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冬天,連花清瘟又來了。
網上出現多篇文章,其中包括一些媒體發文,稱“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於達菲”。
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於達菲?
這種齊刷刷的在網上一起出現的文章,是不是連花清瘟投放的以軟文形式出現的廣告?如果是的話,這樣進行“拉踩”,是不是已經涉嫌違法?
根據《廣告法》第13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於達菲”,算不算是對達菲的一種貶低?
根據《廣告法》第16條第3款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於達菲”,是不是在將連花清瘟與達菲這兩種藥品進行比較?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於達菲”,是不是會讓人認為,得了甲流以後,應該選擇連花清瘟,而不應該選擇達菲?這算是在損害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嗎?
連花清瘟防治甲流真的優於達菲嗎?
在多篇介紹連花清瘟的文章中,有這樣一段話:“早在2009年甲流期間,北京佑安醫院等9家三甲醫院就聯合開展了‘連花清瘟治療甲型H1N1流感循證醫學研究’……研究結果得到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論證會的一致認可:H1N1病毒核酸轉陰時間,連花清瘟與達菲相當;體溫起效及體溫緩解時間,連花清瘟優於達菲;連花清瘟可有效緩解咳嗽、咽痛、乏力症狀。”
我在網上搜索,沒有找到這個“連花清瘟治療甲型H1N1流感循證醫學研究”的詳細資料,隻在一篇文章中有這樣的介紹,“2009年甲流疫情期間,全國9家研究單位共同開展的‘連花清瘟膠囊治療甲型H1N1流行性感冒’的循證醫學研究表明,……該研究論文發表於2011年,中華醫學雜誌英文版。”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6990749216267564&wfr=spider&for=pc
這樣看來,多篇文章所稱的“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於達菲”,來源於這篇發表於中華醫學雜誌英文版的論文。
但是,要說論文的話,達菲是在國際頂尖醫學期刊《柳葉刀》上有發過論文的,比如2014年3月,《柳葉刀-呼吸內科》上刊文,稱經過對近3萬份H1N1住院患者的數據分析,達菲能將流感的死亡率風險降低19%。
甲流是自限性的疾病,隻需要多喝水,不服用任何藥物,輕症也大多能在發病後一周自愈。也就是說,輕症其實不治也行,要治療的是重症。
如果要得出“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於達菲”的結論,是不是更應該從重症的治療,以及降低死亡率風險上進行比較?但現在,醫院在治療甲流重症時,用達菲更多,還是用連花清瘟更多?
達菲曾經被國際公認為最有效的治療流感藥物之一。現在,憑借“專家論證會的一致認可”,以及發表在“中華醫學雜誌英文版”的一篇論文等,就得出“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於達菲”的結論,是不是不夠嚴謹?
獲得諾貝爾獎的屠呦呦發現的青蒿素,拯救了全球無數人的生命。
既然有“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於達菲”這麽重大的發現,可不可以到更有影響力的刊物上發表?讓全世界更多的醫生看到?
早在1999年,達菲就已經在美國完成三期臨床,通過美國FDA認證。根據媒體2020年的報道,連花清瘟“在美國進行的針對流感的臨床試驗二期病例收集已完成”,但這麽多年過去了,進展如何了?三期臨床,有開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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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連花清瘟防治甲流真的優於達菲,那當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從現有一些證據來看,至少這個結論是不夠嚴謹的。
如果這些聲稱“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於達菲”的文章,是連花清瘟投放的軟文廣告,這種用一個不夠嚴謹的結論,來宣傳自己貶低同行,這樣的“拉踩”,是不是已經涉嫌違反《廣告法》和違反《不正當競爭法》了?
如果這些文章與連花清瘟無關,而是有媒體主動替連花清瘟報道,這樣的報道是不嚴謹的,容易對公眾產生誤導,也有損媒體的形象。用粗鄙一點的話來說,這樣的媒體,真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