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浙江前首富在礦場“消失”的百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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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準格爾盆地東緣,在土色斑斕的亙古荒原上,一座麵積40餘平方公裏的大型露天煤礦一派繁忙景象,一車車煤炭通過鐵道源源不斷向外輸送。

這裏是五彩灣一號礦,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的所在,目前年產煤3000萬噸,企業估值超340億元。

而在十四年前,新疆宜礦還處於證照不全、長年虧損,淨資產不到億元的“初期形態”,各方股東經營多年,才一步步的成長壯大,直到進入瓜熟蒂落的收獲期。

但荒原上時有沙塵籠蓋,圍繞新疆宜礦的部分股權,糾紛與博弈的迷霧也已綿延數年。

在浙江老牌民企新湖集團和宜昌地方之間,一樁行賄案多輪審判的背後,直接牽涉到民營企業的權益風險。正因其頗具代表性,在這場爭奪戰的關鍵時刻,塵埃尚未落定之際,此案也引起了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

圖片來源:五彩灣一號礦及新疆宜化項目(右下方)衛星圖

【引子】燙手的“金疙瘩”

提前異動、跳空高開、衝高回落,8月30日及9月2日、3日,牽動湖北宜化(000422.SZ)股價走出一小波“過山車”行情的,是該公司8月30日晚間發布的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公告。據公告,湖北宜化擬現金收購宜化集團所持宜昌新發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宜昌新發投)100%股權,而宜昌新發投的主要資產是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下稱新疆宜化)39.403%股權。若完成收購,湖北宜化將合計持有新疆宜化75%股權。

為何一紙公告能令股價提前異動還跳空高開,新疆宜化有多賺錢?翻開湖北宜化2024年半年報,新疆宜化上半年淨利潤超9億元,是上市公司各主要參控股公司中效益最好的。在新疆宜化的資產包中,其持股53.925%的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疆宜礦)是名副其實的“金疙瘩”,作為優質大型露天煤礦,估值高達數百億元。相比之下,湖北宜化當前總市值僅130多億元。

但廣大A股投資者或許並未注意到的是,就在湖北宜化發布上述公告的前幾日,8月24日,遠在數千公裏外的新疆準東,新疆宜礦41.075%股權由北京華易隆鑫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北京華易)名下被湖北天門法院執行局強製執行變更至宜昌市國資委名下。北京華易目前是浙江新湖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天眼查顯示,在兩天後的8月26日,新疆宜礦發生了董監事人員信息變更,此前新湖方麵所委派的人員被解職。其中,董事長鍾聲和董事陳豹、冉琳、鄒麗華以及監事會主席李軍等9人“被退出”,企業法定代表人從鍾聲變為詹剛(任董事長、總經理),並新增董事、財務負責人、監事等8人。

價值百億的“金疙瘩”似已落袋,但其間爭議卻至今未息。

【1】入局:浙江前首富收購股權

據新湖方麵提供的文件材料顯示:2006年初,湖北商人易某等人欲與宜化集團等單位合作開采新疆五彩灣煤礦,其在湖北宜昌的朋友胡耀尹與宜化集團原董事長蔣遠華相熟,遂請胡耀尹邀請蔣一起參與投資。

這年6月,易某、馬某、胡耀尹等7名自然人股東設立了北京華易隆鑫貿易有限公司。三個月後的這年9月,新疆宜礦設立,其中湖北華恒礦投公司(下稱湖北華恒)持股51%,北京華易持股49%。

需要說明的是,湖北華恒在最初的股權結構中,是民營資本控股。天眼查資料顯示,湖北華恒前身為湖北宜化礦產投資有限公司(2008年6月更名為湖北華恒),由湖北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下稱湖北宜化),宜都大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宜都大江)和宜昌易鑫實業有限公司出資1000萬元在2005年成立。其中,湖北宜化持股30%,宜都大江持股30%,宜昌易鑫持股40%。宜都大江和宜昌易鑫彼時均為民營企業。

