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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歲女童在扶梯處摔倒斷指,家長起訴商場未盡責被駁回

文章來源: 澎湃新聞 於 2023-11-08 08:41:59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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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將女兒一人留在商場桌椅邊,去同樓層某餐廳門口取物,女兒跑至電梯處摔倒並斷指,商場有責任嗎?

11月8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因家長疏忽致未滿兩歲幼童跑入商場扶梯而致右手中指中節斷離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幼童跑至電梯處摔倒斷指

2021年2月4日下午,不到2歲的童童(化名)由其母攜帶至某商場B2層。該商場B2層中心有一些童趣造型的桌椅和玩樂設施。14時許,童童母親去往B2層某餐廳門口的手推車,取童童的帽子和圍巾,留童童一人在桌椅邊。童童四顧張望後跑到B1下達B2的下行電梯處並摔倒。其母立即追至電梯處抱起童童,發現童童右手流血、中指斷離。童童被立即送醫,商場派員陪同。商場有關人員在電梯內找到殘指,送到醫院。童童被診斷為右手中指單指完全離斷。

之後,童童母親以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商場訴至法院。

童童母親訴稱:商場在一個吸引、服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出現比率高於其他區域的場所中,設置了具有對未成年人有較高風險的扶手電梯,即引入了一個風險源。商場應對該風險源進行相應的風險控製。但商場既未隔離風險源、也未提供專門人員看管,才導致了童童僅在數秒內,就進入扶手電梯,並導致損傷。

事後,商場對案涉扶手電梯增加金屬欄杆,既實現了功能區域的合理劃分,也隔離了未成年人活動區域與扶手電梯這一風險源,這表明商場很清楚該區域存在不適當的安全風險,且降低該風險的措施是極其簡單且並不增加過高額外負擔的。

其次,童童的母親作為案涉商場的顧客,其對經營者抱有充分的信賴,其主要過失在於未充分考慮到童童的年齡、特性,忽視了扶手電梯這一風險源。童童母親雖然離開童童去取衣物,但該場所是商場提供給未成年人區域,相對安全的,離開的距離並不遠,離開時間並不長(僅有數秒),從一般人的角度看,尤其是要從顧客的信賴利益角度出發看,童童母親的行為未超出常人的認知。童童受傷,是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和童童母親疏失耦合的結果,但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是損害結果發生的主要因素。故商場應承擔主要責任。

商場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圍繞爭議焦點作出認定:首先,商場作為一個公共場所,有責任和義務保障顧客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從在案事實看,事發區域安裝有兩部手扶電梯,周邊設置了部分童趣造型的桌椅和玩樂設施,事發區域兼具通行、休息、遊樂功能。商場內的電梯經定期檢驗合格,安全標識清楚健全,故就硬件設施,商場盡到了提供安全設施的義務。

其次,商場應對進出商場的不特定人群提供預防侵害的安全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義務等。從在案證據看,事發區域設有遊樂設施,對未成年人來說,確實存有更多的吸引力。該情形對於商場來講,應當是可以預見並應采取預防措施,消除或者預防危險的發生。

商場在事發區域的地麵貼示了“小心台階”“請家長照看好自己家小孩”等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識,可以認為商場意識到該區域可能對未成年人存在風險,並已經針對未成年人可能麵臨風險的情況進行了專門的通知和提示。且事故發生後,商場公司積極施救,配合尋找斷指和陪同就醫。

由此,可以認定商場就防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之風險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童童及其監護人是否有責任?

法院認為,本起事故發生時童童為一個尚未年滿2周歲的幼兒,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風險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極差。正因其年幼,對周圍環境完全無辨識能力,故其父母應負有更為嚴格的監護責任,是童童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即便進入商場等公共場所,亦不能免除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童童的監護人也意識到事發區域可能對童童存在風險,僅因其監護人認為離開時間較短或者基於對商場的信任而脫離對童童的監護。本起事故的發生,正是因為家長短暫離開取物,童童脫離了家長能夠掌控的安全範圍,摔倒後發生了人身損害。童童的家長對童童監護不力,應係本案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童童十九個月大,幾乎無風險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需要監護人予以充分的保護。事發區域並非兒童專屬遊樂或者休閑區域,兼具了通行、休閑、遊樂功能,在已對公共開放區域進行了專門提醒和告知的情況下,不能對商場盼以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童童家長關於商場應通過加裝隔離欄杆等措施防止危險發生的抗辯意見,超出了安全保障義務的範疇,法院不予采納。商場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故童童家長要求商場承擔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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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歲女童在扶梯處摔倒斷指,家長起訴商場未盡責被駁回

澎湃新聞 2023-11-08 08:41:59

母親將女兒一人留在商場桌椅邊,去同樓層某餐廳門口取物,女兒跑至電梯處摔倒並斷指,商場有責任嗎?

