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父母收到北京人民檢察院的正式答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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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父母於2024年4月15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偵查監督申請》,請求“對朱令被投毒一案偵查過程中有關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其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並督促其對該案繼續偵查”

在朱阿姨提交的《偵查監督申請》中提出,有關部門的偵查行為中存在一些違法之處:

第一、 “結辦”案件違法

第二、沒有認定犯罪嫌疑人與事實不符

第三、解除對孫某的出國限製並為其變更身份信息違法

第四、以缺少“直接證據”為由不作為,於法無據

2024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4人麵見朱令父母,當麵答複朱明新偵查監督申請主要內容如下:

CDT 檔案卡

1. 經過查閱案卷材料,並沒有發現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之所以有領導批示,是因為案件影響大;

2. 本案沒有撤銷案件,“結辦”案件並非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實際上是無法偵破而掛案;

3. 孫維曾經被認定為犯罪嫌人,沒有解除其犯罪嫌疑人的手續;

4. 偵查機關有解除其出境限製的手續,依據是兩高兩部的有關規定;

5. 對於孫維改名孫釋顏和出生日期,偵查機關是知道的,但是否符合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在檢察院偵查監督的範圍;

6. 檢察機關認為將孫維作為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需要證據確實充分,現有證據不能達到這一標準;

7. 清華毒物管理不嚴導致其他人也可能獲取鉈鹽、朱令還在校內有其他活動地點、除了同宿舍人員還有其他人員也可能進入其宿舍等事實,都不能排除其他人投毒的可能;

8. 賀敏博士的實驗證明朱令94年8月開始中毒,但現有證據隻能證明孫維94年11月開始接觸鉈鹽,所以該證據不能推動案件;

9. 案件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今天當麵答複並沒有書麵答複,符合《人民檢察院辦理群眾來信工作規定》,家屬要求的話可以出具書麵答複。

朱令父母當場回複如下:

1. 其他刑事案件並不需要領導批示也沒有“結辦”手續,本案明顯受到權力幹預,領導批示“結辦”案件導致案件無法進一步開展;

2. 孫維被認定為嫌疑人,如果沒有解除其嫌疑人身份的法律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不得允許其出境;

3. 孫維作為犯罪嫌疑人,其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將對案件偵查帶來困難,有可能導致其逃避偵查,偵查機關明知仍允許,是瀆職行為;

4. 雖然批準孫維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屬於行政管理行為,但是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也應就此事進行調查並就發現的違法行為轉交有權機關處理;

5. 盡管從每個因素看存在其他可能性,但是將所有作案必要的因素綜合起來看,隻存在一種合理的結論,就是孫維是唯一的嫌疑人,並不存在其他的合理懷疑,這已經達到了移送起訴的要求。

6. 94年8月雖然是暑假,但清華有小學期,朱令還是在校內中毒,而且也不能排除孫維盜取實驗室鉈鹽的可能。

7. 要求書麵答複。

2024年11月8日,朱令父母在網絡公布《偵查監督申請》全文,發布幾小時後被文章被依法下架。

2024年11月11日,朱令父母收到書麵答複如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群眾來信回複函

朱明新:

您好!202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您的偵查監督申請交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依法調取“朱令令鉈中毒案件”偵查卷宗、詢問相關人員、走訪相關單位,全麵開展監督審查工作。經審查,1994年12月、1995年3月,朱令令先後兩次因突發富騰、眩暈等症狀入住北京同仁醫院、北京協和醫院治療。1995年5月2日,確診為鉈中毒。同年5月5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采去了當時條件下的各種形式偵查措施。審查中,未發現公安機關存在偵查違法情形。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監督申請事項,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責任。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朱令父母收到北京人民檢察院的正式答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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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ro1 發表評論於
其實更傾向於寢室集體作案,孫大概率是直接操作者而已。如果隻是一人作案,同寢室間定會互相猜疑提防關係緊張疏遠;而這幾個人一直聯係緊密,彼此信任,很反常。
慕成子 發表評論於
我為謀殺感到憤慨。
但我堅決擁護疑罪從無
caption 發表評論於
說來說去,
朱家的意思是,不能排除孫犯罪。
JC的意思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就是孫。
這事兒沒有新證據就是無解,法律上講還真不能扣孫一輩子。