2005年12月,宜昌易鑫和湖北宜化退出了湖北華恒的股東名單,代替二者的是湖北楚星化工有限公司(下稱湖北楚星)。2006年4月,湖北楚星退出湖北華恒,接手股權的是宜都大江。也即,宜都大江此時100%控股湖北華恒。

之後多年,新疆宜礦一直沒有獲得采礦證,盈利成為難題,而隨著追加資金投入的壓力越來越大,胡耀尹等人急欲尋求外部力量。北京華易7名股東中,前文提到的馬某是溫州籍商人,他於2010年初找到了名聲在外的溫州籍企業家、新湖集團實控人黃偉。

黃偉那時風頭正盛,且又以低調著稱,鮮少出入公開場合。當時新湖集團旗下的上市公司新湖中寶(600208.SH)市值約400億元,在《2009胡潤百富榜》排行榜上,黃偉夫婦位列百富榜第五,也是當年的浙江首富。

“不缺錢”的新湖集團當時正處於多業務板塊投資布局階段,新疆五彩灣煤礦因而正式進入公司視野。

當時,新疆宜礦的境況不佳。據新湖方麵提供的數據,截至2010年12月31日,新疆宜礦虧損5306萬元,股東權益僅為4693萬元。

同時,新疆宜礦在2010年前有不少瑕疵和經營問題。據新湖集團收購北京華易的協議書,新疆宜礦當時暫未辦理《排汙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等其他生產經營證照。

困難重重的新疆宜礦急需援手,這或許是幾個自然人股東出讓北京華易股權的重要原因。按照收購協議書,當時,北京華易由蔡某持股28%,馬某持股25%,胡耀尹持股20%,易某持股12%,高某持股11%,彭某、段某各持股2%。

值得注意的是,新湖集團在收購北京華易前,北京華易擁有49%的新疆宜礦股權。當時,新湖方麵提出了一個前置商務條件,需擁有與湖北華恒同等的股權比例,即50%

為促成新湖集團的收購,2010年5月,湖北華恒與北京華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湖北華恒將其持有的新疆宜礦1%股權轉讓給北京華易,使後者持有新疆宜礦的股份達50%,而這1%的股權轉讓也為後續股權歸屬紛爭埋下些許隱患。

2010年6月,新湖集團經與北京華易的自然人股東多輪溝通談判,斥資2.045億元收購北京華易7名自然人股東持有的100%股權,從而獲得新疆宜礦50%股權。同時,新湖集團在股權交割日,還支付了1538.4萬元用於替北京華易償還債務。

對於當年的收購過程,財聯社記者未能聯係到馬某等人予以置評。

【2】蜜月:宜化集團曾發函感謝新湖集團

此後,在至少七年多時間裏,新湖集團和宜化方麵在關於新疆宜礦的合作上,有過還算融洽的蜜月期。

按照新湖收購北京華易的協議書,新的新疆宜礦董事會由五人組成,新湖集團和新疆宜礦其它股東各提名兩名董事,並共同提名另一名董事。

在公司治理上,新疆宜礦的董事長、經理、負責生產經營的副經理、財務總監,分別由股東推薦並由董事會聘任。在董事會任職期內,一方股東推薦董事長、財務總監人選;另一方推薦經理、負責生產經營的副經理人選。

在新湖集團進駐後,按新疆宜礦公司當時兩大股東的約定,自2010年10月以來,新疆宜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均由新湖集團派出,而總經理則由宜化集團派出

新的管理層確立後,2010年11月,新疆宜礦取得國家發改委正式頒發的150萬噸/年采礦許可證,這是第一張采礦證。

彼時,新湖集團為新疆宜礦的扭虧出力不少。新湖集團管理層告訴財聯社記者,在經營過程中,新湖集團為新疆宜礦提供股東借款,單方提供擔保,為辦理產能許可證提供資信證明等。“在2011年至2018年,新湖集團累計為新疆宜礦提供配套借款資金4.6億元(未計息),包括2018年為辦理2000萬噸產能許可證資金資信證明需要,單方一次性向新疆宜化礦業公司提供借款3.3億元,單方為新疆宜化礦業公司向銀行借款提供1億元的最高額連帶責任擔保。”據悉,上述借款新疆宜礦均已返還新湖集團。

