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聊騷 受不了白男綠帽 華男持槍衝到"老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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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妻子與白男有染!華男怒持槍爆頭焚屍 或被判30年

檢察官宣布,一名紐約市男子十多年前在新澤西州謀殺了他即將成為前妻的男友,所有罪名成立。



2011年3月6日,董某 (Sui Kam "Tony" Tung) 在新澤西州提內克?(Teaneck)提堂,卑爾根縣(Bergen)檢察官馬克·穆塞拉 (Mark Musella)對其判處謀殺、嚴重縱火、褻瀆人體遺骸、妨礙逮捕等罪名。

直到上周五(2023年7月28日),陪審團第二次判定,2011年3月5日在蒂內克(Teaneck)的家中襲擊妻子情人羅伯特·康托爾(Robert Cantor)的董某犯有謀殺罪、嚴重縱火罪、篡改證據、非法持有槍支、出於非法目的持有槍支以及跟蹤等相關罪名。

高等法院法官克裏斯托弗·卡茲勞(Christopher Kazlau)定於9月8日宣判。

卑爾根縣(Bergen)檢察官馬克·穆塞拉(Mark Musella)說,董至少麵臨30年監禁,最多麵臨終身監禁。

早在2016年,董某已經被判犯有同樣的罪行,但州上訴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哈肯薩克的高等法院重審。

上訴法官主要關注的是,他們認為一名偵探在起訴董某時提供的證詞不恰當。檢方稱,董某在2011年3月6日槍殺了59歲的康托爾,然後放火燒了他的屍體和房子。

該小組還表示,檢察官在審判期間“反複提到”董某說他需要律師。因為董某告訴警方,他在康托爾的筆記本電腦上秘密安裝了一個鍵盤記錄程序,並下載了她的電子郵件交流後,發現了康托爾與妻子的婚外情。他承認至少三次與康托對峙,讓他不要再見他的妻子。

於是警方在未經授權、未獲搜查令的情況下對董某的汽車和電腦進行搜查,上訴法官表示,警方這種做法是錯誤的,美國憲法保障了這些權利。所以當時董某的罪名不成立。

事發當日晚上10點30分,董某進入了妻子的情人康托爾位於榆樹大道(Cantor's Elm Avenue)的家中。證人證實,凶案就發生在2011年3月5日晚上10:30左右至3月6日淩晨1:00之間。

而在凶案發生的幾天前,董某的妻子向跟他提出離婚,並給了他離婚協議書。

檢察官說,董某把康托爾帶到了一間地下室的臥室,據稱康托爾曾與董某的妻子在那在那睡覺,然後董某用一把0.38口徑的手槍朝他的後腦勺開了一槍。

調查人員說,事後董某把屍體放在床上,澆上助燃劑,點燃了屍體。

隨後,董在逃跑前還放火燒了床、臥室和房子。

在消防員撲滅大火後,發現了康托爾的遺體,並通知了警方。

但董某說,案發當晚他從未離開過曼哈頓,他喝了幾瓶啤酒,看了一些郵件和書籍,洗了碗,直到淩晨1點左右才離開去買啤酒。庭審錄像顯示,當晚10點40分左右,董某離開公寓。

辯護律師伊恩·西爾維拉(Ian Silvera)堅持認為他的當事人是無辜的,並在為期八周的審判中告訴陪審員,檢方沒有提供任何目擊證人或直接物證。

反過來,他們同意卑爾根縣助理檢察官大衛·馬爾菲塔諾和約瑟夫·托爾的說法,即董某有罪。

陪審團判定他犯有謀殺罪、嚴重縱火罪、褻瀆人類遺骸罪、妨礙逮捕罪、篡改證據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以及跟蹤罪。

 
JaxAbe 發表評論於
無論是女小三還是男小三,對出軌對象的原配要有一定的敬畏之心。不能抱著“戀愛自由”,“你自己的老公/老婆管不住怪誰”等等心態去挑戰對方的原配。那樣不僅不道德,也不安全。
jeany88 發表評論於

兩個關鍵: 1) 文章沒有提及真正的證據, 僅僅說錄像證明他10 點多離開家.根據這些怎麽能定案呢?有冤案的可能. 2) 文中沒有提供他的妻子的詳情. 如果是亞裔, 出軌的可能性小. 但如果是白女. ,這些事很常見. 法官完全按白人家庭凶殺案來判斷, 會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