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遭性侵,民警隱匿無罪鑒定致嫌疑人受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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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遭性侵,民警隱匿無罪鑒定致嫌疑人受冤入獄

文|袁曉華 謝林絲

►本文9300字閱讀20分鍾

“哐當”一聲,看守所沉重的鐵門打開了。重慶青年張開勝從甘肅省蘭州市第一看守所大門蹣跚走了出來,和守候在門外的大哥張開奎緊緊擁抱在一起……

這天是2016年7月1日,因為被蘭州新區警方認定為強奸嫌疑犯,張開勝已經被刑拘羈押了整整244天。

這一次讓他逃出生離死別的,是蘭州市皋蘭縣人民檢察院發出的一紙“不起訴決定書”,這份決定書讓他感受到了自由呼吸的奢侈與寶貴。

而早在2015年10月25日的清晨,蘭州新區一名10歲女孩在學校附近一塊玫瑰地遭到一陌生男子的性侵害,經被害人指認是常在其家小賣部打麻將的張開勝。蘭州新區西岔派出所由此認定張開勝有重大作案嫌疑,並將其刑拘。

2016年5月30日,皋蘭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在法院未當庭宣判後的第三天,張開勝強奸案出現重大反轉:因另一起強奸幼女案被抓獲的餘碎虎已查出是該起強奸案的真凶。

張開勝被確認受冤後,有關方麵重翻案情,結果發現“這是一起本可避免的冤案”。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案件顯示,張開勝被抓後,蘭州新區警方在偵查過程中曾兩次通過DNA鑒定已經完全排除了張開勝的作案嫌疑,但是這兩鑒定結論竟然被兩辦案民警——西岔派出所原副所長馬甄(音)和民警李某刻意隱匿了。

真凶落網後,皋蘭縣檢察院撤回起訴,並在張開勝釋放的前一天作出了本文開頭的“不起訴決定書”。同時,該檢察院啟動了糾錯追查程序,依法對上述兩位“隱匿關鍵證據”的民警進行刑事逮捕、起訴,並對受冤者張開勝支付了6萬餘元的刑事賠償金。

2018年8月11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蘭州中院”)作出維持一審原判的終審判決:被告人馬甄、李某犯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和拘役6個月、緩刑1年。兩級法院均認為,兩被告人在明知鑒定機構出具的DNA鑒定結果與張開勝血樣比對不符的情況下,隱匿證據,並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虛假情況說明,導致張開勝被錯誤羈押244天、移送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涉案的西岔派出所為了安撫張開勝及其家人,時任派出所所長魏永斌及主辦此案的上述兩位民警共個人出資12萬元賠償給受冤人,並簽署了“不上訪、不炒作”等附加要求的補償協議書。

由於同樣出現了“一案兩凶”的情況,張開勝冤案也被稱為甘肅版的“聶樹斌案”。白鹿新聞近日通過梳理馬甄濫用職權案發生的始末,還原這起當時曾被視為不容置疑的鐵案,是如何變成重大疑案,再次追問張開勝強奸冤案的真相。

10歲小女孩慘遭性侵

張開勝強奸案被網絡和社會關注,緣於6年前的一起民警濫用職權案件。

2018年10月11日,蘭州中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馬某某和事務所律師濫用職權罪二審刑事裁定書》(2018甘01刑終165號,以下簡稱《裁定書》)。裁定書顯示,此案一審法院是蘭州市榆中縣人民法院,公訴機關是榆中縣人民檢察院。

但白鹿新聞注意到,榆中縣法院雖未將此案的一審判決書上傳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但該判決書卻意外出現於網絡。

早在2018年6月17日,有網友以《副所長明知嫌疑人DNA與現場留存不一致仍出具虛假說明獲刑一年二個月》為題將此案的一審判決書全文曝光於網絡,但當時並沒有引起關注。白鹿新聞幾經周折通過案中代理律師的確認,該網絡版的一審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與原審法院判決書的內容基本一致,其判決時間為2018年4月20日。

