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移插隊”女子被惡搞為表情包 律師:涉侵權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4 月 30 日,浙江東陽一個景區的檢票口,兩名女子疑插隊時遭到一名男子的勸阻,當場發飆狂懟對方,其視頻被傳到網絡上後立刻成為熱點。

5 月 2 日,疑似該事件的當事人在網絡上發聲,否認自己插隊,稱自己是排錯隊後 " 平移 " 換隊,該說法引發更多網友關注,而景點工作人員也對此表示,排錯隊伍後應重新排隊。據悉,這兩名女子為婆孫關係,事情經過一番發酵,兩人行蹤疑被偷拍,且形象被惡搞成表情包,更有商家借此牟利。

" 平移插隊 " 婆孫二人的形象曝光後,就開始遭遇網絡暴力,該新聞相關評論區內普遍譴責她們的插隊和懟人行為,也有網友指出,插隊縱使不對,也僅僅是違背了公序良俗,但隨意傳播、散發他人的視頻,甚至製作表情包惡搞,就有可能涉嫌違法。

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 @以案普法 進行了解讀:

在上傳其懟人視頻的時候,就涉及到侵權:在沒有免責條款的情況下,隻要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擅自發布詆毀他人名譽的言論,一律屬於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按照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隨意製作、使用、公開他人的肖像、破壞他人的名譽。

但在日常實踐中,出於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的需要,法律也會設置免責條款。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6 條就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也比如民法典第 1025 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鼓勵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但同時,為了防止濫用監督權,民法典也做了特別的規定,也就是上述三個例外的條款。

就本案而言,正常的曝光插隊者的行為並不構成民事侵權,但如果虛構事實,或者采用詆毀、侮辱性的詞匯借機辱罵二人,則就涉嫌侵犯名譽權。

就比如,有網友將兩女子的行為做成了表情包,而後發布在各個論壇,甚至用以日常聊天使用,更有人為兩女子起名 " 滅絕師太 " 等類似的侮辱性綽號,以上種種行為,都明顯超出了輿論監督的需要,涉嫌侵犯二人的肖像權、名譽權。

最後,律師還建議,如果一定要參與這類事情的討論、援引類似的圖片時,一定要馬賽克模糊化處理。另外,網友應該避免使用網絡暴力,胡錫進在微博就此事呼籲不要搞網暴:"…… 那樣在公共場所發脾氣當然不好,但也不是啥大錯,把一個普通人的表現這樣發到網上,搞網暴,還說人家‘欠四川人一個道歉’,太不應該了。…… 無論如何,請大家不要把普通人一時有爭議的表現往網上曬,他們又不是公眾人物,這樣引起網暴很傷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