認為禮泉農信聯社也應該擔責。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稱該案涉及經濟犯罪故駁回,當事人上訴
前述裁定書顯示,禮泉縣人民法院審查發現,該案涉嫌經濟犯罪。
法院經審查認為,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立案:(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
判決書稱,本案在審理中,法院發現該案涉嫌經濟犯罪,故應駁回原告的起訴。同時,李平因此支出的鑒定費13520元由禮泉農信聯社承擔。
“在起訴之前,我們已經尋求了各種救濟途徑,到各個部門投訴,也曾就此事報警處理,但公安說涉及金額沒達到50萬元,無法立案處理。”李平的兒子小李告訴澎湃新聞,法院駁回訴請後,他們再次帶著判決書來到公安局,但仍未獲立案。小李稱,目前他們已申請上訴。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澎湃新聞,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以騙取貸款罪論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首先,所謂“欺騙手段”是指,行為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於“欺騙手段”。其次,隻要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即可構罪。
趙良善表示,具體到本案,經法院委托鑒定,發現44.9萬元借款合同等手續上李平的簽名都是偽造的,表明對該筆44.9萬元的貸款,李平並不知情,而且給銀行造成的損失已超20萬元,此後被告雖償還了本金,但還剩29萬元的利息未還,造假的行為人或涉嫌騙取貸款罪。“嗣後,若銀行收回了這29萬元利息,再無損失,屆時,此案則不構成騙取貸款罪。但若行為人一直不償還這29萬元,該案則依法應由警方立案受理。”他說,該案並非一樁簡單的民事糾紛案,而可能是涉嫌騙貸的刑事犯罪案件。
另一方麵,李平還背負著未還清的貸款利息。
小李發來一份禮泉農信聯社出具的《關於李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針對小李反映的情況,信用社調查處理情況如下:
經調查,2017年8
月,李平本人在裴寨信用社申請貸款45萬元,相關貸款手續均由李平本人所做,2017年8月3日貸款發放後,李平將45萬元全部轉給陳某某賬戶,貸款到期後,李平並未歸還該筆貸款,2018年12月份,裴寨信用社對該筆貸款重新進行賬務落實。
2018年8月3日貸款到期後,信用社對該筆貸款進行催收,李平與陳某某均未歸。於是,陳某某向李平索要身份證,李平當時人在外地將身份證郵寄回來,陳某某於2018年12月30日在裴寨信用社對該筆貸款重新進行了賬務落實,同時歸還本金1000元,貸款本金為44.9萬元,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2017年8月3日貸款45萬元。後在信用社多次催收貸款的情況下,2023年2月李平歸還貸款本金
30000元和貸款利息17100元,截至2024年4月18日貸款結欠貸本金412,682.51元。
“自從聯社接到李平投訴後,經過溝通核實,剩餘42萬元為陳某某方所用。”該意見書稱,目前李平已將胡某反映至縣紀委,聯社將積極配合紀委的調查。聯社也與陳某某取得聯係,督促胡某、陳某某歸還剩餘貸款本息。
聯社決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停止對李平的貸款催收工作;二是暫緩對該筆貸款的相關起訴流程;三是與客戶(李平)一起向陳某某施壓,要求其盡快歸還貸款。
李平說,目前他還欠剩餘利息29萬元,這筆貸款還在他的征信記錄裏,他希望陳某某盡快還清剩餘款項。
2025年4月28日,澎湃新聞多次致電胡某和陳某某,未能接通。同日,澎湃新聞致電禮泉農信聯社裴寨信用社,對方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聯社此前在處理此事,如需了解詳情,需要李平本人找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