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點燈》的做法引發洶湧負麵輿論,山西大同市平城區古城街道在淩晨1點公開道歉了。
注意兩個細節:
一是道歉的主體是一個街道辦,別說大同市了,連平城區都沒有出麵。這還真是向春晚小品《花架子》看齊,層層加碼亂作為的最高不能超過鄉鎮街道一級……
二是發布致歉的時間是淩晨1點,真不知道大同的各位領導是習慣了半夜撬鎖半夜蓋章,還是自己也覺得實在太丟臉隻好淩晨偷偷摸摸致歉,希望將丟臉控製在最小範圍。
但不管怎麽說,這件事的性質不是一個街道辦出來道歉就能挽回大同營商環境和城市形象的。
第一,違法行為不能隻是道歉了事
執法人員半夜撬鎖進入商鋪強行點燈,是非常明確的違法行為,而且因為是執法人員和消防公職人員做的,知法犯法,性質更加惡劣。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追究不能僅僅是道歉和下不為例,肯定要有人承擔責任。
是執法人員擅自決定的,還是有幕後領導明確指示的?關鍵的責任人有必要查清楚才能服眾。
第二,道歉的對象不能搞錯了
古城街道的致歉聲明隻提到向公眾道歉,為占用社會資源道歉,不知道的還以為是哪個明星塌房呢……
搞搞清楚,你們第一個該道歉的是被撬鎖的商戶嶽先生,第二個是該道歉的是古城裏被強製要求徹夜開燈浪費電能的所有商戶,第三個是因營商環境和城市形象被破壞而受損的全體大同市民。
第三,破壞財物必須有經濟賠償
在撬鎖點燈事件中,執法人員剪斷了商戶的鎖,撬壞了商鋪的門和木地板,還增加了商鋪的電費支出,這些財產損失的責任是非常明確的。無論金額是高是低,經濟賠償是必須的正義。
第四,撬鎖點燈不對,那要求亮燈對不對?
按照古城街道的致歉聲明,他們的錯誤在於思想上急於求成,方法上簡單粗暴。這樣的總結回避了一個更基礎的問題,就是用《倡議書》強製要求全體商戶徹夜亮燈的做法是否正當,是不是形式主義。
更重要的是,現場執法人員曾明確表示,徹夜亮燈是(大同)市裏的統一規定,言外之意,強製破門撬鎖點燈也是市裏支持的?
古城街道出來道歉了,平城區有沒有責任?大同市有沒有責任?把責任主體查清楚才是對公眾負責。
最後重申一些基本常識:
1.破門撬鎖,強闖民宅,是違法行為。
2.執法者犯法,罪加一等。
3.破壞財物,需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