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明星被傳吸毒賣淫?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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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黃毅清惡意誹謗馬蘇案維持原判#話題衝上熱搜。

據赤焰新聞報道:1月30 日,女演員馬蘇自訴黃毅清誹謗一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此前報道,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作出(2018)京0108刑初245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黃毅清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與其因販賣毒品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黃毅清捏造

馬蘇吸毒賣淫等虛假事實被訴

公開資料顯示:馬蘇,1981年2月17日出生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國內地影視女演員,國家二級演員,先後畢業於解放軍藝術學院舞蹈係、北京電影學院高職學院表演係。

圖自@馬蘇微博

2018年1月25日,馬蘇以被告人黃毅清犯誹謗罪向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提起自訴。馬蘇指控,被告人黃毅清於2018年1月9日至1月11日先後六次在其新浪微博(用戶名AndyHYQ)中公然捏造自訴人吸毒、賣淫等虛假事實,貶損自訴人的人格,破壞自訴人的名譽。


馬蘇認為,被告人黃毅清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誹謗罪,提請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據悉,馬蘇的代理律師是曾為多位明星藝人成功維權的、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律師。

黃毅清(圖片來源於新民周刊)

黃毅清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20年7月10日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現正在上海市寶山監獄服刑。

被告人黃毅清對自訴人馬蘇指控其犯誹謗罪的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辯稱其並未捏造事實,所發微博來自網絡或者他人私信,自訴人社會評價降低係她自身原因導致,與其無關。


加V認證為黃毅清微博發布涉及馬蘇的內容 微博截圖

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不構成誹謗罪。涉案微博均未直接指向自訴人,自訴人將微博中的人物主角與其自己相對應是根據當時的輿情等得到的推斷性結論;自訴人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並遭受經濟損失係其自身行為所導致的;自訴人作為演藝明星、公眾人物,應當具有更高的容忍義務。

天眼查App顯示,黃毅清關聯的4家企業中2家為存續狀態,目前,其除了擔任上海嘉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並持股50%之外,還在上海心動力超跑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擔任監事並持股70%。

法律訴訟信息顯示,張某某、何某某以及黃毅清前妻黃奕分別曾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名譽權糾紛等案由起訴黃毅清。值得一提的是,張某某、黃奕分別發起的訴訟中,法院認定黃毅清構成了對原告的誹謗,判決生效後,黃毅清因未履行相關義務,分別被兩位原告申請強製執行。

一審法院:


黃毅清犯誹謗罪,判刑14個月

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作出(2018)京0108刑初24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北京市海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毅清捏造事實誹謗自訴人馬蘇,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應予懲處。自訴人馬蘇指控被告人黃毅清犯誹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關於被告人以及辯護人發表的涉案微博均未指向自訴人的質證以及辯護意見,經查,雖涉案微博均未直接提及自訴人,但結合之前的網絡事件、網友的評論以及微博中提及的人物關係與自訴人實際的人物關係等情況綜合予以考慮,足以認定涉案微博均指向自訴人,相關質證以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於被告人以及辯護人發表的被告人無罪以及自訴人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具有更高容忍義務的辯護意見,經查,經過前述分析,涉案微博指向自訴人且提及自訴人有吸毒、參與賣淫等行為,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當庭出示了證據證明自訴人並無吸毒、參與賣淫等行為,辯方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自訴人有吸毒、參與賣淫等行為以及其微博內容的來源情況,故足以認定被告人捏造自訴人吸毒、參與賣淫等虛假事實。

法院認為,吸毒、參與賣淫等行為屬於違法或者犯罪行為,被告人捏造該事實,嚴重侵犯自訴人的名譽,已經超出了容忍義務的範疇;同時相關微博的點擊、瀏覽次數均超過司法解釋規定定罪處罰的標準,故應當以誹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毅清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且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應當將其所犯誹謗罪判處的刑罰與販賣毒品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

最後,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毅清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與其因販賣毒品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係國內首起

藝人自訴誹謗案並勝訴

據知情人透露,在本案開庭期間,原告馬蘇女士針對黃毅清所謂的吸毒事件,曾冒著大雪低溫在哈爾濱工業大學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包含尿檢、血檢、發檢等一係列司法鑒定,鑒定結果為檢測人不存在吸毒事實。


知情人分析稱,馬蘇的名譽權在本案中得到了法律的保護。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充分考慮了馬蘇的名譽受損情況,並依法判決黃毅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判決體現了法律對個人名譽權的尊重和保護。

同時本案也彰顯了網絡傳播誹謗信息的法律責任。黃毅清通過網絡平台發布虛假信息,其行為不僅對馬蘇個人造成了傷害,還對社會公共秩序產生了負麵影響。法院判決對此類網絡誹謗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提醒公眾在網絡空間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的名譽權。

知情人介紹,本案審理的意義在於強調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論是公眾人物還是普通個體,都享有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馬蘇作為一名知名藝人,麵對誹謗和名譽侵害時,沒有選擇沉默或放棄,而是堅定地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清譽,這種做法體現出了法治社會的進步和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

本案向所有藝人傳達了一個明確的信息:在名譽權受到侵犯時,除發表律師聲明、尋求民事賠償外,還應敢於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這樣的司法實踐有助於提高社會對於網絡暴力和誹謗行為的法律意識,同時也震懾潛在的侵權者,減少網絡空間的違法行為。

最後,本案作為首起以知名演員為訴訟主體的刑事訴訟案,其勝訴具有標誌性意義。它不僅為藝人維護自身權利提供了新的途徑,也展示了法律在保護個人名譽權方麵的力量和作用。而本案的審理對於推動法治社會的建設、提升公眾法律意識、保護藝人合法權益以及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等方麵,都具有深遠的影響和重要的示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