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隔空劫殺案”當事人已獲國家賠償 律師:繼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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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元謀“隔空劫殺案”又有了新進展。自2023年被改判無罪後,原審被告人李金已於2024年12月19日收到了國家賠償。界麵新聞已就此事聯係當事人李金,李金表示:“對不起,考慮到很多原因,我不便接受采訪。”

1994年10月,雲南省楚雄州元謀縣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殺人案,2名旅客下火車後入住元謀工務段招待所遇害。案發後,李金和老鄉普發成、普發能兄弟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因案發地當年屬成都鐵路局管轄,該案件的偵查、公訴和審理均由成都鐵路係統政法單位負責。

1997年2月5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定李金與普氏兄弟構成搶劫罪,判處李金和普發成死刑,判處普發能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李金等3人均不服,提出上訴。1998年3月1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後,成鐵中院於1999年4月30日改判李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普氏兄弟無罪。後四川省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提出抗訴,2002年12月26日,四川高院駁回檢方針對李金的抗訴,維持對李金無期徒刑的一審判決。被改判無罪後,普氏兄弟申請國家賠償。據媒體報道,2011年,成鐵中院作出賠償決定,分別一次性賠償普氏兄弟20餘萬元。

服刑期間,李金一直喊冤申訴。2017年7月7日,李金在多次減刑後從楚雄監獄刑滿釋放。2019年5月,李金向四川省高院提起申訴,2020年6月,四川省高院決定對李金搶劫殺人案啟動再審。2023年4月,該案在四川省高院再審審理。而此案被稱為“隔空劫殺案”,是因為出庭作證的方恩華表示,當年事發時自己與李金同在盈江,李金不可能出現在700公裏外的元謀案發現場。

2023年12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李金無罪。判決書顯示,四川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李金有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關於國賠金額,當事人已簽署保密協議

在獲得無罪判決後,李金案的後續工作分為兩部分,一是對當年製造冤假錯案者提出控告,還有就是申請國家賠償。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李金於2024年7月申請國家賠償。關於賠償金金額,李金的代理律師楊名跨向界麵新聞表示:“從法律層麵來說,國家賠償屬於國家公共財政預算支出,依法理應公開以接受社會監督。且重大冤假錯案的平反本身就屬於社會公共事件,其司法處理理應滿足公眾知情權需要。不過,鑒於四川高院和當事人李金簽了保密協議,我們律師也參與了整個過程,故從契約精神的角度,尤其從尊重當事人本人意願的角度,我們不方便透露本案國家賠償的具體數額。”

“可以告訴大家的是,李金所獲國家賠償肯定比周永剛案要高,但也不是我國曆年來單案中最高的冤案國家賠償,離我們申請的3700餘萬也存在極大差距,這也完全在我們的預料之中。不過,對於我們與四川高院通過多輪協商後達成的這個賠償方案,當事人李金表示,他對此感到非常滿意,我們也甚感欣慰。”

楊名跨提到的冤案當事人為內蒙古赤峰村民周永剛,同樣被限製人身自由超21年。2009年12月,周永剛刑滿出獄,2023年12月20日他被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宣判無罪,並於2024年5月申請國家賠償。2024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高院與周永剛就國家賠償達成調解意見,總計賠償周永剛被限製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80萬元。“根據我們的統計,在諸多被平反的冤案中,河南譚修義強奸殺人案所獲的國家賠償是迄今為止最高的,總計787萬餘元。法律界普遍認為國家賠償標準還有待提高。”

李金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其要求賠償的請求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喊冤申訴的支出費用(包括申訴控告、反映情況、調查取證、參與開庭審理和宣判所支出的交通費、餐飲費、住宿費、資料費、誤工費等)。以上賠償金額合計人民幣37,726,018.98元(近3773萬元)。另外,賠償請求還包括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並在國家和省市級媒體上為賠償請求人恢複名譽,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麵影響。

“坐牢並不是休息。”楊名跨提到,他認為8小時工作日之外的時間也應當被考慮在內。對此,李金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特別說明,“賠償請求人與自由勞動者最大的區別是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都被限製人身自由”。因此,李金關於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的申請中,除去按照“8小時工作製”的法定工作日,還包括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加班坐牢”、周末、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日。

律師:將繼續追責,並要求重啟偵查

李金的代理律師張具堆向界麵新聞介紹,關於李金案的追責部分,他們向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要求追究當年公訴人。另外,張具堆還向當年案件的偵查部門(即相關人員如今所任職的昆明鐵路公安處)遞交了3份文件:申請對當年辦案人員進行追責;控告當年鐵路公安製造冤案的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要求鐵路公安重啟偵查,繼續追查真凶。

針對追責部分,張具堆提供的一份《刑事冤錯案件公安機關人員刑事追責控告書》中指出,控告人對25名偵查人員製造冤假錯案的犯罪行為提出控告。控告書提到,昆明鐵路公安處當年的偵查辦案人員“嚴重違反法律程序,通過刑訊逼供,虛構和拚湊了控告人的‘犯罪事實’,被控告人通過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刑訊手段逼取口供,造成冤假錯案,其行為涉嫌刑訊逼供罪”。另外,部分人員“公然無視國家法律,濫用職權製造假案,致使控告人被錯誤定罪,失去人身自由達21年9個月零10天之久,其行為涉嫌徇私枉法罪”。

這份控告書已於2024年3月22日提交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幾日之後,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控告申訴檢察處曾於2024年3月28日給予回複函,稱符合受理條件並依法處理。2024年6月27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給予答複書,稱“現無證據顯示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昆明鐵路公安機關存在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的情形”。

張具堆介紹,另有一份《刑事冤假錯案檢察機關人員追責控告書》於2024年5月10日遞交至最高檢,但被拒收,他們又於2024年7月25日到四川省檢察院提交了追責控告。

針對重啟調查的部分,2024年3月22日,李金與代理律師還向昆明鐵路公安處提交了《昆明鐵路公安處重啟1994年元謀工務段招待所“10.14”搶劫殺人案偵查工作緝拿真凶的申請》。同日,李金與代理律師還提交了一份《昆明鐵路運輸檢察分院介入“10.14”搶劫殺人案偵查程序申請書》,申請檢察院介入偵查,監督重啟偵查程序。張具堆向界麵新聞提供的資料顯示,2024年4月3日,昆明鐵路公安局昆明公安處信訪辦針對此申請書作出“專門程序處理告知書”,稱此問題已“轉送昆明鐵路公安局昆明公安處法治監管支隊按照相關途徑和程序處理”。截至發稿,未有更新答複。

“這個案子雖然翻案了,但可能依舊有很多人認為凶手就是李金,因此將它偵查清楚非常重要。”張具堆表示,上世紀90年代的偵查手段相對落後,現在的條件也許給破案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另外,李金因為此案被羈押超21年,他也算是間接的受害人,從這個角度來說,公安機關應當給所有受害人一個交代。”

“就我國多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冤案追償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數。關於追責的部分,冤案的受害人申請後,如果追責最終沒有達成落實,除了信訪等方式,沒有後續的法律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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