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稱不滿13天“樂捐”1050元辭職 專家:可依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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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網絡爆料,11月13日,山東省聊城市高女士因公司的“樂捐”製度,公司13天內罰了自己1050元,與公司領導協商不暢辭職。

爆料視頻顯示,高女士在聊城市一家房地產公司從事銷售。公司負責人實行“樂捐”製度,製定了周罰、月罰等處罰辦法。“工作群裏幾乎每天都有人在被罰款”。高女士也質疑,公司“樂捐”罰款沒有公開明細。

高女士稱,自己的底薪為3000元,一個月罰下來隻剩下1000元工資。在爆料視頻中,高女士自稱,從月初開始,她在13天內被罰了1050元。


11月13日,山東女子稱,13天被公司要求“樂捐”1050元。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據視頻公開的指標材料顯示,月度個人簽約指標未達成的員工,每人扣罰400元。材料還明確標注了電話開發銷售不足的“樂捐”金額,未直播銷售人員約訪考核為100組,“差額一組10元樂捐”。

據該爆料人公開的材料顯示,員工群內的“樂捐”錢款轉賬給了“君悅府內勤”。有網友爆料稱,涉事單位為聊城市天正君悅府房地產公司。

15日下午,上遊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聯係聊城市天正君悅府項目,該項目負責人力的工作人員表示,公司在了解具體情況,會有專門人員對該事件進行說明。截至發稿,記者尚未收到該公司的說明。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長勇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樂捐”製度是公司對員工沒有完成的工作任務的處罰,本質上還是罰款,換湯不換藥,還是對員工利益的克減。即使員工在入職時簽訂了內部協議,也要看協議是否合法合規。“製度內容和處罰程序,隻要有一項不合法,都不能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李長勇補充稱,公司的處罰不能與當地最低工資製度相抵觸,員工最終拿到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的工資標準。

此外,李長勇介紹,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職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從員工的工資裏代扣損失的數額作為賠償,賠償上限是員工工資的20%。但損失需要經過人民法院認定,證實損失確實存在,並確定跟員工的過錯有關。

李長勇也表示,如果認定公司扣款行為違法,被扣錢款屬於員工的工資,員工提出辭職後依然可以向公司追索。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長征也提醒,如果公司存在違規變相罰款,員工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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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襠的領導下,是要點覺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