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爭議10年的刑事判決書 至今仍是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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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偉拿著案件材料講述事情經過

這是一份爭議不斷的刑事判決書。10多年來,當事人不斷信訪、控告、申訴,並稱時至今日問題未得到解決。

這份判決書記載,被告人朱文偉因犯搶劫罪被郯城法院判處14年有期徒刑。他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未做案,實際服刑11年。

但他堅稱判決書裏記載的“庭審後,檢察院撤回該案、又起訴來院”後,郯城法院在他未參加重新審判的情況下,法院已經做出了這份判決書。

郯城縣檢察院曾對這起案件複查,發現案件審判過程“程序存在嚴重違法”,並建議再審。郯城法院、臨沂中院再審後,未撤銷這份判決,而是以刑事裁定書的形式“糾正程序,維持原判”。

朱文偉認為,判決書相當於是偽造的,裁定書是對假判決書的“修補”,本身就屬於違法。

加劇他這種想法的事實是,最近,他從公安機關開出了無犯罪記錄證明。



郯城縣人民法院

因犯搶劫罪獲刑14年

判處朱文偉搶劫罪的司法文書是“(2002)郯刑一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書(下稱“7號判決書”)。

7號判決書顯示,山東省臨沂市郯城法院認定,朱文偉夥同其他三人實施4起搶劫,時間發生在1990年11月至1991年1月。作案的四人中,王培潔、王培先此前已被判處死刑,且在2001年兩人被執行,另一作案人楊耀宗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朱文偉2001年12月28日被郯城法院認定犯搶劫罪,獲刑14年。

判決書記載,支持朱文偉參與4起搶劫案的證據中,有三名同案作案人的供述筆錄,指認朱文偉與他們共同實施了4起搶劫。公訴機關以此指控他參與了這4起搶劫犯罪,朱文偉對指控事實不否認。

判決書還記載,朱文偉於1991年8月20日經郯城縣檢察院批捕後外逃,2001年9月24日被逮捕。但朱文偉向深一度記者表示,直到在上海被抓時,他才知道自己被網上追逃,並稱他沒有參與做案。

關於判決書中所說的“外逃”,朱文偉解釋說,1990到1998年,他在老家以種地為生,主要在村子裏活動,沒出過郯城縣。期間辦理結婚證、給孩子上戶口、更新身份證都與公安機關有接觸,警察從來沒有找過他。1998年後在上海辦暫住證也用過身份證。他不知道被追逃的事。

朱文偉1971年生人,小學文化。根據深一度記者的實地走訪,在村民印象中,年輕時的朱文偉性格外向,容易激動,做過多段短工,在村裏有過與人打架的經曆。2000年前後,開始在上海做點小生意,經常山東、上海兩邊跑。

如今52歲的朱文偉,說話聲音很輕,與人交談時,眼神不直視對方,給人留下常處於局促不安的印象。

據他講述,案發10年後,民警才抓他,他已經記不起案發期間他本人在哪裏。他不認識指認他參與做案的3名案犯,也不知道為什麽被牽扯進來。他堅稱,判決書上“對指控事實不否認”是因為訊問時“被打得受不了才承認”,但他沒有被打的證據。

出獄後,他曾試圖去找過還在世的同案犯楊耀宗,希望問清楚當年情況,未果。至今,他沒有不在場證明,提供不了未做案的證據。

在深一度采訪過程中,四起搶劫案中的一起案件受害人告訴記者,被搶當天夜裏,有四個蒙麵人破門入屋,“都是高高的、瘦瘦的”。看了朱文偉2001年的照片後,這名受害人確認進屋的人裏沒有朱文偉,因為“體型相差很大”。

在7號判決書記載的另一起案件中,受害人被搶“呢子大衣一件、圍巾一條”。而這位受害人向記者表示,當年他家被搶的是“一件呢子大衣和一根刷漆很漂亮的木棍,他家沒有圍巾”。

