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7年9月,張某與其妻子林某及另一名越南籍女子阿九商量後,打算帶兩名越南籍女子偷越至我國境內
。先由阿九將兩名女子交給“蛇頭”,從越南偷越至我國境內,張某到與“蛇頭”約定好的廣西南寧某位置接該兩名女子乘車到黎川,在我國境內的費用開銷全部由張某支付。
2018年3月,被告人張某從黎川出發到廣西南寧,在與“蛇頭”約定好的位置接一名從越南偷越至我國境內的越南籍女子到黎川,境內費用由張某支付。
2018年7、8月,被告人張某從黎川出發到廣西南寧,在與“蛇頭”約定好的位置接一名從越南偷越至我國境內的越南籍女子到黎川,境內費用由張某支付。
法院審理
黎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被告人林某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夥同他人非法組織越南籍女子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其應予以懲處。兩被告人起協助、幫助作用,係從犯。兩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其自願認罪認罰。
綜上,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