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觀察者網30日引述卡達半島電視台當地時間28日報導,一場“圍獵”TikTok的聽證會,將有著中國背景的短影音應用推上風口浪尖,“美國稱中國可能用TikTok開展監視活動,美國才正用穀歌監視世界”,半島電視台以此為題報導,美國政府是如何利用《外國情報偵察法》,迫使穀歌等科技公司為其提供便利、對海外非美國公民展開不受限製的監視活動。
美國《外國情報偵察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FISA)第七章(Title VII)702條款(Section 702)允許美國情報機構未經授權監視外國人電郵、電話和其他線上通信。為了防止這一落日條款失效,美國國會須在今年12月前,重新授權該條款。
報導指出,按《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美國公民可在一定程度上可被保護免遭未經授權的搜查,但美政府堅持認為這些權利不適用於海外的外國人,這也意味著美國國家安全局(NSA)、聯邦調查局(FBI)和中央情報局(CIA)等機構幾乎可以隨意監聽其通信。相關資訊還有可能被移交給英澳等美國盟友。
報導稱,華府在這方麵還享有一個其他國家所不具備的優勢:美國對少數幾家實際上控製著現代互聯網的公司擁有管轄權,包括穀歌、Meta、亞馬遜和微軟等。對於身處美國以外的數十億互聯網用戶來說,這種缺乏隱私的狀況,恰恰就是美國官員所稱的TikTok對美國人所構成的“威脅”。
半島電視台稱,在華府將TikTok描述為“威脅”的日漸高漲的聲浪中,非美國人的隱私權卻鮮少被提及。事實上,美國政府數據顯示,2021年美國監視了23萬2432名“非美國人”。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估計,自2011年以來,美國政府每年搜集超過10億份通訊資訊。
半島電視台報導,“美國近來大肆宣揚對公民隱私或監視問題的擔憂,這未免有些諷刺。他們搜集數據是可以的,但他們不希望中國搜集。”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美國憲法和國家安全專家哈菲茨(Jonathan Hafetz)表示。
報導表示,盡管702條款針對的是外國人之間的通信,但在實際操作中也會捕捉到與外國人互動的美國公民的通信。雖然美國官員堅稱重點是國安威脅,但ACLU表示,所謂“外國情報”實際上可以包括任何通信,包括記者、人權宣導者和普通公民的通信,這些美國政府都感興趣。
“問題是,從根本上說(其判斷)標準極低,這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權力。”ACLU國家安全項目律師高爾斯基(Ashley Gorski)說,其“目標”不必被懷疑有任何罪行,“他們不一定要與恐怖主義有任何聯係,他們可以是記者,也可以是國外的人權工作者”。
退一步來說,TikTok搜集的數據也與其他平台沒什麽不同。報導認為,推動TikTok禁令是華府在轉移問題——即美國對於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而華府顯然沒有表現出解決這個問題的欲望。丹麥哥本哈根資訊技術大學助理教授瑟卡拉(Vedran Sekara)表示,打壓TikTok似乎“政治性大於政策性”。
“如果(美國)政客和立法者真有興趣保護人們免受‘邪惡’或‘不法’科技公司侵害,應該專注於規範整個科技和社交媒體行業,而非僅盯著一家公司不放。”瑟卡拉說。
更令一些觀察人士感到不安的是,美國試圖祭出TikTok禁令或為其他國家開創先例。“從本質上說,美國正在創造一個範本,以國家安全為名阻止市場競爭,要求占有專利技術。”美國喬治亞理工學院互聯網治理專案駐印度研究員潘戴(Jyoti Panday)表示,華府在限製外國公司的同時給美國科技公司一張“自由牌”,這“基本上是在向其他國家發出訊號,表明主權是網絡空間監管的終極博弈”。