兩名受害者均稱,當年沒有報過警,沒有向警察說過家裏被搶劫的事。但7號判決書上記錄,用於指控朱文偉的證據中有兩名被害人向警方的陳述材料。

朱文偉實際服刑11年4個月9天,於2013年2月1日提前刑滿獲釋。



搶劫案中一名受害人的說明材料

重新立案未審即判

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自己未做案,但出獄後的朱文偉開始申訴、信訪,稱判決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

關於7號判決書的產生過程,判決書記載,2001年11月12日郯城縣檢察院將案件訴至郯城法院。12月4日,郯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後,郯城縣檢察院撤回該案,又於12月15日起訴來院”,郯城法院審理終結後,於2001年12月28日作出這份判決書。

但這份判決書產生過程在朱文偉的講述中是另一個版本。

朱文偉告訴深一度記者,2001年12月4日庭審結束幾天後,郯城縣檢察院撤回起訴,他被從看守所釋放。釋放當天,他與審判長吳舟軍因口角繼而發生肢體衝突,被吳舟軍喊來的四名男子再次扭送到了看守所。大約兩個月後,他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隨即被投入魯南監獄服刑。

他的第一任辯護人沒有聽他講述過這一情況,表示是否收到過7號判決書,已經沒有印象。因年代久遠,律所注銷等原因,當年的案卷已無從查找。

深一度記者聯係吳舟軍核實朱文偉講述的肢體衝突一事,吳舟軍向記者表示他當年沒有與朱文偉發生過肢體衝突,朱文偉當年沒有被放出來過。

朱文偉稱,他沒有證據來證明他所講述的這個過程,但他堅稱“又於12月15日起訴來院”後,郯城法院並沒有重新審理就宣判了。

郯城縣檢察院出具的複查通知書中記載,“郯城縣法院重新立案後,並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啟動審判程序,用重新立案之前審理的事實作出7號判決書。”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隻要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法院都應當製作案號,組成合議庭、審理。開庭審理的要製作相應的庭審記錄。另外,撤回後又起訴的案件,法院必須重新組成合議庭,重新開庭,對案件事實重新審理。

深一度獲得的案卷材料表明,案卷中有郯城法院重新立案的相關文件,但沒有關於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相關材料,沒有重新製作的起訴書,也沒有重新開庭審理的庭審記錄等相關材料。

朱文偉稱,他沒有收到檢察院重新製作的起訴書副本,也沒有收到重新開庭的通知,更沒有參加重新庭審。他當年不懂法律,總跟監獄管教說“法官自己扣章,弄了個假判決書,把我送進來的”。

在朱文偉的認識裏,他作為唯一一被告人,沒有參加重新庭審就被判了刑。因此,他認為7號判決書是一份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假判決書。

他在監獄裏,看書學習,搞清楚法律程序時,已經是2007年,早已過了案件法定上訴期限。他給最高檢寫信控告郯城法院的法官吳舟軍製作假判決書,並在2009年收到回信。最高檢在信中稱,他反映的案件問題已轉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最終,實際負責案件審查工作的是郯城縣檢察院。2011年3月28日,郯城縣檢察院作出複查通知書,確認郯城法院重新立案後,並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啟動審判程序,仍以之前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判決,此舉嚴重違法,並建議對此案進行再審。

範辰律師表示,對於複查結論中的法律專業用語,用老百姓的話通俗講就是:檢察院沒有起訴,法院未對重立之案進行審理,卻作出了判決書。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

再審建議作出時,朱文偉已在監獄服刑10年。



檢察院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

檢察院否認曾撤回起訴

郯城縣檢察院的複查確認了原審審判程序存在嚴重違法,這讓朱文偉有了希望。但他沒想到再審後,7號判決書並未被撤銷。

深一度注意到,7號判決書中的“庭審後,郯城縣檢察院撤回該案,又於12月15日起訴來院”這個過程,經複查後,郯城縣檢察院“並未發現本院撤回起訴後又於12月15日將該案起訴到郯城法院”。

北京大學法學院刑事訴法教授陳永生認為,複查通知書中的這句話有歧義,但結合全文,表達的可能有兩個意思:其一,檢察院撤訴後未再起訴;其二,檢察院撤訴再起訴,但法院未重新啟動審判程而直接以被撤回前的審理為基礎進行判決。無論哪種意思都說明7號判決書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問題。