至2014年1月,新疆宜礦發生股權變更,北京華易、湖北華恒的持股各減少8.925%,雙雙降至41.075%。其中,雙方各有2.5%的股權轉讓給新疆能源集團;另各有6.425%的股權轉讓給了新疆宜化。由此,新疆宜化持有新疆宜礦12.85%的股權,新疆能源集團擁有5%股權。

需說明的是,北京華易和湖北華恒轉讓給新疆宜化、新疆能源集團的新疆宜礦股權價格為每股1元和0元。

此後,最大的波折出現在2017年。當年8月5日,上市公司湖北宜化公告稱,子公司新疆宜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即“7.26”燃爆事故,被國家安監局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事故調查結束後,被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據公告,該處罰將使新疆宜化2017年減少約11億-12億元的收入,造成新疆宜化2017年發生虧損,影響上市公司2017年的經營業績。

湖北宜化當時的公告還披露:“國家安監局責成各地安監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三年內依法暫停審批湖北宜化集團及其所屬企業新建、擴建和重組、兼並高危項目、裝置和企業。”

為避免新疆宜礦受到波及,新湖集團管理層告訴財聯社記者:“緊要關頭,當時,新湖集團負責人與湖北宜化集團負責人前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說明新疆宜礦是新湖集團的實際控製企業,使新疆宜礦最後被單獨從‘黑名單’中解除。

事後,2018年4月,湖北宜化集團在《關於處理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遺留問題的函》(下文詳述)中向新湖集團表示,“在目標公司(指新疆宜礦)辦理采礦權證的關鍵時期,因國家安監總局出台了針對宜化集團的88號文件,導致辦證嚴重受阻。貴公司依據相關文件做了大量解釋、說服工作,促成了礦權證快速取得。宜化集團對此表示充分肯定和真誠感謝。後期,宜化集團將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3】插曲:宜化從“股權出讓”變借款救急

在宜化集團出現安全事故的同期,2017年7月,新疆宜礦股權再次發生變化。天眼查及相關資料顯示,湖北華恒退出了新疆宜礦的股東名列,以4614.24萬元的價格將其41.075%股權轉讓給湖北大江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湖北大江)。

湖北大江前身為2003年成立的宜都大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即前文所述宜都大江)。2006年下半年,宜都大江經曆了兩次更名。是年7月,宜都大江更名為湖北宜化大江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是年11月,又再次更名為現今的湖北大江(為方便表述,統稱湖北大江)。

股權關係上,湖北大江從2011年11月至2022年3月,均為宜昌財源100%控股。

宜昌財源的股權變化相對複雜。天眼查資料顯示,宜昌財源曾由自然人李長紅持股51.1752%,劉玲持股9.3653%,陳仁玉持股37.2345%,趙大河持股2.225%。

財聯社記者通過公開履曆比對調查發現,宜昌財源之前的4名自然人股東中,至少有2名為湖北宜化集團原高管。其中,第一大股東李長紅為湖北宜化集團原董事長特別助理、總經理助理,趙大河曾任湖北宜化集團副總經理

至2021年6月,宜昌財源市場主體由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4名自然人股東退出。當月,唯一股東變更為宜化集團全資持股的宜昌宜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目前,湖北大江由宜昌泰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宜昌財源持股20%,前者是宜昌市國資委100%控股的國企,後者是宜化集團100%控股的國企,實控人均為宜昌市國資委。

需補充的是,在湖北大江控股股東宜昌財源股權變更的同期,2017年下半年,新湖集團離收購湖北大江手中所有的新疆宜礦股權,僅差臨門一腳。

受2017年宜化集團前述安全事故影響,湖北大江在持股過程中,曾為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在2017年7月擬以5.38億元的價格,向新湖集團子公司浙江新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新湖化工)轉讓其持有的新疆宜礦41.075%的股權。

