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火車上被陌生人持刀殺害,律師:鐵路或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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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尋常不過的列車乘坐,沒想到卻意外成為了一個年輕人的“奪命之旅”。

昨天(5月7日),網傳一男子5月4日在K435次列車被陌生人持刀殺害的消息引發網友大量討論:“刀是怎麽帶上去的”。

今天,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從網傳凶手上車的衡山站獲悉,車站安檢業務非外包。管轄衡山站的廣鐵集團長沙車務段客運科工作人員告訴縱相新聞記者,“現在公安正在這裏調查取證,我們也不太掌握(信息)”。

廣州鐵路公安局衡陽公安處宣傳部工作人員告訴縱相新聞,目前凶手已被控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有義務、有必要向社會公布的時候,我們可能會發通報。我們會盡全力保護人民群眾安全。”

記者多次撥打廣鐵集團公開電話,截至發稿前均被工作人員掛斷。

凶手疑深夜從衡山站上車,該站安檢業務非外包

網傳視頻信息顯示,一堆人聚集在車廂內,有聲音連續驚呼“都是血”!死者母親泣不成聲:“這麽長的一把刀,你們怎麽就能讓他隨意帶上車……”

據死者家屬發布在網上的信息,其被辦案民警告知凶手是在衡山上的車。



圖源:網絡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查詢發現,據微信公眾號“廣州鐵路”2022年10月發布的信息,為滿足旅客出行要求,廣鐵集團對衡山站客運設施進行提質改造。目前,衡山站由廣州鐵路集團長沙車務段管轄。



圖源:“廣州鐵路”微信公眾號

記者登陸12306係統查詢到該列車每天1班,從湖北武昌於15:12出發,終點為廣東惠州,抵達時間為次日5:50。

該車途徑鹹寧、赤壁、嶽陽、汨羅、長沙、株洲、衡山、衡陽、耒陽與東莞東。全長14小時38分左右,衡山站停靠時間為晚上21:33左右。

衡山站位於湖南省衡陽市衡東縣新塘鎮,站房始建於1986年,曆經多次擴改建,是廣鐵集團管轄的三等站。



圖源:“廣州鐵路”微信公眾號

凶手有案底,刀刃長度小於6厘米可攜帶上車

目前,在凶手行凶過程和動機都未有官方調查結果的情況下,網友最為關注當時凶手是如何通過火車站安檢將這把刀帶上火車的。



圖源:廣鐵招商官網

縱相新聞發現,廣鐵集團招商網站去年曾發布過“長沙車務段常德、益陽南、漢壽、寧鄉西站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手檢業務外包”的招商項目。

衡山站的安檢業務是否是外包呢?東方網·縱相新聞今天從衡山站站務室工作人員處獲悉,該車站安檢業務“不是外包人員”。

記者查詢發現,根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鐵路旅客禁止、限製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管製刀具為明確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銳器例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刀具為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

也就是說,普通的日用刀具刀刃長度小於60毫米,即6厘米的可隨身攜帶上火車。



江蘇公共·新聞頻道《新聞360》報道:7月1號以後,刀刃在6厘米以內的可以攜帶上火車。圖源:江蘇新聞

據當前信息,該事件死者家屬稱凶手行凶的刀有“18公分以上長”,死者最後一刻還把刀搶過來壓在肚子下麵。

另據新京報5月7日報道,警方一位知情人士表示“(這次作案使用的)凶器是一把小刀。”警方還透露,凶手35歲,重慶人,“2014年和2017年(凶手)曾兩次持刀傷人,2010年和2011年曾兩次被強製戒毒。”

安檢如非故意沒有刑責,死者家屬可提民事賠償

北京市蘭台(上海)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李賀超告訴東方網·縱相新聞,在這一事件中,凶手涉嫌故意殺人罪,承擔故意殺人罪的法律後果。

“其次,如果凶器確為18厘米的長刀,那麽它就屬於管製刀具,按照交通運輸相關規定是不能帶進火車站的。鐵路安檢人員沒有盡到相應的安檢義務,應就失職行為受行政處分。”

一般來說,安檢人員與殺人事件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李賀超律師表示:“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鐵路安檢人員明知道凶手要持刀殺人,仍然放縱他帶刀上火車。在這種情況下,安檢人員才可能要承擔故意殺人罪共犯的刑事責任。”

李賀超律師建議,受害人家屬可以就生命權的損害,對鐵路運輸部門提起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

上海政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上海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李威傑律師接受東方網·縱相新聞采訪時表示,根據民法典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性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也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是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鐵路局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

“從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火車站還是列車,對於乘客都具備了安全保障的義務。”李威傑表示,“此次事故的發生,很有可能是因為鐵路部門疏於安全檢查,導致了犯罪嫌疑人攜帶刀具登上火車,所以也要負一定的責任。”

“不過,也有可能凶手不是通過火車站安檢通道進入的,最終要根據公安機關公布的調查結果。”李威傑強調。

鐵路旅客安檢辦法修訂征求意見,對安檢設備和從事安檢人員提出要求

鐵路運輸安全和旅客生命安全一直是鐵路運輸工作的重點。記者發現,今年3月,國家鐵路局發布了關於《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時間為3月15日至4月14日,上個月剛結束。



圖源:國家鐵路局

其中,第五條鐵路運輸基本要求新增了“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將車站安全檢查業務外包,但不得以勞務外包形式轉移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的主體責任。”

此份《征求意見稿》對安全檢查設備和從事安全檢查的人員提出了要求。

第七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鐵車站和普速三等及以上車站配備安全檢查儀、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手持式金屬探測器、液體檢測儀、防爆罐、防爆毯等設備;其他車站和具備站場封閉條件的乘降所根據實際配備安全檢查儀或者手持式金屬探測器等設備。

在不具備站場封閉條件的乘降所辦理乘降作業的旅客列車應當配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

第八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檢查儀進行檢測,檢測次數每年不少於一次。未經定期檢測合格的安全檢查儀不得用於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

第九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覆蓋車站安全檢查區域,並保障設備正常運行。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90日。

第十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車站配備值機、手檢、處置等安全檢查人員,並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使其具備危險品識別、安全檢查儀操作、危險物品處置、放射性防護等必要的專業知識,熟悉有關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技能,了解應急處理措施。未經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安全檢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健康保護,值機人員連續值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再次值機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0分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