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騷擾女性還打人,單位竟2個月不知情?

公職人員騷擾女性還打人,單位竟2個月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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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江西萍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湘東分局通報稱,近日,網上媒體報道該局職工張某打人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局高度重視,已成立調查組。經初步調查核實,網媒報道的打人者張某係我局職工,其毆打他人情況屬實。下一步,該局將根據調查結果和相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江西一公職人員讓鄰桌女子陪酒,遭拒打人?官方回應:屬實)



衝突現場。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此前媒體報道,25歲小夥張敏反映,今年2月22日淩晨,他與女朋友及女朋友的閨蜜在萍鄉市安源區吃夜宵,一鄰桌男子上前騷擾他女朋友的閨蜜並讓其陪喝酒,遭拒後動手把他打成輕微傷。據他了解,騷擾女性的男子係萍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湘東分局公職人員。盡管警方對兩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10天,但他至今未獲得對方的賠禮道歉和相關民事賠償。

查了一下,警方的行政處罰書確認事發日期為2月22日0時許,官方證實張某是公職人員的通報時間是5月9日,這之間,2個多月過去了。

也許,張某被警方處以10天的行政拘留,涉事單位並不知情。但這說不通。哪怕警方沒通報給單位,家屬也沒向單位說明情況,這10天沒來上班,不是很奇怪嗎?



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5月8日,上遊新聞在采訪涉事單位時,對方稱張某已請假多時,未上班。有工作人員稱“對於張某請假的時長及事由,他表示,需要詢問人事科”。那麽張某請了多長時間的假,請假事由是什麽?涉事單位也應該給出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第四十條規定,公職人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中,也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條款。

也就是說,作為公職人員的張某看到鄰桌女孩長得漂亮,便要求對方陪酒,遭拒後還打人,這種違法行為,早就超過了“道德”的範疇,涉事單位不僅應該知情,還應該對違法人員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為什麽兩個多月過去了,才表示“根據調查結果和相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呢?到底是哪個流程出了問題?是警方沒有通報給涉事單位,還是涉事單位知情了,沒當回事,直到媒體報道了,這才“馬上果斷”介入處理?

無論如何,萍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湘東分局的“反射弧”還真有些長。



相關通報

張某的行為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據受害者稱,他在被警方處罰後,至今未賠禮道歉,未進行相關民事賠償,這是死不認錯嗎?本來,張某受處罰是自找的,結果萍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湘東分局的“反射弧”太長,不少網友就懷疑涉事單位在包庇張某,讓張某有底氣不認錯、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為,不得有“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不得有“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現在,涉事單位就張某騷擾女生並打人事件,內部是否存在管理漏洞,還真該給公眾一個令人信服的答案。

西岸-影 發表評論於
公務人員被拘留單位不知道,這是過分的,能與美國一比了。美國州級公務人員在外州被捕,自己的單位有可能不知道,因為當地警方沒有義務通知。
但中國應該是有相應機製的。
灣區範兒 發表評論於
中共政府官員向唐山燒烤店打死四個女孩的黑幫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