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闖校引衝突,學生被掐脖後反擊致對方倒地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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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1日晚,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內發生一起校外人員與學生間的衝突事件。

據多位知情人透露,因3名醉酒男子假裝外賣小哥戲弄一名女同學,雙方發生口角,3名男同學發現後進行了製止。此後3名醉酒男子闖入學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學小超(化名)的脖子,小超揮拳反擊後該醉酒男子倒地。

此後,當地警方趕往現場進行處置,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4月1日,小超父親收到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的拘留通知書,小超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

對此,小超父親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是醉酒男子先動手打小超,小超屬於正當防衛。

當地警方則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案件正在偵查中,不方便對外透露辦理情況。

3名醉酒男子與校內學生對罵

小超父親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後他看了現場監控視頻,3月31日晚8點左右,一名校內女學生在拿外賣時遭到校外3名醉酒男子挑釁。當晚,小超與另外兩名男同學在校園內檢查禁止學生訂外賣的情況,當3人行至校園柵欄處,碰到校外3名醉酒男子,隔著柵欄對一位校內拿外賣的女生進行語言尋釁。小超剛行走到此處,了解到該女生與校外3名醉酒男子發生了矛盾,隨即與3名醉酒男子發生口角。之後,3名校外醉酒男子往校門口走去,行至校園大門口,不顧校園安保人員阻勸,強行闖進校園,其中一名男子上前掐住小超脖子。小超感到呼吸窒息,揮拳反擊,把男子打倒在地。男子倒地瞬間,頭部撞到在地。該醉酒男子目前在醫院救治,診斷為腦疝。

另有了解事發現場的知情人士透露,事發時,醉酒男子假裝外賣人員在柵欄邊打招呼,並騙女生說“這是11點的外賣”,女同學得知被戲弄後爆了句粗口,隨後離開了。3名醉酒男子隨即進行言語挑釁謾罵,小超和兩位男同學進行製止,並與3名醉酒男子產生言語衝突。

知情人士透露,3名醉酒男子想翻過柵欄闖入校園,未成功,隨後又不顧保安勸阻強行從校門闖入學校,與小超等3名男同學發生肢體衝突。“從校門口闖進來就往我們身上撲,我們下意識肯定還手。”一名知情人士稱,當時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了小超的脖子,小超揮拳反擊,該醉酒男子隨即倒地。

另有一名知情人也對紅星新聞記者確認了這一信息。

簽諒解書後,一男學生被警方刑拘

衝突發生後,警方很快趕到現場進行處置,120也趕往現場,將倒地醉酒男子拉走了。

據兩位知情人士回憶,當晚9點左右,雙方簽署了諒解書。雙方各派一名代表簽署,校內3名同學一方由小超簽署,對方也是一個人簽的字。警察問了小超(能否代表其他二人),他說可以代表。“當時警方判定為互毆,對方表示不想惹事,學生也表示不想惹事,雙方就簽了諒解書。”

不過4月1日,小超父親收到了警方的拘留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小超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小超被刑事拘留

小超父親表示,受傷醉酒男子被送往醫院後被確診為腦疝,在醫院做了開顱手術,現在已意識清晰,並從ICU轉到了普通病房。

小超父親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其在警方處看過監控視頻後可以確認,是校外人員先動的手。“監控視頻很清楚,3名醉酒男子衝進校園後,其中一名男子掐住我孩子脖子。我感覺我孩子有窒息的感覺才反擊的。我孩子打他兩拳,他就摔倒了。”

小超父親表示,3月31日晚上做筆錄時定的是故意傷害,小超在派出所拘留24小時後又做了一次筆錄,4月1日給我一個故意傷害起訴單,讓我簽認罪認罰證明書。

但是,小超父親拒簽這份認罪認罰證明書。他表示:“讓我簽字,定的罪名說我孩子故意傷害,我不承認。這個罪名就不對,我沒給簽。他(醉酒男子)衝進學校裏麵,並且是他先動手打的我孩子。不是咱孩子把他打成這樣了,他喝酒了摔倒磕的。我認為是正當防衛。”

警方回複:案件正在偵查中

針對此事,紅星新聞記者電話采訪了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其工作人員表示:“案件正在偵查中,不方便對外透露辦理情況。”

記者就此事致電傷者家屬,向家屬了解傷者情況,其家屬表示:“關於他的信息都不能說,我們不接受任何采訪。”

記者還聯係了當晚與3名醉酒男子發生口角衝突的女生,該女生拒絕接受采訪。

隨後,紅星新聞記者致電相關班主任,其表示這個事情都不願意發生,想了解更多情況請到學校了解。

■ 律師說法

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麵臨不法侵害的緊迫狀態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鎖喉作為一種使對方窒息或頸部神經遭受壓迫的十分凶殘的攻擊手法,嚴重的會致使對方死亡。在遭受非法侵害並感到生命受到威脅時進行反擊,符合正當防衛法律要求。

劉凱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通知》第9條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製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刑法的規定,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胡永平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精神,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麵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同時,也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合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在被人毆打、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