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案背後,20起報複社會事件的驚人相似性
文章來源: 新新默存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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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文化縱橫”公號。
本文集中研究20起報複社會案例,分析報複社會者的報複心理,區分了市場排斥、參與排斥、公共服務排斥、社會關係排斥等四類來源。當被排斥者遭遇社會挫折而缺乏足夠的社會資源和心理資源疏解負麵情緒時,很可能形成報複心理,進而訴諸極端情緒與報複行動。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報複社會的犯罪行為屬於一種表演式暴力,施暴者欲以極端行為博得輿論關注和社會承認。
本文選自《江蘇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6期,有所編刪。
文/馬子琪、趙雲亭
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社會力量的發展也進入了高度個體化、獨立化、分散化的階段,個體的力量不斷膨脹,表現最為明顯的即個體極端暴力行為的增長。以“報複社會事件”為關鍵詞進行網絡檢索,駕車傷人、持刀砍人、公交車縱火……相似的悲劇總在不停上演,每一次慘劇的發生都刺激著公眾的神經。
個體報複社會事件是指被社會排斥的邊緣主體因多次情感與利益受損產生怨恨心理,為尋求情感與事實正義而對社會公眾無差別地實施暴力侵害行為,從而嚴重威脅社會穩定與安全的突發性極端事件。
從性質上看,個體報複社會行為是情感性越軌行為的極端表現形式。此類事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行為主體是單一的個體,大多是被社會排斥的邊緣群體。2.行為目的非理性,長期積累的怨恨情緒與不公感是主要心理誘因。3.侵害對象泛化,一般針對的是不確定的社會群體,如公交車縱火中的乘客群體,或是特定群體中的不特定個體,如專門針對兒童學生的侵害行為。4.手段擴大殺傷,往往選擇能在短時間內造成廣泛威脅的武器,如爆炸物、縱火、刀械等。5.突發性與恐怖後果,事件發生前沒有明顯的征兆,持續時間很短,難以預料和防範,並且容易引起多人死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本文選取了2015-2019年間的20起典型案例,詳細梳理每件案例的事發經過及行為人的心理與行為變化曆程,從中透視個體報複社會行為的一般特質與生成規律。
(2015—2019年媒體報道的具有代表性的個體報複社會案件一覽表)
▍排斥與剝奪:個體報複的社會邏輯
(一)社會排斥—個體報複的內在關聯
“當一些個體和群體沒有獲得資源、機會和稟賦、權力的渠道,而這些狀態在他們生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正常的、習俗性的或者預期之內時,就可以說他們就遭到了社會排斥。”社會排斥意味著個體的資源、機會、稟賦、權力全部或部分缺失的狀態被固定化,個體或群體與社會的關係斷裂,這就必然會導致部分個體或群體能力的剝奪,限製個體的生活機會。
麵對社會排斥導致的生存困境,個體會作出不同的反應,如遵從、創新、形式主義、隱退主義或是反抗,個體報複社會行為可以看作是隱退主義的極端表現形式———行為人拒絕接受現有的社會文化和目標,同時以非製度化的手段反抗社會現實。
此外,越軌概率的高低與個體遭受社會排斥的程度呈正相關,一般來說個體被排斥的程度越高,越難以融入社會,就越容易引發越軌行為。特別是當個體不能通過合法手段來維持其理想生活的滿意度時,越軌可能更受偏愛。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能力剝奪與社會關係斷裂是社會排斥導致個體做出越軌行為的兩個基本誘因。
通過深入剖析報複社會個體事發前的生活軌跡,發現絕大多數的主體在做出極端行為之前都有一個共同的行為特征,即自發主動地疏離社會關係網絡,社會交往都處於封閉或半封閉狀態,不願與人交流,不參加任何社會活動。
