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軌協議離婚 “淨身出戶”15年後反悔 被前妻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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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軌”後與妻子協議離婚,

選擇“淨身出戶”,

並將夫妻共有房產份額贈與妻兒,

15年後卻又反悔要求追回。

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離婚協議相關約定?

案情回顧

2007年,趙先生因自己婚內出軌

與妻子張女士協議離婚,

他們的兒子小趙雖已成年,

但體弱多病,需要母親長期照料。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

趙先生自願放棄

屬於自己的50%房產份額,

房產歸張女士和兒子所有。

之後數年,

各方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2013年,小趙因病去世,

生前寫下遺囑,

將前述房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

及其他財產全部留給母親張女士。

2022年,

晚年生活並不幸福的趙先生找到張女士,

希望張女士將原屬於他的房屋產權還給他,

以便自己安度晚年。

張女士憤而拒絕,

將趙先生訴至人民法院,

要求確認享有房屋全部產權,

趙先生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趙先生認為,

離婚協議係合同關係,

且已過兩年訴訟時效,

兒子去世房產並未辦理過戶,

因此贈與並未完成,

自己有權要求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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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本案屬於確認物權歸屬糾紛,

協助辦證請求具有物權屬性,

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限製;

第二,離婚協議書兼具身份、財產屬性,

以雙方達成離婚為目的,

具有整體性,

並非單純的單方贈與,

不能任意撤銷;

第三,小趙所立遺囑合法有效

考慮到遺囑與房屋的關聯性,

法院將所有權確認與遺囑繼承一並處理,

判決上述房產歸張女士一人所有

趙先生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心語



近年來,夫妻簽署離婚協議和平離婚的現象越來越多,有時一方為了達到快速離婚的目的,選擇讓渡自己的財產權利,自願簽下“淨身出戶”的離婚協議。本案即是典型的對“淨身出戶”反悔引發的糾紛,案件爭議焦點在於張女士的訴請是否已過訴訟時效以及趙先生能否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

一、分割共有房屋的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時效期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的規定並非為了鼓勵債務人拖延義務履行,也非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而在於通過適當的限製,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進而穩定相關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以達到維護社會關係和秩序穩定的作用。

而在本案中,雙方自願離婚協議中已對夫妻共有房屋進行了處分,張女士離婚後要求分割離婚之時並未分割的共同財產,是在行使物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二、離婚協議合法有效,非因合法理由不得隨意撤銷

考量“淨身出戶”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從夫妻雙方在簽訂協議時的行為能力、是否為真實意願、有無其他違法、違背公序良俗等因素進行考慮,若雙方均具有簽署離婚協議的主體條件,自願簽字認可協議內容,協議內容不違反限製性規定,則應認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係男女雙方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對婚姻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等對人身和財產問題作出的概括性解決方案,是雙方為換取同意離婚而承諾履行的義務,其條款相互影響,構成統一的整體。其中離婚協議約定給予另一方或共同子女財產,通常與解除婚約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互為前提與條件,一旦登記離婚條件達成,“淨身出戶”的承諾就生效。該約定不符合贈與合同無償性的特征,不能適用普通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三、離婚協議的簽訂應當慎重,避免一時“上頭”後的反悔行為

婚姻不易,離婚也並非兒戲。夫妻雙方一旦決定協議離婚,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一定要在慎重考慮後,謹慎簽訂離婚協議,盡量避免簽訂離婚協議後再反悔的情況。一時的“上頭”簽下協議,事後再反悔,不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對這種反悔行為也是堅決說不。與此同時,一旦離婚協議簽訂成功,對於相關財產的分割應盡快處理,以免今後再發生新的糾紛和矛盾。

代表點評



劉 苗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虹口區嘉興路街道香港麗園居民區黨總支書記

常言道“家和萬事興”,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然而當夫妻感情發生變化甚至走上婚姻破裂的道路,如何能夠和平妥善地處理離婚事宜,成為一個值得深思的社會話題。

在這起案件中,當事人多年前為了盡快達到離婚的目的選擇“淨身出戶”簽署離婚協議,多年後又反悔訴諸法律。這樣的行為不僅在道德層麵上違背了誠信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在法律層麵上也未遵守贈與合同無償性的特征,因此撤銷的訴請於法無據。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引領社會正確價值觀的指導作用,避免夫妻出現“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情況,也在一定程度上防範了離婚時缺少考量而導致的後續離婚協議訴訟糾紛數量上升的情況。

家庭的穩定性對家庭成員的發展和社會安定都具有重要作用,輕率離婚不可取。作為成年人,在婚姻走到盡頭時也要謹慎考量,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人民法院更應在審判過程中發揮司法引領社會風氣的積極作用,一紙判決不僅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更是促進社會進步發展的“風向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