隨後的2023年3月24日,一名自稱“景來律師”的網友又將此案的二審判決書翻了出來,並以《民警隱瞞DNA鑒定結果製造強奸冤案,開庭後真凶落網!》為題重點分析了此案判決過程。也就從這個時候開始,張開勝強奸案才陸續引起律師界人士的關注。

白鹿新聞對這兩份裁判文書進行了比對,發現蘭州中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裁定書》基本上全引用了一審《判決書》的內容。

根據《裁定書》,2015年10月31日下午4點,聶芳向西岔派出所報案稱,她女兒李梅於本月25日上午9時至10時許,在西岔鎮四墩村小學附近被一陌生男子攔截拉拽至附近玫瑰地中實施性侵。當時,李梅10歲。

據李梅的父親李虎在《判決書》中陳述,案發當天,女兒回家後哭著說她被人欺負了,當時他拉著女兒到處找作案人,但未找到。過了四五天,女兒看見在家裏打麻將的一個四川人,說那個人好像是欺負她的人,因為當時不敢確認就沒聲張。次日,待女兒再次看見那個打麻將的人渾身發抖,這才敢確認那個人就是欺負她的人。於是,他一家就打電話報了警。(注:以下人員的陳述或供述均來源於《判決書》)

《裁定文書》顯示,西岔派出所當天值班民警李某(涉案民警之一)接到聶芳報警後,立即向當班副所長馬某某匯報此案。白鹿新聞從相關渠道證實,上述兩份裁判文書原文中的涉案民警——“蘭州新區西岔派出所副所長馬某某”係該所原副所長馬甄(音)。

馬甄獲知案情後,立即安排所裏民警前往李虎家,並當場將正在打麻將的張開勝抓獲歸案。《判決書》顯示,40多歲的張開勝係重慶人,父母早亡,一直單身未婚,與大哥張開奎相依為命,案發前一直在被害人家的四墩村幫人蓋房子,平時無事會來李虎家裏開的小賣部打麻將。由於噪一口四川話,四墩村人都誤以為他是四川人。

張開勝被抓到派出所後,馬甄覺得案情重大複雜,建議將此案移送到蘭州新區公安局刑偵大隊。據了解,強奸案屬於八大類案件之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之規定,派出所作為基層治安管理機構,通常不直接辦理這些案件,如遇到這些性質嚴重、影響廣泛或偵查難度高的八大類案件,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的專門部門(刑偵隊)或更高級別的偵查機關負責處理。

隨後,該刑警大隊指派張吉珍、李泓序、李景春三位刑警對作案現場進行了勘驗。據李泓序的《情況說明》顯示,他們對作案現場(玫瑰地)進行了勘驗,但當時的現場已遭到嚴重破壞,未發現相關痕跡物證。

刑警張吉珍在隨後的證詞中也提到了此事。“我們在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帶領下到了現場,因為距離案發已經過了好幾天,耕地已經澆水了,現場遭到了嚴重破壞,沒有提取到有價值的痕跡物證。”張吉珍稱,“回到所裏,我們從被害人了解到嫌疑人隻是在她嘴裏弄了幾下。我們問張開勝,他也不承認,經請示刑警隊領導,初步認定這是一起強製猥褻案件,就讓派出所辦理該案。”

對於“這起涉嫌強奸案為何會移交給派出所”這一敏感問題,馬甄在供述中稱,“我們在移交案件的過程中,刑警隊認為是一起猥褻兒童的案件,應該由派出所辦理,我們就著手辦理該案。”

而張吉珍也曾就此問題在證詞中作了解釋,“局裏規定刑警隊主要負責辦理故意殺人、放火、投毒、搶劫、強奸、綁架、爆炸、故意傷害等八大類案件,其他案件則由派出所辦理。”

但白鹿新聞從《裁定書》和《判決書》中看到,西岔派出所還是以“涉嫌強奸罪”的名義逮捕了嫌疑人張開勝,而檢方也是以“涉嫌強奸案”對張開勝提起公訴。

警方涉嫌刑訊逼供、誘供

轄區出了這麽大的案子,當地派出所壓力很大。

2015年11月1日,西岔派出所民警讓被害人李梅對犯罪嫌疑人張開勝進行了辨認。經過辨認,李梅當場指認張開勝就是在作案現場玫瑰地裏欺負她的人。

張開勝始終弄不明白,被害人李梅為何會指認他是強奸犯。據他陳述,他和小女孩一家沒有矛盾,也不認識小女孩,就是偶爾在女孩家的小賣部打打麻將,他不明白為什麽小女孩要指認他。

