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轉賣處方藥被判販毒罪:係吸毒人員買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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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病友藥轉群中轉售260元的鎮痛處方藥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氨酚羥考酮片,廣州“75後”女子廖華(化名)遭山東濱州市陽信縣警方跨省抓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犯販賣毒品罪。

廖華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稱,她的父親因病去世後,留下了很多藥,不知道怎麽處理,後經病友介紹,她加了一個微信藥轉群,有一個昵稱“王”的群友加了她,向她購買了50片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22片氨酚羥考酮片。

今年7月,廖華(化名)在病友藥轉群發了父母去世留下的藥品的照片,表示想轉讓這些藥品。本文圖均為受訪者供圖

案件材料顯示,山東濱州市陽信縣吸毒人員董某祥從廖華處購買上述藥品後主動向警方舉報。相關聊天記錄顯示,在出售上述藥品時,對方曾跟廖華說:“我是以前溜過冰,現在買不到了,用這些藥代替!現在還有點癮!太難戒了。”公訴機關認為,廖華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販賣國家規定管製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廖華則稱,她並沒有意識到買藥的人是吸毒人員,對方稱自己“溜過冰”,她當時沒有太在意,也不知道這句話的意思是吸過毒。

2023年8月31日,陽信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廖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廖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23年10月底,此案二審在濱州中院開庭審理。廖華認為自己無罪,她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目前,此案二審尚未宣判。

父母去世後留下不少藥品,通過藥轉群出售260元處方藥

1976年出生的廖華,此前在廣州從事會計、行政等工作。廖華回憶稱,2023年8月9日,她接到物業的通知,稱有警察找她,回家後發現來了很多警察,說她販毒了。她被嚇了一跳,連忙解釋自己沒有做過這樣的事。她被山東濱州市陽信縣警方跨省抓捕,次日淩晨被取保。

廖華涉嫌販毒,和她一個月前在微信群中轉賣260元藥品的行為有關。

廖華告訴澎湃新聞,她的父母出生於上世紀40年代,都有基礎病,身體不太好,其中父親患有結直腸癌晚期,接受手術後還要做化療,這導致父親不停地骨折,疼痛難忍,於是醫生給父親開了一些止痛藥。2023年1月,因感染新冠,父親的身體日益變差,最終不幸去世。兩個月後,她的母親也因病去世了。

廖華稱,父母去世後,留下了一些藥,一時不知道怎麽處理,她詢問醫院、藥店等均被告知不回收,若私自丟棄,還會造成汙染和浪費。2023年7月,有病友告訴她,可以進病友們組成的藥轉群,大家時不時會在群裏互相轉讓藥品。隨後,在病友的推薦下,她加了一個藥轉群。

澎湃新聞注意到,廖華加入的藥轉群幾乎滿員,若想出手藥品,隻需往群裏發藥品照片,有購買意向的人會留言,後麵雙方通過私聊完成交易。

相關聊天記錄顯示,2023年7月8日,一名昵稱“王”的群友添加了廖華的微信,廖華給對方發了父母留下藥品的照片,並詢問對方要哪款藥品,對方直接問“泰勒寧和曲馬多少錢”。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雙方約定,廖華出售5盒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氨酚羥考酮片,並贈送2盒已經開封使用過的這兩款藥品,共收取對方260元。購藥一方讓廖華郵寄藥品,留下的收貨地址在山東陽信縣,收貨人姓李。

廖華和昵稱“王”的群友商量涉案藥品買賣。

公開資料顯示,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氨酚羥考酮片均是處方藥,主要用來止痛。

廖華稱,父母留下的藥品,除了上述提及的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氨酚羥考酮片,還剩下一些止痛藥都免費送給了病友,也賣了一些化療的藥品,其他像高血壓、補血等藥品沒有人要。

購藥一方係吸毒人員,收到藥後向警方舉報

廖華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在網售藥品時,買藥一方曾表示:“我是以前溜過冰,現在買不到了,用這些藥代替!現在還有點癮!太難戒了。”“我不是病了,我以前玩音樂抽大麻,現在不好找了!用這個藥代替它!”廖華問對方,“我賣這個藥給你會不會有問題呢?”對方回複稱,“有啥問題啊!我買了好多次了!”

