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多次載人跨省買毒品,如此“拉私活”真的沒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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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據檢察日報正義網報道,2022年5月在河南某高速路出口,一輛救護車被攔下,車上的“癮君子”王某被民警抓獲,並從其身上搜到毒品約50克,王某交代這是他第三次坐救護車去濮陽買毒。

王某稱,他覺得救護車比較方便,聽說卡點也不攔,就經人介紹找到了司機代某。經公安機關查實,2022年1月至5月期間,司機代某駕駛這輛救護車,三次運送王某從林州市前往濮陽市購買毒品。據悉,每完成一單,王某都會支付代某1000元至1500元的車費。

代某交代,此前他用救護車“拉私活兒”的時候,從未遭遇過任何卡口檢查,基本暢行無阻。通過調取監控發現,僅一年時間,代某開著這輛救護車跨市區320餘次,跨省40餘次,而醫院出車記錄顯示,代某真正執行醫院的救護、轉運任務僅僅是個位數。


類似掛靠在醫院的救護車有不少(圖源:大皖新聞)

救護車成了“運毒車”,真是打破了大家的想象,難道真的如司機代某所言,救護車“拉私活”也可以暢通無阻?

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規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將救護車用於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製。”“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相關規定是明確的,救護車不能用於“拉私活”,如果非執行緊急任務,則不享有相關權利,沒有法外特權,豈能“拉私活”時也能暢通無阻。

代某用救護車“拉私活”的時候,從未遭遇過任何卡口檢查,問題顯然出在管理上,隻能說是相關管理成了“燈下黑”,沒有負起應有的責任。


停在醫院的救護車(圖源:大皖新聞)

據介紹,涉事救護車由林州市衛健委審批,屬於仁濟醫院。仁濟醫院一名副院長表示,在疫情期間,醫院需要一輛救護車來完成轉運任務。代某自願出資購買車輛,車輛的維護人員、實際使用者均是代某。仁濟醫院後勤部門負責人表示,代某非醫院人員,院方不支付工資,這輛車大部分時間都是代某自己使用。“一般醫院救護車鑰匙都放在導診台,但是代某的鑰匙是自己管的。”


安陽市檢察院檢察官對救護車使用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安陽市檢察院供圖)

這就表明,所謂的救護車隻是掛靠在醫院名下,平時根本就沒有納入醫院的監管。“完全屬於脫管狀態,救護車不能想拉啥就拉啥!”2022年12月12日,安陽市檢察院向安陽市衛健委製發了檢察建議,建議其對全市登記在冊的救護車進行全麵排查整治。結果發現,全市形形色色的“救護車”中,未及時進行報廢處理的有46輛,未登記上牌照的有49輛,外觀噴塗不規範的有44輛。還有的救護車存在交通違章、未年檢、救護車駕駛人員沒有接受崗前培訓,缺乏相關資質證明等問題55項。這樣的“救護車”能否起到真正的救護作用,還真是令人擔心。

據安陽市衛健委的排查整治發現,多數問題車輛均係民營醫院下屬的醫療服務用車。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使用“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或者其他帶有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性質號碼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救護車載人跨省買毒品,也就不能隻有涉事司機受處罰,該負有管理責任的,一樣要追究“脫管”之責。隻有壓實管理責任,救護車才不會跑偏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