圖片來源:湖北宜化集團關於處理新疆宜礦股權轉讓遺留問題的函

是年7月27日,湖北大江和新湖化工簽訂了一份《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公章、且標的股權轉讓事宜已獲目標公司股東會通過形成決議之日起生效。”

此外,雙方還簽訂了《借款合同》和《股權質押合同》,並於2017年8月辦理了股權質押。雙方約定,如股權轉讓事宜未獲湖北大江股東會通過,則因股權轉讓協議無法履行而隻能履行借款合同。

財聯社記者獲得的前述2018年4月印發的《湖北宜化集團關於處理新疆宜礦股權轉讓遺留問題的函》顯示,“2018年4月4日,宜化集團有關領導到新湖集團進行溝通,鑒於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新湖集團同意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並願意繼續加強各方麵的友好合作。”

2018年5月,新湖化工和湖北大江簽訂的《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根據宜化集團的意見解除,新湖化工在2017年7月向湖北大江提前支付的4億元股權轉讓款(非全款),作為借款返還。

至2020年9月,湖北大江退出新疆宜礦,新疆宜化接手拿下其所持41.075%股權,新疆宜化持股比例增加到53.925%,成為新疆宜礦的大股東

此時,距離新疆宜化出現安全事故,不過三年時間

【4】變化:五彩灣煤礦估值飛躍

與宜化集團方麵因“7.26”燃爆事故等暫時陷入經營困境不同,新疆宜礦在2017-2018年迎來發展機遇:2017年,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未批先建煤礦臨時生產方案的通知》(新政辦發【2017】32號),確定五彩灣礦區一號露天礦具備臨時生產條件,一期建設規模為700萬噸/年。

自2018年始,新疆宜礦的產能開始爆發,先是從150萬噸/年增至700萬噸/年,緊接著,2019年又增加到2000萬噸/年。

新疆宜礦的前任董事長鍾聲告訴財聯社記者:“采礦產能核增手續非常嚴格複雜,驗收要求高,資金支出大,具體過程很艱難。上述產能的增加均由新湖集團參與完成核增辦理工作。”

新疆宜礦這幾年的產能飛躍,背後是國家戰略對新疆發展的強力帶動。

一個宏觀背景是,“十三五”後新疆煤炭項目核準加快,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加快新疆大型煤炭供應保障基地建設服務國家能源安全的實施方案》(新政發〔2022〕57號)文件,“十四五”期間預計新疆新增建設產能1.6億噸和儲備產能0.8億噸,主要集中在準東和吐哈礦區。

大環境的驅動和煤炭價格的回暖推動著新疆宜礦資產升值。

鍾聲透露:“2023年,新疆宜礦年產量已達3000萬噸,作為單一煤礦規模排名全國第六。今年,新疆宜礦已經發展為4000萬噸/年的特大型煤礦,是國家一級安全標準化的煤礦。”

評估機構浙江之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2022年4月出具的一份采礦權評估報告書,對新疆宜礦擁有的五彩灣礦區一號露天煤礦采礦權進行了評估,礦區麵積44.844平方公裏,自評估基準日(2021年12月31日)起,評估計算年限30年,全部資源量采礦權評估值為342.67億元。

圖片來源:2022年4月浙江之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采礦權評估報告書截頁

鍾聲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疆宜礦公司未分配利潤為67.37億元,股東權益為73.71億元,“如果按照目前開采量增加到3000萬噸/年的情況來看,采礦權的評估值應該超過了500億元。”以此估算,北京華易所持股權的價值超過百億。

【5】爭奪:“單位行賄案”的是與非

隨著新疆宜礦資產的不斷升值,一起持續多年的行賄案審判,掀開了百億估值的礦產股權歸屬之爭。

將時鍾撥回2010年,據相關材料:在新湖集團收購北京華易並支付股權轉讓款後,北京華易前自然人股東胡耀尹在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先後5次向宜化集團前董事長蔣遠華轉款2555.23萬元。