關於張開勝被抓原因,馬某某在供述中是這樣解釋:在辦案過程中,被害人家屬給辦案人員施加了很大的壓力,由於之前張開勝是被受害人李梅指認和辨認出來的,且李梅是個十歲的孩子,不具備說謊的條件和能力。“並且我們還了解到,張開勝一直沒結婚,還是單身,辦案人員查看張開勝的手機資料,發現裏麵有大量黃色淫穢視頻和圖片,其中有很多未成年女童的黃色圖片,我們辦案人員分析張開勝可能存在心理變態。”

除了有被害人的指認,警方還發現張開勝的手機存有大量黃色淫穢視頻和照片,這給辦案民警留下了充分的想象空間。但知情人透露,該案件之所以被警方重視,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被害人父親李虎的好友係該所的出警司機顏維城。

據顏維城陳述,2015年10月31日上午10點多,朋友李虎給他打電話,稱其女兒被人欺負了,現在這個人就在其家打麻將,讓派出所的人過去(抓人)。於是,他讓李虎打電話報警,同時他也給所裏的當班民警李某打電話說了此事,後來張開勝就被帶到了派裏,“我一直沒見過張開勝,辨認筆錄上見證人的字是辦案人讓我簽的”。涉案民警李某也在供述中證實了他的說法,“我接到所裏工作人員顏維城的電話-------,他希望派出所處理。後來所裏民警楊儒君等人前往李虎家,將張開勝傳喚至派出所。”

張開勝被帶至派出所後,被要求承認強奸了小女孩李梅。據張開勝陳述,他剛開始的時候否認了強奸李梅的犯罪事實。但西岔派出所民警對他毆打、威脅,並給他念了一段五六頁的筆錄,讓其承認筆錄裏的事情,這時他才承認其強奸了小女孩的事情。等他承認時,辦案民警就在電腦上做筆錄,並用手機對他錄像,“民警說什麽,我就承認什麽。以為全部承認了,我就能出去。”

關於警方涉嫌刑訊逼供之說,其中參與辦案的民警楊儒君也印證了這一點。據他陳述,他是案發前一個月到西岔派出所工作的。接到報警的那一天,他在所裏值班,民警李某讓他同另外兩個同事到四墩村抓張開勝。將他帶到所裏後,“馬甄當時就把張開勝踢了兩腳,我就趕緊出去了,後麵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白鹿新聞從《判決書》中發現,除了涉嫌對嫌疑人刑訊逼供外,辦案民警還對張開勝采取了誘供。據《判決書》顯示,經張開勝辨認,楊儒君就是2015年10月31日在西岔派出所讓其承認強奸事實並稱罰一萬元就讓走的警察。但楊儒君卻在證詞中否認了這一說法。

張開勝最終招架不住,逼迫承認了強奸李梅的犯罪事實。2015年11月1日,蘭州新區公安局在張開勝招供的當日進行了立案偵查,並對他采取了刑事拘留強製措施,羈押於蘭州市第一看守所。

五天後,蘭州新區公安局提請皋蘭縣人民檢察院對張開勝批準逮捕。據蘭州新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介紹,蘭州新區是2012年8月經國務院正式批複設立的第五個國家級新區,涉及永登縣中川、秦川、上川、樹屏和皋蘭縣西岔、水阜6個鄉鎮,目前中川鎮、秦川鎮、西岔鎮已整建製委托蘭州新區管理,但在行政區劃上仍隸屬於永登縣和皋蘭縣。因此,蘭州新區公安局承辦的刑事案件,都需要移送到皋蘭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DNA鑒定早就排除了嫌疑人