2011年7月6日,郯城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認為,該案審理程序確實有錯誤,郯城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且不停止原刑罰的執行。未提到是否撤銷7號判決書。

2011年8月11日,案件再審在魯南監獄開庭。庭審情況顯示,合議庭查明,本案原審立案時間是2001年11月12日,“在審理期間檢察機關並未撤回起訴”,該案又於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

“7號判決書上白紙黑字寫著‘撤回,又起訴……’,沒撤回的話,為什麽要重新立案?”再審情況讓朱文偉並不滿意,他堅持認為案卷中有關撤回起訴的材料被人藏匿。

2011年8月22日,郯城法院經過開庭再審後作出刑事裁定書。這份案號為(2011)郯刑再初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顯示,郯城法院認定,原審過程中又重新立案,屬於程序違法,並予以糾正。最終裁定維持了7號判決書。

“再審不應該全麵重新審理,做出判決書嗎?”朱文偉認為郯城法院是在用裁定書對7號判決書的程序錯誤進行“修補”,而不是重新審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表示,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72條,朱文偉搶劫案再審中法院應當將7號判決書撤銷並重新做出判決書。再審裁定不能維持一個在程序上嚴重違法的判決。



浦東警方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對不上的審判案號

朱文偉以(2011)郯刑再初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7號判決書均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為由,提起上訴。臨沂中院經閱卷、詢問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該案。

2012年1月6日,臨沂中院作出(2011)臨刑再終字第3號刑事裁定書,維持了郯城法院(2011)郯刑再初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和7號判決書,駁回朱文偉上訴。

臨沂中院的(2011)臨刑再終字第3號刑事裁定書中回應了不采納朱文偉上訴理由的原因:本案係因郯城法院原審存在程序問題而立案進行的再審,郯城法院通過再審,指出了原審存在的程序問題並予以糾正。朱文偉再次對郯城法院原審存在的程序問題提出上訴沒有法律依據。

因為不服臨沂中院的裁定,朱文偉再次開始申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表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7號判決書本身就是嚴重違反刑訴法的、違法已經達到應當由法院撤銷的程度。郯城法院和臨沂中院所作出的裁定書都是以7號判決書為基礎,這是“在違法的基礎上,用了違法的方式去修補”,所以,再審所作出的兩份裁定書也違法。

此外,目前同時生效的兩份裁定書記載,郯城法院查明,案件最初的立案時間是2001年11月12日,審判案號是(2001)郯法刑一初字第296號。但郯城法院並沒有作出此案號對應的判決書。

郯城法院還查明,案件於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後,審判案號為(2002)郯刑一初第7號(即7號判決書)。郯城法院作出的對應此案號的判決書,正是朱文偉的刑罰執行依據。但郯城法院在裁定書中明確“重新立案,屬於程序違法,再審予以了糾正”。

這意味著,7號判決書未經立案程序,便被郯城法院作出,且生效至今。

朱文偉稱,他至今都覺得判決書有問題,隻是希望依法依規糾正,從未提過過分要求。他刑滿出獄後,曾多次找到7號判決書記錄的審判長吳舟軍,“吳舟軍讓我認罪”。

他因工作需要,去戶籍地派出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派出所因掌握7號判決書而不給他開具。但他在常住地上海浦東的公安機關開了出來。這讓他更加確信案件有問題。為此,他繼續信訪、控告、申訴。

2015年12月21日,山東高院駁回了朱文偉的申訴。山東高院認為,郯城法院的原一審程序存在瑕疵,經再審後已經得到糾正。山東高院以此判定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2018年6月5日,山東高院向朱文偉出具“涉訴信訪終結告知書”,稱按照法律規定,該案中朱文偉的訴訟權力已經充分行使完畢,法律程序已經窮盡,並稱朱文偉表達的意願已經不能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讓他服判息訴。

2022年,他將申訴材料交給了臨沂市檢察院,檢察院受理了申訴。2023年9月6日,臨沂市檢察院作出申訴結果通知書,認為案件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予抗訴。

2023年10月初,朱文偉已將申訴材料交至山東省檢察院,申請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