隻是要清楚一點,JC如果不想查,那麽百姓是沒法查的,那麽久永遠證據不足。。。
這個同樣無解。。。
老寓公 發表評論於

孫有後台。

envy4525 發表評論於
誰讓你惹了趙家人呢
ROUTARD 發表評論於
這樣的證據在哪個國家可以定罪?說說看來。

沒罪不允許出國,改名那是法西斯國家。
jin_yin_hua 發表評論於
既然不能起訴孫,也沒有新的進展,就不能限製孫出國. 等有了新證據可以起訴了再通緝孫好了.
jin_yin_hua 發表評論於
孫是11月份進入課題組的. 秦檜說嶽飛謀反沒有證據是 “隻是尚未證明.”
manhan 發表評論於
大話空話套話,有的是理由搪塞,就是沒了良知與公義。美國的民主自由確實不完美,但是目前人類最先進的文明。中共國就是一個邪惡的存在
紅米2015 發表評論於
為何孫維11月才接觸鉈鹽?最晚秋季開學就應該進入實驗室,而鉈鹽溶液就在實驗室桌上放著。是不是指接觸固體鉈鹽?那前麵說其他人也能接觸鉈鹽,那是指溶液還是固體?
阿寬 發表評論於
沒有證據,確實無法起訴孫維,但領導結案,犯罪嫌疑人出境確實可以定瀆職罪,全部人都沒錯?人家不服是有原因的。
tudoutudou99 發表評論於
依法下架,是不是太扯蛋了?什麽法?何時頒布 -禁止說話法?
廣東涼茶 發表評論於
這位大概率是方舟子鐵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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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dale1 發表評論於 2024-11-12 19:12:05"賀敏博士的實驗證明朱令94年8月開始中毒,但現有證據隻能證明孫維94年11月開始接觸鉈鹽,所以該證據不能推動案件;"
這個證據不僅不能推動,而且基本排除了孫維的嫌疑。隻不過不好說出來。


矽穀工匠 發表評論於
好高傲的法院啊。
爭爭日上 發表評論於
批評是負麵言論?那中國政府天天批評美國政府,全都是負麵言論嘍,應該禁止啊
Lisland_2013 發表評論於
按現有證據美國也是無法判孫的
unanimous 發表評論於
中國一有壞事, 樓下動不動就和美國比, 比了半天能說明什麽?美國也有這樣的事, 所以中國法律係統不公可以忽略不計? 這是強盜邏輯
中航科工六院 發表評論於


南大刁愛青案和清華朱令案都沒有結案,沒有追訴期時效限製。


喬木老爺 發表評論於
kingdale1 發表評論於 2024-11-12 19:12:05"賀敏博士的實驗證明朱令94年8月開始中毒,但現有證據隻能證明孫維94年11月開始接觸鉈鹽,所以該證據不能推動案件;"
這個證據不僅不能推動,而且基本排除了孫維的嫌疑。隻不過不好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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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麽邏輯, 現在證明她11月能接觸鉈, 不等於之前不能, 隻是尚未證明。 這案子太明顯不過了, 如果這都破不了案, 中國公安基本上就是白癡了。
老李子 發表評論於
答複前後矛盾,漏洞百出
sxyz 發表評論於
美國也一樣可幹擾辦案,做法就是換法官,法官也是人也有政治傾向,好惡
半路過來 發表評論於
改名字至少能有個理由, 改生日就奇怪了,生日難道是想起哪天就哪天的?
讀書行路 發表評論於
說實話事隔這麽多年,確實是無法重啟調查了
joyflash2003 發表評論於
建議把幹預司法的領導繩之以法
bluetag 發表評論於
在那個年代如果孫家沒有後台,警察肯定有一百種辦法讓她招供,雖然刑訊逼供不對,但說這個案子沒有受到上麵幹擾,鬼才會信,檢察機關裝什麽白蓮花。
kingdale1 發表評論於
"賀敏博士的實驗證明朱令94年8月開始中毒,但現有證據隻能證明孫維94年11月開始接觸鉈鹽,所以該證據不能推動案件;"
這個證據不僅不能推動,而且基本排除了孫維的嫌疑。隻不過不好說出來。
秦始皇 發表評論於
靠官方肯定是糊塗廟,糊塗神。官方肯定會一推六二五,不可能說自己錯了。
盧之雲 發表評論於
國家機器一旦運轉起來,就不是個人的力量可以改變的了,在中國生活,低調是寡民生存的不二法則,如果你選擇高調,那就要有承擔風險心理準備,為朱令姐姐感到惋惜,更為叔叔阿姨心痛。
硬碼工 發表評論於
這還是有後台的人的法律。一般老百姓,很難受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