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老河口市人王偉在老河口行政區域采礦許可證範圍內開采炭質頁岩石,河南南陽淅川縣香花鎮喬莊村村委會認為王偉在該村實際控製地開采,侵犯了該村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並起訴了王偉。與民案相伴相隨的是刑事案件:王偉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淅川縣公安局列為網逃。
繼民案駁回原告喬莊村起訴後,刑案也迎來最終進展。8月13日,上遊新聞
記者獲得的鄧檢刑不訴(2024)126號決定書載明: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王偉非法采礦,決定對王偉不起訴。
曆經13年打了多起官司後,村委會訴訟侵權被駁回
上遊新聞此前刊發的題為“鄂豫爭地十年:億萬富翁破產靠借錢買社保”報道顯示,橫跨鄂豫兩省的丹江口水庫東南方向,有一座延綿數公裏的煤窯溝山,山上蘊藏著大量的炭質頁岩石,可用作水泥生產原料。煤窯溝山的一塊距兩省邊界100米左右露天礦山,到底屬河南還是屬湖北,兩地官方、涉事雙方各持己見。
相關證據顯示,2006年1月,湖北省襄陽市原國土資源局給王偉頒發采礦許可證,王偉獲得煤窯溝山0.1136平方公裏的采礦權。2010年,礦長溫新華因糾紛與王偉反目後,轉投河南淅川縣喬莊村村委會。村委會一紙侵權訴狀,將王偉告上法庭。
2012年4月,淅川縣法院一審判決,王偉開采到喬莊村範圍內100米左右,立即停止侵權行為;3個月之後,南陽市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原判;2013年12月,河南省高院駁回王偉再審申請;王偉申請南陽市檢察院抗訴,南陽市檢察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王偉繼續反映此事。2020年5月,南陽市中院決定啟動再審。同年10月,南陽市中院作出(2020)豫13民再94號民事裁定,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淅川縣法院重審。
2021年7月19日,淅川縣法院作出(2020)豫1326民初3699號民事判決書:王偉侵犯喬莊村在老河口市楊華崗村的“實際控製地”“實際占有地”,王偉再次敗訴。
2021年11月16日,南陽市中院作出(2021)豫13民終民終4887號民事判決書: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王偉采礦範圍位於湖北行政區域範圍內;采礦許可證批準範圍內采礦與王偉是否享有該處土地的使用權之間並無關聯性;該院對王偉是否係在其采礦許可證範圍內采礦問題未進行認定。王偉又敗訴。
2023年3月1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22)豫民申2474號民事裁定書:根據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宜對爭議的土地權屬作出認定。綜合上述分析,原審受理本案並予以實體審理不當,指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2023年8月31日,南陽市中院下達(2023)豫13民再52號民事裁定書:再審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土地在湖北省境內無爭議,對案涉土地的占有、使用、管理權益存在爭議。本案實體處理涉及爭議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認定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宜對爭議的土地權屬作出認定。
在此次審判中,南陽市中院撤銷原判決,裁定駁回喬莊村村委會關於王偉侵權的起訴。
河南鄧州檢察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當了10年刑案嫌疑人,終於不是了
在民事案件進行中,王偉遭遇了淅川公安局的刑事立案:2014年年底,王偉被河南省淅川縣公安局列為網逃人員,罪名是涉嫌在喬莊村境內非法采礦。此後,王偉接受警方調查,並取保候審。
鄧檢刑不訴(2024)126號決定書載明,2021年12月23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淅川縣公安局以被不起訴人王偉涉嫌非法采礦罪,於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於2023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23年12月15日補查重報。
淅川縣公安局移送起訴認定:2006年3月,被不起訴人王偉先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咀辦事處華崗村露天開采石煤礦,不久後王偉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擅自越省界進入毗鄰的河南省淅川縣香花鎮喬莊村喬溝組煤窯溝山上開采石煤礦,在此期間淅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人員多次到現場責令停止開采,而王偉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經河南省國土資源科學研究院鑒定,王偉越省界開采石煤礦石量為75400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3770000元(叁百柒拾柒萬元)。
決定書顯示,經鄧州檢察院審查並退回補充,該院仍然認為淅川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首先,河南八度土地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做出的《老河口市曉山炭質頁岩開采場劉灣炭質頁岩礦測量報告》顯示,河南省國土資源研究院王偉違法采礦範圍不在采礦許可證範圍內。但河南八度土地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受委托單位是淅川縣礦產資源管理站,此時王偉非法采礦案已進入刑事偵查階段,偵查主體是淅川縣公安局,由淅川縣礦產資源管理站而不是淅川縣公安局委托,委托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2014年9月,受淅川縣國土資源局委托,河南省國土資源科學研究院經實地勘查、測量和取證,依據有關文件、報告、法律法規等,結合價格認證報告、出具《河南省淅川縣香花鎮喬莊村王偉越省界開采煤礦價值鑒定報告》,得出鑒定結論,但該鑒定報告未對王偉是否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或者開采範圍作出認定。後經原河南省國土資源科學研究院查證,王偉非法采礦範圍和采礦許可證範圍有重合,王偉超出許可證規定礦區範圍開采方量和價值未有證據予以證實。
決定書稱,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王偉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規定,決定對王偉不起訴。
63歲的王偉說,他曾資產過億元,民案和刑案耗費了他大量時間和精力,一度窮得借錢買社保。現今此事終於翻篇,他準備開始新生活,“我現在漢江邊上擺攤賣幾塊錢一杯的茶水,一切慢慢來,心態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