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情人轉賬200多萬元並生下1女 妻子起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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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謝某與小14歲的楊某發展為情人關係,且生下一非婚生女兒。5年多時間裏,謝某向楊某轉賬超過204萬元。今年,謝某之妻瞿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向她返還其丈夫擅自贈與的款項。

12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某應向瞿女士返還133萬餘元。一審判決後,瞿女士、楊某不服上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瞿女士今年53歲,與同齡的丈夫謝某在1995年登記結婚,婚後先後生育兩個兒子。2018年,謝某認識了小他14歲的女子楊某,兩人發展為情人關係。2019年9月,兩人生育一非婚生女兒小謝。

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謝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銀行個人賬戶向楊某轉款合計184萬餘元。謝某向女兒小謝個人賬戶轉款合計5萬餘元;謝某還先後通過微信向楊某轉款20萬餘元,楊某先後通過微信向謝某轉款0.3萬餘元。另外,楊某通過銀行卡電子匯款方式向謝某轉賬56萬餘元;楊某表弟張某通過銀行卡電子匯款方式向謝某轉賬支付43萬餘元。

今年初,瞿女士向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楊某向瞿女士返還謝某擅自贈與的款項200餘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謝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楊某發展婚外情並生育非婚生女兒,且在長達五年多的期間內多次通過銀行及微信向楊某轉款達204萬餘元,侵犯了瞿女士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故瞿女士有權要求楊某予以返還合理部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應該在判決楊某返還的款項中,扣除楊某通過自己銀行轉賬償還的26萬餘元(上述56萬餘元中,有30萬元法院認為不應在本案中扣除)及張某轉賬償還的43萬餘元。

楊某及謝某提出,轉款中,有36萬餘元是給孩子的撫養費(按6500元/月標準支付),不應當返還。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撫養費的權利人為小謝,涉及案外人利益,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瞿女士也不同意在本案中一並處理撫養費,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考慮,不應在本案中一並處理,故對楊某及謝某提出扣除相應撫養費的訴辯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對於小謝的撫養費,相關當事人可另行處理。

對於謝某向女兒小謝個人賬戶轉賬的5萬餘元,因該款項是轉到未成年女兒小謝個人賬戶,並非轉到楊某賬戶,謝某提出該款項係其贈與女兒的壓歲錢,且該銀行卡係謝某本人持有,且小謝並非本案當事人,故一審法院認定上述款項不應判決楊某予以返還。

綜上,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本應相互忠誠,共同維續和諧穩定的家庭關係,謝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楊某發生婚外情,並長期向楊某轉款且數額巨大。楊某明知謝某有配偶,仍其與發生關係,並生下非婚生女兒,故本案中謝某及楊某存在過錯。謝某未經配偶同意,向楊某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楊某應當返還。

一審法院在保護無過錯方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一審法院認定楊某應當向瞿女士返還133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楊某向瞿女士支付人民幣133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瞿女士、楊某不服上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0月22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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