11月8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因家長疏忽致未滿兩歲幼童跑入商場扶梯而致右手中指中節斷離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幼童跑至電梯處摔倒斷指

2021年2月4日下午,不到2歲的童童(化名)由其母攜帶至某商場B2層。該商場B2層中心有一些童趣造型的桌椅和玩樂設施。14時許,童童母親去往B2層某餐廳門口的手推車,取童童的帽子和圍巾,留童童一人在桌椅邊。童童四顧張望後跑到B1下達B2的下行電梯處並摔倒。其母立即追至電梯處抱起童童,發現童童右手流血、中指斷離。童童被立即送醫,商場派員陪同。商場有關人員在電梯內找到殘指,送到醫院。童童被診斷為右手中指單指完全離斷。

之後,童童母親以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商場訴至法院。

童童母親訴稱:商場在一個吸引、服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出現比率高於其他區域的場所中,設置了具有對未成年人有較高風險的扶手電梯,即引入了一個風險源。商場應對該風險源進行相應的風險控製。但商場既未隔離風險源、也未提供專門人員看管,才導致了童童僅在數秒內,就進入扶手電梯,並導致損傷。

事後,商場對案涉扶手電梯增加金屬欄杆,既實現了功能區域的合理劃分,也隔離了未成年人活動區域與扶手電梯這一風險源,這表明商場很清楚該區域存在不適當的安全風險,且降低該風險的措施是極其簡單且並不增加過高額外負擔的。

其次,童童的母親作為案涉商場的顧客,其對經營者抱有充分的信賴,其主要過失在於未充分考慮到童童的年齡、特性,忽視了扶手電梯這一風險源。童童母親雖然離開童童去取衣物,但該場所是商場提供給未成年人區域,相對安全的,離開的距離並不遠,離開時間並不長(僅有數秒),從一般人的角度看,尤其是要從顧客的信賴利益角度出發看,童童母親的行為未超出常人的認知。童童受傷,是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和童童母親疏失耦合的結果,但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是損害結果發生的主要因素。故商場應承擔主要責任。

商場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圍繞爭議焦點作出認定:首先,商場作為一個公共場所,有責任和義務保障顧客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從在案事實看,事發區域安裝有兩部手扶電梯,周邊設置了部分童趣造型的桌椅和玩樂設施,事發區域兼具通行、休息、遊樂功能。商場內的電梯經定期檢驗合格,安全標識清楚健全,故就硬件設施,商場盡到了提供安全設施的義務。

其次,商場應對進出商場的不特定人群提供預防侵害的安全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義務等。從在案證據看,事發區域設有遊樂設施,對未成年人來說,確實存有更多的吸引力。該情形對於商場來講,應當是可以預見並應采取預防措施,消除或者預防危險的發生。

商場在事發區域的地麵貼示了“小心台階”“請家長照看好自己家小孩”等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識,可以認為商場意識到該區域可能對未成年人存在風險,並已經針對未成年人可能麵臨風險的情況進行了專門的通知和提示。且事故發生後,商場公司積極施救,配合尋找斷指和陪同就醫。

由此,可以認定商場就防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之風險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童童及其監護人是否有責任?

法院認為,本起事故發生時童童為一個尚未年滿2周歲的幼兒,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風險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極差。正因其年幼,對周圍環境完全無辨識能力,故其父母應負有更為嚴格的監護責任,是童童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即便進入商場等公共場所,亦不能免除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童童的監護人也意識到事發區域可能對童童存在風險,僅因其監護人認為離開時間較短或者基於對商場的信任而脫離對童童的監護。本起事故的發生,正是因為家長短暫離開取物,童童脫離了家長能夠掌控的安全範圍,摔倒後發生了人身損害。童童的家長對童童監護不力,應係本案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童童十九個月大,幾乎無風險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需要監護人予以充分的保護。事發區域並非兒童專屬遊樂或者休閑區域,兼具了通行、休閑、遊樂功能,在已對公共開放區域進行了專門提醒和告知的情況下,不能對商場盼以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童童家長關於商場應通過加裝隔離欄杆等措施防止危險發生的抗辯意見,超出了安全保障義務的範疇,法院不予采納。商場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故童童家長要求商場承擔責任,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