例如,北京西單大悅城持械傷人事件中的朱某某,在案發之前因沉迷於網絡遊戲,頻繁更換工作,很少與他人交流,甚至與家人也斷絕了聯係;再比如海口砍殺學生案,據其親屬反映,行為人李四君在事發前返鄉期間,舉止異常,不與他人交流,不參加家庭活動。
根據吉登斯的觀點,社會排斥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社會下層的被動排斥和社會上層的主動排斥,我們所說的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排斥均指被動排斥,即處於社會底層的群體被迫排斥於主流社會之外,然而事實證明在社會底層中同樣會出現主動排斥的現象。報複者的生存樣態往往經曆了一個由被動排斥到主動排斥的過程。先是由於外部的社會結構張力或自身先天性缺陷被排斥於社會結構的邊緣,形成“事實上的排斥”,在個人欲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自願主動地脫離主流社會,甚至完全隔離,乃至形成一種反社會的文化特征,這是一種更為可怕的“心理上的排斥”。當心理隔離達到一定程度或持續足夠長的時間就會以極端劇烈的形式通過個體行為展現出來。
(二)社會排斥—個體報複的製度過程
社會排斥強調的是“誰”(推動者和施動者)通過怎樣的製度過程將他人排斥出一定的社會領域,重點在於揭示內在的機製和過程。因此需要說明報複社會的主體是在哪些機製的作用下一步一步被排斥於社會邊緣,從而提高了越軌的可能性。艾略特·庫裏在最新的研究中發現,犯罪是大肆釋放市場力量的社會後果,勞動力市場變化、社會網絡支持弱化、基本公共服務的減少、達爾文主義以及資源競爭文化的放大等排斥機製都會在不同程度上促進犯罪。從報複社會主體的生活困境來看,他們大都經曆了以下四種類型的排斥。
1.市場排斥
市場排斥包括來自勞動力市場和消費市場的排斥。勞動力市場排斥是指某一類群體的成員被排斥於主流勞動力市場之外,存在經常性失業或就業不穩定風險,在職業選擇上隻能從事重體力勞動或服務業等工作。消費市場的排斥則表現為買不起或被限製了使用商品和服務的能力,難以融入主流的生活消費方式。他們無法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優惠政策,生活消費的物質需求也難以得到滿足,在經濟地位上與其他階層嚴重隔離。
例如,
上海傷害學生案中的黃一川,在多地長期就業不順,2018年6月來滬後更加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一直處於失業狀態,生活沒有著落,產生厭世情緒,由此萌生了報複社會的想法。北京西城區宣師一附小學案中的賈某某則是因為其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後,沒有被安排到合適崗位而心生不滿。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優勝劣汰的排斥性機製,在資源配置和勞動力選擇都由市場來決定的條件下,必然會限製一部分能力弱勢群體的市場準入機會。此外,市場“失靈”與市場經濟體製發展不健全也會造成資源和福利享有的不平等,進一步加劇了對弱勢群體的排斥烈度。
2.參與排斥
參與排斥指主體被排斥出決策過程,缺少話語權,公共事務參與程度低、沒有公平獲取政治資源、享受政治權利和履行政治義務的權利和機會。對於弱勢群體來說表現為合法權益的易損性,利益訴求途徑受阻以及利益受損後製度化維權方式的失效。例如,
在2016年銀川公交車縱火案中,嫌疑人馬永平三年被分包商拖欠20多萬元工資,不得已采用民間借貸的方式還債,討薪期間甚至還遭遇土建老板及其打手毆打,向當地縣、鎮兩級政府相關部門申請維權卻遭反複推脫,討薪維權無望之下陷入了極度不滿與憤恨之中。
按時支付工資本是受製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而在實際執行層麵,並非所有個體的合法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特別是對於社會地位及資源占有數量明顯處於弱勢的邊緣群體來說,他們本身就是極少或是從不參與政治活動的政治邊緣人,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更為有限。由於製度環境和社會結構性缺陷,弱勢群體比之其他階層更容易遭遇權利受損風險。
