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涉黑,河南南陽一法官申請為母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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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祺祺前往淅川縣人民法院遞交材料。受訪者供圖

“我能否為母辯護 ”。2025年3月24日,一篇以此為題的文章在社交媒體傳播,引發關注。

文章介紹,河南省南陽市一基層法院法官畢祺祺,受母親冀某梅委托,為母辯護。冀某梅是一起涉黑案的被告人。2025年2月,畢祺祺向審理該案的河南省南陽市淅川縣人民法院申請行使辯護人會見權和閱卷權,但到3月末,未獲法院回應。

經南方周末記者核實,該文確係南陽市鎮平縣人民法院法官畢祺祺撰寫。知情人士介紹,畢祺祺發文,一方麵是因為申請行使辯護人權益未獲回應,另一方麵是因為冀案分案審理在即。畢祺祺方擔憂,分案審理會分散辯護力量。

3月26日,南方周末記者多次以電話、短信的方式,聯係淅川縣人民法院、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負責人,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爭議分案審理

南方周末記者獲取的案件資料顯示,被告人冀某梅等三十餘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名,在2021年末至2022年間被捕。淅川縣人民法院於2023年1月立案,2023年至2024年10月多次召開庭前會議,均因程序問題未能正常推進。

冀某梅的辯護人、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昊宸告訴南方周末記者,2024年10月控辯審三方就管轄問題達成共識,因審理單位存在應避嫌事由,應報請上級司法機關指定異地管轄。但在2025年2月,辯方卻收到了淅川縣人民法院的分案通知。

對於分案理由,分案審理決定書中寫道:鑒於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為了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依照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決定對孟某某等13人予以分案審理。

上述規定具體為:對一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分案審理更有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審理。

“從辦案機關的角度說,組織一個三十多個人的庭審是很難的,因為三十多人的庭審可能律師就四五十個,要協調大家的時間不方便。把三十多個人攏在一起,庭審時間會很長,也是浪費大家時間,分案審理或許更加便捷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一名原法官向南方周末記者分析。

但在畢祺祺等人看來,分案會分散被告人的辯護力量,不利於保障被告人之間的質證權,阻礙法庭查明事實真相。“我忍無可忍,下定決心作為辯護人為母辯護。”畢祺祺在上述文章中寫道。

接近畢祺祺的知情人士介紹,畢祺祺是90後,2015年前後進入南陽市司法係統工作;在其母冀某梅等人涉案前,任南陽市鎮平縣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

收到淅川縣人民法院將於2025年4月對孟某某等13人分案審理的開庭通知後,3月下旬,畢祺祺先後兩次撰文表達異議。他表示,上述13人雖然是冀某梅的同案人,但是並不涉黑,屬於冀案排名靠後的被告人,且基本都選擇認罪認罰。畢祺祺擔心,法院對這13人優先開庭審理,會影響該案其他被告人。

“客觀上說,對於有多個被告人的案件,法院如果先對一部分被告人定罪判刑,形成判決後,會對其他被告人在庭審時交叉詢問、當庭質證帶來負麵影響。因為審結的判決會成為新的依據,而紙麵文字和當庭證言是有區別。”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高級法官、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袁長倫說。

上述最高法的解釋中強調,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對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合並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可以並案審理。

袁長倫介紹,法院進行案件審理,並案審理是原則,分案審理是例外。比如被告人的到案時間不一致,張三一月份到案,李四五月份到案,同期審理會出現超期羈押的情況,為了不過分延遲案件,會采取分案的方法;或辦案機關在取證、偵查過程中,存在不規範的行為,就會更抗拒共同審理,以規避嫌疑人之間互相印證。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當畢祺祺成為其母的辯護人之後,就能有合法身份對淅川縣人民法院的分案決定提出異議。“分案讓我丟掉了許多幻想”,畢祺祺也撰文表示,希望以兒子、辯護人身份抗辯。

冀某梅委托畢祺祺辯護的委托書。受訪者供圖

“需要法院的同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親友作為辯護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現職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但如果其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隻要畢祺祺不是同案人、證人或者存在一些需要避嫌的情況,委托書簽署後就是合法的辯護人了。”前述最高法原法官說。

“畢祺祺畢竟是當地人,且在當地司法係統從業了近十年,不管是法官審理案件的行事邏輯,還是當地辦案思路都比較熟悉,在辯護上可以和我們這些外地律師互相補充,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王昊宸說。

畢祺祺在文章中寫道,自2025年2月分案決定下達後,他的母親就簽署了委托書,其多次向淅川縣人民法院和南陽市中院申請為母辯護,並於2月中旬提交了分案異議書、辯護人會見申請、辯護人閱卷申請,至3月末,未獲回應。

畢祺祺與淅川縣人民法院、南陽市中院相關負責人的短信記錄,冀某梅等涉黑案辯護人會見申請等文書證實了上述說法。其中,淅川縣人民法院的相關負責人在3月6日回複了畢祺祺關於辯護人身份的問詢短信,稱“中院還沒有答複,等有結論了再聯係”。

“家屬辯護人不同於律師,律師隻要委托書一簽就可以享有辯護人的辯護、會見和閱卷的權利,因為律師是專業人士,做事比較規範,而家屬辯護人因為法律知識的缺乏和親情關係,可能有些越界的行為,尤其是會見和閱卷等情況,所以需要法院的同意,否則相關權利就無法實現。”王昊宸介紹。

袁長倫介紹,一般而言,法院對於家屬辯護人提出的申請,不管是否同意,都應該以書麵形式作出答複。“不答複可能是答複了會更加麻煩。”

多位受訪者稱,對於法院答複的期限,並無明文規定。

袁長倫分析,畢祺祺是當地法官,或許對於同級法院而言,“讓他參加辯護會加劇審理案件的難度,麵臨許多額外幹擾”。

前述最高法原法官則認為,特別專業的刑辯律師也會增加法院審理案件的難度。“一般而言,法官申請為母辯護這類事件,很容易引發廣泛社會關注,當地法院回避答複很可能是為了避免這種關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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