麵對警方提交的有罪供述,皋蘭縣檢察院審查後並未盲目采信。檢方認為張開勝涉嫌強奸一案缺少犯罪嫌疑人精液的DNA鑒定報告。

2015年11月12日,皋蘭縣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張開勝,並出具附條件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要求偵查機關將被害人身上及犯罪現場提取物與犯罪嫌疑人進行DNA比對。根據上述兩份裁判文書記錄,李虎在案發當天已向警方送來了受害人李梅上衣殘留的犯罪嫌疑人精液,這也是此案唯一有價值的證物。

白鹿新聞從裁定文書了解到,其實在提請逮捕之前,警方就早已對犯罪嫌疑人作了DNA鑒定,但西岔派出所並沒有將此鑒定報告放進案卷材料當中。

據警方多名辦案人員的證詞顯示,2015年11月3日,馬甄安排另一涉案民警李某將李梅受侵害時穿的衣服,及張開勝的血樣交給了刑警大隊李泓序警官。隨後,李泓序和隊裏法醫一起將他們的衣物、血樣送到市局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大約一周後,李泓序將市局的DNA鑒定結果通知了李某,說衣物上的精斑與張開勝血樣的DNA不一致,並要求重新采集血樣進行鑒定。

但荒誕的是,在第一次鑒定結果出來後,辦案單位竟然懷疑李梅衣物上的精斑是其家人留的。據張吉珍的證詞稱,西岔派出所采集了受害人李梅父親李虎的血樣讓市局重新做了DNA鑒定,但結果仍是不符。不過,李虎在《判決書》中否認了此事,“我沒有被采取過血樣。”

皋蘭縣檢察院作出附條件批準逮捕決定還有另外一個原因。據皋蘭縣檢察院辦案人員稱,在審查批捕過程中,他們認為該案證據單一,並且在審訊嫌疑人時,張開勝翻供自己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不屬實,認為派出所和小女孩冤枉了他,並強烈要求作DNA比對。他們及時向主辦民警馬甄、李某反饋訊問情況,並要求予以補查DNA鑒定。

補充偵查期間,西岔派出所就此向皋蘭縣檢察院出具《情況說明》。據裁定書顯示,經查明,被告人馬甄、李某在明知DNA鑒定結果均與張開勝血樣不符的情況下,在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逮捕決定後,仍提供書麵《情況說明》稱“……現場已被破壞,無法采集任何有價值證據,經與報案人了解,李梅在被侵犯後,已清洗身體的時間過長,無法采集有效證據……”。隨後,蘭州新區公安局再次將此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6年1月25日,皋蘭縣檢察院第二次將案件退回辦案單位補充偵查,並要求其再次提供被害人當時所穿衣服並作DNA鑒定。為此,西岔派出所重新向蘭州市公安局鑒定中心提供了受害人、嫌疑人的衣物及血樣進行DNA鑒定。

據蘭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公(蘭)鑒(法)字(2016)00758號”生物物證鑒定書顯示,“在送檢的李梅案發時所穿紅白上衣衣角處、袖口處可疑斑跡中檢出人精斑反應及相同男性個體DNA分型,經遺傳統計學分析,排除上述精斑為張開勝所留”。

2016年2月20日,西岔派出所根據此鑒定報告作了一份“新公(刑)補偵字(2016)2號”的《補充偵查報告》遞交給皋蘭縣檢察院。《裁定書》顯示,在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過程中,馬甄、李某在明知DNA鑒定結果與張開勝血樣又不符的情況下,仍附卷提供補充偵查報告,稱“……關於補充偵查提綱中提及的提取被害人當時所穿衣服作DNA鑒定,我辦案單位提取後交蘭州市公安局鑒定,未發現有精斑等物品殘留,無法做DNA鑒定……”,並將此案重新移送起訴。

據《判決書》載明,上述《補充偵查報告》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就遞交給了檢方。蘭州新區公安局法製科一負責人的證言稱,“我事後才知道案子退查過,但是辦案單位沒有將該情況上傳到警綜平台,我不知道這個案子是怎麽補充的,補查報告是怎麽製作的,公章如何加蓋,案件又如何移送的都沒有經過法製科。”