3.公共服務排斥
公共服務排斥指“個人或群體因不具有公民資格而無法享有社會權利,或即便具有公民資格也被排斥出某些國家福利製度”,這在我國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村流動人口當中表現尤為嚴重。以戶籍製度為基礎的區域壁壘將城鄉居民劃分成了兩種不同社會身份,外來人口由於不具備正式的居民身份,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務領域方麵都被排斥在城市公共服務體係之外。
收入不穩定加之缺乏必要保障,外來的農民工與城市居民相比貧富差距愈加明顯,福利資源分配不平衡與不平等加劇了邊緣群體的生存風險,失業、職業病、經濟損失等風險損害在弱勢群體身上呈幾何倍的放大。公共服務排斥進一步弱化了邊緣群體抵禦風險能力,而生活中的各類風險都有可能導致個體陷入生存泥淖。
例如,
徐州幼兒園爆炸案中的許某某,因自身的生理性疾病失去了教育機會,早早輟學打工,由於沒有一技之長以及身體健康狀況較差也很難找到較好的崗位,生活的壓力促使他的心理逐漸失衡,進而選擇通過報複社會的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
4.社會關係排斥
社會關係排斥指群體或個體由於社會關係紐帶斷裂無法參與到正常的社會交往生活當中,表現為缺乏來自家庭、朋友和社區共同體的支持。
例如,常熟縱火案中的薑某春自小性格內向、沉默寡言,在家庭中得不到重視,成年後在外打工極少與家人聯係,婚姻生活也並不如意,整日沉迷於賭博,自暴自棄。看到跟隨自己出來打拚的表弟薑大山日子越過越紅火,對比自己灰暗的生活激發了他內心的嫉妒,薑父認為侄子薑大山給予兒子薑某春幫助不夠,又進一步加深了薑某春的怨恨,對於他來說難過的不僅是生活還有來自情感上的疏離。
隨著傳統家庭結構與社區的解體,社會個體化以及社會流動的影響使得傳統的以血緣、地緣為主體的親緣關係變得極為脆弱,特別是對於流動人口來說,他們脫離了原來的社會關係網絡又無法立即融入全新的環境,關係紐帶處於斷裂狀態,當麵臨風險侵害時,陌生城市並沒有為他們提供可以緩衝的港灣,“異地生存”的家庭與親屬關係網絡又無力提供幫助,社會關係排斥切斷了邊緣群體防禦抗爭生活風險的最後防線。
南昌紅穀灘一案中的萬某弟因為娶不上妻子對生活失去希望,竟想要殺一個漂亮姑娘作“陰間夫妻”;福州的侯某鋒則是因為前妻找到新的男友而心生怨恨,捅死其男友後又將憤怒發泄於路人。情感上的空虛打破了底層生存者的最後防線,生活的冷漠促使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
此外,社會排斥的多向度性和累積性使得群體或個體有可能同時經曆多重排斥,在某一領域遭受的排斥會引致其他層麵的排斥,這些排斥又會互相施以反作用,導致多重排斥與弱勢,綜合造就了弱勢群體的生活困境。例如一個人在就業或獲取公共服務上的缺失會導致他麵臨經濟上的窮困,而經濟上的窮困反過來又會導致其他形式的剝奪(如權利受損或社會關係支持斷裂)。因此,社會排斥本身不但是能力剝奪的一部分,而且也是造成抵禦風險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
▍行為極化:個體報複社會的情感邏輯
(一)個體報複社會行為的情感屬性
從表麵上看,社會排斥體驗促使個體產生報複社會的動機,從而導致越軌行為的發生,但是,排斥狀態下的生存困境刺激與越軌行為的發生之間不具備必然聯係,並非所有被社會排斥的個體都會走上犯罪的道路。有關個體報複社會的新聞報道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會在作案原因中點明作案者存在報複心理與厭世情緒,因此報複心理才是直接導向個體無差別泄憤行為的決定因素。
報複心理是一種應對、反抗外部不利因素的自我防禦保護機製,是個體為了保持內心平衡而自發進行的補償反應。報複心理與個體的負性情感壓力是相伴而生的,如痛苦、自卑、羞辱、憤怒等負麵情緒,從價值強度與持續時間的角度來看,報複動機的形成是個體情感極化的結果,從強度較高但持續時間較短的痛苦、憤怒與羞辱等負性情緒演化為強度較低但持續時間較長的社會不安全感、仇恨情緒、政治冷漠、悲觀厭世等極端的價值判斷與心理認同。
