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上遊新聞(報料郵箱:baoliaosy@163.com)記者獨家獲悉,自稱浪胃仙IP“創始人”的遊某某(藝名遊絮)因犯職務侵占罪,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責令歸還所侵占的公司資金和網絡賬號。
對此,浪胃仙原MCN(網紅運營機構)重慶天權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權星公司或公司)負責人彭先生向記者表示:“這一案件對於整個MCN行業有著深刻的警示意義。”
法院查明遊某某偽造賬號使用權授權協議
11月12日,彭先生向上遊新聞記者展示的法院判決書載明,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巨額財產,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責令退還所侵占的四百餘萬元公司資金,並交還涉及的網絡賬號。遊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4年10月1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遊某某上訴,維持原判。受訪者供圖
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18年2月7日,遊某某與重慶風雲互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東彭先生、李某共同成立了天權星公司,風雲互娛公司占股60%,遊某某占股30%,彭先生、李某占股10%(由遊某某代持)。遊某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負責日常經營管理。遊某某使用其個人身份信息,代表公司分別在抖音和快手等網絡平台注冊網絡賬號。2018年7月23日,天權星公司與藝人李某某簽訂藝人獨家經紀合同,由公司全權代理李某某的網絡平台主播活動,擁有其版權及相關商業權益。公司利用該藝人拍攝短視頻,投入抖音、快手等網絡平台開展運營,形成廣告收入、流量分成收入等。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遊某某在擔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浪胃仙”相關業務收入轉入自己或親友的銀行卡賬戶,以收款不入賬、虛構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資金共計400餘萬元,用於個人消費、購房等。2020年7月14日,公司解聘遊某某,遊某某離職,但其偽造“網絡平台賬號使用權授權協議”,拒絕交還網絡賬號,繼續使用該賬號從事個人商業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遊某某利用擔任天權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嚴重違反公司財務管理製度,采用隱瞞其他股東、借用他人賬戶收取公司業務款、私卡收入不如實入賬以及虛構公司支出等方式將公司資金收入非法據為己有,用於個人消費、購房支出,其離開公司後拒不交還歸屬於公司的網絡賬號還利用歸屬於公司的網絡賬號從事商業活動。遊某某具有非法侵占公司財物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法院終審認為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遊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負責人提醒同行加強風控
2022年12月9日,上遊新聞以“頭部吃播IP浪胃仙‘創始人’涉嫌侵占400萬經營收入,報警人稱她已被批捕”為題對相關事件進行了報道。作為頭部吃播IP,浪胃仙擁有超3000萬粉絲。2022年3月6日,自稱“浪胃仙IP創始人”的遊某某出鏡稱,浪胃仙和另一位公司管理人“帶走團隊,過河拆橋”。在個人主頁簡介中,遊某某還寫道:“我不是網紅,也不是美食博主。嗯,我是冤種老板……”
2022年3月6日,遊某某自稱“創始人”,用浪胃仙IP賬號發視頻聲討浪胃仙“過河拆橋”。視頻截圖
11月12日,天權星公司負責人彭先生說,她的職務侵占犯罪不僅給公司帶來了巨大經濟損失,還對“浪胃仙”IP的正常運營帶來重大影響。“她哪裏是‘冤種老板’,我們這些公司股東才是。她遺留下來的後續許多工作,還要我們去做。”在采訪中,上遊新聞記者感受到,彭先生對此案有著深刻的認識。
隨著MCN(網紅運營)行業的發展,IP的價值不斷攀升,賬號歸屬權問題成為MCN機構與創作者之間的重要議題。談及此次案件的經曆,他認為,遊某某的侵占行為對公司帶來了巨大的影響,也給MCN行業同行敲響了警鍾。“在MCN行業中,個人影響力和IP號召力密不可分,但如果MCN機構在財務與賬號管理上缺乏有效監管,容易導致重大風險。”在彭先生看來,“一旦網紅IP產生商業價值,賬號歸屬、主播權益和收益劃分必須製度化,不然容易產生糾紛。”
律師說法:事先簽訂完善合作協議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遊某某案是MCN行業在迅速發展過程中風險與問題的一個縮影。在彭先生眼裏,網紅IP賬號的歸屬問題是行業內重要的風險管理點。他坦言,隨著網紅IP的價值不斷提升,賬號的管理權與收益分配應該在合同中清晰明確,確保創作者與機構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通過明確的法律文書保障財務和賬號的安全,是每一家MCN機構都要麵對的課題。”對此,重慶渝和律師事務所周小山律師分析指出:“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麵:1.
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2. 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單位財物,且數額較大;3.
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4. 主觀方麵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
周小山律師建議,MCN機構、網紅及經紀人三方應事先簽訂完善的合作協議,並明確財務管理、賬號歸屬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條款。他指出:“建立健全的規則並形成良性互動,能有效促進三方的合作與發展,降低法律糾紛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