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年男子訴65年男子違背包養協議,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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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裁判文書網,00年男子劉某韜(下稱原告)訴65年男子呂某山(下稱被告)違背“包養協議”。

原告向壽光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於2021年11月口頭達成的包養協議無效;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款項60734.21元及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被告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的利息;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稱,2021年10月29日,原告通過“BLUED”APP認識被告,當天被告主動添加原告為微信好友,之後便通過種種借口向原告討要錢款。同年11月中旬,原、被告雙方通過微信達成《包養協議》,約定:由原告每個月支付給被告13000元人民幣,被告便與原告共同生活,同時被告要求原告提前將部分款項轉給被告。2022年2月21日原、被告雙方便開始同居生活,截止至2022年4月,原告已轉給被告152385.98元。之後被告僅陪同原告不到三個月的時間,便消蹤匿跡。而扣除生活費及紅包被告共拿走原告60734.21元錢款。後經原告多方催討,被告均拒不還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雙方沒有達成包養協議,口頭協議也沒有。被告是做網絡直播的,二人是在不擼帝直播平台認識的,原告主動給被告刷禮物在直播間主動要求加被告微信。2022年1月4日原告去成都直播間和被告談,要求被告去福建灣塢鎮給原告做飯、打掃衛生、幫原告調整作息時間、做私人司機(以前原告是白天睡覺,晚上看直播玩遊戲),每月原告支付被告工資1.3萬,住宿公司管,生活費由原告轉給被告,被告自由支配,當時為此事雙方還在直播間吵過架。2022年2月6號被告就去了福建,期間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工作,每天的買菜支出微信記錄都有,現金買的東西沒有記錄。2月26日晚上,原告的爸爸劉某芳、媽媽及灣塢鎮派出所工作人員等到我們宿舍,要查原告劉某韜被騙80萬元的案子,經查80萬的事在劉某韜認識被告之前,與被告無關,劉某芳不讚成被告的工作,就要求被告離開福建,被告答應了,當時福建疫情嚴重,走不了,被告就重新租了房子,原告還是找到被告繼續跟著吃飯,生活費還是被告全部承擔。2022年4月29號,福建疫情結束,被告離開福建,當時劉某韜說呂某山還多拿劉某韜3萬,呂某山算著多拿了1萬,劉某韜的爸爸劉某芳給呂某山多次電話讓被告不要給原告錢,怕給原告錢他又去給平台刷禮物,要求把1萬轉給劉某芳,被告就把多餘的1萬元於2022年5月5日轉賬給了劉某芳,劉某芳承諾這事就算過去。自始至終,被告沒有要求原告轉賬,所有轉賬都是原告自願的,希望做出公正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的服務協議,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無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雙方自2022年2月履行協議至2022年4月底雙方協商解除協議,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被告依據協議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原告主張的向被告轉賬餘額60734.21元,扣除被告依據協議應取得的工資39000元及向原告父親劉步芳轉賬10000元,剩餘款項11734.21元,被告應承擔返還責任。原告主張的利息,應自起訴之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被告提出已與原告父親達成和解協議的抗辯意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雙方之間達成口頭包養協議,證據不足,原告要求確認該包養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某山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某韜11734.21元並支付利息(以11734.21元為基數,自2022年8月2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劉某韜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