例如,在榆林米脂一案中,趙澤偉少年時在米脂三中上學時總是受同學欺負,積怨已久,造成了其性格上的殘缺,形成了嚴重的心理創傷,成年後工作生活一直不順。情感是人類行為的調節器,在有意識和無意識間指導著人們的決策,情感上的缺陷會導致有缺陷的社會行為。埃爾斯特指出:“如果某種情感的擁有本身就有害的話,那麽,按照這種情感行事同樣是有害的。”一般來說,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人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和心理資源來預防極端情緒的產生。個體的社會地位越低,就越容易接觸到造成壓力的負性生活事件和問題,當個體在“市場位置”中總是處於消極狀態時,即長期處於被剝奪與被歧視狀態,那些低沉的情緒體驗就會儲存起來,並且作為“創傷”而延續。而負氣的個體或群體對其行為並不完全具有掌控力,在情緒力量的推動下,個體或群體的行為可能偏離預先設想的理性軌道而產生突變,
最終導致無差別非理性攻擊行為的發生。
(二)個體報複社會的行為極化過程
被排斥個體報複社會動機是在情感的推力下形成的,通過梳理報複社會個體的心理曆程發現,極端行為的形成大致經曆了現實環境刺激與排斥傷害感知、傷害體驗加工與負性情緒喚醒、報複心理形成與實施效果估量、極端情緒外化與報複行動施行四個階段。
1.現實環境刺激與排斥傷害感知
個體遭遇社會排斥並形成初步的情感體驗是報複心理也是行為極化過程的第一階段。在這一階段,個體直接或間接地接觸到來自社會環境或其他階層的資源剝奪、權力限製、機會缺失及關係破裂等損害,並初步形成了自卑、痛苦、憤怒等消極的情感體驗。在這一過程中個體對傷害的感知是影響他們做出何種反應的關鍵性因素,不同的人對同樣的情境刺激會產生不同的心理反應,在許多情況下,一般人看來不是重大的刺激,而在邊緣群體那裏有可能是毀滅性的心理打擊。
例如,廣西柳城縣“9·30”爆炸事件中,韋銀勇因采石場災害隱患與租金問題多次與村民發生糾紛,他在這一過程中產生了強烈的不滿情緒,甚至還威脅要炸掉村民的房子,采石場被關停後與村民的關係愈發緊張。
2.傷害體驗加工與負性情緒喚醒
被排斥的個體對來自環境的傷害進行加工,並產生強烈的負性情緒是行為的第二階段。在這一階段,個體將感知到的環境刺激與頭腦中已有的知識經驗相結合,對信息作出判斷從而得出基本結論。由於排斥環境的長期作用,這一階段的個體知識經驗水平本身就存在缺陷與不足,有可能使得他們對信息經驗的加工存在片麵性或是極端化,刻意誇大環境損害造成的後果,進一步激化已有的負性情緒體驗,如從初級的緊張、憤怒、悲傷、嫉妒、孤獨過渡到怨恨、仇視、無能感等深度自我毒害的負性情緒,此時個體的心理處於嚴重失衡的狀態。
例如,韋銀勇一案中,在他看來,采石場被關停是由於村民嫉妒自己掙錢才故意鬧事,相關單位的處理也有失公正,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之前被迫關停,是政府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忽略了采石場的安全隱患以及對周遭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
3.報複心理形成與實施效果估量
報複心理與動機的形成是行為極化的關鍵環節與核心階段,個體在前兩個階段的基礎上明確了環境刺激造成的損害,出於維護自我利益、安全感和尊嚴的需要,產生了傷害他人以維護自尊、恢複平衡心態的念頭,決定采取報複手段進行還擊,同時也對報複的對象與實施的可行性進行了分析。
對於報複社會的個體來說,他們遭受的是來自社會多重的傷害,有些傷害並非由具體個人造成,比如貧困、失業、疾病等等,難以找到一個明確的仇恨對象;有些則是因為對手太強大,如政府、社會團體等,單純報複一二個人難以滿足他們的心理需要,因而將仇恨擴大化,報複毫無防備且數量眾多的陌生人才能產生足以匹配他們憤怒情緒的效果。此時個體的負性情感能量達到極值,任何一點環境刺激或情緒波動都有可能激發個體的報複行為。韋銀勇案發前曾在微博中寫道:“等到那一天我變得瘋狂,請記得我單純時曾被你們當傻子一樣耍。”“必須往前走,因為沒有退路,我會拚命換來意想不到的後果。”“我殺人的時間到了”等語。
4.極端情緒外化與報複行動施行
