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毆打小學生事件:教訓校園霸淩者 王副所長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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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副所長打學生事件引發熱議。官方通報點出,被打學生疑似校園霸淩者。由此,一些網民轉變看法,甚至有人聲稱“支持警察”。

筆者在此強調,不論如何,副所長打人事件沒有反轉!副所長的行為,對馬某某來說,就是不法傷害

先來回顧事件原委。11月23日,一段疑似警務人員毆打學生的視頻在網上流傳。視頻中,兩名身穿警服的人跟一個身穿校服的少年迎麵相遇。其中一名穿警服者上前踢踹、毆打少年。

這段視頻中有一未露麵女子的聲音,疑似被打少年的親屬,在控訴打人者。

視頻在社交媒體流傳,引發廣泛關注。多家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11月24日,在輿論壓力倒逼下,寧夏固原警方對此事進行了通報。

據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分局發布的“警情通報”,經查,11月22日15時許,張易派出所接到轄區群眾電話報警,稱其孩子在學校被同校學生毆打,副所長王某立即帶領值班人員出警。

到達現場後,該校兩名三年級學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級學生馬某某多次毆打。民警便對現場人員信息進行登記、核實相關情況,並安撫傷者和其家屬情緒。

其間,馬某某自行離開現場,王某遂帶領輔警戴某找回馬某某,同時對其踢打,後將其帶回班主任辦公室等待家長。網傳相關視頻中事件即為王某、戴某找到馬某某時發生。

事發後,原州區公安分局立即配合馬某某家長帶孩子到醫院檢查治療,經醫院CT、彩超和醫生現場檢查,馬某某身體臉部、後腰體表有輕微軟組織挫傷。

11月23日,固原市公安局黨委對王某停職配合調查,並向當事人家屬賠禮道歉。針對民警執法中存在的問題,11月24日,經固原市公安局黨委研究決定,給予王某撤銷行政職務處分

警方通報後,事情的原委相對清晰了。不過,有些網民的看法,從一開始的指責、憤憤,轉為理解甚至讚同,稱“舒服多了”,更有甚者,評論稱“支持警察恢複原職”。

持有此觀點的人,或許是對“校園霸淩”行為十分痛恨,對相關部門整治“校園霸淩”的效果不夠認同。畢竟,近些年,不少熊孩子甚至小惡魔的行為,已經讓人“無法原諒”。極端個案還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立法層麵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調低。

誰都不願自家孩子遭遇“校園霸淩”,不會容忍霸淩事件自然翻頁,不能接受霸淩者絲毫不受影響,仿若他人惹事。

我們對打人警察斥責的同時,也需要關注通報中提到的“校園霸淩”事件。六年級的馬某某多次毆打兩名三年級同校生,學校此前知曉嗎?如何處置的?

筆者注意到,警方通報中提到,民警現場安撫傷者和其家屬情緒,由此可見,被打的情形或許不會“極其輕微”。否則,三年級學生的家長至於要“安撫情緒”嗎?希望警察打人事件別徹底遮蓋了相關校園霸淩事件的處置。

隨著通報發布,兩名警務人員的具體處警過程也引發議論。筆者注意到,警察是接報後先到學校,在處置過程中,馬某某“自行離開現場”。

說實話,讀至此處,令人不悅。一個12歲的孩子,竟然在打人後、麵對警察時——坦然離開!這是對打人行為的無知無畏?對警察調查的不理不顧?當然,也有人說,孩子可能是出於害怕,才會“自行離開”,想躲避或早點回家。

此時,警察該怎麽辦?通報中提到,馬某某“自行離開”後,兩名警務人員去找他了,並將他帶回班主任辦公室等待家長。

那麽,警察有無職權阻攔馬某某並將其帶回班主任辦公室?如果馬某某不願聽從,警察該怎麽辦?

“這個案子,警方從一開始就處置錯誤了。接報警到校後,第一時間就應當知道,這不是警方處理的治安案件,直接告訴報警家長,由學校協調處理,也可以走民事訴訟。”一位法律工作者在討論時說。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警方是沒辦法對馬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追責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警方對馬某某打人行為,無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除非霸淩行為造成死人或重傷等結果,警方是無法對馬某某的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和追責。

如此分析,出警人員對馬某某本人“無能為力”,因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兩名警務人員能做的,就隻有安撫被霸淩學生及其家長的情緒,聯係霸淩者的家長來學校?

馬某某“自行離開”,警察束手無策?法律對於霸淩者“束手無策”?

並不是!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成年學生有偷竊少量財物,或者有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學生欺淩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由學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

由此,學校對於霸淩事件有處置的權力和義務。但是,學校能怎麽管?打不得、罵不得,隻能哄?

上述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管理教育措施”,如:予以訓導;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要求參加校內服務活動;要求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為幹預;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說白了,這些措施似乎有些“不痛不癢”。能讓孩子對其行為有深刻認識嗎?教育效果如何,往往是不知下文。當然,對於打人者,也是要進行“特殊保護”的。很快,打人的事兒翻篇了。被霸淩者的家長願接受這樣的“後果”?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絕不是一味袒護!對校園霸淩事件的處置,打人者絕不能超脫在外、全程由家長麵對。“他還是個孩子,你們跟他計較什麽?”這種“慣子”思想要不得!

對於校園霸淩,公安機關有無權力、義務管?答案是:有的!

被霸淩者家長報案,警察難道說“管不了”?霸淩者當著警察麵堂而皇之離開,這會給被霸淩者及其家長帶來怎樣的心理傷害?對於霸淩者而言,這是好事兒、還是壞事兒?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製止,依法調查處理,並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這裏的“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相關行為,如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按此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力和義務去製止、調查、處理。具體到此次“警情通報”的事件,筆者認為,出警人員是有權力和義務在接警後調查校園霸淩事件,阻攔馬某某離開、要求其等待家長到來,這算是一種處理措施。當然,若涉及詢問馬某某的調查行為,需要等其法定監護人到場後方可進行。

除了“叫家長”,查清打人事件後,學校、公安機關不能對打人者實施任何行為嗎?這也不是好的教育方式。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矯治教育措施,包括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措施。

熊孩子的背後,往往有熊家長。有些孩子,家長管不了、學校管不好,最後淪為“社會管”。到那時候,後果不可預料。

縱觀整個事件,王副所長被撤職,不冤。若霸淩行為成立,對於馬某某而言,“此劫”未必全是壞事兒。

以上內容為筆者的一些不成熟認知,歡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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