2018年2月,湖北黃石市監察委對胡耀尹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後胡耀尹因涉嫌行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年後,湖北天門市檢察院對北京華易以單位行賄罪向天門市法院提起公訴。至2022年10月,天門法院作出原一審判決:“鑒於被告(北京)華易隆鑫公司股權已轉讓、股東已變更,在案證據不能證實受讓華易隆鑫公司的浙江新湖集團及現在的股東浙江新湖能源有限公司參與之前的單位犯罪且知情,為維護該受讓股權的公司正常經營發展”,被告單位北京華易隆鑫公司犯單位行賄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判處其將在新疆宜礦的全部股權返還宜昌市國資委。2023年8月,天門法院重新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原判。

為何原股東出麵行賄最終牽涉到公司所持股權被追繳?

據2018年8月黃石市監察委出具的起訴意見書,胡耀尹受原北京華易公司委托,分五次以幹股股權轉讓款的名義送給蔣(遠華)2555.23萬元,認定為單位行賄罪,胡耀尹是直接經辦人,具體實施行賄行為。

天門法院2022年10月的判決書中,關於“單位行賄的事實”一條中寫道:2006年初,因想與宜化集團等單位合作開采新疆五彩灣煤礦,易某讓胡耀尹去找蔣幫忙,蔣遠華同意宜化集團與胡等人合作投資開采五彩灣煤礦,安排宜化集團所屬民營板塊的湖北華恒,與北京華易共同出資成立新疆宜礦,並以國有宜化集團子公司名義,向新疆國土廳申報五彩灣煤礦的探礦權、采礦權獲批。

至2010年,胡耀尹、馬某、易某等決定,將北京華易整體賣給新湖集團,但新湖集團要求北京華易對新疆宜礦的持股達到50%。

天門法院上述判決書認為,湖北華恒轉給北京華易的新疆宜礦1%的股權,也是由蔣遠華同意的,致使國有企業喪失了該項目的控股權,給國有財產造成了損失。沒有蔣同意,北京華易不能參與五彩灣煤礦開采經營,北京華易在新疆宜礦的股份達不到50%,新湖集團也不會收購北京華易。基於此,天門法院作出了讓北京華易將在新疆宜礦的全部股權及孽息返還(宜化集團實控人)宜昌市國資委的判決。

2023年1月,北京華易不服原一審判決上訴後,湖北漢江中院因二審期間發現胡耀尹漏罪需並案審理,將刑案裁定發回重審。

2023年8月,湖北天門法院重新作出一審判決,涉北京華易公司的判項與原一審判決相同。

2024年6月,湖北漢江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上述判決生效。

財聯社記者從新湖集團方麵了解到,在一審到二審判決期間,北京華易和新湖集團分別遞交了兩次上訴書,一次異議書;判決生效後,新湖集團分別遞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關於請求暫緩辦理股權變更的緊急報告》《刑事申訴書》《暫緩執行緊急申請書》等。

新湖集團方麵的辯護律師認為:“該案屬胡耀尹實施的個人行賄行為,並不構成單位行賄。胡耀尹是用自己的收益錢款行賄,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個人行為,不是單位意誌、單位決定、單位授權、單位行為。新湖集團對原股東之一胡耀尹的個人行為完全不知情,也從未實施任何不法行為。對北京華易原股東的犯罪違法所得的追繳,不應追繳到案外人新股東已經善意取得的股權財產。”

8月28日,該案新湖方麵的辯護律師、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若寒接受財聯社記者采訪時稱,“刑事案件對涉案財物的追繳一般應為原物,原始股權不是原物,而是一種動態的財產權益,在處理時應充分考慮和顧及這種財產形態和特點;新湖集團收購後曆經十幾年,投入了巨額資金,股權的財產內容、價值都發生了巨大的、根本性變化,不加區分地全部追繳必然嚴重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退一萬步講,即使北京華易(所持新疆宜礦)的股權有瑕疵,也不必然采取一概全數追繳的方式。