對於上述聊天記錄,廖華回應稱,她當時並不知道“溜過冰”是指吸過毒,根本沒想到對方是吸毒人員。聊天記錄還顯示,出售藥品時,廖華曾跟對方說,“我不是專門賣藥的,這藥是我爸手術後都有疼痛醫生開的止痛藥。現在不需要了,覺得扔了浪費才轉讓。”

購藥一方稱曾自己“溜過冰”,廖華稱她不知道這句話的意思是指吸過毒。

案件材料顯示,從廖華處購買上述藥品的人名叫董某祥,是山東陽信的吸毒人員。

一份筆錄顯示,收到藥品後不久,董某祥便主動開車到當地派出所反映稱,其從網上買到了國家管製的藥品,是未經處方就買到的藥品,這些藥品都是精神麻醉類藥品,也可以算是毒品。當問及為什麽要買這些藥品時,董某祥稱,“我以前溜過冰,現在買不到了,我最近想用這些藥代替玩玩,但是藥買到後,我有點害怕了,我沒使用,我就把這些藥品交到派出所來了。”

相關聊天截圖顯示,今年8月下旬,曾聯係廖華買藥的微信賬號又在藥轉群“冒泡”,想加其他轉讓藥品的群友。廖華表示,她懷疑此人在“釣魚”。

一審:販賣毒品罪成立,被判緩刑

2023年8月下旬,廖華涉嫌犯販賣毒品一案在陽信縣法院開庭審理。

陽信縣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8日,廖華將其父親去世後所剩餘藥品照片發至一微信藥轉群進行售賣。同日,陽信縣吸毒人員董某祥聯係廖華購買部分藥品。隨後,二人約定廖華以260元的價格將其所持有的50片鹽酸曲馬多緩釋片(規格0.1g)和22片氨酚羥考酮片(羥考酮規格5mg)售賣給董某祥。過程中,董某祥通過微信明確告知廖華其係吸毒人員,購買上述藥品以替代毒品使用,廖華仍予以銷售。同年7月10日,廖華通過快遞將上述藥品郵寄給董某祥,並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收取董某祥260元。經鑒定,鹽酸曲馬多緩釋片中檢出曲馬多成分,氨酚羥考酮片中檢出羥考酮成分。

陽信縣檢察院認為,廖華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販賣國家規定管製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廖華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廖華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

陽信縣法院一審表示,該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陽信縣法院認為,廖華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販賣國家規定管製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廖華自動投案並如實陳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不予支持。

2023年8月31日,陽信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廖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並繼續追繳廖華犯罪所得260元,上繳國庫。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書顯示,廖華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但辯稱,該藥是其父母離世留下的,因為醫院不回收才在微信轉藥群賣,對問題不敏感,不知道問題那麽嚴重,不知道溜冰是吸毒的意思等。對此,廖華向澎湃新聞表示,她不認為自己販毒了,但出售處方藥,的確有過錯在先,在律師的建議下,她認罪認罰,是希望獲得不起訴。

因不服一審判決,廖華選擇上訴,並在二審中更換了辯護律師。廖華的二審辯護律師表示,涉案藥品係廖華父親去世後留下,廖華對藥品的性質、功能的認知停留在“治病”“止痛”層麵;廖華在藥轉群轉讓藥品,是病友之間互相交換所需藥品的行為;廖華沒有販賣毒品的動機、目的,她不是涉毒人員,販賣毒品的目的是為了牟利,但此案中廖華出售7盒藥品僅收取260元,扣除醫院購買所花的費用,並沒有獲利,也沒有希望以此獲利。

今年10月底,此案二審在濱州中院開庭審理。據廖華及其辯護律師介紹,二審中,公訴機關曾建議法院對廖華定罪免罰,但廖華認為自己無罪,她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