據此,皋蘭縣檢察院對張開勝強奸案提起公訴。2016年5月30日皋蘭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張開勝當庭自願認罪,其辯護人李釗強律師作有罪辯護,法院未當庭宣判。

張開勝庭審後稱,檢察院一開始提審的時候,他否認這件事情,第二次提審承認了,是因為他認為不認罪會判得更重,為了少判幾年就承認了……。所以開庭的時候,他完全放棄了,隻說自己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能判得輕一點,能早點放出來。

張開勝就這樣成了強奸犯。“鑒定結果與張開勝不符,這是一個無罪證據,說明案子不是張開勝做的。”該局法製科另一負責人賈庭榮在證詞中稱。

白鹿新聞從《裁定書》中注意到,張開勝被批捕的時間是2015年11月12日;而2016年2月份,蘭州新區警方才將涉案物證給公安部門送檢。也就是說,DNA鑒定報告還沒出來,張開勝嫌疑犯的罪名已經“被成立”了。

而當蘭州市警方出具書麵DNA鑒定報告時,張開勝已經在蘭州市第一看守所關押近三個月。此後5個月,他始終不知道有此證據,自然也就失去了及時雪冤的機會。

真凶意外落網

就在張開奎為弟弟奔走申冤時,張開勝的案子出現戲劇性重大轉機。

2016年6月3日,也是張開勝案庭審後的第三天,一個叫餘碎虎的男子在500公裏外的甘肅張掖市作案被當地警方抓獲,他被DNA檢測鎖定為張開勝強奸案的“真凶”。

據《裁定文書》顯示,2016年6月2日,甘肅武威鐵路公安處清水派出所民警抓獲涉嫌強奸張掖市甘州區大滿鎮四號村村民李某某(7歲)的犯罪嫌疑人餘碎虎。經甘肅省公安廳DNA庫內報警信息反饋,餘碎虎DNA和李梅被強奸一案送檢衣物可疑斑跡DNA存在吻合,後經蘭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DNA鑒定室核實,餘碎虎DNA與李梅被強奸案所送檢紅色上衣可疑斑跡(經鑒定為人精斑)DNA完全一致。

麵對一案兩凶的情況突然出現,蘭州新區警方立即指派馬甄兩人前往甘州區看守所對餘碎虎進行審訊。據餘碎虎供述,2015年10月底11月初左右的一個早上,他在西岔鎮四墩村小學旁邊的一塊空地上性侵了一名“背著書包、十歲左右”的小女孩。後經受害人李梅證實,案發時她確實背著一個粉紅色書包。

隨後,李梅在其父母及奶奶的見證下,警方拿著包括餘碎虎、張開勝在內的10名男性照片讓她進行辨認,最終確認餘碎虎為2015年10月25日強奸其本人的真凶。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餘碎虎猥褻兒童罪減刑刑事裁定書》顯示,餘碎虎,1977年出生,甘肅省甘穀縣人。2017年2月22日,甘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702刑初第496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餘碎虎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餘碎虎為何從老家跑到蘭州新區作案?據餘碎虎工友王小龍介紹,餘碎虎於2015年10月初至11月初期間,在蘭州新區西岔鎮四墩村一建築工地,從事雨水管道工作中的鋼筋工,其間租借於受害人居住村莊的一農戶家裏。

隨著真凶餘碎虎的落網,蘭州新區公安局確定這是一起錯抓的“烏龍”。據馬甄供述,當DNA庫比對出餘碎虎與李某衣物上所留的DNA係同一人的結果,“我們辦案人員才意識到,案件辦到這一步,已經釀成了重大錯誤”。

2016年6月30日,蘭州新區公安局建議撤回起訴,皋蘭縣檢察院在審查相關證據後,於同日對張開勝一案作出不起訴決定。據蘭州新區公安局出具的《關於建議對張開勝撤回起訴意見函》顯示,李梅上衣提取的可疑精斑與餘碎虎DNA完全吻合,經反複核實排除為張開勝所留。原辦案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粗心大意,過分相信十歲女孩的認知及記憶能力,輕信口供等言詞證據,以及將重要物證送檢後,未及時將鑒定意見取回附卷……,導致對案件整體認識陷入偏差,致使對張開勝采取的措施不當。