楊若寒還補充稱,“當時(2010年)新湖方麵(要求北京華易)收購新疆宜礦1%股權時,新疆宜礦屬民營企業。新湖方麵作為大企業要求至少收購50%股權,符合商業慣例,也符合各方利益。更有一種奇怪的說法是,1%的股權轉讓使國有企業喪失了該項目的控股權,需要指出的是,彼時的湖北華恒是一家民營企業。”

楊若寒稱,“當年,經過三十多年改革開放,公然歧視民營企業現象已比較少見,新疆地區也沒有隻向國企開放探礦、采礦的規定。北京華易和宜化集團一起在新疆投資開發,對雙方而言是優勢互補的合作,既是機會,也是風險,畢竟當時的新疆宜礦隻有不完整的探礦權和增資義務。各方股東實繳出資,從公司注冊到各項礦產權證辦理,都由合資公司新疆宜礦自行辦理,北京華易參與五彩灣煤礦的開發合情合理合法。”

對此,財聯社記者多次致電湖北天門市人民法院和湖北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審判長辦公室,截至發稿未獲回應。新疆宜礦的新任董事長詹剛也未接聽或回應財聯社記者的電話和短信采訪信息。

【6】未了局:新湖提起申訴

因新疆宜礦上述股權所蘊含的巨大價值,本案也引起了各方高度關注,並被認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財聯社記者獲得的三位權威法學專家在2023年10月24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從法律法規的規定看,國家允許民營經濟參與礦產資源開發,難以認為案涉煤礦項目的開采經營資格屬於國有企業專屬。北京華易參與投資的新疆宜礦在開采涉案煤礦時履行了正當申請和審批程序,經過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獲得了探礦證和采礦證,具備合法參與開采的資質。”

同時,上述法學專家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和刑法規定,不應認為本案係北京華易公司的單位行賄罪,認定為自然人行賄犯罪更符合刑法規定。新湖集團收購的案涉股權明顯係善意取得,價值具有複合性,依法不應被追繳。”

財聯社記者從新湖方麵獲悉,在湖北漢江中院的二審判決生效後,今年6月20日,湖北天門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到新疆準東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要求執行股權,欲將北京華易的持股變更至宜昌市國資委名下。但因北京華易所持新疆宜礦股權的質權人異議,股權變更當時未完成。

在“暗戰”兩個月後,8月24日,天門法院工作人員再次來到準東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強製執行股權變更至宜昌市國資委名下。

新湖集團的身影消失在了新疆宜礦的股東名單與核心管理層中。

新湖集團負責人林俊波對財聯社記者明確表示,“公司已對此案提起申訴。

金浙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軍文在接受財聯社記者采訪時分析稱:“在一二審裁判生效後,對於在轄區內屬於新案情且案情疑難複雜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力的,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最高法院可按照案件的重要性提級再審。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向原終審法院提請申訴,申訴如果被駁回後,可再逐級最後向最高法院提請申訴。”

受該案影響,新湖集團的流動性承壓。林俊波稱,“股權糾紛已對新湖集團造成了資金損失和‘次生災害’。目前公司最重要的事情除了把礦權拿回來外,就是力保集團旗下各板塊公司的生產經營。”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對於本案,近日有法律界人士通過公共渠道發表觀點認為:該事件是地方司法機關“遠洋捕撈”式辦案的典型案例。

“遠洋捕撈”式辦案,指的是有逐利之嫌的跨區域執法。有法律界專家指出,其根源在於地方財政困境催生了“趨利性執法”,由於罰沒收入歸於地方財政,這就對地方司法機關進行“遠洋捕撈式”辦案產生了誘導。

這場持續多年,曆經多輪審判的“百億煤礦股權爭奪戰”究竟是否存在“遠洋捕撈”式辦案?未來發展走向還將有何變化?財聯社記者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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