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生持水果刀刺死室友,死者父:望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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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龔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已收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得知15歲兒子小龔被同齡室友薛某用水果刀刺死一案,將於10月30日在該院開庭審理。此次開庭為本案二審開庭。

▲龔先生收到的法院傳票

8月3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一審當庭宣判,判決薛某有期徒刑14年,賠償受害者家屬5萬餘元。龔先生不滿一審判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被駁回。有案外律師分析,該案進入二審階段,是被告方提起了上訴。

龔先生表示,二審階段,他希望法院能判處薛某無期徒刑,以“幫助犯”判決薛某的室友小楊和借給薛某水果刀的同班同學小何,要求薛某、小楊和小何及其監護人共同賠償100餘萬元。不過,據龔先生了解,截至目前,警方未對小楊和小何立案偵查。

凶手父親稱已在一審法庭上道歉

死者家屬:不真誠,無法接受

8月31日,龔先生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會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9月13日向龔先生出具的《抗訴請求答複書》顯示,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決定不予抗訴。

龔先生稱,10月24日,他收到法院傳票,得知案子將進入二審階段。隨後,紅星新聞記者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致電查詢,接線工作人員確認,法院已受理該案。

24日上午,薛某的父親薛先生向紅星新聞表示,一審開庭時,他在法庭上向小龔的家屬道了歉,並寫下道歉書。薛先生在外打工,有時回家做農活,收入不穩定。他沒想到兒子會做出這樣的事。記者欲詢問更多情況時,薛先生表示信號不好後掛斷電話。記者再次致電,薛先生未接聽。

對於薛先生在法庭上的道歉,龔先生認為,對方的態度不真誠,作為被害人家屬,他無法接受。

24日,紅星新聞記者分別致電小何、小楊的家長。小何的家長表示,此事與他們無關。小楊的家長認為,小楊從小性格膽小,不可能“幫助”他人做壞事。

案件回顧:

15歲男生刺死室友一審獲刑14年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書,薛某和小龔都出生於2007年。2022年9月,薛某和小龔入讀重慶市一所職業技術學校。開學2個月後,慘劇發生,當時薛某和小龔都還未滿16歲。

薛某的室友及薛某本人均提及,入學以來,薛某和小龔關係一直不好。小龔是班長,會協助老師管理班級紀律,喜歡吵鬧的薛某常被批評。小龔喜歡打遊戲,有時會打到深夜,影響薛某休息。薛某對小龔很不服氣,爭吵過幾次,但事發前沒有動過手。

根據薛某在法庭上的供述,2022年11月10日晚上,薛某在學校實訓室內練習洗頭。他為同學上護發素時,班長小龔提醒他不要把護發素弄到頭皮上。薛某不服氣,兩人爭吵起來,班主任上前勸解。為平息爭吵,班主任讓薛某去教室。薛某在教室擺弄了一會兒頭模,又返回實訓室,和小龔吵了幾句。

下課後,小龔先回宿舍,薛某前往另一宿舍,想請同學幫忙“收拾”小龔,同學拒絕了薛某的請求。

薛某回到宿舍時,小龔坐在床上打遊戲。薛某從衣櫃裏拿出一把水果刀。薛某走向小龔,提起在實訓室的爭執,挑釁小龔打架。小龔放下遊戲,看到薛某手裏有刀,勸薛某先把刀放下,但薛某右手持刀,捅向小龔的身體。對此,薛某在受審時供述稱,自己原本隻是想拿刀嚇小龔,但是當時頭腦一熱就捅了一下,沒有想過捅到哪裏。

屍檢報告顯示,薛某一刀刺中小龔的心髒,導致小龔心髒破裂,大失血死亡。120醫生趕到案發現場,搶救無效後,宣告小龔死亡。

關於涉案水果刀的來曆,薛某供述,大約在案發前半個月,他從同班同學小何那裏借來了這把水果刀,對她說“刀給我,我要捅人”。薛某表示,自己當時是笑嘻嘻地說出這句話的,借刀隻是想在同學們麵前炫耀,並不是真的想捅人。

小何在證言中表示,案發半個月前,薛某看見小何用水果刀削橙子吃,就找她借了這把水果刀。當時,薛某笑嘻嘻地說“我拿去捅人”,小何認為薛某是在開玩笑,但還是叮囑薛某不要拿刀做壞事。

據小楊的證言,案發當天,他看到薛某回宿舍後,從衣櫃裏麵拿了一把水果刀出來,並讓小楊出門看看外麵有沒有教官。小楊一出宿舍,宿舍門就關上了。他在走廊裏看到教官沒在,想回宿舍時發現房門打不開了。幾分鍾後,薛某打開門,小楊進入宿舍,發現小龔躺在地上,胸前有大量血跡。小楊用衛生紙墊在小龔的傷口上,試圖幫小龔止血,隨後撥打了110、120和老師的電話,並去學校醫務室請求幫助。

龔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已向公安機關及檢察院反映了小何和小楊的行為。不過,截至目前,警方未對小何或小楊立案偵查。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薛某辯稱沒有想過捅死小龔,但薛某捅刺的部位是小龔的左胸部且一刀斃命。薛某應該知道左胸部為心髒位置,捅刺心髒可能導致小龔死亡,卻向小龔心髒部位用力捅刺,且捅刺小龔後沒有積極施救,反而折斷刀片、讓同學謊報情況,意圖逃避懲處。法院認為,足以證實薛某對刺死他人的後果持放任的故意。

法院指出,薛某和他的父母至今未對小龔家屬有任何賠償,被害人小龔也是未成年人,應當在量刑時考慮從重處罰。法院認定,薛某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用力捅刺心髒所在位置的行為,導致了小龔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綜合考慮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不能判處10年以下的刑罰。法院一審判決薛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賠償小龔父母51500元。

律師說法:

刑事公訴案件

被害人家屬隻能就附帶民事部分提出請求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如果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對判決結果不滿,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獲得救濟?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紅星新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有兩種形式———自訴與公訴。

趙良善介紹,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有明確的範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包含侮辱、誹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刑事公訴是指行使國家公訴權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依法提請法院審判的訴訟活動。

趙良善表示,小龔被害案不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屬於公訴案件,隻能由公訴機關即檢方提起公訴。如對一審刑事判決不服,小龔的家屬隻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請求檢方提起抗訴,後由檢方決定是否抗訴,小龔的家屬不能就刑事判決直接上訴。同時,法律規定,被告方有權上訴。目前,該案進入二審階段,可能是薛某一方提起了上訴。小龔的家屬也隻能就附帶民事部分提出請求,無法就刑事部分提出訴訟請求。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自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判決不服的,無單獨的上訴權,而隻能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

具體到刑罰的問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時,既可以是“抗輕”,也可以是“抗重”。這意味著,檢察院在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量刑過輕時,可以合理聽取被害人家屬意見,提出要求加重其刑罰的抗訴。

付建表示,被害人家屬有權向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意見,既可以是量刑意見,也可以是定罪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