報複社會行為付諸實施是報複心理與極端情緒的外化階段,個體通過縱火、爆炸、持械傷人等極端暴力手段對不特定群眾實施暴力行為以發泄極端情緒。個體積蓄已久的負性情感能量被喚醒激活,開始有意識地設想報複計劃並付諸實踐。
例如,
陽讚雲在案發當日,他先將女友送回家,然後獨自返回縣城,伺機實施報複行為。他先把車開到衡東縣法院門口附近守候,意圖衝撞法院工作人員。未覓得機會後,又駕車衝入位於縣城的洣江廣場,一路猛烈撞擊正在廣場休閑娛樂的人群。車輛撞到障礙物致使安全氣囊打開後,他又下車持折疊鏟、匕首揮砍現場群眾,造成無辜群眾重大傷亡。
(三)“創傷”情感的孵化場域
通過前文的分析我們知道,當個體在“市場位置”中總是處於被剝奪與被歧視狀態時,那些消極的情緒體驗就會儲存起來,並且作為“創傷”而延續。那麽這些“創傷”式的情感體驗是在哪些情境中被孕育的呢?根據柯林斯的解釋,個體與社會情境的緊密聯係是通過情感能量來實現的,它是個體進行社會互動的一種情感資源,當情境能夠滿足個體大多數的需求時就會保持在較高的情感能量水平,反之則會處於較低的情感能量水平。
社會中個體情感能量的獲得是在以下幾類社會場域中實現的,包括家庭、學校、社區、工作單位、社會團體或社會組織等。按照場所、交往對象與交往頻度的不同,可將報複社會個體的社會情境劃分為熟悉情境、社交情境、工作情境三種類型。熟悉情境指與熟人之間的日常交往,沒有特定目標,關係最為親密,也是情感能量的主要來源,如家庭中的互動、與其他親人或是鄰居之間的交往。來自熟悉情境的創傷體驗主要表現為離婚、失戀等親密關係的中斷;社交情境則是為了互動而互動,目的是獲得愉悅感,作用在於溝通了解和交換信息,如鄉緣群體、社區活動等。其創傷體驗表現為來自鄉群的蔑視與孤立、與居住隔離相關聯的階層歧視;而在工作情境中,雙方有特定的目標以及明確分工,存在行為限製,感情交流較少,如工作單位、學校、交易中的交往行為。其創傷體驗表現為由失業、輟學等引起的自我實現失敗與同輩排斥等。例如榆林米脂一案中,作案者主要是在學校生活和社會中遭遇了創傷體驗;葫蘆島駕車撞人案中,則是家庭矛盾的擴散與顯現,兩者都遭遇了低度的情感能量體驗。
被排斥個體的“創傷”體驗並非是單一進行的,他們可能同時或交替遭遇不同情境下的情感傷害或關係斷裂。2016年江西奉新撞人案中,犯罪嫌疑人胡家兵的一位朋友回憶其生活經曆,稱“七八年前老婆和他離婚了,兒子2014年打架入獄了,原來他(胡家兵)自己開一台車,請司機開一台,出獄以後一無所有,靠幫人開車,一個月賺七八千塊……拿了錢就去北京申訴……他不吸毒,手機很舊,連網都沒法上,就愛賭博”。社會排斥的屏障導致個體無法從日常生活情境中獲得足夠的情感回報,長期處於較低的情感能量水平,諸如輟學、失業、離婚等挫折遭遇都是降低個體情感能量的情景事件。
▍表演式暴力:個體尋求承認的垂死掙紮
自古以來中國人傳統觀念中的報複遵循的是“冤有頭債有主”原理,而這些個體的侵害行為指向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具體對象而是整個社會,行為目的也並非針對既存的利益侵害,這就使得個體泛化的暴力行動與一般意義上的犯罪行為區別開來。既不符合犯罪的因果定律,又並非精神誘因,行為人的目的似乎更傾向於製造轟動效應,向全社會發出“關注我”的信號,暴力行為對於他們來說更多的是作為目的而非手段。在劉伯超看來,“報複社會”就是個體通過這種危害性極大、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方式尋求他人承認與關注的過程。那麽行為人為何要向社會尋求承認,又為何訴諸表演式暴力發泄尋求承認?霍耐特關於社會承認關係模式的研究為此提供了答案。
(一)“為承認而鬥爭”
“人必須活著,但必須是(或成為)人”。人類由於自我意識的存在,本身就有表達自我與被他人評價的需要,用以證實自我存在的實體和尊嚴,因此人需要承認,需要在他者的承認中達到對自身恰當的理解,以促使獨立自主個人的實現。
