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瘓老人大麵積褥瘡送醫後病亡,護工和家屬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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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獨居癱瘓老人因大麵積褥瘡住院後病亡,親屬和護工誰該為此擔責?

10月25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家住金山的王女士是家中的獨生女,母親早逝,多年來與父親相依為命。父親2022年由於腦梗留下後遺症,癱瘓在床無法動彈,而王女士工作單位在浦東,因離家太遠無法貼身照顧父親,所以王女士專門為父親聘請了住家護工,專職照顧父親,但該護工不屬於相關組織,而是以個人名義從事護理工作。

自從聘請了專職護工,王女士再無後顧之憂,每天忙於工作,平時在浦東租房子居住,周末才回家。2022年3月,護工給王女士打電話告知老人長了褥瘡,要求王女士購買藥物。王女士多次以外賣形式購買了紗布、碘伏、雲南白藥等藥物,由護工在家為老人護理褥瘡。周末,王女士回家看望父親,果然後背有一小塊褥瘡。

9月,王女士出差期間突然接到護工電話,稱其父親高燒不退,經醫院診斷為肺炎、細菌性感染(全身大麵積褥瘡)、低鉀血症、低蛋白血症等,情況危急。

送醫後,因老人患有多種疾病,最終於3個月後去世。王女士一紙訴狀將護工告上法庭,認為護工存在嚴重的工作失職,沒有為其父親按時翻身,導致父親全身長滿褥瘡,且飲食未保障營養,導致老人患有低蛋白血症,依法應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5萬餘元。

護工辯稱,雙方沒有約定需要為老人翻身,原告王女士作為女兒,也有照顧老人的義務,護工已經告知其老人長褥瘡,但是原告沒有帶老人去醫院治療,後來原告出差很久沒有回家,老人的褥瘡因為沒有及時治療才越來越嚴重。

法院表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

其一,護工的護理範圍是否包括按時為老人翻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未簽訂勞務服務合同,對於護理項目沒有約定。法院認為,對於居家養老的服務標準,應結合護工薪資水平、老人身體情況、是否有家庭成員同住等情況綜合確定。

本案中,護理對象係獨居癱瘓老人,根據常理可知癱瘓易引發褥瘡,需要定時翻身,被告作為護理人員,應當提供符合獨居癱瘓老人身體狀況的護理服務。大麵積褥瘡並非一朝一夕形成,被告明知老人親屬不在身邊卻未及時送醫,也未通知其親屬盡早送醫,可以認定未充分履行護理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老人的女兒是否負有責任?

子女具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即使聘請了專職護工,也應當定期看望老人,關心其身心健康。本案中,原告早就知道老人有一小塊褥瘡,但輕信護工在家護理的說法,未及時送醫,也未持續關注老人病情,對於由此導致的損失擴大部分也應自負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護工對王女士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王女士自擔30%的損失。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