2016年7月1日張開勝被蘭州新區公安局予以釋放。至此,張開勝被無辜關押看守所244天後,無罪釋放。

由於真凶的出現,張開勝開始向當地警方和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範圍的規定,侵犯人身權的賠償範圍是無罪羈押判刑賠償,包括錯拘、錯捕、錯判三種情況。通俗來說,隻有無罪的人遭遇錯誤羈押,國家才會賠償。

2016年8月11日,皋蘭縣檢察院對張開勝依法進行刑事賠償,賠償金59121.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兩項共計64121.2元。同時對張開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張開勝從看守所出來後,西岔派出所三位辦案民警也給了他12萬元賠償金。據《判決書》顯示,張開勝被釋放後,為了平息輿論,安撫張開勝及其家人,時任西岔派出所所長魏永斌找到張開勝及其哥哥協商,並簽署了賠償補償協議:魏永斌和另外兩個涉案民警馬甄、李某分別以個人名義給張開勝賠償了7萬元、3萬元和2萬元,其條件是張開勝不要上訪和(媒體)炒作。“收到我們的12萬元銀行轉賬後,張開勝確實沒上訪過,直接回到了重慶老家。”

白鹿新聞近日通過各渠道尋找張開勝的下落,他仿佛在眾目睽睽之下憑空消失了。如有知其下落者,請撥打白鹿新聞熱線電話:18807911879。

民警隱匿鑒定證據被判刑

這起冤案究竟是如何釀成的?

真凶被抓後,皋蘭縣檢察院感覺事態嚴重,遂向蘭州新區公安局追查真相,並要求依法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2016年7月4日,辦案單位西岔派出所對張開勝DNA鑒定問題做出《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稱,李泓序再次電話通知李梅DNA鑒定結果與張開勝DNA不符時,李某將該結果向馬甄進行匯報,馬甄明確指鑒定結果不符就不用去管,鑒定結果也不用去取。在檢察院將案件退查過程中,馬甄指示李某作出送檢上衣未提取到精斑殘留物的工作說明,後又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導致該鑒定結論沒有附卷,造成工作中的失誤。至此,西岔派出所民警向檢察院隱匿D N A鑒定結論的問題被暴露出來。

問題暴露後,皋蘭縣檢察院決定對本案事實證據進行全麵複查,結果發現受害人李梅與張開勝的DNA不符的鑒定報告從來就沒有出現在案卷材料裏,至少這份可以為嫌疑人洗脫罪案的重要證據竟然被警察隱匿了,從而導致張開勝被錯拘、錯捕羈押244天。經研究,皋蘭縣檢察院認為本案存在隱瞞DNA關鍵證據的重大問題,決定對故意隱瞞證據的偵查機關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3月2日,在經過7個月的“調查之後”,皋蘭縣檢察院以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對當年參與張開勝案的民警馬甄、李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逮捕。其中李某在刑拘當日被取保候審。

由於案情重大複查,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6月2日指定管轄,由榆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同年12月6日,榆中縣檢察院以被告人馬甄、李某犯濫用職權罪向榆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月30日,榆中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被告人馬甄在庭審中表示自願認罪,但對檢方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他認為,……檢方指控他與李某明知DNA鑒定結果和張開勝不符,這個是其分析判斷的失誤,並不是明知,關鍵證據其與李某也提交市局做了鑒定,並沒有隱匿關鍵證據的行為。

馬甄的辯護律師認為,對於張開勝的三次提審,都是民警李某進行的,並非馬甄做的,李某是做了大量的偵查工作,而並非其自己所說的隻是從事了程序性工作,故李某係張開勝一案的實際辦案人。

