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鄭州暴雨被問責的副市長已任市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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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鄭州市政府網站更新信息顯示,今年10月獲公示擬任省轄市委常委的鄭州市副市長陳宏偉,已擔任鄭州市委常委職務。

公開資料顯示,陳宏偉,男,漢族,1967年2月生,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共黨員,曾任鄭州市金水區委書記等職,於2020年1月任鄭州市副市長,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生態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住房保障、交通運輸等重點工作。

熟悉河南的朋友可能還記得,陳宏偉曾因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而被問責。

2021年7月17日至23日,河南省遭遇曆史罕見特大暴雨,發生嚴重洪澇災害,特別是7月20日鄭州市遭受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災害共造成鄭州市因災死亡失蹤380人,直接經濟損失409億元。經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鄭州市委市政府及有關區縣(市)、部門和單位風險意識不強,對這場特大災害認識準備不足、防範組織不力、應急處置不當,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特別是發生了地鐵、隧道等本不應該發生的傷亡事件。

河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對災害中涉嫌違紀違法的89名公職人員進行嚴肅問責。其中,給予鄭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陳宏偉政務記大過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政務處分由輕到重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其中,記大過處分的期間為18個月。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同時規定,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複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

依據上述規定,陳宏偉正是在政務記大過處分期滿後,獲任鄭州市委常委職務。

與政務處分類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對黨紀處分的影響期作了明確規定。比如,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也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事實上,針對很多人認為“受到紀律處分,就意味著政治生命終結,不能得到提拔了”的觀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在2022年6月解釋稱,“過了處分影響期後都得到了提拔,這說明給予黨員幹部紀律處分,並不是將其‘一棍子打死’,而通過懲戒來教育感化,治病救人。黨紀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紀律處分的影響期,對於過了處分影響期表現優秀的幹部,組織仍給其提拔重用的機會。”

這也符合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規定——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以2023年上半年為例,據官方通報,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四種形態”批評教育幫助和處理共78.1萬人次。其中,運用第一種形態批評教育幫助51.9萬人次,占總人次的66.4%;運用第二種形態處理20.4萬人次,占26.2%;運用第三種形態處理2.8萬人次,占3.6%;運用第四種形態處理3萬人次,占3.8%。

梳理近年公開報道,領導幹部被問責、處分後再度“複出”、重新任職的情況並不罕見,其中也不乏省部級官員的案例。

在2018年3月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組建成立,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畢井泉出任黨組書記、副局長。同年7月,吉林省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爆出疫苗造假事件。

該起事件中,吉林省對疫苗案負有責任的7名省部級領導幹部被問責處理,對於疫苗負有監管責任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吳湞被予以立案調查,後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曾與吳湞搭班的畢井泉引咎辭職。

兩年後,2020年8月27日,畢井泉獲增補為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當時已近退休年齡的畢井泉,作為政協的超級智囊為國家治理建言獻策。

yshen05 發表評論於
那嘛,也棒總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