在霍耐特的研究中,承認不僅涉及人類主體內在自我意識的情感體驗,也涉及個體與社會之間所必須具備的相互關愛,個體在與社會互動中獲得可以無障礙地與他人交往的自信。平等是承認的核心內容,每個人都須得到法律關係的保護,同時也負擔一定的道德義務,而這種道德義務恰恰能夠塑造個人的行為、規範和調節人們的生活,使得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承認是個體在現代社會中生存的基礎性條件,是個體對美好生活的期待。個體期待社會能夠承認他們當下的能力及成就,並將其作為前進動力,然而不公正是普遍存在的,不公正根源於社會對隱藏的相互承認規則的侵犯,也就是社會拒絕承認或是錯誤承認個體的主體性。部分個體能夠運用自身占有的資源去彌補社會造成的傷害,對於被排斥於社會邊緣的群體來說,他們恰恰缺失這種彌補損害的能力,其結果必然是持續的蔑視體驗。霍耐特認為,蔑視是社會反抗的道德動機,為了表達公開和要求補償,個體不得不運用物質的、象征的或是消極的暴力與社會展開鬥爭,即“為承認而鬥爭”。
馬永平在案發前手書的絕筆信中寫道:“三年來經過各種努力討薪失敗了,我無法用言語來表達絕望和憤怒……沒有人不珍惜自己的生活,我也不會去傷害欺騙我的任何人。但當我的生命被……良心泯滅的老板踐踏得不如一條狗時,我隻能以擁抱死亡的方式要回我的血汗錢。”
因而我們可以把個體的報複心理理解為反抗蔑視體驗的表現,用霍耐特的話來說即“承認正義”。社會不公正或者說社會排斥侵犯了個體的實體與尊嚴,侵犯了個體所秉持的“正義”,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轉而訴諸違反法理正義或程序正義的越軌行為,因此在他們看來報複社會即是一種獲取承認正義的悲情方式。
(二)表演式暴力:作為手段的暴力
報複社會者常采取砍殺、縱火、引爆炸藥、駕車撞人等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對他人施暴。暴力對於他們來說更多的是發泄情緒、獲得承認的手段而非目的。
越是容易被剝奪的個體,越傾向訴求於顯而易見或高調的行動,這就使得報複社會渲染上了一層表演色彩,個體報複社會的行為即個體為了獲取社會承認而實施的暴力表演。
不同於普通個體犯罪的隱匿性,製造轟動效應是個體報複社會的目的之一,他們追求的是社會影響或社會危害的最大化,並非期望從這一過程中謀取特定利益。為了保障行為的轟動效果,他們一般會選擇社會關注的弱小群體,例如兒童、學生;借助大規模的殺傷性手段,如化學物品、爆炸物品;實施地點選擇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如公共交通、商業場所、居民住宅區等等,這樣做一是因為有足夠的侵害目標,便於實施;二是有大量觀眾,能夠滿足行為者製造刺激、引起關注的需要。
例如,2009年王府井撞人案中艾緒強選擇王府井作為作案地點,在他看來“王府井是中國最繁華的中心,是富人聚集的地方”;2010年鄭民生一案同樣是跨階層的報複,選擇了地處市中心、學生大都家境殷實的重點小學進行攻擊,被製服後還在瘋狂大叫:“他們不讓我活,我也不讓他們活”“多殺一個賺一個”。
另外,還需要指出的是,新聞媒體對個體報複社會行為的報道,往往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這就附帶著產生了傳播暴力的負麵效應。因為這會讓那些具有類似被排斥經曆的人意識到,
某些暴力行為可以強調或突出他們的不滿,引發輿論的聚焦,於是他們就有可能有樣學樣地進行暴力表演。所以,。
例如,2010年3月到5月短短兩個月的時間裏,全國範圍內連續發生了六起惡意侵害校園師生安全的事件,雖然犯罪者的身份及造成的結果各不相同,但犯罪的方式、過程、侵害對象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我們不得不懷疑新聞媒體對此類事件詳細逼真的描述使得部分懷有報複心理的人受到啟發進而模仿犯罪。因此,報複社會事件的危害性不僅僅在於事件對社會產生的現時性威脅,還在於其引起的示範效應。
▍結語
如果社會中充滿了隱匿於日常生活中的不平等與暴力,久而久之就會形成暴力的自然化,這是由於畸形結構的固定化導致的。正如柯林斯的觀點,“沒有暴力的個體,隻有暴力的情景”,個體的情緒和行為是由社會情境塑造的,即使是那些看起來非常暴力的人群,也隻是在特定的時空中才是暴力的。也就是說社會結構、社會轉型、社會緊張、個體的特質等背景條件雖然可以解釋人類社會行為根本性動機,但是距離解釋突發暴力情境的核心動機還很遠,個體極端的暴力情境是由緊張與憤怒的情緒塑造而成的,報複社會的本質是情緒場域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