一審法院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馬甄、李某在明知鑒定機構出具的DNA鑒定結果與張開勝血樣比對不符的情況下,隱匿證據,並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說明,導致張開勝被錯誤羈押、移送起訴。本案雖在偵查中部分證據有瑕疵,但馬甄、李某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均能證實馬甄參與偵查張開勝涉嫌強奸一案,並領導李某開展工作,故對以上質證意見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甄、李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偵查張開勝涉嫌強奸犯罪一案中,隨意行使職權,明知鑒定機構出具的DNA鑒定結果與嫌疑人血樣不符的情況下,隱匿案件關鍵證據,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說明,造成張開勝被錯誤羈押244天的嚴重後果,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對於被告李某在案發後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而被告馬甄的辯護人提出他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經審理查明,馬甄在明知兩次DNA鑒定結果均與張開勝血樣比對不符的情況下,安排李某出具虛假情況說明,導致張開勝被錯誤羈押,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018年4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馬甄和李某犯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和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馬甄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蘭州中院受理後,於2018年8月11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到底是什麽讓馬甄如此膽大妄為隱匿無罪證據?白鹿新聞梳理上述兩份裁判文書,均對此問題沒有作出過多解釋。

但據知情人士透露,馬甄與張開勝素不相識,那更大的可能性在於,以馬甄為首的警察已將張開勝抓捕,慶功宴指日可待,突如其來的鑒定結論讓其措手不及,為了立功和避免承擔錯案責任,他要將錯就錯到底。或者,“大案必破”的壓力讓他們喘不過氣來,他們幹脆一錯到底。《判決書》顯示,張開勝被抓的2015年,西岔派出所刑事破案37起,刑事案件起訴17人,其中嚴重刑事犯罪(包含強奸)案件起訴人數高於去年起訴數。

宜春學院法學院副教授鄒建輝律師認為,“警察隱匿證據門”顯然不僅僅是對一兩個警察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這樣一個錯案一路順利過關,當地的公安局、檢察院以及相關辦案人員有無責任?我們的檢察和審判機製上存在哪些問題,為何無法讓無辜公民免受迫害?

白鹿新聞注意到,張開勝涉嫌強奸一案,蘭州新區官方從來沒有對外公布過,但在其政法係統已是公開的秘密。

白鹿新聞就此案采訪了辦案單位西岔派出所,該所相關民警表示,馬甄曾在該所任過副所長,因上述案件已被判刑。隨後,白鹿新聞聯係了張開勝、馬甄當年的辯護律師,他們均不願意接受采訪。即使電話中答應見麵的,也不再接聽電話,甚至短信告知也不回複。

101Beijing 發表評論於
中國政府應該徹底公開案情,嚴厲懲辦惡警並補償受害人,否則無法恢複司法信譽。
空城之主 發表評論於
他這種做法是司法犯罪,利用身後的國家權威和信用,以及職務信息和技術構陷無辜,製造自己的升遷業績,即使按照中國的法律也是重罪。但是蛇鼠一窩,彼此彼此,所以才不會重判。
華倫久費 發表評論於
這種人為的隱匿證據,屬於妨害司法,在美國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至少十年。在天朝居然這麽輕判。這還是被抓住的,沒被抓住的還不知道有多少。天朝對自己人真是夠貼心的。
sce 發表評論於
對這兩個枉法的大陸公安能追責判刑,說明土共司法多少還是進步了。要是以前,這人可能就被莫名其妙放出來了也不給個明確說法,要是碰到大局觀重的政法委書記,刑期還得完成。那倆貨可能也就是來個內部警告,調離公安隊伍。
一帶一路 發表評論於
二個民警判得太輕了!
叫啥好不好 發表評論於
豬圈國就是一個大糞坑 隨意坑人 為了一個老逼,竟然殺了聶樹斌 就因為這個老逼被毛澤東操過
周8皮 發表評論於
垃圾的是六扇門裏的人。不限於這兩位直接責任者。
周8皮 發表評論於
一樓不能太苛刻10歲的孩子。
錯誤指證嫌疑人,未必是女孩兒有意識的行為。判斷能力弱,心裏壓力大,恥辱感等等原因,別說10歲的孩子,成年人出現這種誤判都不稀奇。
sf3649 發表評論於
怎麽認定10歲女孩不具備撒謊能力?3歲孩子就會撒謊,隻是沒有政客們那麽老練圓滑而已。這女孩,和其父,辦案民警都是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